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想着怎么下次首夜自刀不被发现,老婆已经混到了河南大学研究生院的党支部,果然,如果一个人没有梦想,就会每天都很快乐。
师父说我要去上班了长点心别乱说话,我说放心吧,我老老实实本本分分,老嫂子说,过两个月然后又谈了个很拉的男朋友然后分手找他们告状,我说不会的,我在我舅姥姥眼皮子底下我哪敢,然后大家愣了一下想,我不也当着我舅姥爷面偷偷谈恋爱么,她还说让她发小帮忙盯着我不要谈恋爱。唉,这么大了,谈个恋爱也要被大家管着[泪]
今天最后悔的是小刘给我买的小蛋糕我没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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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报里的水泥行业:基本面何时改善?】
2022年上半年,全国水泥市场总体呈现“需求收缩、库存上升、价格探底、成本高位、效益下滑”的运行特征。受此影响,多家水泥上市公司营收、净利普遍下滑,行业亏损面扩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近日已经公布半年报的20余家水泥上市公司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营收、净利双降,仅有一家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
大势面前,即便是“一哥”的海螺水泥也难独善其身。8月25日,海螺水泥发布半年报,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62.75亿元,同比下降 30.06%;归母净利润98.4亿元,同比下降 34.26%。
不仅是海螺水泥。上半年,另一巨无霸天山股份实现营业收入654.46亿元,同比下降13.68%;净利润34.83亿元,同比下降44.94%。华新水泥实现营业收入143.89亿元,同比下降2.41%;净利润15.87亿元,同比下降34.92%。
中国水泥网分析师李坤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受房地产行业拖累,基建托举力度有限,水泥市场需求疲软。加之煤炭成本同比上涨超40%,吃掉了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下滑。
“根据往年经验,6、7月份水泥行业市场需求会出现明显好转,但今年目前为止仍未看到好转迹象。”李坤明认为,9、10月份大概率会出现上涨行情,但上涨幅度还有待观察。
需求下降明显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水泥累计产量为9.77亿吨,同比下降15%,产量创 2012 年以来同期最低水平。其中,6月水泥产量为1.96亿吨,同比减少12.9%。
“需求下降太快是今年水泥行业不景气的核心问题。”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数字水泥网总裁陈柏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作为水泥行业的重要下游产业,房地产行业在今年上半年的景气度低迷,影响水泥需求持续走低,相关水泥企业面临去库存压力。
以海螺水泥为例,上半年公司水泥和熟料合计净销量为1.30亿吨,同比下降37.46%;产品综合毛利率为33.12%,较上年同期上升2.0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产品综合毛利率仍然提高的情况下,销量大幅下滑直接导致了业绩下滑。
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地的塔牌集团也在半年报中提到,水泥旺季不旺,叠加5月份以来广东等地持续降雨天气影响,水泥需求雪上加霜,导致报告期公司水泥销量同比下降 27.80%。
种种不利因素之下,水泥行业在今年的传统淡季迎来了一场价格战,部分地区水泥价格大幅下滑,在成本线左右徘徊。
塔牌集团指出,报告期内,公司水泥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了4.24%,而煤炭采购价格同比上涨53.91%,导致水泥平均销售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了 25.78%,叠加影响下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38.54%下降至 20.44%。
李坤明指出,南部市场价格从一季度开始出现快速下降,局部区域如广西、广东,云南等区域可比价格出现历史最低值。加之有些地区新增产能较多,形成双向挤压,整个地区的毛利率均受到影响。
何时改善
那么,行业利润承压之势何时能够改善?
陈柏林认为,从需求层面来看,下半年基建持续发力,随着重点基建项目的逐步落地,预计需求将有所恢复。但是由于房地产仍未企稳,地产对水泥需求拖累因素仍在,水泥需求可能会出现季节性回暖,增长幅度有限。
天风证券持类似观点,预计地产的下滑仍会对水泥需求形成较大拖累,基建发力可能性较大,但仍难以扭转整体需求下滑的局面,估计2022年水泥需求下滑幅度或在10%-15%。
从供给面来看,整个行业正通过错峰生产等方式来降低库存。8月以来,全国多地继续增加错峰天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陆续要求区域内所有熟料生产线自8月1日起停窑30天。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地错峰停窑计划增加到20天,四川8月份停窑达到14天,贵州三季度停窑达到50天。
受此影响,部分地区水泥价格稳中有升。天风证券在研报中指出,上周全国水泥市场价格433元/吨,环比上涨6.9元/吨。价格上涨区域集中在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地,幅度约为10-60元/吨。
“8月底,部分区域水泥价格呈现修复性回升。” 陈柏林表示,四季度这种修复性回升或将持续,但是幅度会比较温和。
需求小幅改善,供应压力整体可控,价格修复性回升,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研究院表示,预计2022年下半年四季度旺季水泥行业利润将有明显改善,但就全年来看,预估利润在1100亿元左右,同比降幅超30%。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主业承压,多家水泥上市公司在产业链延伸上展现出较好的第二成长曲线。
以华新水泥为例,东吴证券指出,公司骨料和混凝土继续快速扩张,上半年毛利额贡献占比达到28%,中长期逐步成为公司第二成长曲线。上半年华新水泥增加1350万吨/年的骨料产能和1630万方/年的混凝土产能,骨料、混凝土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0.2%和 17.6%,盈利保持稳定。
