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158」
今天意外的十点之前上床了 晚上专业课听不下去 不知道怎么回事老是专注不了
一直在翻手机里的相册 害
那今天就早点上床睡觉叭 明天能早点起床吗??
今日份阅读理解 这句话我好爱 我们的身体 我们的千千万万个细胞 都在努力让我们变得更好 它们不会放弃我们 所以我们永远也不要放弃自己[加油]
今天真的是下了一天的雨 中午睡觉给我冻醒 17℃ 妈呀 赶紧穿上了我的袜子 还有外套 今天是斑马 哈哈哈哈
ps:时间过得好快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慢一点吧求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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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拱墅区的一个小区内,保姆吴女士带着被看护的孩子小桃同乘电梯下楼,在电梯下行期间,吴女士一直在看手机。
当电梯到达1楼后,保姆吴女士拉着滑板车走出,没有拉着小桃一起走出,小桃被独自困在电梯间。
当其回过头来时已经来不及了,电梯门已经关闭,小桃在电梯内非常恐惧,当电梯自动升至8楼后,小桃走出电梯间,看到有一个窗户,由于孩子太小了,其认为看到了希望,爬上电梯厅的窗户后不幸坠亡。
根据媒体报道,在询问保姆吴女士当时为什么看手机这么入神而在电梯口丢掉了孩子,吴女士表示是在与小桃的家人确认购买什么蔬菜,可是该说法遭到了小桃家人的否认,表示并没有与保姆进行信息沟通。
由于从八楼坠落,巨大的冲击力致使小桃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失去了生命,目前已经被火化,家属一直沉浸在悲痛中。
看到该报道及相关视频图片,确实令人非常惋惜,这么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保姆的看护也确实没有尽到基本的职责。
该保姆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主观态度。
本案中,保姆作为专业的人员,照看、保证孩子的安全是基本的职责,可是在照看过程中,竟然玩手机而忽视孩子的看护,导致酿成悲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该保姆与小桃的家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其应当全面的履行服务义务,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被看护孩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该楼层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司,由于其管理维护的区域没有护栏,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对孩子坠楼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杭州头条##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 警方立案##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
当电梯到达1楼后,保姆吴女士拉着滑板车走出,没有拉着小桃一起走出,小桃被独自困在电梯间。
当其回过头来时已经来不及了,电梯门已经关闭,小桃在电梯内非常恐惧,当电梯自动升至8楼后,小桃走出电梯间,看到有一个窗户,由于孩子太小了,其认为看到了希望,爬上电梯厅的窗户后不幸坠亡。
根据媒体报道,在询问保姆吴女士当时为什么看手机这么入神而在电梯口丢掉了孩子,吴女士表示是在与小桃的家人确认购买什么蔬菜,可是该说法遭到了小桃家人的否认,表示并没有与保姆进行信息沟通。
由于从八楼坠落,巨大的冲击力致使小桃身体受到严重损伤,失去了生命,目前已经被火化,家属一直沉浸在悲痛中。
看到该报道及相关视频图片,确实令人非常惋惜,这么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保姆的看护也确实没有尽到基本的职责。
该保姆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主观态度。
本案中,保姆作为专业的人员,照看、保证孩子的安全是基本的职责,可是在照看过程中,竟然玩手机而忽视孩子的看护,导致酿成悲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该保姆与小桃的家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其应当全面的履行服务义务,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被看护孩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该楼层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司,由于其管理维护的区域没有护栏,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对孩子坠楼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杭州头条##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 警方立案##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从8楼坠亡#
重庆的一位何先生找到记者,讲述了自己在海鲜市场买小龙虾的遭遇。何先生介绍,6月19号这天,他来到江津的双福国际农贸城购买了5斤小龙虾,结果回家一称,只有3.6斤,回头再去找商家,发现原来店家的秤竟然会“变戏法”!
何先生表示,自己在农贸城一家海鲜店铺要了5斤小龙虾,当时商家称重显示5斤2两,单价是20一斤。何先生回家后,感觉小龙虾分量有点少,就找出自家的手提电子秤进行称重,结果发现是3.6斤,竟然少了三分之一。
于是,何先生一家人赶紧返回市场,去店家讨要说法。不过这一次,何先生可是有备而来,随行的妻子从何先生后面专门拿手机录下视频保存证据。他们来到店铺后,放上去之后一称,果然还是5.2斤,不过,何先生突然发现秤上有好几个按键,这5.2斤是事先设置好的按钮显示的重量。实际上,秤上还有M1到M6等6个按钮,何先生每按一个按钮,重量就显示不同的数值,何先生终于明白这称是可以随意调节重量的,而不在于货品本身的重量。
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实际上何先生在到达店铺之前,已经提前报了警,也向市监部门进行了反馈。当何先生找另一位拿着手提电子秤的路人进行称重后,一样是3.6斤,女店主赶紧表示不够称补齐就是了。但是何先生把秤抢了过来,准备等相关部门到场举证。女店主见状赶紧往回抢秤,结果只夺回了秤盘子。
随后,民警和当地市场监管理人员赶到了现场。正当何先生向他们展示斤称时,一名男子突然跑到电子秤跟前,趁人不注意猛然对电子秤按了几下,结果,这回电子秤完全正常了!
