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理念|2020年度丽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出炉,你家的物业上榜了吗?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和《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丽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2020〕-55)要求,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202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经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报送,现公布全市示范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参考。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和《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丽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2020〕-55)要求,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202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经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报送,现公布全市示范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参考。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国采续标方案出台后,山东、陕西照此落地,其余各省呢?
山东、陕西国采续约规则其核心内容与国家版基本保持一致。我们预测,后续地方细则出台基本按照以下规律:
不变的是:原则、分类接续方式(询价时的1.5倍)
可变的是:报量、接续带量部分的比例、分配方式,信用评价的具体操作(综合评价)、基金预付比例等
11月15日,山东省就《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112)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开展第一批国采25个品种以及第三批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进行续约工作。
《意见稿》明确续约采用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方式。对于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开展询价。
以上一轮山东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最基准,全国最高中选价为上线,按10%幅度由低到高确定价格梯段,由企业选择梯段价格自主申报,按企业申报的梯段价格和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在同梯段价格申报企业中,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山东上轮中选价≤全国最低价1.5倍,以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
山东上轮中选价>全国最低价1.5倍,以上一轮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
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山东已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低于上一轮山东最低中选价10%且近一年有实际供应的品种采用竞价方式。
企业自主报价,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选择第二家申报企业,接受中选价格的,即为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此外,陕西省国采续约综合评分指标(征求意见)也在业内传出。文件明确将从药品质量(30分)、供应保障能力(25分)、科研创新能力(10分)、市场信誉(15分)、价格分(20分)五个综合指标进行那个评分(具体见文末附图)。
此前,业界曾流出一份陕西省发布的续标方案,对国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的续标,陕西明确要求: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过评、原研、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
陕西上一轮中选价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的,其价格区间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
而广东牵头的13省集采联盟,对国采第一批、第三批续约则是采取了另一个工作思路:按通用名、剂型、规格,将所有品种(含原研、参比制剂及过评、未过评)全部纳入采购,按过评与否及采购量大小划分为A(采购量占比达前80%的过评品种)、B(采购量占比后20%的未过评品种)、C(未过评品种)三个采购单元,并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存量部分分为两个梯级,按P1/P2两个报价来确定中厂家及价格,并与此确定采购量。
广东对国采续约的采购思路,在国家接续文件的基础上有创新,对原有的在销品种基本保持了原有市场格局,但总体采购规模及价格,通过集采将同步降低。相关分析可看:广东13省联盟集采45个品种报量全分析(上)
图片
下面来看看此次山东国采续约规则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结合上一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上报确定。
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为基数的60%;
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为基数的70%。
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采购周期
(一)本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品种范围: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
询价采购方式:
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价1.5倍的,以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价1.5倍的,以上一轮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按10%幅度由低到高确定价格梯段,由企业选择梯段价格自主申报,按企业申报的梯段价格和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在同梯段价格申报企业中,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竞价采购品种范围:
询价未产生拟中选企业的品种;
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的品种;
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已有非中选产品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2021年10月31日的挂网价格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格10%且近一年(2021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有实际供应的品种。
竞价采购方式:企业自主报价,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询价未产生中选结果的品种除外),以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最小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其申报价格为中选价格。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
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选择第二家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的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接受中选价格的,即为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如询价药品最低梯段价格有2家及以上企业申报,或竞价药品出现2家及以上企业相同最低价申报,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的采购品种供应配送、产品质量、临床反映情况进行评估投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投票权重按10:3:1比例确定,按照医疗机构投票数由高到低确定企业入围顺位。
逾期未投票的医疗机构,视同认可投票结果。得票数相同时,2020.11.1至2021.10.31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多的申报企业入围顺位优先;采购数量也相同时,覆盖医疗机构数量多的申报企业入围顺位优先。
供应地区确认
同品种拟中选企业2家的,由拟中选企业按照顺位以市为单位分别选择供货地区。从第一顺位企业开始交替选择,每个拟中选企业每次选择1个地区,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地区选择确认完毕。轮到选择时,拟中选企业必须做出确认,不得弃权,否则视同放弃拟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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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陕西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指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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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山东、陕西国采续约规则其核心内容与国家版基本保持一致。我们预测,后续地方细则出台基本按照以下规律:
不变的是:原则、分类接续方式(询价时的1.5倍)
可变的是:报量、接续带量部分的比例、分配方式,信用评价的具体操作(综合评价)、基金预付比例等
11月15日,山东省就《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112)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开展第一批国采25个品种以及第三批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进行续约工作。
《意见稿》明确续约采用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方式。对于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开展询价。
以上一轮山东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最基准,全国最高中选价为上线,按10%幅度由低到高确定价格梯段,由企业选择梯段价格自主申报,按企业申报的梯段价格和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在同梯段价格申报企业中,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山东上轮中选价≤全国最低价1.5倍,以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
山东上轮中选价>全国最低价1.5倍,以上一轮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
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山东已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低于上一轮山东最低中选价10%且近一年有实际供应的品种采用竞价方式。
企业自主报价,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选择第二家申报企业,接受中选价格的,即为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此外,陕西省国采续约综合评分指标(征求意见)也在业内传出。文件明确将从药品质量(30分)、供应保障能力(25分)、科研创新能力(10分)、市场信誉(15分)、价格分(20分)五个综合指标进行那个评分(具体见文末附图)。
此前,业界曾流出一份陕西省发布的续标方案,对国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的续标,陕西明确要求: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过评、原研、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