海螺水泥近年来也拓展骨料、混凝土、新能源等业务。上半年,海螺水泥混凝土收入放量,实现营收8亿元,同比增长484.1%。此外,海螺水泥骨料产能达到7450万吨,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37MW。
多位业内人士均向记者表示,水泥行业到了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整个行业都在探寻出路。
【中报里的水泥行业:基本面何时改善?】
2022年上半年,全国水泥市场总体呈现“需求收缩、库存上升、价格探底、成本高位、效益下滑”的运行特征。受此影响,多家水泥上市公司营收、净利普遍下滑,行业亏损面扩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近日已经公布半年报的20余家水泥上市公司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营收、净利双降,仅有一家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
大势面前,即便是“一哥”的海螺水泥也难独善其身。8月25日,海螺水泥发布半年报,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62.75亿元,同比下降 30.06%;归母净利润98.4亿元,同比下降 34.26%。
不仅是海螺水泥。上半年,另一巨无霸天山股份实现营业收入654.46亿元,同比下降13.68%;净利润34.83亿元,同比下降44.94%。华新水泥实现营业收入143.89亿元,同比下降2.41%;净利润15.87亿元,同比下降34.92%。
中国水泥网分析师李坤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受房地产行业拖累,基建托举力度有限,水泥市场需求疲软。加之煤炭成本同比上涨超40%,吃掉了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下滑。
“根据往年经验,6、7月份水泥行业市场需求会出现明显好转,但今年目前为止仍未看到好转迹象。”李坤明认为,9、10月份大概率会出现上涨行情,但上涨幅度还有待观察。
需求下降明显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水泥累计产量为9.77亿吨,同比下降15%,产量创 2012 年以来同期最低水平。其中,6月水泥产量为1.96亿吨,同比减少12.9%。
“需求下降太快是今年水泥行业不景气的核心问题。”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数字水泥网总裁陈柏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作为水泥行业的重要下游产业,房地产行业在今年上半年的景气度低迷,影响水泥需求持续走低,相关水泥企业面临去库存压力。
以海螺水泥为例,上半年公司水泥和熟料合计净销量为1.30亿吨,同比下降37.46%;产品综合毛利率为33.12%,较上年同期上升2.0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产品综合毛利率仍然提高的情况下,销量大幅下滑直接导致了业绩下滑。
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地的塔牌集团也在半年报中提到,水泥旺季不旺,叠加5月份以来广东等地持续降雨天气影响,水泥需求雪上加霜,导致报告期公司水泥销量同比下降 27.80%。
种种不利因素之下,水泥行业在今年的传统淡季迎来了一场价格战,部分地区水泥价格大幅下滑,在成本线左右徘徊。
塔牌集团指出,报告期内,公司水泥销售价格同比下降了4.24%,而煤炭采购价格同比上涨53.91%,导致水泥平均销售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了 25.78%,叠加影响下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38.54%下降至 20.44%。
李坤明指出,南部市场价格从一季度开始出现快速下降,局部区域如广西、广东,云南等区域可比价格出现历史最低值。加之有些地区新增产能较多,形成双向挤压,整个地区的毛利率均受到影响。
何时改善
那么,行业利润承压之势何时能够改善?
陈柏林认为,从需求层面来看,下半年基建持续发力,随着重点基建项目的逐步落地,预计需求将有所恢复。但是由于房地产仍未企稳,地产对水泥需求拖累因素仍在,水泥需求可能会出现季节性回暖,增长幅度有限。
天风证券持类似观点,预计地产的下滑仍会对水泥需求形成较大拖累,基建发力可能性较大,但仍难以扭转整体需求下滑的局面,估计2022年水泥需求下滑幅度或在10%-15%。
从供给面来看,整个行业正通过错峰生产等方式来降低库存。8月以来,全国多地继续增加错峰天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陆续要求区域内所有熟料生产线自8月1日起停窑30天。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地错峰停窑计划增加到20天,四川8月份停窑达到14天,贵州三季度停窑达到50天。
受此影响,部分地区水泥价格稳中有升。天风证券在研报中指出,上周全国水泥市场价格433元/吨,环比上涨6.9元/吨。价格上涨区域集中在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等地,幅度约为10-60元/吨。
“8月底,部分区域水泥价格呈现修复性回升。” 陈柏林表示,四季度这种修复性回升或将持续,但是幅度会比较温和。
需求小幅改善,供应压力整体可控,价格修复性回升,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研究院表示,预计2022年下半年四季度旺季水泥行业利润将有明显改善,但就全年来看,预估利润在1100亿元左右,同比降幅超30%。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主业承压,多家水泥上市公司在产业链延伸上展现出较好的第二成长曲线。
以华新水泥为例,东吴证券指出,公司骨料和混凝土继续快速扩张,上半年毛利额贡献占比达到28%,中长期逐步成为公司第二成长曲线。上半年华新水泥增加1350万吨/年的骨料产能和1630万方/年的混凝土产能,骨料、混凝土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0.2%和 17.6%,盈利保持稳定。
海螺水泥近年来也拓展骨料、混凝土、新能源等业务。上半年,海螺水泥混凝土收入放量,实现营收8亿元,同比增长484.1%。此外,海螺水泥骨料产能达到7450万吨,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37MW。
多位业内人士均向记者表示,水泥行业到了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整个行业都在探寻出路。
【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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