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一切的黑洞竟然也有“压力”
研究者基于量子引力的有效场论方法,利用沃尔德熵公式计算黑洞熵的量子引力修正,结果发现黑洞除了有温度外,对外界还会有压强。这种压强的效应极微弱,以太阳大小的黑洞来说,产生的压强只有地球大气压强的10—46倍。
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压力。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深邃宇宙中,就连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也有“压力”。
近日,一项最新研究表明,来自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的物理学家发现,黑洞实际上是更复杂的热力学系统,不仅有温度,还有压力。这是科学家首次发现黑洞有压力,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于《物理评论D》。
为何黑洞也有压力?此次研究人员是如何发现这一特性的?未来又应该如何验证?带着这些问题,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物理学系副教授、引力物理专家张宏宝。
黑洞从假说到显露“真容”
作为20世纪物理学界最重要的假说之一,黑洞让物理学家和天文爱好者都十分着迷。
早在1783年,英国地理学家约翰·米歇尔就提出,宇宙中可能存在一种天体,其密度大到连光都无法逃逸。1915年,爱因斯坦在广义相对论中提出某些大质量恒星会演化为巨大的引力场。1916年,德国天文学家卡尔·史瓦西的计算结果表明,如果大量物质集中于空间一点,其产生的引力可以让光也无法逃脱。1968年,美国天体物理学家约翰·阿奇博尔德·惠勒正式提出了“黑洞”一词。
然而,由于黑洞无法被直接观测到,人类只能凭借一些间接的方式,例如借由其他物体的轨迹或被吸入物体的信息来证明黑洞的存在,并依据这些信息对黑洞进行研究。
随着科普和科幻作品的流行,黑洞已经成为大众最熟知的科学概念之一,黑洞的“神秘属性”也刺激着人们对于宇宙的好奇心。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科学家围绕黑洞的相关特征提出了大量的假说,但时至今日,黑洞仍有许多谜团待解。
2019年4月,经过200多名科研人员历时10余年的努力,人类才终于拍到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这在黑洞研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奇怪”的数字揭示黑洞压力
即便见过了黑洞的“颜值”,人类仍然对黑洞的属性知之甚少。不过,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家正在不断获得新的发现,这些研究成果也让黑洞的科学形象越来越“丰满”。
事实上,早在1974年,著名物理学家霍金就已提出假说,认为黑洞能够不断向环境辐射热量,具有类似黑体的辐射光谱,即“霍金辐射”。这就意味着,黑洞应当有温度,而且黑洞最终会完全蒸发。根据霍金的理论,黑洞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虚无,而是会发射粒子,即散发出热辐射。霍金相信这种辐射最终会使黑洞失去足够的能量和质量,导致其最终消失。
在过去2年当中,已有多项研究对霍金的该项假说进行了探讨。例如2019年以色列理工学院的科学家利用“玻色—爱因斯坦凝聚”状态的极冷气体来模拟黑洞的事件视界(即黑洞的一个看不见的时空边界,任何东西都无法从事件视界内部逃脱)。在这次实验当中,科学家观测到了“霍金辐射”。
而在此次最新研究中,2位来自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的物理学家泽维尔·卡尔梅以及福克特·凯普斯教授所领导的研究团队在对史瓦西黑洞(一种最常见的黑洞模型)的熵进行量子引力校正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数字。随后,研究人员意识到他们所看到的数字代表的物理行为正是一种压力——黑洞也会对其周围的空间施加压强。
研究者基于量子引力的有效场论方法,利用沃尔德熵公式计算黑洞熵的量子引力修正,结果发现黑洞除了有温度外,对外界还会有压强。这种压力的效应极微弱,以太阳大小的黑洞来说,产生的压强只有地球大气压强的10—46倍。不过,研究者也表示,目前还不清楚造成这种压力更深层次的原因。
“发现黑洞压力”研究也有不足
对于此次最新研究,张宏宝解读说,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刚刚发表的这篇研究论文属于一个中规中矩的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突破,而且还存在两个较大的问题。其一是我们还没有一个完备的量子引力理论。如前文所述,该计算是在有效场论下的计算结果,当熵获得了量子修正,也许它的质量也获得了量子修正,这样那个所谓的黑洞压力就不存在了,但热力学第一定律依然正确;其二,即使最终可以把这个量子修正解释为黑洞压力的存在,其具备可观测的效应很小,因而缺乏观测价值。在该成果同其他理论的对话当中,这两点不足会有较大影响。
张宏宝表示,在天文物理学、宇宙学研究当中,物理学和数学之间、可观测和不可观测现象之间的各种对话和碰撞普遍存在。科学研究需要建立在严谨的方法论基础之上,人类认知的拓展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单个研究很难具备决定性的意义。“在数学公式中发现黑洞压力”是一个有趣的发现,但也只是一个小小尝试。正是在这些不间断的探索当中,黑洞的形象逐渐走向“丰满”,其轮廓也愈加清晰。对于真正的科学家来说,“发现黑洞”是一项长期持续的,而非一次性的工作。
延伸阅读
史瓦西黑洞:“寻常”的黑洞模型
此次的最新研究发现是建立在史瓦西黑洞假说的基础之上。
1916年,德国天文学家、物理学家史瓦西提出了史瓦西黑洞假说,将史瓦西黑洞设定为一个不带电、不自旋的黑洞,黑洞中心为奇点,黑洞的外圈为事件视界,又称史瓦西半径。史瓦西黑洞又被称为“寻常黑洞”,其本身只是一种假说模型,并不能代表现实当中黑洞的真实面貌。
