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常女士带着孩子逛街,买了蛋糕后就回家了,她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提着蛋糕,到家刚准备拿钥匙开门,就发现了不对劲。自己放在口袋的手机竟然不见了,她隐约记得途中有东西掉落,但是却没在意,她赶紧拨打电话,却发现手机已经关机。
常女士清楚地记得,买蛋糕时,她还拿手机付了款,随后就将手机放进了衣服口袋里,这时天色已晚,为了尽快回家,她将孩子抱起来,另一只手提着蛋糕,走得比较匆忙,期间她有听到东西掉落的声音,但却没有注意。
回到家时,她去掏钥匙开门,才发现兜里的手机不见了,手机里面有很多重要的文件,还有很多孩子成长的珍贵相片,都没有备份,让她很是着急,她急忙拨打自己的电话,可是却提示已经关机。
她清晰地记得,在买蛋糕时,她手机的电量还很充足,就这短短的时间之内,是不可能那么快用完的,她怀疑自己手机被人捡到了,她没有放弃,就一直持续拨打自己电话。
终于,在连续拨打了1个小时后,对方开机了,电话是打通了,可是对方始终不接电话,甚至挂断了她的电话。
常女士这部手机,是在1年前2500元买的,她见对方的举动,也是不想还给她了,她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重新补了电话卡。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最近她在翻看丢失手机的云空间时,有了意外发现。
她在里面,发现了一张陌生女子的照片,她仔细一想,就断定这人就是捡到她手机的人,原来,常女士给手机设置了解锁密码,一旦输错超过2次,前置摄像头便会自动拍照,上传到云端,并会显示拍照的地点。
这名陌生女子,很显然是尝试解锁密码,但是无奈错了几次后,被拍下了正面,这个举动,也让常女士燃起了找回手机的希望,发现这个情况后,常女士赶紧报了警。
有了正面人像,再加上手机的定位,相信找到该女子不是难事,本来常女士都放弃了,不料陌生女子却送上“大礼,”这算不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陌生女子捡到手机,拒不退还构成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陌生女子捡到常女士的手机,不想着尽快寻找失主,反而直接将手机关机,后来开机后,也是不接常女士电话,很明显,她是想将手机据为己有。
在这种情况下,陌生女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若是要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4个要求: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而在此事中,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这手机是属于常女士的,若是不归还,就会导致常女士损失不小,所以,陌生女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常女士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这就好比,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但是,却不能以“我捡到的,没偷没抢”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常女士找上她时,她却用关机,挂断等手段,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民警找上门,到时候手机有任何损坏,女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捡到手机及时归还,还能得到个“拾金不昧”的美誉,现在倒好,美誉是肯定没了,还可能面临赔偿,这又是何必呢?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的年前丢的,也不关机,打电话也接就是不说话,说给他200,马上挂了,然后说五百,对面终于说话了,让再加点,我手机买来1800用了两年了,平常都孩子写作业用
也有网友说,首先人家是捡的,不是盗窃更不是非法所得,至于说还不还你是道德问题,你擅自把人家的照片曝光是一种违法行为。
还有网友说,说实话要是早几年的话,我捡到不会还,现在一定会还,但得他自己来拿,没啥用呀,毛头小利不能吃也富不起来,现在心态老正了。
其实,很多人都有过丢手机的经历,大多数人只会自认倒霉,我也是这样,2年前坐公交丢过一部手机,也是打电话直接关机,本来准备第二天去补卡,结果当天晚上,我在电脑上登录账户,就发现支付宝被人盗刷了,因为我开了免密支付,所以,对方全部充了话费,我赶紧联系客服冻结,才避免了更大损失。
后来,客服核实后进行了理赔,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现在丢手机不是小事,先不说贵不贵吧,主要现在都是手机微信支付宝支付,一丢失会很麻烦!搞不好钱就被盗刷了!也提醒各位,开启免密支付,一定要慎之又慎。
也提醒各位,捡到东西,不要想着据为己有,“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很多小学生都知道的事情,但奈何有些成年人却不懂这个道理,如果被失主发现还不归还,还会涉嫌违法,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常女士清楚地记得,买蛋糕时,她还拿手机付了款,随后就将手机放进了衣服口袋里,这时天色已晚,为了尽快回家,她将孩子抱起来,另一只手提着蛋糕,走得比较匆忙,期间她有听到东西掉落的声音,但却没有注意。
回到家时,她去掏钥匙开门,才发现兜里的手机不见了,手机里面有很多重要的文件,还有很多孩子成长的珍贵相片,都没有备份,让她很是着急,她急忙拨打自己的电话,可是却提示已经关机。
她清晰地记得,在买蛋糕时,她手机的电量还很充足,就这短短的时间之内,是不可能那么快用完的,她怀疑自己手机被人捡到了,她没有放弃,就一直持续拨打自己电话。
终于,在连续拨打了1个小时后,对方开机了,电话是打通了,可是对方始终不接电话,甚至挂断了她的电话。
常女士这部手机,是在1年前2500元买的,她见对方的举动,也是不想还给她了,她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重新补了电话卡。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最近她在翻看丢失手机的云空间时,有了意外发现。
她在里面,发现了一张陌生女子的照片,她仔细一想,就断定这人就是捡到她手机的人,原来,常女士给手机设置了解锁密码,一旦输错超过2次,前置摄像头便会自动拍照,上传到云端,并会显示拍照的地点。
这名陌生女子,很显然是尝试解锁密码,但是无奈错了几次后,被拍下了正面,这个举动,也让常女士燃起了找回手机的希望,发现这个情况后,常女士赶紧报了警。
有了正面人像,再加上手机的定位,相信找到该女子不是难事,本来常女士都放弃了,不料陌生女子却送上“大礼,”这算不算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陌生女子捡到手机,拒不退还构成违法吗?
