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金子做的啊,抱一下就要10000?”湖南岳阳,男子黄某与女同事曹某闲聊时搂抱了对方一下,事后曹某以肋骨骨折为由要求黄某赔钱,对此黄某拒绝:我压根没用劲。
黄某与曹某同为岳阳某公司职工,平日里二人关系还算比较好,开开玩笑,聊聊天也都是家常便饭。
事发当天,黄某在工作中感到无聊,于是他就来到了女同事曹某的岗位前与之闲聊,一番谈笑风生后,黄某心情大好。
可能是因为二人性格比较外向,也可能是二人经常嬉戏打闹,黄某在临走时,竟从曹某的身后给她来了一个大大的拥抱。
而对于黄某的这一举动,女子曹某当场也并没有生气。可过了一两天,曹某突然感觉胸口疼痛,但自己也并没有受什么伤啊。
难道是黄某搂抱自己时夹伤了胸部?想到这里,曹某也就没有在意,只是在家擦了点红花油,简单处理了一下。
然而,几天后曹某越发的疼痛难忍,于是就去了医院检查,让人大吃一惊的是,CT结果显示自己肋骨骨折了。
无奈之下,曹某只好住院接受治疗,自己的工作不仅被耽误了,还得自己垫付医院费,为此,曹某便想让黄某赔点医药费。
可是,多次沟通后,黄某并不买账。他认为自己只是轻微拥抱了一下,压根没有用力不可能造成对方骨折,况且已经过了好几天了。
而闹成当前这个局面,曹某也不再顾及和黄某之间的同事关系了,一纸诉状就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那么,针对这种男女同事之间嬉戏打闹的事情,曹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能支持吗?
很显然,这是一起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曹某要想胜诉,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肋骨骨折是黄某造成的。
对此,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在被黄某搂抱前,自己从未出现过胸痛,虽然时隔5天才去医院检查出骨折,但这期间自己并未受过任何伤害。
2、黄某从后面搂抱自己时,用力很大,当时自己因为被勒得太疼还发出了尖叫,这一点有在场的同事可以证明。
3、自己是右侧4-5前肋和左侧第四前肋骨折,该受伤部位与黄某搂抱自己的部位一致,因此就是黄某把自己弄伤的。
而针对曹某的起诉,黄某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1、黄某认为自己没有用力,正常人不可能拥抱一下就骨折的,况且中间间隔多天,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曹某骨折的。
2、如果曹某能够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疗,也许只是稍微的挫伤。而她延误病情多天,最终发现骨折,也可能是晚上睡觉挤压造成的。
结合双方各自的举证,似乎也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曹某在被黄某搂抱的一瞬间就发生了骨折,那么针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形,法院又该如何审理呢?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事情都并非绝对的,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面对,没有100%直接的证据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其实是一种大概率说法,根据事物客观的发展规律、逻辑推理、公众的认可度来评判事实的真伪。
说白了,就是人们更愿意相信的一种情况就是真的,很显然上诉案例中,曹某肋骨骨折是被黄某搂抱造成的说法,更符合大众的认知。
因此,就可以认定,黄某的过失行为与曹某的身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但考虑到,曹某在被搂抱之后的第13天才去医院接受治疗,对伤情的延误和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旧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黄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多元。
通过这件事情,再次提醒大家,与同事、朋友嬉戏打闹、开玩笑时,一定要注意分寸,特别是男女之间。
当然,有些开不起玩笑的人,也最好别去招惹!(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黄某与曹某同为岳阳某公司职工,平日里二人关系还算比较好,开开玩笑,聊聊天也都是家常便饭。
事发当天,黄某在工作中感到无聊,于是他就来到了女同事曹某的岗位前与之闲聊,一番谈笑风生后,黄某心情大好。
可能是因为二人性格比较外向,也可能是二人经常嬉戏打闹,黄某在临走时,竟从曹某的身后给她来了一个大大的拥抱。
而对于黄某的这一举动,女子曹某当场也并没有生气。可过了一两天,曹某突然感觉胸口疼痛,但自己也并没有受什么伤啊。
难道是黄某搂抱自己时夹伤了胸部?想到这里,曹某也就没有在意,只是在家擦了点红花油,简单处理了一下。
然而,几天后曹某越发的疼痛难忍,于是就去了医院检查,让人大吃一惊的是,CT结果显示自己肋骨骨折了。
无奈之下,曹某只好住院接受治疗,自己的工作不仅被耽误了,还得自己垫付医院费,为此,曹某便想让黄某赔点医药费。
可是,多次沟通后,黄某并不买账。他认为自己只是轻微拥抱了一下,压根没有用力不可能造成对方骨折,况且已经过了好几天了。
而闹成当前这个局面,曹某也不再顾及和黄某之间的同事关系了,一纸诉状就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那么,针对这种男女同事之间嬉戏打闹的事情,曹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能支持吗?
