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扎心的生活真相,你知道几个?
1、智者不入爱河,笨人总是被情所困。2、任何的关系走到最后,不过是相识一场。3、关于借钱,要么不借,要么就当是送给别人。4、你过得好,几乎没人会为你高兴,因为绝大部分人感到的是嫉妒和愤怒。5、低底层的人都在拼努力,靠勤奋。而高层的人都在拼认知,讲思维。6、真正厉害的人,朋友不会多。当你非常优秀的时候,已经没有朋友了。7、这个社会,长得好看确实吃香,但必须建立在聪明的基础上,否则就是灾难。8、一个家庭里,谁赚的钱最多,谁就掌握最大话语权,说话就硬气,也不怕得罪任何人。9、很多人,从20岁就明白如何变有钱,但就是知易行难,始终不行动,最后眼睁睁看着自己过了四五十年的穷日子。
[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1、智者不入爱河,笨人总是被情所困。2、任何的关系走到最后,不过是相识一场。3、关于借钱,要么不借,要么就当是送给别人。4、你过得好,几乎没人会为你高兴,因为绝大部分人感到的是嫉妒和愤怒。5、低底层的人都在拼努力,靠勤奋。而高层的人都在拼认知,讲思维。6、真正厉害的人,朋友不会多。当你非常优秀的时候,已经没有朋友了。7、这个社会,长得好看确实吃香,但必须建立在聪明的基础上,否则就是灾难。8、一个家庭里,谁赚的钱最多,谁就掌握最大话语权,说话就硬气,也不怕得罪任何人。9、很多人,从20岁就明白如何变有钱,但就是知易行难,始终不行动,最后眼睁睁看着自己过了四五十年的穷日子。
[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30岁以后,我彻底活明白了!
1、亲戚朋友找我借钱,一律不借。
2、任何同学聚会,一律不参加。
3、主动断舍离,退出低价值的微信群。
4、长时间不联系的人,都是无用社交,全部拉黑。
5、自己结婚生子买房买车的大事,一律不对外讲。
6、关闭朋友圈,爱上独处、跑步、读书。
7、不再攀比,不再关注他人的生活动态。
8、不浪费任何时间和精力,每一个动作都是用来赚钱的。
9、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不怕被人讨厌。
10、尊重所有的人、所有的事,但是不在乎他们。
1、亲戚朋友找我借钱,一律不借。
2、任何同学聚会,一律不参加。
3、主动断舍离,退出低价值的微信群。
4、长时间不联系的人,都是无用社交,全部拉黑。
5、自己结婚生子买房买车的大事,一律不对外讲。
6、关闭朋友圈,爱上独处、跑步、读书。
7、不再攀比,不再关注他人的生活动态。
8、不浪费任何时间和精力,每一个动作都是用来赚钱的。
9、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不怕被人讨厌。
10、尊重所有的人、所有的事,但是不在乎他们。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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