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9种误区,你踩过几个?#职场干货##职场[超话]#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员工,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员工,这样便于员工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员工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进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员工,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员工,这样便于员工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员工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进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开启出行新时代!#哈尔滨试水网约定制公交#】 记者从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利用世行贷款项目投资3800余万开发了智慧公交管理“云”平台,现已实现了对哈尔滨全市279条公交线路、6384辆公交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了政府、企业、线路不同层级的指挥监控调度,保障了市民出行安全,提高了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智能调度:等车时间更短
据了解,以前,公交企业的调度只能根据车辆进出站情况来判断线路运营是否顺畅,中途也无法联系驾驶员,经常会出现公交扎堆或者没有公交的情况。智慧公交云平台的建成投用,实现了对公交车辆运行的集中监控和调度管理,可通过实时情况图,实现调度可视化、智能化,再配合站台监控、车载终端设备,随时掌握整个线路运营情况、客流情况、路阻情况等。
在一家公交企业调度室可以看到,每个调度员面前有两个显示器,一个现实模拟图,通过显示模拟图,可以准确查看整个线路车辆的运行情况。在另一个显示屏上,调度员还能看到一张线路模拟图,显示公交车辆的拥挤度、是否有大间隔、串车现象的发生。调度人员可通过系统与公交司机进行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及时发出调度指令,调整行车间隔,最大限度减少拥挤度,缩短等车时间,提高乘车舒适度。
“如今,有了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就等于我们有了‘千里眼’。” 一名调度员介绍说,“过去,某一路段发生严重拥堵,调度员无法得知情况或许还在拼命发车,造成大量运力浪费。如今路况一目了然,科学调运让每条公交线路的车距更均匀,减少乘客的等车时间,即便出现事故也能第一时间处理。”
截至目前,哈市30家公交企业安装了智能调度系统,为53条公交线路进行实时的智能调度,企业运营效率极大提高。
“三维仿真”助力公交网更好布局
与此同时,这套系统还实现了精准的车流和客流的实时监测,下一步便是分析出目前公交线网存在的问题症结。针对线路网规划、优化难的“行业痛点”,通过自动采集等手段获取比较准确的公交客流数据,实现公交线网优化、公交线网评价、客流分析、线网分析与展现、数据查询展示以及系统管理等功能。
新道路开通,周边及沿线线路是否需要调整?新建小区入住,是否需要延伸公交线路?线网规划系统的功能可从全局线网分析,到每条线路、每个站点的分析,500米覆盖率等实时指标,可以精准定位出线路轨迹、站点分布等,从而通过调节站间距、延长或调整线路等方式形成更加合理的路线规划方案。
截至目前,通过行业领先的三维仿真技术,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已经对新阳路、南直路、长江路廊道进行了实际仿真模拟,通过将真实的交通流,交通信号,公交运行数据进行输入建立可持续使用的公交仿真模型等,实现了哈尔滨公交线网从人工调查走向了信息化应用的转变,“原来线网优化全靠人工,技术人员必须有管理、分析等多方面的经验,现在有了系统后,在网上输入数据即可完成,节省了时间人力,数据及效果也更精准。”哈尔滨公共交通与出租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利用系统共调整了1016次线路12062个站点,更好地实现了行业对公共交通网络的整体规划布局。
科技服务:实时信息查询和定制化出行
据介绍,哈尔滨交通运输局为2369个矗立于哈尔滨街头的公交电子站牌推送公交车实时位置信息,每天为380万人次公交乘客提供动态出行服务;哈尔滨市民可通过手机安装“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实现对200余条公交线路的实时信息查询和定制化出行服务;1部手机,拍张照片或录段视频,市民就能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对点对公共交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利用3年时间,投资了1亿余元统筹规划了2369块电子站牌并研发了电子站牌信息发布系统,候车时,百姓在公交站点就可通过公交站牌了解目标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掌握实时到站信息;严寒酷署,广大市民也可足不出户,通过“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及微信公众号,提前查看车辆行程进度,规划出行方案。“大冬天再不用挨冻等车了,在家拿着手机app,就能掐点上车,出门方便多了。”经常乘坐103路公交上班孙女士笑着说。
截至目前“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含微信公众号)累计下载量超65万次,日活量超2.1万人次。
“46路公交车,即将到站;10路公交车,距离本站还有4站……”在秋林公司公交站台,智慧公交电子站牌详细显示着途经站点的公交线路全部动态信息,下趟公交车还要等多久,一目了然。现场等候公交的市民刘女士点赞:“有了电子站牌,我们等公交心里更有数。”
据悉,哈尔滨公交电子站牌每天为380余万人次的乘客提供公共交通工具的动态运营信息服务。
全面监督:打造最强“全能出行助手”
据了解,“哈尔滨交通出行”公众号与APP构成了使用互通、功能互补的信息服务体系。
市民只要拿起手机、拍张照片,即可实现线上投诉与建议,行管部门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建议投诉,更及时有效解决市民出行难题。
据统计,截至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共计接受群众投诉、咨询和建议4036件。对于市民关心的拒载、绕道、开车吸烟等、非法运营等投诉问题共计2298件,信息咨询746件,意见建议969件,表扬23件等,行管部门回复率100%。