在这件事上,陌生女子捡到常女士的手机,不想着尽快寻找失主,反而直接将手机关机,后来开机后,也是不接常女士电话,很明显,她是想将手机据为己有。
在这种情况下,陌生女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若是要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4个要求: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而在此事中,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这手机是属于常女士的,若是不归还,就会导致常女士损失不小,所以,陌生女子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常女士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这就好比,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陌生女子捡到了手机,但是,却不能以“我捡到的,没偷没抢”为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常女士找上她时,她却用关机,挂断等手段,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民警找上门,到时候手机有任何损坏,女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捡到手机及时归还,还能得到个“拾金不昧”的美誉,现在倒好,美誉是肯定没了,还可能面临赔偿,这又是何必呢?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的年前丢的,也不关机,打电话也接就是不说话,说给他200,马上挂了,然后说五百,对面终于说话了,让再加点,我手机买来1800用了两年了,平常都孩子写作业用
也有网友说,首先人家是捡的,不是盗窃更不是非法所得,至于说还不还你是道德问题,你擅自把人家的照片曝光是一种违法行为。
还有网友说,说实话要是早几年的话,我捡到不会还,现在一定会还,但得他自己来拿,没啥用呀,毛头小利不能吃也富不起来,现在心态老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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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施工标地与村民养殖地引起经济纠纷,来自广东黄先生的遭遇
根据来自广东省的黄先生亲自口述:6年以来,黄先生遭遇如下事件。
在2015年的10月18日,黄先生本人租下现如今的赣深高铁义合隧道口的100亩鱼塘。
其间,黄先生一直进行养殖甲鱼套种莲藕套养番鸭鸡猪狗兔等。
在2017年的3月4日,有关单位在没有任何手续或告知的前提下,强行施工霸占了黄先生手下的72亩甲鱼塘的排洪沟引水渠,且将其填埋改为施工路道。
施工重型车辆伴随机器爆破噪音,且伴有严重的粉尘污染,对周边的村民以及住户造成强烈不适影响。
相关单位在此基础之上,所将爆破用剂柴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油作业等生活污水不做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黄先生手下的72亩甲鱼塘处。
在2017年4月20日暴雨后,黄先生手下鱼塘出现大批量养殖甲鱼,养殖商品死亡。
黄先生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表示很心痛以及无奈。相关单位无任何后续回复,没有相关负责人来承担相应损失。
黄先生表示:发声不过数日,其本人当即到义合镇相关单位与负责人进行第一时间的接触。其相关责任人同于2017年7月10日前来调查相关事情。
但黄先生所述:在2017年起至今并未获得一分赔偿,且调查的后续同样未果。
黄先生谈及此事表态:在2018年12月31日签订高铁红线内的23亩,共补偿金额74万元,但并未补偿其本人真正损失余下的另外72亩。并且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以23亩赔偿款进行多方游说,导致事件6年间一直踌躇不前。
据了解,在东源相关交通单位处知悉,隧道口三口鱼塘已赔偿10万余元给缪海标等人。
在2019年11月4日与其相关单位人员开始逐一核对事件,相关单位统一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
黄先生表示随即找到相关单位作证。次日下午,相关负责人交于理赔合同复印件经黄先生手。此时不存在合同纠纷,并有录像为证。
黄先生所述:2020年4月单位负责人,以遂道口七口塘没出租黄先生本人为原由,作为合同纠纷说辞。地方上级亲临,且拆除黄先生租来养狗的800平方铁皮棚,导致黄先生上千养殖商品狗风吹日晒雨淋,引发狗瘟导致全场覆灭损失20余万元,后期进行拆除复绿后三个月,再次重新搭回去,种上灵芝等,且征收。
黄先生表态:维权6年有余,妻离子散,并且欠下高额债务,被多方强催。真切希望有关单位重视此事,这不仅仅关乎个人生活,也关乎生态环境,杜绝类似此事的发生,为村民争取合理赔偿的机会的同时,也为村民提供一个更好,更优质的生活环境。
我们在此呼吁:村民在签订养殖协议的同时,更应该多方关注每年拆迁养殖补偿新标准,若希望暂时避免被拆,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申请流程,或向权威机构进行实时了解。
