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旁卖烟……你这便利店想最高被罚50万吗?暑假大作战!】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对岗厦小学周边便利店售卖烟(含电子烟)、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岗厦小学附近一X便利店、天X便利店有售卖烟酒,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商户下架店内所有烟酒,并立案调查。此次统一行动,全市共立案25宗。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最高可罚50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商家,切实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守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对岗厦小学周边便利店售卖烟(含电子烟)、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岗厦小学附近一X便利店、天X便利店有售卖烟酒,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商户下架店内所有烟酒,并立案调查。此次统一行动,全市共立案25宗。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最高可罚50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商家,切实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守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桂林# 【桂林某旅行社因网络广告内的一句话,面临3000元罚款】7月7日,桂林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几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一条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该旅行社在“去哪儿”网发布了一条跟团游的网络广告信息,其中在“预定须知栏中第50条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去哪儿”网的2021年度后台订单数据进行了检查,显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订单量为零,没有违法所得。
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
大家对这样的字眼是否感到很熟悉?
大概曾经在会员卡、代金券、广告中看到过吧!
商家将“最终解释权”作为“免责金牌”,
可以说什么就是什么?
答案当然是“NO”啊!
别再傻傻地认了!
实际上,
商家作出“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的声明
本就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亦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最终解释权”很早就被界定为不合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市场监管)
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该旅行社在“去哪儿”网发布了一条跟团游的网络广告信息,其中在“预定须知栏中第50条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去哪儿”网的2021年度后台订单数据进行了检查,显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订单量为零,没有违法所得。
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
大家对这样的字眼是否感到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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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NO”啊!
别再傻傻地认了!
实际上,
商家作出“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的声明
本就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亦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最终解释权”很早就被界定为不合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市场监管)
#桂林# 【桂林某旅行社因网络广告内的一句话,面临3000元罚款】7月7日,桂林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几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一条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该旅行社在“去哪儿”网发布了一条跟团游的网络广告信息,其中在“预定须知栏中第50条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去哪儿”网的2021年度后台订单数据进行了检查,显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订单量为零,没有违法所得。
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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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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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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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亦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最终解释权”很早就被界定为不合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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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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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亦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最终解释权”很早就被界定为不合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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