此外,针对自驾车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实时查询到目的地周边停车泊位及线路规划信息。同时,为了保障用户行车安全,微信公众号还向用户提供应急救援功能,针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出现的行车需求,用户可搜索到距离最近的充电桩、汽车维修和检测站点、加油(气)站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即时解决相关问题。
在城际出行方面,哈尔滨交通出行微信公众号整合现有龙江巴士服务功能,提供包括长途客车车次查询、购买车票等功能。用户随时可查询车次和购买车票。航班服务等还可直连携程出行,能够向用户提供班次、票务查询并提供在线购票功能,真正做到城际出行一手掌握。
未来:打合法网约车、定制公交
打造冰城出行“支付宝”,服务信息及时传送整合后的哈尔滨城市通,能够向用户提供包括实名认证、账户充值、扫码支付等功能。消费范围覆盖公交、地铁、轮渡、出租、网约车在内的哈市公共交通全领域。
哈尔滨交通出行微信公众号还整合了多个信息应用平台,将便民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多领域:关注公众号可查询快递订单;可查询出租、驾校、公交信息,通过车牌或线路可查询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可查询ETC办理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还有在ETC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答;“交通新闻”、“交通公告”、“出行提醒”、“道路施工”等信息也能及时通知给用户。
随着哈尔滨市“智慧交通”建设的不断发展,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还将加快与政府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和共享,将哈尔滨全市出租车、网约车运力数据对接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平台,哈尔滨市民可通过APP发起订单后,即可呼叫合法网约车辆,近期即将上线运行。
其次,是众筹定制公交在哈尔滨的落地实现,重点将围绕哈站、哈站北广场等人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开设交通接驳专线,在公交、地铁超出运营时间后,在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上发起众筹定制公交,为相同区域、相同出行时间以及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制线路行程。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段长辛;记者: 栾德谦
智能调度:等车时间更短
据了解,以前,公交企业的调度只能根据车辆进出站情况来判断线路运营是否顺畅,中途也无法联系驾驶员,经常会出现公交扎堆或者没有公交的情况。智慧公交云平台的建成投用,实现了对公交车辆运行的集中监控和调度管理,可通过实时情况图,实现调度可视化、智能化,再配合站台监控、车载终端设备,随时掌握整个线路运营情况、客流情况、路阻情况等。
在一家公交企业调度室可以看到,每个调度员面前有两个显示器,一个现实模拟图,通过显示模拟图,可以准确查看整个线路车辆的运行情况。在另一个显示屏上,调度员还能看到一张线路模拟图,显示公交车辆的拥挤度、是否有大间隔、串车现象的发生。调度人员可通过系统与公交司机进行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及时发出调度指令,调整行车间隔,最大限度减少拥挤度,缩短等车时间,提高乘车舒适度。
“如今,有了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就等于我们有了‘千里眼’。” 一名调度员介绍说,“过去,某一路段发生严重拥堵,调度员无法得知情况或许还在拼命发车,造成大量运力浪费。如今路况一目了然,科学调运让每条公交线路的车距更均匀,减少乘客的等车时间,即便出现事故也能第一时间处理。”
截至目前,哈市30家公交企业安装了智能调度系统,为53条公交线路进行实时的智能调度,企业运营效率极大提高。
“三维仿真”助力公交网更好布局
与此同时,这套系统还实现了精准的车流和客流的实时监测,下一步便是分析出目前公交线网存在的问题症结。针对线路网规划、优化难的“行业痛点”,通过自动采集等手段获取比较准确的公交客流数据,实现公交线网优化、公交线网评价、客流分析、线网分析与展现、数据查询展示以及系统管理等功能。
新道路开通,周边及沿线线路是否需要调整?新建小区入住,是否需要延伸公交线路?线网规划系统的功能可从全局线网分析,到每条线路、每个站点的分析,500米覆盖率等实时指标,可以精准定位出线路轨迹、站点分布等,从而通过调节站间距、延长或调整线路等方式形成更加合理的路线规划方案。
截至目前,通过行业领先的三维仿真技术,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已经对新阳路、南直路、长江路廊道进行了实际仿真模拟,通过将真实的交通流,交通信号,公交运行数据进行输入建立可持续使用的公交仿真模型等,实现了哈尔滨公交线网从人工调查走向了信息化应用的转变,“原来线网优化全靠人工,技术人员必须有管理、分析等多方面的经验,现在有了系统后,在网上输入数据即可完成,节省了时间人力,数据及效果也更精准。”哈尔滨公共交通与出租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利用系统共调整了1016次线路12062个站点,更好地实现了行业对公共交通网络的整体规划布局。
科技服务:实时信息查询和定制化出行
据介绍,哈尔滨交通运输局为2369个矗立于哈尔滨街头的公交电子站牌推送公交车实时位置信息,每天为380万人次公交乘客提供动态出行服务;哈尔滨市民可通过手机安装“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实现对200余条公交线路的实时信息查询和定制化出行服务;1部手机,拍张照片或录段视频,市民就能在微信公众号上点对点对公共交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利用3年时间,投资了1亿余元统筹规划了2369块电子站牌并研发了电子站牌信息发布系统,候车时,百姓在公交站点就可通过公交站牌了解目标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掌握实时到站信息;严寒酷署,广大市民也可足不出户,通过“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及微信公众号,提前查看车辆行程进度,规划出行方案。“大冬天再不用挨冻等车了,在家拿着手机app,就能掐点上车,出门方便多了。”经常乘坐103路公交上班孙女士笑着说。
