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六清”工作专栏】伊川葛寨:葛寨村摘除黑旗
在2月27日召开的县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第二次现场会上,葛寨镇葛寨村因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治成效明显,摘除黑旗。
据了解,在第一次现场会中葛寨村被评为落后村,得到一面黑旗,葛寨村党总支书记感到非常羞愧!回去后,迅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前期工作不足和漏洞,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强化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好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划分四个战区,组织干部群众,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最终摘掉黑旗。
葛寨村党总支书记张红凯表示,通过我村三委干部和广大村民的努力,我村六清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摘掉了黑旗,非常高兴,下一步我村一定会调思路、找差距、负重苦干,持续发力,让葛寨村净起来、美起来、亮起来、绿起来。
在2月27日召开的县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第二次现场会上,葛寨镇葛寨村因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治成效明显,摘除黑旗。
据了解,在第一次现场会中葛寨村被评为落后村,得到一面黑旗,葛寨村党总支书记感到非常羞愧!回去后,迅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前期工作不足和漏洞,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强化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好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划分四个战区,组织干部群众,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最终摘掉黑旗。
葛寨村党总支书记张红凯表示,通过我村三委干部和广大村民的努力,我村六清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摘掉了黑旗,非常高兴,下一步我村一定会调思路、找差距、负重苦干,持续发力,让葛寨村净起来、美起来、亮起来、绿起来。
【农村“六清”工作专栏】伊川葛寨:红旗村——沙园村全民行动扮靓美丽家园
在2月16日召开的伊川县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第一次现场会上,葛寨镇沙园村因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治成效明显,被评为先进村,授予红旗。
自从县委县政府对治理“六清”开展“六乱”工作部署后,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沙园村2月6日正式开始打响此次战役,落实责任不懈怠,加强整治不手软,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大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自活动开展以来,沙园村积极宣传动员,采用大喇叭全天候广播,小喇叭各街道宣传,甚至采用最原始的敲锣打鼓方式到各家宣传,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全村群众全部投入到此项活动中。
镇村干部合力,狠抓责任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快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度,镇领导靠前指挥,悉心指导,对工作短板把脉问诊,包村领导与村民吃在一起、战在一起,包村干部和帮扶单位的同志们自发帮助群众清理杂物,不当旁观者、不做局外人,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多管齐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紧盯重点难点,精准施策发力。采用两委干部、各组组长、党员同志网格化责任制,包区、包街、包户,让群众自行清除门前建材、垃圾等杂物,村两委统一组织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四台运输车,分两组对群众挪不动的杂物,如石头、石板等进行转移。一组由村南向北进行,另一组由村东向村西进行,做到过一条街,净一条街。截止目前,共清理街道41条,拆除残垣断壁、危房、违建等10处,2000余平方,为沙园村下一步的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2月16日召开的伊川县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第一次现场会上,葛寨镇沙园村因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治成效明显,被评为先进村,授予红旗。
自从县委县政府对治理“六清”开展“六乱”工作部署后,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沙园村2月6日正式开始打响此次战役,落实责任不懈怠,加强整治不手软,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大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自活动开展以来,沙园村积极宣传动员,采用大喇叭全天候广播,小喇叭各街道宣传,甚至采用最原始的敲锣打鼓方式到各家宣传,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全村群众全部投入到此项活动中。
镇村干部合力,狠抓责任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快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度,镇领导靠前指挥,悉心指导,对工作短板把脉问诊,包村领导与村民吃在一起、战在一起,包村干部和帮扶单位的同志们自发帮助群众清理杂物,不当旁观者、不做局外人,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多管齐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紧盯重点难点,精准施策发力。采用两委干部、各组组长、党员同志网格化责任制,包区、包街、包户,让群众自行清除门前建材、垃圾等杂物,村两委统一组织两台挖机、两台装载机、四台运输车,分两组对群众挪不动的杂物,如石头、石板等进行转移。一组由村南向北进行,另一组由村东向村西进行,做到过一条街,净一条街。截止目前,共清理街道41条,拆除残垣断壁、危房、违建等10处,2000余平方,为沙园村下一步的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1月份曝光涉醉驾、营运车案例】
1、2021年10月25日03时48分许,王某醉酒后驾驶豫U75328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御驾街由西向东行至御驾商业街北口路段时,撞到路北侧停车位内停放的豫U6C117号牌轿车、豫U3D067号牌轿车、豫UH9525号牌轿车。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1mg/100ml,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21年10月26日22时40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陕J8P949号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路永辉超市门前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胡某强驾驶的豫UT7996号牌小型客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3、2021年10月28日23时58分许,李某鹏醉酒后驾驶豫U10A20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源市天坛路大张红绿灯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事故发生后李某鹏驾驶轿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鹏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李某鹏涉嫌危险驾驶罪。
