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2日02时46分,哈电汽轮机研制的望奎县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汽轮机组顺利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机组各系统运行参数正常,汽轮机振动指标优秀。
据悉,哈电望奎项目投产后,年计划消耗生物质秸秆燃料约 30 万吨,年发电 2.6 亿度,供暖面积 121.6 万平方米,年产值约 2.4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约 3000 万元,利税 1000 余万元,同时将在促进地方就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地方用电,改善望奎县生态环境,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项目成功投产后,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低碳清洁能源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哈电望奎项目投产后,年计划消耗生物质秸秆燃料约 30 万吨,年发电 2.6 亿度,供暖面积 121.6 万平方米,年产值约 2.4 亿元,实现利润总额约 3000 万元,利税 1000 余万元,同时将在促进地方就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地方用电,改善望奎县生态环境,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项目成功投产后,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低碳清洁能源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线上温情调解化房屋租赁纠纷 “大白”线下交接案款解独居老人难题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既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面对这一考题,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积极探索,交出了一份群众满意的“答卷”。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顺利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梁某某当庭履行5000元案款。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07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长期租用原告房屋,并约定租用期间由被告梁某某支付因租用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水电燃气费等。2019年10月,原、被告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退回房屋。由于被告退房时拖欠原告的房租、水电、物业、暖气等费用共计3000元,经过协商,给予被告特定的时间延迟缴纳。2021年5月,原告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发现,被告还拖欠了上述租赁协议期间2015年到 2018年三年共计4851 元的物业管理费和冬季取暖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推拖未予支付。迫于无奈的原告分别补交了被告拖欠的上述两家物业公司的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以及原告为其垫付的物业费共计7851元。
案件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疫情期间双方均无法到庭,经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沟通联系,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线上调解。通过多次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梁某某同意支付原告邵某某垫付的物业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其余部分原告邵某某亦表示同意减免。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邵某某又向承办法官提出担心被告不能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尽快支付,但被告邵某某提出因特殊原因其无法完成线上支付,其居住的小区又尚处于封控时期,只能待解除封控后去银行取现再支付给原告。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单纯按照调解协议结案,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年迈独居老人,疫情期间出门不便,原告原本在外地居住,专门赴格处理该案,导致生活一时陷入窘境。承办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进行安抚,承诺尽快将案款送到原告手中,另一面又多次联系被告准备好随时支付案款现金。在我市全域均降为低风险地区后,经院领导批准,承办法官在全面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前往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将取到的现金5000元送到了原告手中,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从细微处抓起,从小问题着手,云端发力,灵活办案,朝着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密集出招,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让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既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面对这一考题,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积极探索,交出了一份群众满意的“答卷”。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顺利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梁某某当庭履行5000元案款。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07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长期租用原告房屋,并约定租用期间由被告梁某某支付因租用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水电燃气费等。2019年10月,原、被告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退回房屋。由于被告退房时拖欠原告的房租、水电、物业、暖气等费用共计3000元,经过协商,给予被告特定的时间延迟缴纳。2021年5月,原告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发现,被告还拖欠了上述租赁协议期间2015年到 2018年三年共计4851 元的物业管理费和冬季取暖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推拖未予支付。迫于无奈的原告分别补交了被告拖欠的上述两家物业公司的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以及原告为其垫付的物业费共计7851元。
案件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疫情期间双方均无法到庭,经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沟通联系,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线上调解。通过多次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梁某某同意支付原告邵某某垫付的物业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其余部分原告邵某某亦表示同意减免。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邵某某又向承办法官提出担心被告不能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尽快支付,但被告邵某某提出因特殊原因其无法完成线上支付,其居住的小区又尚处于封控时期,只能待解除封控后去银行取现再支付给原告。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单纯按照调解协议结案,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年迈独居老人,疫情期间出门不便,原告原本在外地居住,专门赴格处理该案,导致生活一时陷入窘境。承办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进行安抚,承诺尽快将案款送到原告手中,另一面又多次联系被告准备好随时支付案款现金。在我市全域均降为低风险地区后,经院领导批准,承办法官在全面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前往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将取到的现金5000元送到了原告手中,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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