截至目前“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含微信公众号)累计下载量超65万次,日活量超2.1万人次。
“46路公交车,即将到站;10路公交车,距离本站还有4站……”在秋林公司公交站台,智慧公交电子站牌详细显示着途经站点的公交线路全部动态信息,下趟公交车还要等多久,一目了然。现场等候公交的市民刘女士点赞:“有了电子站牌,我们等公交心里更有数。”
据悉,哈尔滨公交电子站牌每天为380余万人次的乘客提供公共交通工具的动态运营信息服务。
全面监督:打造最强“全能出行助手”
据了解,“哈尔滨交通出行”公众号与APP构成了使用互通、功能互补的信息服务体系。
市民只要拿起手机、拍张照片,即可实现线上投诉与建议,行管部门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建议投诉,更及时有效解决市民出行难题。
据统计,截至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共计接受群众投诉、咨询和建议4036件。对于市民关心的拒载、绕道、开车吸烟等、非法运营等投诉问题共计2298件,信息咨询746件,意见建议969件,表扬23件等,行管部门回复率100%。
此外,针对自驾车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实时查询到目的地周边停车泊位及线路规划信息。同时,为了保障用户行车安全,微信公众号还向用户提供应急救援功能,针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出现的行车需求,用户可搜索到距离最近的充电桩、汽车维修和检测站点、加油(气)站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即时解决相关问题。
在城际出行方面,哈尔滨交通出行微信公众号整合现有龙江巴士服务功能,提供包括长途客车车次查询、购买车票等功能。用户随时可查询车次和购买车票。航班服务等还可直连携程出行,能够向用户提供班次、票务查询并提供在线购票功能,真正做到城际出行一手掌握。
未来:打合法网约车、定制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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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通出行微信公众号还整合了多个信息应用平台,将便民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多领域:关注公众号可查询快递订单;可查询出租、驾校、公交信息,通过车牌或线路可查询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可查询ETC办理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还有在ETC办理和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答;“交通新闻”、“交通公告”、“出行提醒”、“道路施工”等信息也能及时通知给用户。
随着哈尔滨市“智慧交通”建设的不断发展,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还将加快与政府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和共享,将哈尔滨全市出租车、网约车运力数据对接哈尔滨交通出行APP平台,哈尔滨市民可通过APP发起订单后,即可呼叫合法网约车辆,近期即将上线运行。
其次,是众筹定制公交在哈尔滨的落地实现,重点将围绕哈站、哈站北广场等人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开设交通接驳专线,在公交、地铁超出运营时间后,在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上发起众筹定制公交,为相同区域、相同出行时间以及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制线路行程。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段长辛;记者: 栾德谦
阜平县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代院长聂纪周
到阜平县群众工作中心接访
2021年6月10日上午,阜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
院长聂纪周到阜平县群众工作中心亲自接访。
面对来访群众,聂纪周院长充分倾听信访人诉求,耐心细致与信访人沟通,积极进行疏导劝解,同时叮嘱工作人员做好接访的下一步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限期办结;对于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沉下心向信访人释明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
党的100百年华诞来临之际,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阜平县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县委的安排部署,超前安排,精密部署,领导带头,亲赴一线,坚决完成好这一历史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党组书记、代院长聂纪周
到阜平县群众工作中心接访
2021年6月10日上午,阜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
院长聂纪周到阜平县群众工作中心亲自接访。
面对来访群众,聂纪周院长充分倾听信访人诉求,耐心细致与信访人沟通,积极进行疏导劝解,同时叮嘱工作人员做好接访的下一步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限期办结;对于一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沉下心向信访人释明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
党的100百年华诞来临之际,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阜平县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县委的安排部署,超前安排,精密部署,领导带头,亲赴一线,坚决完成好这一历史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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