有关养殖拆迁法律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27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0条 先补偿后拆迁这是基本原则的底线,即便是签了补偿协议,也要等到拿到补偿款之后再同意拆迁,现在很多拆迁方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目的,经常会给被征收人口头承诺很多比如:拆迁补偿,但事后,却始终不提补偿的事情。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守到拿到补偿之后再拆迁,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属于强制性拆除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强制性拆除,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注意一下,如果说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到损害,那么必然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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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来自广东省的黄先生亲自口述:6年以来,黄先生遭遇如下事件。
在2015年的10月18日,黄先生本人租下现如今的赣深高铁义合隧道口的100亩鱼塘。
其间,黄先生一直进行养殖甲鱼套种莲藕套养番鸭鸡猪狗兔等。
在2017年的3月4日,有关单位在没有任何手续或告知的前提下,强行施工霸占了黄先生手下的72亩甲鱼塘的排洪沟引水渠,且将其填埋改为施工路道。
施工重型车辆伴随机器爆破噪音,且伴有严重的粉尘污染,对周边的村民以及住户造成强烈不适影响。
相关单位在此基础之上,所将爆破用剂柴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油作业等生活污水不做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黄先生手下的72亩甲鱼塘处。
在2017年4月20日暴雨后,黄先生手下鱼塘出现大批量养殖甲鱼,养殖商品死亡。
黄先生表示:出现这样的事情,表示很心痛以及无奈。相关单位无任何后续回复,没有相关负责人来承担相应损失。
黄先生表示:发声不过数日,其本人当即到义合镇相关单位与负责人进行第一时间的接触。其相关责任人同于2017年7月10日前来调查相关事情。
但黄先生所述:在2017年起至今并未获得一分赔偿,且调查的后续同样未果。
黄先生谈及此事表态:在2018年12月31日签订高铁红线内的23亩,共补偿金额74万元,但并未补偿其本人真正损失余下的另外72亩。并且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以23亩赔偿款进行多方游说,导致事件6年间一直踌躇不前。
据了解,在东源相关交通单位处知悉,隧道口三口鱼塘已赔偿10万余元给缪海标等人。
在2019年11月4日与其相关单位人员开始逐一核对事件,相关单位统一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
黄先生表示随即找到相关单位作证。次日下午,相关负责人交于理赔合同复印件经黄先生手。此时不存在合同纠纷,并有录像为证。
黄先生所述:2020年4月单位负责人,以遂道口七口塘没出租黄先生本人为原由,作为合同纠纷说辞。地方上级亲临,且拆除黄先生租来养狗的800平方铁皮棚,导致黄先生上千养殖商品狗风吹日晒雨淋,引发狗瘟导致全场覆灭损失20余万元,后期进行拆除复绿后三个月,再次重新搭回去,种上灵芝等,且征收。
黄先生表态:维权6年有余,妻离子散,并且欠下高额债务,被多方强催。真切希望有关单位重视此事,这不仅仅关乎个人生活,也关乎生态环境,杜绝类似此事的发生,为村民争取合理赔偿的机会的同时,也为村民提供一个更好,更优质的生活环境。
我们在此呼吁:村民在签订养殖协议的同时,更应该多方关注每年拆迁养殖补偿新标准,若希望暂时避免被拆,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申请流程,或向权威机构进行实时了解。
有关养殖拆迁法律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27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0条 先补偿后拆迁这是基本原则的底线,即便是签了补偿协议,也要等到拿到补偿款之后再同意拆迁,现在很多拆迁方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目的,经常会给被征收人口头承诺很多比如:拆迁补偿,但事后,却始终不提补偿的事情。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守到拿到补偿之后再拆迁,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属于强制性拆除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强制性拆除,但是还是需要提醒注意一下,如果说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到损害,那么必然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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