4、2021年11月02日22时30分许,黄某明醉酒后持注销可恢复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能牌电动汽车沿周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与卫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卫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黄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128.2mg/100ml,黄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
5、2021年11月10日22时许,赵某超醉酒后驾驶豫U41126号牌小型轿车沿汤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仙街路口南侧时,与葛某孩驾驶豫UM6965号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赵某超血液酒精含量为191.7mg/100ml,赵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
6、2021年11月12日01时13分许,郭某醉酒后驾驶豫UC9106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广场门前路段时,撞到路中间离栏杆,造成栏杆和车辆损坏。经检测,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1.5mg/100ml,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7、2021年11月11日15时34分许,张某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审验的豫UW6246号牌小型面包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北石村加油站路口时,与前方高某国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成某香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某国、成某香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兵驾车逃逸。经检测,张某兵血液酒精含量为126.8mg/100ml,张某兵涉嫌危险驾驶罪。
8、2021年11月12日01时30分许,游某娟醉酒后驾驶豫A1Y520号牌小型轿车(内载简某彬)由西向东行驶济源市玉川大道新亚能源门口路段时,与王某驾驶晋MV702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向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简某彬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游某娟血液酒精含量为142.0mg/100ml,游某娟涉嫌危险驾驶罪。
9、2021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在S240省道苗庄道班路段,王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U59570号牌轿车,与韩某庆驾驶豫U82231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检测,王某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王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
10、2021年11月06日10时27分许,原某建醉酒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轿车行驶至济源市黄河路与东一环交叉口撞到道路花池,造成车辆损坏,经检测,原某建血液酒精含量为462.4mg/100ml,原某建涉嫌危险驾驶罪。
11、2021年11月14日00时15分许,牛某刚醉酒后驾驶豫UN9093号牌小型轿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东二环交叉口东500米路段时,与王某帆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牛某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76.7mg/100ml,牛某刚涉嫌危险驾驶罪。
12、2021年11月15日00时许,郑某冬醉酒后驾驶豫U62818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水大街与东二环交叉口时与蔡某超驾驶的豫U6D339号牌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郑某冬血液酒精含量为236.9mg/100ml,郑某冬涉嫌危险驾驶罪。
13、2021年11月08日20时46分许,谢某原驾驶豫HN063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轵城大街时,与陈某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胜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14、2021年11月8日12时34分许,颜某亮驾驶豫U60038/豫UD295G挂号牌半挂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25KM+200路口时,与颜某恒驾驶豫UOK945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载任某芳、颜某飞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颜某恒、任某芳受伤,颜某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15、2021年11月14日5时30分许,郝某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万洋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寺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毋某称停放在路边的豫HJ9654/豫H2K34号牌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郝某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6、2021年11月18日07时55分许,马某国驾驶豫U17131/豫UE232挂号牌半挂车,沿327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 327 国道与石曲路红绿灯十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王某霞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成某珍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霞受伤,成某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7、2021年11月18日09时42分许,孔某磊驾驶豫U59036号牌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7国道三河寨路口向东右转弯时,与张某娥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2021年10月25日03时48分许,王某醉酒后驾驶豫U75328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御驾街由西向东行至御驾商业街北口路段时,撞到路北侧停车位内停放的豫U6C117号牌轿车、豫U3D067号牌轿车、豫UH9525号牌轿车。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1mg/100ml,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21年10月26日22时40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陕J8P949号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昌路永辉超市门前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胡某强驾驶的豫UT7996号牌小型客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3、2021年10月28日23时58分许,李某鹏醉酒后驾驶豫U10A20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源市天坛路大张红绿灯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事故发生后李某鹏驾驶轿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鹏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李某鹏涉嫌危险驾驶罪。