事后,电子秤被市场监管所暂扣,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电子秤将会被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记者采访时,涉事店家已经更换了电子秤继续经营,而女店主则表示那台电子秤不是自己买的,是以前一个广东男子经营留下来的,自己就这样使用,对于秤的异常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随后,记者走访了江北盘溪一家专门卖电子秤的店铺,结果在这里记者见到了涉事电子秤的同款产品,一样有从M1到M6的按键,记者说想买能调数的电子秤,女店主还给记者做了这款密码秤的详细讲解。记者问如果被发现了怎么办?店家告诉记者,这个秤有一键还原功能。
这款秤售价180元,记者表示买一台卖海鲜使用,楼上一位小伙子拿出了一台电子秤,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记者的暗访引起了店主的警觉,突然改口表示不卖了!
记者又来到街对面另外一家卖电子秤的店铺,店主告诉记者,这种可以变戏法的电子秤不是什么秘密,只不过,有的人胆子大敢卖,而他胆小不敢卖……
从这个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海鲜店店主肯定是故意短斤少两经营,自己经营产品,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秤有问题?还在解释说是别人留下来的秤,自己不知情?骗谁呢?
其次,这种秤在市场上被不法商贩公然售卖,实在是不应该,这样的行为更是让人愤恨,扰乱了市场秩序!
店家对所售卖的海鲜以缺斤短两的形式进行售卖,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这件事情中,何先生是可以要求店家赔偿500元的。
同时,店家使用可随意调数的电子秤,以及电子秤商家售卖这种可调电子秤的行为,都是违反了《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在计量法的实施细则里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计量法,制造销售和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和制造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的违法所得。
所以,待电子秤被鉴 定机构鉴 定后,如果属于缺斤短两秤,等待店家的必然是法 律的严惩!这种经营行为毫无诚信可言,更是违法行为,长久来说必然是得不偿失的!
何先生表示,自己在农贸城一家海鲜店铺要了5斤小龙虾,当时商家称重显示5斤2两,单价是20一斤。何先生回家后,感觉小龙虾分量有点少,就找出自家的手提电子秤进行称重,结果发现是3.6斤,竟然少了三分之一。
于是,何先生一家人赶紧返回市场,去店家讨要说法。不过这一次,何先生可是有备而来,随行的妻子从何先生后面专门拿手机录下视频保存证据。他们来到店铺后,放上去之后一称,果然还是5.2斤,不过,何先生突然发现秤上有好几个按键,这5.2斤是事先设置好的按钮显示的重量。实际上,秤上还有M1到M6等6个按钮,何先生每按一个按钮,重量就显示不同的数值,何先生终于明白这称是可以随意调节重量的,而不在于货品本身的重量。
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实际上何先生在到达店铺之前,已经提前报了警,也向市监部门进行了反馈。当何先生找另一位拿着手提电子秤的路人进行称重后,一样是3.6斤,女店主赶紧表示不够称补齐就是了。但是何先生把秤抢了过来,准备等相关部门到场举证。女店主见状赶紧往回抢秤,结果只夺回了秤盘子。
随后,民警和当地市场监管理人员赶到了现场。正当何先生向他们展示斤称时,一名男子突然跑到电子秤跟前,趁人不注意猛然对电子秤按了几下,结果,这回电子秤完全正常了!
事后,电子秤被市场监管所暂扣,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电子秤将会被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记者采访时,涉事店家已经更换了电子秤继续经营,而女店主则表示那台电子秤不是自己买的,是以前一个广东男子经营留下来的,自己就这样使用,对于秤的异常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随后,记者走访了江北盘溪一家专门卖电子秤的店铺,结果在这里记者见到了涉事电子秤的同款产品,一样有从M1到M6的按键,记者说想买能调数的电子秤,女店主还给记者做了这款密码秤的详细讲解。记者问如果被发现了怎么办?店家告诉记者,这个秤有一键还原功能。
这款秤售价180元,记者表示买一台卖海鲜使用,楼上一位小伙子拿出了一台电子秤,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记者的暗访引起了店主的警觉,突然改口表示不卖了!
记者又来到街对面另外一家卖电子秤的店铺,店主告诉记者,这种可以变戏法的电子秤不是什么秘密,只不过,有的人胆子大敢卖,而他胆小不敢卖……
从这个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海鲜店店主肯定是故意短斤少两经营,自己经营产品,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秤有问题?还在解释说是别人留下来的秤,自己不知情?骗谁呢?
其次,这种秤在市场上被不法商贩公然售卖,实在是不应该,这样的行为更是让人愤恨,扰乱了市场秩序!
店家对所售卖的海鲜以缺斤短两的形式进行售卖,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这件事情中,何先生是可以要求店家赔偿500元的。
同时,店家使用可随意调数的电子秤,以及电子秤商家售卖这种可调电子秤的行为,都是违反了《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在计量法的实施细则里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计量法,制造销售和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和制造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的违法所得。
所以,待电子秤被鉴 定机构鉴 定后,如果属于缺斤短两秤,等待店家的必然是法 律的严惩!这种经营行为毫无诚信可言,更是违法行为,长久来说必然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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