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成员#申彗星#(42岁,本名郑弼教)遭遇出道24年来最严重的危机,因涉嫌酒后驾驶、拒绝酒精测试、盗窃车辆等被立案。#申彗星承认酒驾#
申彗星选任了法律代理人来应对事件。申彗星方面的两名律师11日深夜通过立场文公开了相关事实。
申彗星于10日下午6点左右在首尔江南区的一家餐厅和朋友们举行了晚餐聚会,此后在醉酒的状态下与男性朋友一起上了他人的车。
申彗星方面解释说:"该餐厅在晚上以预付的方式收停车费""是停车职员先下班时,将车钥匙放在车内下班的方式",也就是说,盗窃是一种误解,"申彗星处于醉酒状态""附近车辆的门打开后,误以为该车辆是自己的车辆,所以坐上了副驾驶座"。
出发当时有代驾司机 "同席的男性朋友叫来了代理司机""通过饭店前的CCTV确认了代驾司机到达及出发的事实"。
申彗星在同乘者下车后亲自握住了方向盘,在没有代驾司机的情况下,以酒醉状态开车回家的途中,把车停在路上,在车内睡着了。
警方11日凌晨接到报警后出动,申彗星拒绝酒精测试,作为现行犯被捕。同一天下午,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警方调查后回家了。
申彗星方面表示"申彗星正在反省,认识到这是无可辩驳的非常大的错误""对于错误会甘愿接受惩罚,对不起。"
但是舆论却非常冷淡。申彗星酒后驾驶也不是第一次,他在2007年也曾因醉酒驾驶而被警方揭发。
经纪公司及律师们的"代理道歉"也是真实性受到质疑的关键。有人指出,至少应该亲自道歉,或者有亲笔反省文。
申彗星选任了法律代理人来应对事件。申彗星方面的两名律师11日深夜通过立场文公开了相关事实。
申彗星于10日下午6点左右在首尔江南区的一家餐厅和朋友们举行了晚餐聚会,此后在醉酒的状态下与男性朋友一起上了他人的车。
申彗星方面解释说:"该餐厅在晚上以预付的方式收停车费""是停车职员先下班时,将车钥匙放在车内下班的方式",也就是说,盗窃是一种误解,"申彗星处于醉酒状态""附近车辆的门打开后,误以为该车辆是自己的车辆,所以坐上了副驾驶座"。
出发当时有代驾司机 "同席的男性朋友叫来了代理司机""通过饭店前的CCTV确认了代驾司机到达及出发的事实"。
申彗星在同乘者下车后亲自握住了方向盘,在没有代驾司机的情况下,以酒醉状态开车回家的途中,把车停在路上,在车内睡着了。
警方11日凌晨接到报警后出动,申彗星拒绝酒精测试,作为现行犯被捕。同一天下午,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警方调查后回家了。
申彗星方面表示"申彗星正在反省,认识到这是无可辩驳的非常大的错误""对于错误会甘愿接受惩罚,对不起。"
但是舆论却非常冷淡。申彗星酒后驾驶也不是第一次,他在2007年也曾因醉酒驾驶而被警方揭发。
经纪公司及律师们的"代理道歉"也是真实性受到质疑的关键。有人指出,至少应该亲自道歉,或者有亲笔反省文。
王良其:【认罪认罚已成为公诉机关“拿捏”被告人的工具】 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逮捕起诉,办案人员常常利诱甚至威胁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认罚”,皆因办案人员追求的定罪量刑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寄希望于用当事人“认罪认罚”来掩盖之。
一些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甚至就鼓噪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带着“使命”充当认罪认罚的说客,这就如同医生叫病人放弃治疗——不仅严重违背律师的执业道德与操守,而且也失了律师的品格与灵魂。
一犯罪嫌疑人曾对我说:“之前的五六个律师还没听我讲案件,就叫我‘认罪认罚’。我本人就是受冤枉的,为什么不帮我辩护?之后我就不想再见这里的律师了,并要求家里人到外地去请律师。”
近些年来,许多所谓的重大或敏感案件或关系复杂案件,被告人及亲属都舍近求远从外地请律师。他们之所以请外地律师辩护,主要是担心本地律师的辩护受到不当限制或干扰。事实上,根据本律师的亲身经历,这些当事人及亲属的上述担心并非多余,许多当地律师甚至走马灯似的鼓动当事人或撮合当事人“认罪认罚”。大前年七月以来,本律师办理了外地许多所谓的敏感复杂案件,至今仍然在办这方面的案件——亲眼目睹!
