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本身就不是一个平等的双方合同!
烂尾后才知道:
卖地的没责任,
卖房的没责任,
发放贷款的没责任,
所有的责任都是买房人。
合同到期不交房没人管,
开发商停工没人管,
开发商表演施工工没人管,
不还款马上给你上征信,
凭什么,所有的责任都让购房者承担?
目前的购房合同,房市好的时候,房价一路走高的时候还好,问题还不明显。房市萎缩时,对购房人不利的问题通通暴露。
难道购房合同只是约束购房人?!#房价##房地产##房产#
烂尾后才知道:
卖地的没责任,
卖房的没责任,
发放贷款的没责任,
所有的责任都是买房人。
合同到期不交房没人管,
开发商停工没人管,
开发商表演施工工没人管,
不还款马上给你上征信,
凭什么,所有的责任都让购房者承担?
目前的购房合同,房市好的时候,房价一路走高的时候还好,问题还不明显。房市萎缩时,对购房人不利的问题通通暴露。
难道购房合同只是约束购房人?!#房价##房地产##房产#
山东青岛,老人在2000年的时候,将房子赠与给了外甥,但是没有过户。后来,老人要求外甥将房子还给他,却遭到了外甥的拒绝,于是,老人瞒着外甥将房子以70万的价格给卖了,这可把外甥给气坏了。
外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人李某某和买房人王女士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定两人的购房合同无效。
然而,老人李某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这房子本来就是他的,也是登记在他名下,他凭什么不能卖,可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李某某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据吴先生说,早在2000年的时候,他还没有结婚,于是,他的舅舅李某某和舅妈一起去做了一份公证,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吴先生。
从那以后,吴先生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一直生活至今,房子虽然还登记在舅舅李某某的名下,但实际上,房子已经归吴先生所有了。
而让人奇怪的是,在2018年9月的时候,李某某突然将外甥吴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吴先生将房子还给他。
而在庭审中,吴先生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赠与合同,以此证明,房子已经归他了,不过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时候,李某某突然撤诉了。
接着,2018年11月,李某某找到王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将房子过户到了王女士的名下。
与此同时,在2019年10月21日,吴先生起诉舅舅李某某房屋确权,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房子归吴先生所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接着到了2020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登记人王女士起诉吴先生,要求吴先生腾房。
在庭审中,吴先生反诉王女士,主张王女士和李某某两人购房的过程,属于恶意串通,理由有两点,1,王女士买房之前,却没有去实地看房,这不符合常理。2,王女士买房之后,也没有去看房,而是直接起诉,这说明王女士在买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子是由吴先生在居住使用。
对此,王女士反驳的理由是,1,她因为行动不便,所以没去看房。2,她买房是为了日后拆迁,所以无需看房。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类案件应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应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善意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标的物的认知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建立买卖合意的前提,对标的物的基本认知包括标的物属性、质量、对价等基本内容。
而在本案中,王女士和李某某购房的整个过程,存在诸多疑点:
1,一般人在买房的时候,会先去看房,对房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这是大多数人的基本常识,而王女士却对房屋的状况不明、合理对价不明确的前提下,即签订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
2,王女士主张自己行动不便,而实际上是,王女士一直在做生意,不可能行动不便,此处存疑。
3,李某某和王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吴先生在占有使用房屋是知情的,其行为,恶意侵犯了吴先生的权利,且李某某亦知情吴先生占有房屋的状态将导致其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其对涉案房屋的买卖,缺少诚信,缺乏善意。
4,王女士在未从李某某处获得房屋交付的情况下,立即起诉吴先生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可见王女士对房屋占有主体为吴先生而非李某某亦是知情的,但其放任可能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侵犯,亦缺乏善意。
5,王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70万购房款,全都是一个叫王某霞的人,通过分次转账的形式,转到王女士名下,然后王女士又将钱转给李某某作为购房款,可见购房资金并非出自王女士本人。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和李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王女士和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2年8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王女士购房的行为,属于恶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与之相对的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劝解大家,不要自作聪明,大家明白了吗?
