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拾荒者”李再民的诚信人生......】30岁,他收留了一名34岁的寡妇李菊明和她的5个孩子。52岁,他为了还清欠款,毅然进城捡破烂。66岁,他扛着病躯,依然徘徊在城市边缘……他是如此有爱守信,却又生活得如此艰辛。他,就是陕北“拾荒者”李再民。李再民是榆林佳县店镇乡石窑村人。当年,为了养活李菊明的5个孩子,李再民决定从事屠宰买卖羊肉的生意。陕北的山羊遍食天然的香草地椒叶,肉质细嫩,不腥不膻不腻,胆固醇含量低,是闻名遐迩的美食,很受消费者青睐。于是,他走村串户收购屠宰,然后进城赶集售卖,尽管起早摸黑十分辛苦,但至少养活了全家人。后来,他和李菊明生育了两男一女三个孩子,全家一共有了8个孩子,幸亏他有这门生意,才使全家大小得以果腹无虞。他和李菊明生的二儿子在外出打工无果返乡后,就跟着父亲做宰羊生意——李再民负责收羊屠宰,他负责上市卖肉。可是,儿子居然把卖掉的羊肉款赌博输掉了,致使李再民欠了村民20多万元的羊头款。宰羊生意是无法做了。为了偿还自己经手的欠款,为了信用,年过半百的李再民不得不带上老伴进城——来到榆林市榆阳区捡破烂!变卖破烂的钱实在有限,14年过去了,至今他还有近4万元欠账没还清。“我不偷不抢,靠自己,死之前,欠的钱总还得清吧?”穿着一身垃圾中捡来的衣服、全身散发着臭气味、满脸黝黑的李再民,这话仿佛是讲给我听的,似乎又是在给自己打气壮胆。https://t.cn/AiE12dJ1
【#华商快讯# "举报"自己无证卖房,起诉购房者后胜诉…今日西安中院终审改判了!】今日(12月29日),西安中院终审宣判: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2016年4月,李女士以内部认购的方式认购了西安紫杉庄园项目的商品房,并全款支付了120万余元的购房款。两年后,在西安房价大涨的背景下,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多个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今年6月,长安区法院对李女士与开发商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后李女士提出上诉,8月14日,西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8月8日华商报A2、A3版、8月14日A4版报道)。今日(12月29日),西安中院终审宣判: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关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答记者问↓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并不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而是以当事人合同中的内容为基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和真实意思来综合判断。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闻天公司也向李某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并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闻天公司与李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一致认可双方签订的该认购合同实质上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进行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
#本案中闻天公司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该行为如何认识?#
答:法谚云: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本案中,闻天公司违法销售在先,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认知相背离。
#二审法院认定闻天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首先,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闻天公司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撤诉,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即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故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商品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大宗商品,从法律上讲,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其次,要审查所涉楼盘的手续是否齐全,即是否“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应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产权证的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均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只要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试图通过违法经营,违背诚信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必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除依据法律规定外,法院还基于哪些考虑作出本案判决?#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华商报记者 宁军
2016年4月,李女士以内部认购的方式认购了西安紫杉庄园项目的商品房,并全款支付了120万余元的购房款。两年后,在西安房价大涨的背景下,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多个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今年6月,长安区法院对李女士与开发商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后李女士提出上诉,8月14日,西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8月8日华商报A2、A3版、8月14日A4版报道)。今日(12月29日),西安中院终审宣判: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关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答记者问↓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并不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而是以当事人合同中的内容为基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和真实意思来综合判断。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闻天公司也向李某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并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闻天公司与李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一致认可双方签订的该认购合同实质上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进行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
#本案中闻天公司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该行为如何认识?#
答:法谚云: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本案中,闻天公司违法销售在先,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认知相背离。
#二审法院认定闻天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首先,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闻天公司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撤诉,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即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故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商品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大宗商品,从法律上讲,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其次,要审查所涉楼盘的手续是否齐全,即是否“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应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产权证的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均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只要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试图通过违法经营,违背诚信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必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除依据法律规定外,法院还基于哪些考虑作出本案判决?#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华商报记者 宁军
我不认识你,但我给你发货。你不认识我,却敢给我打款。我们未曾谋面,还能彼此买卖。归根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最宝贵的东西——信任,诚信。就是这样,我们因网络平台结缘,因医采而沟通,从下单到发货到售后再到反馈和代理。一份真挚的情感♥️感恩♥️谢谢支持过我的每一位熟悉的陌生朋友![拥抱][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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