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学佛法要尽可能的在生活当中,遇到境界赶紧用一用,试一试。否则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功夫到了什么地步。
老和尚怎么考他的弟子的?那个考是不讲道理的。对的也错的,错的也错的,反正都是错的,你怎么样都不对。弟子有的时候心里被骂的烦恼心一大堆,刚开始一定会恨师父。
刚学的基础不够得,一考就考完蛋,这个时候还是要善巧方便。先让他把根基扎牢,基础打好之后,慢慢地这颗树就能经得起风吹雨打。
如果自己感觉佛法学了一些,弄个境界一考,看看你吃得消吃不消?这个要无意当中考一考,这才是真的。
六识圆通,在《楞严经》刚开始,就有破意识而不用。因为意识是妄想心,是起颠倒执著之心,所以我们舍弃意识而不用,反过来是开显见性,所谓舍识用根。
但是既然六识是妄想识,那么为什么又讲六识圆通呢?假的是以真心做基础生起来的。相是假的,性是真的。
“以识虽尘影虚妄之极,而离一真见分,无别自体。”这个识的分别性是哪里来的呢?一定是依一分真性而来。
所以虽然表面他在起虚妄的执著,但是关于这种能虚妄的分别性,记好啊:比如山河大地刹那如幻是虚妄的,我们在虚妄当中起了颠倒执,这是我们的识起颠倒;但是在这个背后,能够发起这种颠倒执的这种分别性,这个是真实的。
“譬影之于水虽极虚妄,而离水无别自体。”水当中的影子虽然是虚妄的,但是影子一定是在水里面,离水就没有影子。影子虽然虚妄,但是影子的本质是什么?是水。所以我们的意识分别心,它虽然是颠倒虚妄,但是它的本质是什么呢?还是离真无体啊。是这个意思。
“但迷执者,认识忘真。”识就是虚妄识,忘真,因为只在虚妄识上面做文章,而忘却它的真性,故而“横成流转”。
“譬如痴人认影忘水而误遭沦溺。”有人说,看到影子了,他忘了是水,看到影子当真了,所以就奔着影子而去,但是被淹死掉了。
“利害非细,不可不呵” “若学人能够即识见真,识非真外,依此证入圆通,复何可疑呢?”
也就是说要见到这个识的本质是真的,我们认识万法也是依识变现,但是一切识它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的妙明真心。识不在佛性之外。见到相,马上想到它的真性,这是修行。俗人见到相不知道有真性,迷惑于相中,不断轮回。
“如智者观影知水,影非水外。尚可得水之用,岂遭其沦溺呢?故此六圣,并后弥勒,皆能即识见真。故皆证于圆通而无碍也。宗门所说起灭纷纷是何物,即此之谓也。”
观影知水,观相知性,六识它的虚妄一定是依真而起。如果能够即妄即真,那你这个就能证入圆通;如果执妄遗真,那么你一定是轮转生死啊。
“圣性无不通,顺逆皆方便。初心入正定,迟速不同伦”。
什么是眼之见性?也就是眼根。
“愚者难分识与根”,到底什么是识,什么是根呢?“如眼照境時,一念不动,但如镜中無別分析,此眼根之見性也。”
眼睛看一下,没起念头,就是眼根。
只是镜子照,就是照一下。但是没有任何蛛丝马迹的去分别。
那么如果我们的眼睛看的时候,已经能够区分各各不同,只是说见到的各各不同而已,那么这个时候,这是第一刹那,这个是眼识,是粗略的分别。
这些只是什么?只是要看到它历然不混,这只是眼识的效用。就是你眼睛看的时候,已经知道有差别了。比如说,人是人,木头是木头,墙是墙,窗帘是窗帘。但是你没有给它一个名言概念,没有去具体地区分。