(本案例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房产##社会#
外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人李某某和买房人王女士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定两人的购房合同无效。
然而,老人李某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这房子本来就是他的,也是登记在他名下,他凭什么不能卖,可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李某某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据吴先生说,早在2000年的时候,他还没有结婚,于是,他的舅舅李某某和舅妈一起去做了一份公证,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了吴先生。
从那以后,吴先生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一直生活至今,房子虽然还登记在舅舅李某某的名下,但实际上,房子已经归吴先生所有了。
而让人奇怪的是,在2018年9月的时候,李某某突然将外甥吴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吴先生将房子还给他。
而在庭审中,吴先生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赠与合同,以此证明,房子已经归他了,不过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时候,李某某突然撤诉了。
接着,2018年11月,李某某找到王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将房子过户到了王女士的名下。
与此同时,在2019年10月21日,吴先生起诉舅舅李某某房屋确权,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房子归吴先生所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接着到了2020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登记人王女士起诉吴先生,要求吴先生腾房。
在庭审中,吴先生反诉王女士,主张王女士和李某某两人购房的过程,属于恶意串通,理由有两点,1,王女士买房之前,却没有去实地看房,这不符合常理。2,王女士买房之后,也没有去看房,而是直接起诉,这说明王女士在买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子是由吴先生在居住使用。
对此,王女士反驳的理由是,1,她因为行动不便,所以没去看房。2,她买房是为了日后拆迁,所以无需看房。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类案件应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应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善意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标的物的认知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建立买卖合意的前提,对标的物的基本认知包括标的物属性、质量、对价等基本内容。
而在本案中,王女士和李某某购房的整个过程,存在诸多疑点:
1,一般人在买房的时候,会先去看房,对房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这是大多数人的基本常识,而王女士却对房屋的状况不明、合理对价不明确的前提下,即签订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
2,王女士主张自己行动不便,而实际上是,王女士一直在做生意,不可能行动不便,此处存疑。
3,李某某和王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吴先生在占有使用房屋是知情的,其行为,恶意侵犯了吴先生的权利,且李某某亦知情吴先生占有房屋的状态将导致其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其对涉案房屋的买卖,缺少诚信,缺乏善意。
4,王女士在未从李某某处获得房屋交付的情况下,立即起诉吴先生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可见王女士对房屋占有主体为吴先生而非李某某亦是知情的,但其放任可能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侵犯,亦缺乏善意。
5,王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70万购房款,全都是一个叫王某霞的人,通过分次转账的形式,转到王女士名下,然后王女士又将钱转给李某某作为购房款,可见购房资金并非出自王女士本人。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和李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王女士和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2年8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王女士购房的行为,属于恶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与之相对的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劝解大家,不要自作聪明,大家明白了吗?
(本案例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房产##社会#
【通知!这项业务办理延长至10月15日】
用热状态变更延期通知
尊敬的热用户:
您好!
因疫情影响,本采暖期停供与恢复供热业务办理截止时间由原来2022年9月20日延长至2022年10月15日,请热用户携带用热信息卡或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身份证到我公司收费大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热用户到收费大厅办理相关业务需戴好N95口罩,按要求出示吉祥码方可进入办理,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宽城管辖区域:
缴费地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兴路与嘉润路交会儿童福利院后(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费大厅)
乘车路线:乘148或178至邱家小区下车前行200米、嘉润路左行300米
客服中心电话:0431-88880101
北湖区管辖区域:
缴费地址:和安街与大学城路交会东行100米(临英才学校方向万科溪望荟)
客服中心电话:0431-85957777
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2022.9.16
来源: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微信
用热状态变更延期通知
尊敬的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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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到收费大厅办理相关业务需戴好N95口罩,按要求出示吉祥码方可进入办理,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宽城管辖区域:
缴费地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兴路与嘉润路交会儿童福利院后(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费大厅)
乘车路线:乘148或178至邱家小区下车前行200米、嘉润路左行300米
客服中心电话:0431-88880101
北湖区管辖区域:
缴费地址:和安街与大学城路交会东行100米(临英才学校方向万科溪望荟)
客服中心电话:0431-85957777
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2022.9.16
来源: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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