在史瓦西黑洞假说当中,还有一个等同概念叫做史瓦西度规,即史瓦西于1915年针对广义相对论的核心方程——爱因斯坦场方程——关于球状物质分布的解。史瓦西度规是爱因斯坦场方程最一般的真空解,这个解就是史瓦西黑洞。换言之,史瓦西黑洞和史瓦西度规,就是同一事物在物理和数学领域的不同模型形式。正如史瓦西本人在1913年当选德国科学院院士时说的“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是同向前行的,无所谓谁落在后面,也无所谓谁在前头并施以援手……数学、物理学、天文学构成了一个‘知识’,只能作为一个完美的整体而被理解。”
当然,除史瓦西以外,其他科学家也提出了一些黑洞模型。例如一种同时带有角动量和电荷的黑洞假说,叫做克尔—纽曼黑洞,相比于静态的史瓦西黑洞,克尔—纽曼黑洞更接近于实际的黑洞。
来源:科技日报
研究者基于量子引力的有效场论方法,利用沃尔德熵公式计算黑洞熵的量子引力修正,结果发现黑洞除了有温度外,对外界还会有压强。这种压强的效应极微弱,以太阳大小的黑洞来说,产生的压强只有地球大气压强的10—46倍。
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压力。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深邃宇宙中,就连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也有“压力”。
近日,一项最新研究表明,来自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的物理学家发现,黑洞实际上是更复杂的热力学系统,不仅有温度,还有压力。这是科学家首次发现黑洞有压力,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于《物理评论D》。
为何黑洞也有压力?此次研究人员是如何发现这一特性的?未来又应该如何验证?带着这些问题,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物理学系副教授、引力物理专家张宏宝。
黑洞从假说到显露“真容”
作为20世纪物理学界最重要的假说之一,黑洞让物理学家和天文爱好者都十分着迷。
早在1783年,英国地理学家约翰·米歇尔就提出,宇宙中可能存在一种天体,其密度大到连光都无法逃逸。1915年,爱因斯坦在广义相对论中提出某些大质量恒星会演化为巨大的引力场。1916年,德国天文学家卡尔·史瓦西的计算结果表明,如果大量物质集中于空间一点,其产生的引力可以让光也无法逃脱。1968年,美国天体物理学家约翰·阿奇博尔德·惠勒正式提出了“黑洞”一词。
然而,由于黑洞无法被直接观测到,人类只能凭借一些间接的方式,例如借由其他物体的轨迹或被吸入物体的信息来证明黑洞的存在,并依据这些信息对黑洞进行研究。
随着科普和科幻作品的流行,黑洞已经成为大众最熟知的科学概念之一,黑洞的“神秘属性”也刺激着人们对于宇宙的好奇心。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科学家围绕黑洞的相关特征提出了大量的假说,但时至今日,黑洞仍有许多谜团待解。
2019年4月,经过200多名科研人员历时10余年的努力,人类才终于拍到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这在黑洞研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奇怪”的数字揭示黑洞压力
即便见过了黑洞的“颜值”,人类仍然对黑洞的属性知之甚少。不过,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科学家正在不断获得新的发现,这些研究成果也让黑洞的科学形象越来越“丰满”。
事实上,早在1974年,著名物理学家霍金就已提出假说,认为黑洞能够不断向环境辐射热量,具有类似黑体的辐射光谱,即“霍金辐射”。这就意味着,黑洞应当有温度,而且黑洞最终会完全蒸发。根据霍金的理论,黑洞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虚无,而是会发射粒子,即散发出热辐射。霍金相信这种辐射最终会使黑洞失去足够的能量和质量,导致其最终消失。
在过去2年当中,已有多项研究对霍金的该项假说进行了探讨。例如2019年以色列理工学院的科学家利用“玻色—爱因斯坦凝聚”状态的极冷气体来模拟黑洞的事件视界(即黑洞的一个看不见的时空边界,任何东西都无法从事件视界内部逃脱)。在这次实验当中,科学家观测到了“霍金辐射”。
而在此次最新研究中,2位来自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的物理学家泽维尔·卡尔梅以及福克特·凯普斯教授所领导的研究团队在对史瓦西黑洞(一种最常见的黑洞模型)的熵进行量子引力校正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数字。随后,研究人员意识到他们所看到的数字代表的物理行为正是一种压力——黑洞也会对其周围的空间施加压强。
研究者基于量子引力的有效场论方法,利用沃尔德熵公式计算黑洞熵的量子引力修正,结果发现黑洞除了有温度外,对外界还会有压强。这种压力的效应极微弱,以太阳大小的黑洞来说,产生的压强只有地球大气压强的10—46倍。不过,研究者也表示,目前还不清楚造成这种压力更深层次的原因。
“发现黑洞压力”研究也有不足
对于此次最新研究,张宏宝解读说,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刚刚发表的这篇研究论文属于一个中规中矩的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突破,而且还存在两个较大的问题。其一是我们还没有一个完备的量子引力理论。如前文所述,该计算是在有效场论下的计算结果,当熵获得了量子修正,也许它的质量也获得了量子修正,这样那个所谓的黑洞压力就不存在了,但热力学第一定律依然正确;其二,即使最终可以把这个量子修正解释为黑洞压力的存在,其具备可观测的效应很小,因而缺乏观测价值。在该成果同其他理论的对话当中,这两点不足会有较大影响。
张宏宝表示,在天文物理学、宇宙学研究当中,物理学和数学之间、可观测和不可观测现象之间的各种对话和碰撞普遍存在。科学研究需要建立在严谨的方法论基础之上,人类认知的拓展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单个研究很难具备决定性的意义。“在数学公式中发现黑洞压力”是一个有趣的发现,但也只是一个小小尝试。正是在这些不间断的探索当中,黑洞的形象逐渐走向“丰满”,其轮廓也愈加清晰。对于真正的科学家来说,“发现黑洞”是一项长期持续的,而非一次性的工作。
延伸阅读
史瓦西黑洞:“寻常”的黑洞模型
此次的最新研究发现是建立在史瓦西黑洞假说的基础之上。
1916年,德国天文学家、物理学家史瓦西提出了史瓦西黑洞假说,将史瓦西黑洞设定为一个不带电、不自旋的黑洞,黑洞中心为奇点,黑洞的外圈为事件视界,又称史瓦西半径。史瓦西黑洞又被称为“寻常黑洞”,其本身只是一种假说模型,并不能代表现实当中黑洞的真实面貌。
