《谭谈交通》发生肾么事儿了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纷繁世间,有时候难免一叶障目。
《谭谈交通》是肾么
简单点讲这本来是一档记录真实交通执法纠正违法行为过程的新闻类节目,由于节目中过于真实又爆点频发,一度因为被娱乐化在网络广泛传播。《谭谈交通》节目本身由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节目主持人由就职于成都交通局的谭乔担任。该节目自2005年开播以来,创造了无数出乎意料的经典片段,谭乔也因这档节目也收获了大批的粉丝。
为什么被下架
7月10日,谭乔在其个人微博上称惊闻谭谈交通被全民下架并面临千万巨额赔偿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节目被下架的消息迅速霸占多个热搜。我们来看一下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出具的声明和相关授权书。(见附图)
从声明中我们可以获知,该节目最早是在成都交通管理局指导下,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的。这一点和谭乔自创的说法不一,究竟谭乔在节目策划制作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广电在这档节目中的真正关系,是否签订相关协议也不得而知。
我们再来看一下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委托书’(见附图):
第一次授权:
第二次授权:
第三次授权:
综上大概就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授权给成都游术,成都游术将其授权给了成都妹子,成都妹子又将其授权给了北京析言。这让很多网友大呼不解,为什么在短暂的时间内将该节目的著作权做了多次转移授权,另外大家都发现这几家公司都是注册不久的空壳公司。谭乔甚至在微博晒出了前往成都游术、成都妹子办公地的现场视频,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分别为服装、咖啡店。成都广播电视台这一操作意欲何为,我们不得而知。这三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以及为何授权等都不是我们关注的要点,最为关键的是探讨该节目到底归属于谁的问题,因为该事件大部分的线索均来自于谭乔个人的声明和发生,在这些说明中也均未拿出较为有利的证据,所以我们也只能做一些合理的猜测。
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
1. 谁为该节目的创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谭乔在7月10发布的微博视频中称,“该节目是他05年以来个人原创拍摄的新闻属性无偿公益普法的视频”,从这个角度看谭乔应为该节目的作者,但是其在该节目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我们是不清楚的。同时这也和成都广播电视台的声明大相径庭。
2.是否为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从事过电视节目制作或者对此有所了解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如此一档开播了十几年的节目仅凭一己之力是很难维系的。谭乔是否真正参与了策划、编导还是仅仅作为该节目的主持人还有待查明,若仅仅作为一名主持参与就成为作者确实有待商榷。
3.是否为职务作品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我们前面讲到该节目是由成都交通局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节目,但是在节目中两者的具体关系,是否达成什么协议我们不得而知。试想一下,在谭乔脱离交通局之前其为交通局的一名公职人员而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他的主要精力应该不全部花费在这样一档节目的制作上面,电视台在编导、拍摄等方面确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电视台在节目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到底是否真正为声明中所说的那样也仍然是个谜。
4.是否为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谭乔曾称,这么多年来成都广播电视台并未同期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如果电视台仅仅作为播出平台,是否存在委托的情形呢?
一番撕扯之后,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正义?#肾么事儿##谭乔##谭谈交通全面下架##成都电视台就谭谈交通发布声明##谭谈交通#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纷繁世间,有时候难免一叶障目。
