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哥哥带妹妹偷开父母车狂飙100公里#【#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监护人该担何责#?】近日,浙江湖州南浔区有人报警称家中丢失一辆越野车。民警调查发现,这辆越野车被报警人年仅12岁的儿子偷偷开出,带着其妹妹开上了高速并往江苏奔去。目前,兄妹二人已被民警安全送到家。如此高危的违法行为,让人看得一身冷汗。那么,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监护人该担何责?《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成年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在第(二)(三)种情况中,如若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足额缴纳罚款。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无证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GYP渝中区网红商场月营业额六十万火锅馆转让4305
1.店铺位置:得意世界B区1-2-1《老渝味火锅》
2.店铺面积:160平方米,租金:45000元/月,转让费:面议;
3.店铺优势:周边商圈成熟,小区居多,附近有得意潮馆、八一广场、十八梯传统风貌区、日月光购物中心、英利大融城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消费能力强,店铺招牌醒目,门头方正,装修精美,经营已久,客源稳定,口碑良好,新老顾客众多;
4.设备配套:设备完善,证/件齐全;
5.转店原因:由于本人有其他事业要发展,故忍痛转让,欢迎有意者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到店请提前联系,已合作,中介勿扰。
1.店铺位置:得意世界B区1-2-1《老渝味火锅》
2.店铺面积:160平方米,租金:45000元/月,转让费:面议;
3.店铺优势:周边商圈成熟,小区居多,附近有得意潮馆、八一广场、十八梯传统风貌区、日月光购物中心、英利大融城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人流量大,消费群体集中,消费能力强,店铺招牌醒目,门头方正,装修精美,经营已久,客源稳定,口碑良好,新老顾客众多;
4.设备配套:设备完善,证/件齐全;
5.转店原因:由于本人有其他事业要发展,故忍痛转让,欢迎有意者电话咨询和实地考察,到店请提前联系,已合作,中介勿扰。
1抗诉代理词
尊敬的广穗省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
依法接受被害人冀林的委托,指派武绍智律师(电话13910954993)、武明阳律师(电话16513101188)担任其在申焕涉嫌诈骗罪受害人冀林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在我所进行了专门的研讨,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我们具体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研究本案时予以参考、采信。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辉城荔城街金星村第六合作社蛇头(土名)29.673亩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系申焕与辉城串谋,申焕通过利用辉城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件的诈骗方法,使辉城市多种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涉案土地,二人实现诈骗目的。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书》指控二人犯诈骗罪,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一)、1992年12月18日原辉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荔城镇金星村签订协议,征用辉城荔城街金星村第六合作社蛇头29.673亩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用于商住开发。1993年1月16日,原辉城县国土资源局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原辉城县供销社下属的辉城市多种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同年2月18日,开发公司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原辉城县标准计量局下属的辉城市技术监督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监术公司”)。同日,监术公司又以6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冀林所控的南关市多种开发总公司辉向公司(以下简称“辉向公司”),于1999年原辉城市县国土局核发“增国土建用字[1999]第1XX号”《多种用地批准书》交由冀林保管。
(冀林上述购地及付款行为卷宗内均有书证和证言予以证实,详见:调查卷某1 第33-34页《转让土地合同》。 某1卷第66-68页王秀玲的证言,承认收到申请人购买土地款定金的事实。某6卷第6-7页,陈学舜的证言,予以证实没有收到其他公司购地款,只有监术公司支付的600多万元购地款,该600多万元就是冀林支付的。且卷10-D第75-80页,支付购地款的票据至今有保存。)
(二)、代理人通过多次阅卷。辉城的供述来看,于2014年8月11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详见调查某1卷第126页《到案经过》)。并且辉城在原审中当庭也表述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结合调查某1卷第109-125页:2014年8月27日讯问笔录,2019年10月17日辉城的讯问笔录供述:其一,1999年伙同申焕以“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申请人冀林土地,获取增国土地建用字1999号第182号《多种用地批准书》原件。其二,申焕是诈骗该土地的策划者,辉城、申焕共同参与实施。其三,辉城的行为是受申焕的指使,1999年12月17日晚上,辉城趁冀林在洗澡时,将其保存在冀林处的辉向公司公章偷盖在事先准备好的两张空白纸上(详见:调查卷某1第63-64页 辉城亲笔书写的《参与诈骗土地的经过》可以证实)。其四 ,辉城受申焕的指使下,在偷盖辉向公司公章的两张空白纸上伪造了两份说明文件。(该两份文件均由广东省广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辉城书写,详见调查卷某1卷 第5-6页《鉴定书》,这两份虚假证明及结合司法鉴定书,与辉城本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三)、侦查机关向辉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关于涉案土地转让过程中开发公司与申焕所控的望达公司、陈志马的到容公司转账协议书及合同等证据系伪造伍勤的签名而签订的虚假转让合同及协议书。经广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穗公(司)鉴(文检)字[2017]001xx号鉴定书,结果为2000年3月13日望达公司、到容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合同上伍勤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写(详见 某69第29-37页)。且通过某9卷 第11-14页伍勤的证言来看,2000年时伍勤已经不再是开发公司的法人,其无权在合同上签名,并且否认与望达公司、到容公司转让合同、协议书中签字名。种种证据均相互补强及印证了辉城和申焕,通过伪造虚假说明以及伪造虚假伍勤签名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合同等书证骗取涉案土地诈骗故意及客观事实,也恰恰说明了申焕虚假的辩解与客观证据之间存不实。