在史瓦西黑洞假说当中,还有一个等同概念叫做史瓦西度规,即史瓦西于1915年针对广义相对论的核心方程——爱因斯坦场方程——关于球状物质分布的解。史瓦西度规是爱因斯坦场方程最一般的真空解,这个解就是史瓦西黑洞。换言之,史瓦西黑洞和史瓦西度规,就是同一事物在物理和数学领域的不同模型形式。正如史瓦西本人在1913年当选德国科学院院士时说的“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是同向前行的,无所谓谁落在后面,也无所谓谁在前头并施以援手……数学、物理学、天文学构成了一个‘知识’,只能作为一个完美的整体而被理解。”
当然,除史瓦西以外,其他科学家也提出了一些黑洞模型。例如一种同时带有角动量和电荷的黑洞假说,叫做克尔—纽曼黑洞,相比于静态的史瓦西黑洞,克尔—纽曼黑洞更接近于实际的黑洞。
来源:科技日报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刑事和解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近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机制,调解了一起因日常琐事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彰显司法透明,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我院对该起刑事和解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刘晓勇副检察长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侦查机关原案件承办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和被害人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张某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冯某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没有伤人故意,既不认罪也不赔偿,而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求从严惩处。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查找关键证人,展开多次询问,最终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生活琐事纠纷引发,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行,且在同一巷子内做生意,对此案机械的一诉了之,可能激化矛盾,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诉求更得不到解决。为了缓解双方矛盾,修复邻里关系,达到“多赢”的效果,办案人员通过联系侦查人员,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难点,找准症结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耐心地释法说理,讲解政策,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案件吃准说透。犯罪嫌疑人冯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到位。受害人张某也从不愿原谅犯罪嫌疑人冯某转变为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并主动在赔偿金方面作出较大让步,自愿与冯某达成和解,同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采信,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冯某夫妇当场向被害人鞠躬道歉。被害人张某对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对其拟不起诉无异议。侦查机关原承办人认为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消除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案件事实证据、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理由及双方意见后,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现已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冯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效果
“此次听证会召开短小精干,从以人为本方面考虑,有利于社会矛盾修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新理念,这样的办案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彰显司法正义和人文关怀。”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给予高度评价。
“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做法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使参加者通过程序公正坚信实体公正,口服心服,从而真正实现“阳光司法”。也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的精准性,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使涉案当事人重归和睦”。参与听证的人民调解员充分肯定此次听证会。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我院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很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优化案件公开听证程序,主动将检察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亲身体会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也能感受到司法办案的人性温情。(交口检察)