事实上,“认罪认罚”,只不过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不能由此改变被告人的“命运”。当然,如果你真的有罪可考虑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罪千万不要“认罪认罚”,否则就会变成冤假错案,成为个人名节上的“千古遗恨”。此外,辩护律师不能因为怕麻烦、降低工作量而劝诱原本无罪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还劝说当事人或其亲属借贷用于“退赃”,这不仅坑害了被告人,同时也损害了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个人的声誉!劝人“认罪认罚”,都是些伪律师——与其说是来辩护,其实就是“碰瓷”!
不管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如何,但毋庸讳言,“认罪认罚”制度客观上已经沦落为一个很坏的制度——它既违反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事诉讼原则,又给被告人增加了“自证其罪”的义务。可以说,目前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无一是处。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往往成为公诉机关威胁、拿捏被告人,掩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掩饰程序违法的主要手段和工具,破坏了法治建设。
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检法机关,不认罪认罚很难。
认罪认罚制度唯一的“好处”就是,办案部门可以省力和推卸责任,省力:不去费力的查找证据;推责,判了罚了都是自己认的,所以办案机关没有责任。这样的制度没有科学性,是法治的悲哀!
一些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甚至就鼓噪当事人“认罪认罚”,甚至带着“使命”充当认罪认罚的说客,这就如同医生叫病人放弃治疗——不仅严重违背律师的执业道德与操守,而且也失了律师的品格与灵魂。
一犯罪嫌疑人曾对我说:“之前的五六个律师还没听我讲案件,就叫我‘认罪认罚’。我本人就是受冤枉的,为什么不帮我辩护?之后我就不想再见这里的律师了,并要求家里人到外地去请律师。”
近些年来,许多所谓的重大或敏感案件或关系复杂案件,被告人及亲属都舍近求远从外地请律师。他们之所以请外地律师辩护,主要是担心本地律师的辩护受到不当限制或干扰。事实上,根据本律师的亲身经历,这些当事人及亲属的上述担心并非多余,许多当地律师甚至走马灯似的鼓动当事人或撮合当事人“认罪认罚”。大前年七月以来,本律师办理了外地许多所谓的敏感复杂案件,至今仍然在办这方面的案件——亲眼目睹!
事实上,“认罪认罚”,只不过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并不能由此改变被告人的“命运”。当然,如果你真的有罪可考虑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罪千万不要“认罪认罚”,否则就会变成冤假错案,成为个人名节上的“千古遗恨”。此外,辩护律师不能因为怕麻烦、降低工作量而劝诱原本无罪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还劝说当事人或其亲属借贷用于“退赃”,这不仅坑害了被告人,同时也损害了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个人的声誉!劝人“认罪认罚”,都是些伪律师——与其说是来辩护,其实就是“碰瓷”!
不管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如何,但毋庸讳言,“认罪认罚”制度客观上已经沦落为一个很坏的制度——它既违反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事诉讼原则,又给被告人增加了“自证其罪”的义务。可以说,目前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无一是处。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往往成为公诉机关威胁、拿捏被告人,掩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掩饰程序违法的主要手段和工具,破坏了法治建设。
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检法机关,不认罪认罚很难。
认罪认罚制度唯一的“好处”就是,办案部门可以省力和推卸责任,省力:不去费力的查找证据;推责,判了罚了都是自己认的,所以办案机关没有责任。这样的制度没有科学性,是法治的悲哀!
#佛教[超话]#每个人对人事物的认知各不相同,也就有了人们闲来无事时,总是会说长道短,不经意间,有时会因误会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痛苦而至。现实生活中,你未必能体会到别人的想法和感受,所以也就不要盲目的推断和猜测别人的行为和思想,一切的一切都在各自的因果轮回循环之中,谁也无法改变,唯一能改变的,就是改变自己的心态,去面对一切。生活中,你无法改变别人,也没必要去改变他人,因为时间久了,你会发现一切都是徒劳。生活的痛苦之源,就在你是用错误的方式而生活,唯独只有改变自己,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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