(四)、申焕在其诉讼过程中多次进行虚假供述与辩解,均已得到证实。其一,申焕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称没有收到辉城给予的增国土建用字[1999]第1xx号多种用地批准书,对自己出具的收据不予(未完待续)
尊敬的广穗省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
依法接受被害人冀林的委托,指派武绍智律师(电话13910954993)、武明阳律师(电话16513101188)担任其在申焕涉嫌诈骗罪受害人冀林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在我所进行了专门的研讨,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我们具体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研究本案时予以参考、采信。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辉城荔城街金星村第六合作社蛇头(土名)29.673亩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系申焕与辉城串谋,申焕通过利用辉城伪造的虚假证明文件的诈骗方法,使辉城市多种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涉案土地,二人实现诈骗目的。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书》指控二人犯诈骗罪,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一)、1992年12月18日原辉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荔城镇金星村签订协议,征用辉城荔城街金星村第六合作社蛇头29.673亩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用于商住开发。1993年1月16日,原辉城县国土资源局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原辉城县供销社下属的辉城市多种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同年2月18日,开发公司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原辉城县标准计量局下属的辉城市技术监督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监术公司”)。同日,监术公司又以68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冀林所控的南关市多种开发总公司辉向公司(以下简称“辉向公司”),于1999年原辉城市县国土局核发“增国土建用字[1999]第1XX号”《多种用地批准书》交由冀林保管。
(冀林上述购地及付款行为卷宗内均有书证和证言予以证实,详见:调查卷某1 第33-34页《转让土地合同》。 某1卷第66-68页王秀玲的证言,承认收到申请人购买土地款定金的事实。某6卷第6-7页,陈学舜的证言,予以证实没有收到其他公司购地款,只有监术公司支付的600多万元购地款,该600多万元就是冀林支付的。且卷10-D第75-80页,支付购地款的票据至今有保存。)
(二)、代理人通过多次阅卷。辉城的供述来看,于2014年8月11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诈骗的事实(详见调查某1卷第126页《到案经过》)。并且辉城在原审中当庭也表述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结合调查某1卷第109-125页:2014年8月27日讯问笔录,2019年10月17日辉城的讯问笔录供述:其一,1999年伙同申焕以“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申请人冀林土地,获取增国土地建用字1999号第182号《多种用地批准书》原件。其二,申焕是诈骗该土地的策划者,辉城、申焕共同参与实施。其三,辉城的行为是受申焕的指使,1999年12月17日晚上,辉城趁冀林在洗澡时,将其保存在冀林处的辉向公司公章偷盖在事先准备好的两张空白纸上(详见:调查卷某1第63-64页 辉城亲笔书写的《参与诈骗土地的经过》可以证实)。其四 ,辉城受申焕的指使下,在偷盖辉向公司公章的两张空白纸上伪造了两份说明文件。(该两份文件均由广东省广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辉城书写,详见调查卷某1卷 第5-6页《鉴定书》,这两份虚假证明及结合司法鉴定书,与辉城本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三)、侦查机关向辉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关于涉案土地转让过程中开发公司与申焕所控的望达公司、陈志马的到容公司转账协议书及合同等证据系伪造伍勤的签名而签订的虚假转让合同及协议书。经广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穗公(司)鉴(文检)字[2017]001xx号鉴定书,结果为2000年3月13日望达公司、到容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合同上伍勤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写(详见 某69第29-37页)。且通过某9卷 第11-14页伍勤的证言来看,2000年时伍勤已经不再是开发公司的法人,其无权在合同上签名,并且否认与望达公司、到容公司转让合同、协议书中签字名。种种证据均相互补强及印证了辉城和申焕,通过伪造虚假说明以及伪造虚假伍勤签名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合同等书证骗取涉案土地诈骗故意及客观事实,也恰恰说明了申焕虚假的辩解与客观证据之间存不实。
(四)、申焕在其诉讼过程中多次进行虚假供述与辩解,均已得到证实。其一,申焕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称没有收到辉城给予的增国土建用字[1999]第1xx号多种用地批准书,对自己出具的收据不予(未完待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