4、2021年11月02日22时30分许,黄某明醉酒后持注销可恢复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能牌电动汽车沿周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与卫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卫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黄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128.2mg/100ml,黄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
5、2021年11月10日22时许,赵某超醉酒后驾驶豫U41126号牌小型轿车沿汤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仙街路口南侧时,与葛某孩驾驶豫UM6965号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赵某超血液酒精含量为191.7mg/100ml,赵某超涉嫌危险驾驶罪。
6、2021年11月12日01时13分许,郭某醉酒后驾驶豫UC9106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广场门前路段时,撞到路中间离栏杆,造成栏杆和车辆损坏。经检测,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1.5mg/100ml,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7、2021年11月11日15时34分许,张某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审验的豫UW6246号牌小型面包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北石村加油站路口时,与前方高某国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成某香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某国、成某香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兵驾车逃逸。经检测,张某兵血液酒精含量为126.8mg/100ml,张某兵涉嫌危险驾驶罪。
8、2021年11月12日01时30分许,游某娟醉酒后驾驶豫A1Y520号牌小型轿车(内载简某彬)由西向东行驶济源市玉川大道新亚能源门口路段时,与王某驾驶晋MV702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向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简某彬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检测,游某娟血液酒精含量为142.0mg/100ml,游某娟涉嫌危险驾驶罪。
9、2021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在S240省道苗庄道班路段,王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U59570号牌轿车,与韩某庆驾驶豫U82231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检测,王某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王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
10、2021年11月06日10时27分许,原某建醉酒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轿车行驶至济源市黄河路与东一环交叉口撞到道路花池,造成车辆损坏,经检测,原某建血液酒精含量为462.4mg/100ml,原某建涉嫌危险驾驶罪。
11、2021年11月14日00时15分许,牛某刚醉酒后驾驶豫UN9093号牌小型轿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东二环交叉口东500米路段时,与王某帆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牛某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76.7mg/100ml,牛某刚涉嫌危险驾驶罪。
12、2021年11月15日00时许,郑某冬醉酒后驾驶豫U62818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水大街与东二环交叉口时与蔡某超驾驶的豫U6D339号牌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郑某冬血液酒精含量为236.9mg/100ml,郑某冬涉嫌危险驾驶罪。
13、2021年11月08日20时46分许,谢某原驾驶豫HN063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轵城大街时,与陈某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胜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14、2021年11月8日12时34分许,颜某亮驾驶豫U60038/豫UD295G挂号牌半挂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25KM+200路口时,与颜某恒驾驶豫UOK945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载任某芳、颜某飞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颜某恒、任某芳受伤,颜某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15、2021年11月14日5时30分许,郝某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万洋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寺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毋某称停放在路边的豫HJ9654/豫H2K34号牌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郝某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6、2021年11月18日07时55分许,马某国驾驶豫U17131/豫UE232挂号牌半挂车,沿327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 327 国道与石曲路红绿灯十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王某霞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成某珍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霞受伤,成某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7、2021年11月18日09时42分许,孔某磊驾驶豫U59036号牌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7国道三河寨路口向东右转弯时,与张某娥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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