眼识的分别是最粗略的一种分别。这个时候是已经各各有差别,但是具体它是什么颜色?多大多小?所有这些名言概念还没有跟得上。记住。所以“此不帶名言”,一定记住,不帶名言。“隨念粗略分別”,这个就是眼识。
眼根跟眼识有没有区分开?眼根就是见性,只是照了作用,像一面镜子在照,没有去区分任何东西,这是眼根。眼根,这个时候还没有跟尘发生交涉,那么眼识的时候是最初的,粗略的跟尘发生交涉,而且能够一一有这种历然不混。但是没有名言概念。
第三步才谈得上具体的区分。有多大有多小?是黑的白的蓝的绿的紫的?还是什么?是喜欢的不喜欢的?等等。
这个就是“次第标指追究分析无量差別”。这个就叫名言計度,所以叫俱意识。
俱意识是什么?跟眼识同时生起的意识,叫俱意识。所以说名言概念,是在我们的意识层面上,我们这个时候叫俱意识,也叫明了意识。
我们有很多人看东西不明了,有些人看事情很相信第一感觉对不对?但是当你第二念生起以后,再给人家多交流,你会被他的这个花言巧语忽悠掉了,从而可能做出一个错误的判断,对不对?实际啊,有的时候有些人这个眼识,他的功能强大,所以第一眼包括你第一念,对这个判断往往是准确的。再后来可能你得判断会发生变化。
第一念,第一眼,这种所谓直觉,实际上用的就是眼识。
很多变化“一见则通”。这是心灵手巧之人。有人看到别人家做什么事儿,一看马上自己也能弄。这是心灵手巧,对不对?需要眼识,身识,当然也有意识。
“悟心无际”是什么?是悟到眼识它的本质是心,以这个来契入。以眼识而契入心性能够圆满明净。眼识就反而转成是心见,而且“光极知见”。契入的是心性,法身无量无边,无有边际。这个就是依眼识证入圆通。
老和尚怎么考他的弟子的?那个考是不讲道理的。对的也错的,错的也错的,反正都是错的,你怎么样都不对。弟子有的时候心里被骂的烦恼心一大堆,刚开始一定会恨师父。
刚学的基础不够得,一考就考完蛋,这个时候还是要善巧方便。先让他把根基扎牢,基础打好之后,慢慢地这颗树就能经得起风吹雨打。
如果自己感觉佛法学了一些,弄个境界一考,看看你吃得消吃不消?这个要无意当中考一考,这才是真的。
六识圆通,在《楞严经》刚开始,就有破意识而不用。因为意识是妄想心,是起颠倒执著之心,所以我们舍弃意识而不用,反过来是开显见性,所谓舍识用根。
但是既然六识是妄想识,那么为什么又讲六识圆通呢?假的是以真心做基础生起来的。相是假的,性是真的。
“以识虽尘影虚妄之极,而离一真见分,无别自体。”这个识的分别性是哪里来的呢?一定是依一分真性而来。
所以虽然表面他在起虚妄的执著,但是关于这种能虚妄的分别性,记好啊:比如山河大地刹那如幻是虚妄的,我们在虚妄当中起了颠倒执,这是我们的识起颠倒;但是在这个背后,能够发起这种颠倒执的这种分别性,这个是真实的。
“譬影之于水虽极虚妄,而离水无别自体。”水当中的影子虽然是虚妄的,但是影子一定是在水里面,离水就没有影子。影子虽然虚妄,但是影子的本质是什么?是水。所以我们的意识分别心,它虽然是颠倒虚妄,但是它的本质是什么呢?还是离真无体啊。是这个意思。
“但迷执者,认识忘真。”识就是虚妄识,忘真,因为只在虚妄识上面做文章,而忘却它的真性,故而“横成流转”。
“譬如痴人认影忘水而误遭沦溺。”有人说,看到影子了,他忘了是水,看到影子当真了,所以就奔着影子而去,但是被淹死掉了。
“利害非细,不可不呵” “若学人能够即识见真,识非真外,依此证入圆通,复何可疑呢?”