《谭谈交通》是肾么
简单点讲这本来是一档记录真实交通执法纠正违法行为过程的新闻类节目,由于节目中过于真实又爆点频发,一度因为被娱乐化在网络广泛传播。《谭谈交通》节目本身由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节目主持人由就职于成都交通局的谭乔担任。该节目自2005年开播以来,创造了无数出乎意料的经典片段,谭乔也因这档节目也收获了大批的粉丝。
为什么被下架
7月10日,谭乔在其个人微博上称惊闻谭谈交通被全民下架并面临千万巨额赔偿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节目被下架的消息迅速霸占多个热搜。我们来看一下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出具的声明和相关授权书。(见附图)
从声明中我们可以获知,该节目最早是在成都交通管理局指导下,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的。这一点和谭乔自创的说法不一,究竟谭乔在节目策划制作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广电在这档节目中的真正关系,是否签订相关协议也不得而知。
我们再来看一下成都广播电视台的授权委托书’(见附图):
第一次授权:
第二次授权:
第三次授权:
综上大概就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授权给成都游术,成都游术将其授权给了成都妹子,成都妹子又将其授权给了北京析言。这让很多网友大呼不解,为什么在短暂的时间内将该节目的著作权做了多次转移授权,另外大家都发现这几家公司都是注册不久的空壳公司。谭乔甚至在微博晒出了前往成都游术、成都妹子办公地的现场视频,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分别为服装、咖啡店。成都广播电视台这一操作意欲何为,我们不得而知。这三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以及为何授权等都不是我们关注的要点,最为关键的是探讨该节目到底归属于谁的问题,因为该事件大部分的线索均来自于谭乔个人的声明和发生,在这些说明中也均未拿出较为有利的证据,所以我们也只能做一些合理的猜测。
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
1. 谁为该节目的创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谭乔在7月10发布的微博视频中称,“该节目是他05年以来个人原创拍摄的新闻属性无偿公益普法的视频”,从这个角度看谭乔应为该节目的作者,但是其在该节目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我们是不清楚的。同时这也和成都广播电视台的声明大相径庭。
2.是否为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从事过电视节目制作或者对此有所了解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如此一档开播了十几年的节目仅凭一己之力是很难维系的。谭乔是否真正参与了策划、编导还是仅仅作为该节目的主持人还有待查明,若仅仅作为一名主持参与就成为作者确实有待商榷。
3.是否为职务作品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我们前面讲到该节目是由成都交通局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节目,但是在节目中两者的具体关系,是否达成什么协议我们不得而知。试想一下,在谭乔脱离交通局之前其为交通局的一名公职人员而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他的主要精力应该不全部花费在这样一档节目的制作上面,电视台在编导、拍摄等方面确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电视台在节目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到底是否真正为声明中所说的那样也仍然是个谜。
4.是否为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谭乔曾称,这么多年来成都广播电视台并未同期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如果电视台仅仅作为播出平台,是否存在委托的情形呢?
一番撕扯之后,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正义?#肾么事儿##谭乔##谭谈交通全面下架##成都电视台就谭谈交通发布声明##谭谈交通#
这可能是最最最坎坷的一次小旅行了。我也没想到我最没放在心上的轻微拉肚子,给我带来这么大麻烦。我也没想到,咚特意让我带过去而我却嫌麻烦的备用机,最后却帮上了大忙。