陕西上一轮中选价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的,其价格区间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
而广东牵头的13省集采联盟,对国采第一批、第三批续约则是采取了另一个工作思路:按通用名、剂型、规格,将所有品种(含原研、参比制剂及过评、未过评)全部纳入采购,按过评与否及采购量大小划分为A(采购量占比达前80%的过评品种)、B(采购量占比后20%的未过评品种)、C(未过评品种)三个采购单元,并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存量部分分为两个梯级,按P1/P2两个报价来确定中厂家及价格,并与此确定采购量。
广东对国采续约的采购思路,在国家接续文件的基础上有创新,对原有的在销品种基本保持了原有市场格局,但总体采购规模及价格,通过集采将同步降低。相关分析可看:广东13省联盟集采45个品种报量全分析(上)
图片
下面来看看此次山东国采续约规则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结合上一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上报确定。
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为基数的60%;
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为基数的70%。
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采购周期
(一)本次药品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品种范围: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
询价采购方式:
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价1.5倍的,以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价1.5倍的,以上一轮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为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为上限),按10%幅度由低到高确定价格梯段,由企业选择梯段价格自主申报,按企业申报的梯段价格和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在同梯段价格申报企业中,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竞价采购品种范围:
询价未产生拟中选企业的品种;
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的品种;
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已有非中选产品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2021年10月31日的挂网价格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格10%且近一年(2021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有实际供应的品种。
竞价采购方式:企业自主报价,申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格(询价未产生中选结果的品种除外),以采购品种目录中同品种最小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单位可比价”最低的为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其申报价格为中选价格。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确定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
经第一顺位拟中选企业同意,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选择第二家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的按入围顺位排名确定),接受中选价格的,即为第二顺位拟中选企业。
如询价药品最低梯段价格有2家及以上企业申报,或竞价药品出现2家及以上企业相同最低价申报,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的采购品种供应配送、产品质量、临床反映情况进行评估投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投票权重按10:3:1比例确定,按照医疗机构投票数由高到低确定企业入围顺位。
逾期未投票的医疗机构,视同认可投票结果。得票数相同时,2020.11.1至2021.10.31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多的申报企业入围顺位优先;采购数量也相同时,覆盖医疗机构数量多的申报企业入围顺位优先。
供应地区确认
同品种拟中选企业2家的,由拟中选企业按照顺位以市为单位分别选择供货地区。从第一顺位企业开始交替选择,每个拟中选企业每次选择1个地区,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所有地区选择确认完毕。轮到选择时,拟中选企业必须做出确认,不得弃权,否则视同放弃拟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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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陕西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指标(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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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水泵触电死亡,南阳法院判决……】#南阳身边事# 桐柏县一男子在电商平台上购买水泵抽水,却因水泵漏电导致触电死亡,家属将电商平台、销售商和厂家诉至法院,三方均辩称不应担责。近日,该案经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但男子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由此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3万元,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11”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网购时要充分了解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水泵漏电导致使用人意外死亡
2020年5月31日,桐柏县月河镇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他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水泵漏电,遭到电击。郭某的妻子唐女士立即叫救护车将丈夫送往桐柏县中心医院,但抢救无效,郭某死亡。桐柏县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郭某死亡是电击所致。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证明也显示,法医判定郭某系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唐女士回忆说,水泵是郭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某电商平台花220元购买的,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月河镇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过程。事发后,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水泵,左手食指上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家属怀疑是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
为了验证水泵是否漏电,唐女士家人尝试把水泵又放进井里,试了一下水泵,不出水,所以又把水泵提上来,结果发现水泵本身是带电的。唐女士认为,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电,而且闸刀在漏电后也没有及时断电,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唐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被告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无奈之下,唐女士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露,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连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经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系假冒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且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追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责任。综合认定,生产厂家应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的70%,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超过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该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他们作为第三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因此三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郭某家属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瑕疵或者错误,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该水泵2处漏电,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水泵使用作废的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基于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水泵存在产品缺陷。该水泵机身上标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属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行为,属于欺诈,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关于电商平台和平台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是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并非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任,所以消费者认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均是符合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资质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未能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销售的是假冒商标商品,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制止,因此,一审判决电商平台、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轻重程度,酌定生产厂家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当天,一并向某知名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电商平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监控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形成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长效机制。
法官提醒:消费应理性 网购需谨慎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到了,群众在网购时要充分了解网购存在的各类风险,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对于众多店铺推出的“预售活动”,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要妥善保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阳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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