近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机制,调解了一起因日常琐事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彰显司法透明,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我院对该起刑事和解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刘晓勇副检察长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侦查机关原案件承办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和被害人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张某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冯某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没有伤人故意,既不认罪也不赔偿,而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求从严惩处。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查找关键证人,展开多次询问,最终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生活琐事纠纷引发,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行,且在同一巷子内做生意,对此案机械的一诉了之,可能激化矛盾,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诉求更得不到解决。为了缓解双方矛盾,修复邻里关系,达到“多赢”的效果,办案人员通过联系侦查人员,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难点,找准症结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耐心地释法说理,讲解政策,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案件吃准说透。犯罪嫌疑人冯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到位。受害人张某也从不愿原谅犯罪嫌疑人冯某转变为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并主动在赔偿金方面作出较大让步,自愿与冯某达成和解,同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采信,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冯某夫妇当场向被害人鞠躬道歉。被害人张某对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对其拟不起诉无异议。侦查机关原承办人认为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消除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案件事实证据、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理由及双方意见后,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现已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处理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冯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效果
“此次听证会召开短小精干,从以人为本方面考虑,有利于社会矛盾修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让我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新理念,这样的办案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彰显司法正义和人文关怀。”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给予高度评价。
“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做法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使参加者通过程序公正坚信实体公正,口服心服,从而真正实现“阳光司法”。也有效提升案件处理的精准性,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使涉案当事人重归和睦”。参与听证的人民调解员充分肯定此次听证会。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我院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很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优化案件公开听证程序,主动将检察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亲身体会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也能感受到司法办案的人性温情。(交口检察)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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