小旅行的不顺利,好像从一开始都有着隐隐的预示。原本的计划,是去无锡,可是就在所有的事情都计划好,甚至住的地方都订好的情况下,无锡有疫情了,只好被迫取消了去无锡的计划。接下来重新计划,选择了去苏州,然后去苏州的主要的目的是去吃各种好吃的。怕假请不下来,我特意提前几天就去询问请假的流程和需要什么人审批,去没有疫情的省内城市,假好不好批,MD,一个个告诉我的都是很好批,然后我就放宽心了,等到了计划出发的前一天才去请假,得,没批下来(后面经历了艰难险阻,想了各种办法,把假批下来了)。我本以为以为批假已经是最坎坷的事情了,没想到这才是刚刚开始。
在出发的前几天,是高温天气,只要一动,就是一身汗,在这种情况下,我进空调房间休息都特别注意不让空调对着我吹。就在出发前一天的中午,我流了一身汗,和往常一样进空调房休息,一切都很正常,就是不知道哪个杀千刀的,动了空调的出风口,风一直往我身上吹,38°C的大中午,我是被冻醒的,然后肚子就开始有点痛,很轻微,并没有怎么放在心上。
到了出发前一天的晚上,我们还在计划有什么想吃的,互相提醒别忘了带东西。咚当时问了问我,那个备用手机现在用不用,要是不用的话,能不能带给她,她到时候回学校有用。我当时说“你回学校还早呢,不着急,我带两个手机一个兜塞一个,影响我的体感。”但是她坚持要我带过去,我就照做了。
第一天,早早起床,赶车,见面,按计划走,一切都很顺利。吃了很多好吃的,也拍了很多照片,很多好吃的的照片。(啥?你问我照片在哪?往下看你就知道了)
时间过得很快,第一天就在写满了顺利的氛围中结束了。凌晨2.多,我开始肚子痛,不出意料的,我开始拉肚子,凌晨3.多,又往厕所跑,此时感觉,四肢乏力,头有点晕晕的,甚至还有点发烧,我已经意识到了,应该不是吃坏了肚子,是肠胃炎了,接下来就是上厕所,躺床上,然后上厕所,躺床上,然后上厕所,躺床上,经过4次循环,没错,天亮了。起床之后感觉没用凌晨的时候那么严重了,就和咚去药店买了些肠胃炎片,益生菌片,吃了以后只能说症状有所缓解,但是还是会时不时肚子痛,也没法一下就好,只能慢慢来了。因为肠胃炎的缘故,后面计划的有啥好吃的,我也不能放开吃了[悲伤],我损失了一个亿。
第二天,在肠胃炎的加持下,我显得比较虚弱,还得时不时拉个肚子。这次的小旅行,注定就不会太完美了。到了晚上(一般不顺利的事情都是发生在晚上,青青离上谱)我们从商场打滴滴回去,上楼梯的时候,我一摸口袋(是的没错,我最不能接受的事情发生了)发现手机没了。我们第一反应就是就是给我手机打电话,很遗憾,打过去的时候已经是无法接通了,接着就赶紧联系滴滴司机,司机说没有看到手机丢在车上,还让他载的客人帮忙在后排座位寻找,也没有找到。继续给我手机打电话,这时候已经是关机了。我赶紧登陆手机官网,挂失锁定了手机。我们怀疑难道不是落在车上了,是丢在商场里了?我们赶紧报警,联系商场里的最后待过的那家奶茶店,询问能否调监控,奶茶店的店长表示只要有警察在场可以帮我们查看。打车,去商场,到奶茶店,警察和我们一起看监控,很遗憾,在离开奶茶店的时候,监控上显示我把手机放进了口袋,一直到出店门,手机都没有丢失。我们在感谢后走出了商场,这时候旁边有个安保小哥,我们表示丢失了手机,可不可以去查看商场监控。小哥说这个要询问队长,接着我们等队长过来,他让我们去监控室看监控,在那边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我们查看了从出奶茶店一直到上滴滴车的监控,显示从在奶茶店里把手机放进口袋里之后,我就再也没有拿出来过。基本可以确定是丢在了车上。司机说没看到,后排乘客说没找到,我也明白手机大概率是找不回来了。
但是咚还是一直在坚持,还在联系滴滴的客服。明明是我丢手机,她都急的快哭出来了,明明是我丢手机,她却一直陪我调监控,顶着雨在走过的路上找。其实,丢手机什么的我好像并没有太大的感觉。我不想看到的是我丢了手机有人那么陪我找,有人那么着急,有人都要哭出来了。其实,我的重点好像也不是在那一部手机上,我在乎的其实是那两年本科的拍的云,拍的花,拍的好吃的,那场对我来说有努力而又不达标的考研经历,那场冬天下的大雪,那只被我撒了一身果汁的哈士奇玩偶,那场六月的毕业典礼,那些一直都没舍得删的聊天记录,刚开始工作的日常记录,每天吃啥的日常分享,还有这次超级坎坷小旅行的记录。好多好多东西还没有等到备份的机会就已经没有了。
可能,我的手机没有被人拿走,他可能真的掉在了车座位的缝里,也许等司机哪天清理车的时候,就会发现他,给他充电,开机,发现我在手机上的留言,然后联系我。我保持着一丝期待,静静盼着。
本来想记录一下这件事情,想写的有“文采”一点,写着写着就忘了“初心”,那我就随意写吧。
为啥我一开始说,那个备用机至关重要呢。因为我手机丢了,我只能用备用机了。然后,因为陪我在路上找手机的时候突然下雨,咚的手机好像进水了,今天在去买东西的路上突然绿屏了,直接罢工。要是没有这个备用机,真的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两眼抹黑,啥啥也干不了。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有的时候事情可能一帆风顺,有的时候总是会出现各种情况需要去处理。也不是谁都有这种大晚上丢手机,然后报警,去商场调监控的这种经历。虽然不是啥好经历,但是也是一次印象深刻很难忘的记忆了。当然,希望所有人都不会有这种经历。
浅盗个图吧。