很显然,这是一起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曹某要想胜诉,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肋骨骨折是黄某造成的。
对此,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在被黄某搂抱前,自己从未出现过胸痛,虽然时隔5天才去医院检查出骨折,但这期间自己并未受过任何伤害。
2、黄某从后面搂抱自己时,用力很大,当时自己因为被勒得太疼还发出了尖叫,这一点有在场的同事可以证明。
3、自己是右侧4-5前肋和左侧第四前肋骨折,该受伤部位与黄某搂抱自己的部位一致,因此就是黄某把自己弄伤的。
而针对曹某的起诉,黄某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1、黄某认为自己没有用力,正常人不可能拥抱一下就骨折的,况且中间间隔多天,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曹某骨折的。
2、如果曹某能够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疗,也许只是稍微的挫伤。而她延误病情多天,最终发现骨折,也可能是晚上睡觉挤压造成的。
结合双方各自的举证,似乎也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曹某在被黄某搂抱的一瞬间就发生了骨折,那么针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形,法院又该如何审理呢?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事情都并非绝对的,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面对,没有100%直接的证据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其实是一种大概率说法,根据事物客观的发展规律、逻辑推理、公众的认可度来评判事实的真伪。
说白了,就是人们更愿意相信的一种情况就是真的,很显然上诉案例中,曹某肋骨骨折是被黄某搂抱造成的说法,更符合大众的认知。
因此,就可以认定,黄某的过失行为与曹某的身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但考虑到,曹某在被搂抱之后的第13天才去医院接受治疗,对伤情的延误和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旧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黄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曹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多元。
通过这件事情,再次提醒大家,与同事、朋友嬉戏打闹、开玩笑时,一定要注意分寸,特别是男女之间。
当然,有些开不起玩笑的人,也最好别去招惹!(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胃黏膜受损,身体会有4个信号提醒你!】
1、疼痛
大部分胃黏膜受到损害的患者,但有不同程度的胃部疼痛。
2、反酸烧心
胃粘膜是胃壁上的一层保护膜,当胃粘膜受损的时候,胃酸直接刺激胃壁,会产生反酸烧心的感觉。
3、恶心呕吐和打嗝嗳气
胃粘膜受损,消化能力降低,会产生恶心呕吐和打嗝嗳气等表现。
4、胃部胀气
胃粘膜受损,胃部产生炎症,消化功能随之出现障碍,腹中食物堆积,容易造成胃部胀气的出现。
1、疼痛
大部分胃黏膜受到损害的患者,但有不同程度的胃部疼痛。
2、反酸烧心
胃粘膜是胃壁上的一层保护膜,当胃粘膜受损的时候,胃酸直接刺激胃壁,会产生反酸烧心的感觉。
3、恶心呕吐和打嗝嗳气
胃粘膜受损,消化能力降低,会产生恶心呕吐和打嗝嗳气等表现。
4、胃部胀气
胃粘膜受损,胃部产生炎症,消化功能随之出现障碍,腹中食物堆积,容易造成胃部胀气的出现。
王心凌这次的绝杀三连唱,不得不说是杀疯了!“回忆杀”实际上就是人类内心深处的怀旧情绪在作怪,就像吴谨言所说的“王心凌”三个字, “她带着很多人的记忆”,当我们再次听到《当你》、《那年夏天宁静的海》或《大眠》这些耳熟能详的歌曲,总会不自觉想起那些有关成长的或许是疼痛的记忆。正是这些音符一直提醒着你的初心。或许这就是“在路上”的意义:往前走很好,但也别忘了回头看看,看看自己是因为什么而出发。[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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