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条法律常识|第12期【2022.10.12】
★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一、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经过公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不能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受赠人有以下过错的,赠与人可以特别行使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学法守法,少走弯路少吃亏;违法犯罪,多行不义多自毙。
我是法盲君,关注我,明辨是非,不做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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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经过公证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不能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受赠人有以下过错的,赠与人可以特别行使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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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小常识分享: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https://t.cn/A6XWsJua
今日法律小常识分享: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https://t.cn/A6XWsJ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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