小旅行的不顺利,好像从一开始都有着隐隐的预示。原本的计划,是去无锡,可是就在所有的事情都计划好,甚至住的地方都订好的情况下,无锡有疫情了,只好被迫取消了去无锡的计划。接下来重新计划,选择了去苏州,然后去苏州的主要的目的是去吃各种好吃的。怕假请不下来,我特意提前几天就去询问请假的流程和需要什么人审批,去没有疫情的省内城市,假好不好批,MD,一个个告诉我的都是很好批,然后我就放宽心了,等到了计划出发的前一天才去请假,得,没批下来(后面经历了艰难险阻,想了各种办法,把假批下来了)。我本以为以为批假已经是最坎坷的事情了,没想到这才是刚刚开始。
在出发的前几天,是高温天气,只要一动,就是一身汗,在这种情况下,我进空调房间休息都特别注意不让空调对着我吹。就在出发前一天的中午,我流了一身汗,和往常一样进空调房休息,一切都很正常,就是不知道哪个杀千刀的,动了空调的出风口,风一直往我身上吹,38°C的大中午,我是被冻醒的,然后肚子就开始有点痛,很轻微,并没有怎么放在心上。
到了出发前一天的晚上,我们还在计划有什么想吃的,互相提醒别忘了带东西。咚当时问了问我,那个备用手机现在用不用,要是不用的话,能不能带给她,她到时候回学校有用。我当时说“你回学校还早呢,不着急,我带两个手机一个兜塞一个,影响我的体感。”但是她坚持要我带过去,我就照做了。
第一天,早早起床,赶车,见面,按计划走,一切都很顺利。吃了很多好吃的,也拍了很多照片,很多好吃的的照片。(啥?你问我照片在哪?往下看你就知道了)
时间过得很快,第一天就在写满了顺利的氛围中结束了。凌晨2.多,我开始肚子痛,不出意料的,我开始拉肚子,凌晨3.多,又往厕所跑,此时感觉,四肢乏力,头有点晕晕的,甚至还有点发烧,我已经意识到了,应该不是吃坏了肚子,是肠胃炎了,接下来就是上厕所,躺床上,然后上厕所,躺床上,然后上厕所,躺床上,经过4次循环,没错,天亮了。起床之后感觉没用凌晨的时候那么严重了,就和咚去药店买了些肠胃炎片,益生菌片,吃了以后只能说症状有所缓解,但是还是会时不时肚子痛,也没法一下就好,只能慢慢来了。因为肠胃炎的缘故,后面计划的有啥好吃的,我也不能放开吃了[悲伤],我损失了一个亿。
第二天,在肠胃炎的加持下,我显得比较虚弱,还得时不时拉个肚子。这次的小旅行,注定就不会太完美了。到了晚上(一般不顺利的事情都是发生在晚上,青青离上谱)我们从商场打滴滴回去,上楼梯的时候,我一摸口袋(是的没错,我最不能接受的事情发生了)发现手机没了。我们第一反应就是就是给我手机打电话,很遗憾,打过去的时候已经是无法接通了,接着就赶紧联系滴滴司机,司机说没有看到手机丢在车上,还让他载的客人帮忙在后排座位寻找,也没有找到。继续给我手机打电话,这时候已经是关机了。我赶紧登陆手机官网,挂失锁定了手机。我们怀疑难道不是落在车上了,是丢在商场里了?我们赶紧报警,联系商场里的最后待过的那家奶茶店,询问能否调监控,奶茶店的店长表示只要有警察在场可以帮我们查看。打车,去商场,到奶茶店,警察和我们一起看监控,很遗憾,在离开奶茶店的时候,监控上显示我把手机放进了口袋,一直到出店门,手机都没有丢失。我们在感谢后走出了商场,这时候旁边有个安保小哥,我们表示丢失了手机,可不可以去查看商场监控。小哥说这个要询问队长,接着我们等队长过来,他让我们去监控室看监控,在那边监控室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我们查看了从出奶茶店一直到上滴滴车的监控,显示从在奶茶店里把手机放进口袋里之后,我就再也没有拿出来过。基本可以确定是丢在了车上。司机说没看到,后排乘客说没找到,我也明白手机大概率是找不回来了。
但是咚还是一直在坚持,还在联系滴滴的客服。明明是我丢手机,她都急的快哭出来了,明明是我丢手机,她却一直陪我调监控,顶着雨在走过的路上找。其实,丢手机什么的我好像并没有太大的感觉。我不想看到的是我丢了手机有人那么陪我找,有人那么着急,有人都要哭出来了。其实,我的重点好像也不是在那一部手机上,我在乎的其实是那两年本科的拍的云,拍的花,拍的好吃的,那场对我来说有努力而又不达标的考研经历,那场冬天下的大雪,那只被我撒了一身果汁的哈士奇玩偶,那场六月的毕业典礼,那些一直都没舍得删的聊天记录,刚开始工作的日常记录,每天吃啥的日常分享,还有这次超级坎坷小旅行的记录。好多好多东西还没有等到备份的机会就已经没有了。
可能,我的手机没有被人拿走,他可能真的掉在了车座位的缝里,也许等司机哪天清理车的时候,就会发现他,给他充电,开机,发现我在手机上的留言,然后联系我。我保持着一丝期待,静静盼着。
本来想记录一下这件事情,想写的有“文采”一点,写着写着就忘了“初心”,那我就随意写吧。
为啥我一开始说,那个备用机至关重要呢。因为我手机丢了,我只能用备用机了。然后,因为陪我在路上找手机的时候突然下雨,咚的手机好像进水了,今天在去买东西的路上突然绿屏了,直接罢工。要是没有这个备用机,真的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两眼抹黑,啥啥也干不了。
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有的时候事情可能一帆风顺,有的时候总是会出现各种情况需要去处理。也不是谁都有这种大晚上丢手机,然后报警,去商场调监控的这种经历。虽然不是啥好经历,但是也是一次印象深刻很难忘的记忆了。当然,希望所有人都不会有这种经历。
浅盗个图吧。
“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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