也就是说要见到这个识的本质是真的,我们认识万法也是依识变现,但是一切识它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的妙明真心。识不在佛性之外。见到相,马上想到它的真性,这是修行。俗人见到相不知道有真性,迷惑于相中,不断轮回。
“如智者观影知水,影非水外。尚可得水之用,岂遭其沦溺呢?故此六圣,并后弥勒,皆能即识见真。故皆证于圆通而无碍也。宗门所说起灭纷纷是何物,即此之谓也。”
观影知水,观相知性,六识它的虚妄一定是依真而起。如果能够即妄即真,那你这个就能证入圆通;如果执妄遗真,那么你一定是轮转生死啊。
“圣性无不通,顺逆皆方便。初心入正定,迟速不同伦”。
什么是眼之见性?也就是眼根。
“愚者难分识与根”,到底什么是识,什么是根呢?“如眼照境時,一念不动,但如镜中無別分析,此眼根之見性也。”
眼睛看一下,没起念头,就是眼根。
只是镜子照,就是照一下。但是没有任何蛛丝马迹的去分别。
那么如果我们的眼睛看的时候,已经能够区分各各不同,只是说见到的各各不同而已,那么这个时候,这是第一刹那,这个是眼识,是粗略的分别。
这些只是什么?只是要看到它历然不混,这只是眼识的效用。就是你眼睛看的时候,已经知道有差别了。比如说,人是人,木头是木头,墙是墙,窗帘是窗帘。但是你没有给它一个名言概念,没有去具体地区分。
眼识的分别是最粗略的一种分别。这个时候是已经各各有差别,但是具体它是什么颜色?多大多小?所有这些名言概念还没有跟得上。记住。所以“此不帶名言”,一定记住,不帶名言。“隨念粗略分別”,这个就是眼识。
眼根跟眼识有没有区分开?眼根就是见性,只是照了作用,像一面镜子在照,没有去区分任何东西,这是眼根。眼根,这个时候还没有跟尘发生交涉,那么眼识的时候是最初的,粗略的跟尘发生交涉,而且能够一一有这种历然不混。但是没有名言概念。
第三步才谈得上具体的区分。有多大有多小?是黑的白的蓝的绿的紫的?还是什么?是喜欢的不喜欢的?等等。
这个就是“次第标指追究分析无量差別”。这个就叫名言計度,所以叫俱意识。
俱意识是什么?跟眼识同时生起的意识,叫俱意识。所以说名言概念,是在我们的意识层面上,我们这个时候叫俱意识,也叫明了意识。
我们有很多人看东西不明了,有些人看事情很相信第一感觉对不对?但是当你第二念生起以后,再给人家多交流,你会被他的这个花言巧语忽悠掉了,从而可能做出一个错误的判断,对不对?实际啊,有的时候有些人这个眼识,他的功能强大,所以第一眼包括你第一念,对这个判断往往是准确的。再后来可能你得判断会发生变化。
第一念,第一眼,这种所谓直觉,实际上用的就是眼识。
很多变化“一见则通”。这是心灵手巧之人。有人看到别人家做什么事儿,一看马上自己也能弄。这是心灵手巧,对不对?需要眼识,身识,当然也有意识。
“悟心无际”是什么?是悟到眼识它的本质是心,以这个来契入。以眼识而契入心性能够圆满明净。眼识就反而转成是心见,而且“光极知见”。契入的是心性,法身无量无边,无有边际。这个就是依眼识证入圆通。
#这或许是你的第一台VR##试试看 我的新VR# @PICO-VR 如果我能拥有自己的第一台PICO VR,我会用它玩运动游戏。平时不喜欢动,减肥只是说说而已。VR游戏类有射击、篮球、音乐等,都是需要动起来才会完成挑战,不仅身临其境玩了游戏,还能起到减肥的效果,真的很不错,VR技术应用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让我们有了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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