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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想当初还好申请增强了,本来以为有联系了还在纠结要不要做增强,实际有明显效果增强肯定是更好的,想着后面可能也有可能会和好,通过增强后不到七天我们真正的和好,并且感情持续很好,这就是七日和合成功的状态吧,感谢律令堂论坛师傅们量身打造七日和合法事相助挽回,时间确实让我们见证了律令堂的实力。原文出自律令堂预测风水茅山术道法易学玄学论坛网站#律令堂玄学##律令堂符咒##符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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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佛求生净土,
需否迴向?
善导大师在
《 观经四帖疏 》 的
「 深心释 」,
确认念佛
「 五正行 」 的
「 称名正行 」────
即一心专称彼佛,
为求生净土者的
「 正定之业 」,
其余四种正行,
即读诵、
观察、
礼拜、
赞供,
为求生净土者的
「 助业 」。
善导大师云 :
「 又就此正中,
復有二种 :
一者一心专念,
弥陀名号,
行住坐卧,
不问时节久近,
念念不捨者,
是名正定之业,
顺彼佛愿故。
若依礼诵等,
即名为助业。
「 除此正助二行以外,
自余诸善,
悉名
『 杂行 』。
若修前正、
助二行,
心常亲近,
忆念不断,
名为无间也。
若行后杂行,
即心常间断,
虽可迴向得生,
众名疏杂之行也。」
善导大师以正、
杂二行来判释利害得失,
其中杂行要迴向方可得生。
杂行者,
即 「 自余诸善 」,
包括定善散善、
修福修慧等。
反过来说,
正行就不用迴向而得生。
为何正行不用迴向而得生?
就往生极乐世界而言正、
杂二行
善导大师解释正行云 :
「 言正行者,
专依往生经行行者,
是名正行。」
即专门依据往生净土的经典来修行的,
这叫正行,
要以往生的经典为标准,
所以,
「 专依往生经 」
来修行的,
称为往生净土的正行。
不然,
就是杂行。
总之,
言正、
杂二行,
以往生极乐世界这件事情而言。
佛教言
「 正 」 者,
即正确方向,
对正目标,
纯正不杂。
这五种念佛正行专门引导求生净土者,
直接通往阿弥陀佛的极乐世界。
言 「 杂 」 者,
即杂而不纯正,
目标对不正,
方向有偏差,
行业夹杂余佛、
夹杂余行。
比如说,
修五戒十善,
本来和往生净土也扯不上关系,
五戒得人的果报,
十善得天的果报。
如今我不求那些了,
迴转过来向着西方极乐世界,
这叫
「 迴向求生 」,
所以杂余行者一定要迴向,
不迴向不可能往生。
又比如说,
念药师佛名,
与求生东方琉璃净土相应,
但与往生西方极乐净土扯不上直接关系。
如今行者不求东方琉璃净土,
欲迴转过来向着西方极乐净土,
所以杂余佛者亦要
「 迴向求生 」,
不迴向不可能往生。
正行就不必迴向,
顺彼佛愿故
那么,
就往生极乐世界这件事情而言,
正行要不要迴向呢?
按善导大师的说法,
正行就不必迴向。
甚么道理呢?
顺彼佛愿故!
「 顺 」 者,
顺从、
顺应、
相应。
称名是弥陀本愿所誓言的,
是弥陀本愿指定、
选定及约定之行业。
自余之行、
其他之法都不是弥陀本愿所誓,
是在弥陀本愿之中所没有的。
我们本来就为了往生极乐世界,
阿弥陀佛六字名号本来是为了我们要去往生,
我们愿意去往生,
阿弥陀佛誓愿接迎我们去往生。
称名与往生,
既是相应,
也是对口,
一拍即合。
如上文所说 :
「 称我名号,
必得往生 」
是必然和自然的因果关系,
称名正行自然成为往生之业,
不用迴向。
再者,
净土宗的根本义,
在于阿弥陀佛在因地修菩萨行时,
为众生发大愿,
修净业,
成佛土,
而且他现在还为众生兆载永劫,
积植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
迴施给念其名号的十方众生,
故名
「 他力迴向 」。
依本愿称念南无阿弥陀佛,
求生净土,
是不用迴向的。
阿弥陀佛迴向功德给我们,
使我们可以得生净土,
我们为何把念佛摄取的弥陀功德,
迴向
( 退回 )
给弥陀呢?
你退回弥陀功德,
拿甚麽功德去得生弥陀净土呢?
所以,
善导大师説称名正行,
求生净土,
乃是正定之业,
不用迴向,
此因
「 顺彼佛愿故 」。
佛愿者,
阿弥陀佛的第十八愿也。
至心迴向 ────
迴所修业,
向所去处
最后,
净土三经常劝行者 :
至心迴向,
此有何义。
此言发愿往生者必须有迴向发愿心。
至心迴向,
即一心迴愿,
有捨归之义。
按善导大师的至诚心释言,
迴者,
厌捨一切过去及现在,
在三界六道自作教他作,
一切定散二门之功德;
向者,
身口意三业向求阿弥陀佛及极乐世界。
简单来说,
善导大师云 :
迴所修业,
向所去处。
再简单一点,
迴娑婆向极乐,
是名
「 至心迴向 」,
并不是说 :
至心称念佛名,
迴向念佛功德,
庄严佛土,
求得往生。
如善导大师偈语 :
莫论弥陀摄不摄,
意在专心迴不迴,
但使迴心决定向,
临终华盖自来迎。
需否迴向?
善导大师在
《 观经四帖疏 》 的
「 深心释 」,
确认念佛
「 五正行 」 的
「 称名正行 」────
即一心专称彼佛,
为求生净土者的
「 正定之业 」,
其余四种正行,
即读诵、
观察、
礼拜、
赞供,
为求生净土者的
「 助业 」。
善导大师云 :
「 又就此正中,
復有二种 :
一者一心专念,
弥陀名号,
行住坐卧,
不问时节久近,
念念不捨者,
是名正定之业,
顺彼佛愿故。
若依礼诵等,
即名为助业。
「 除此正助二行以外,
自余诸善,
悉名
『 杂行 』。
若修前正、
助二行,
心常亲近,
忆念不断,
名为无间也。
若行后杂行,
即心常间断,
虽可迴向得生,
众名疏杂之行也。」
善导大师以正、
杂二行来判释利害得失,
其中杂行要迴向方可得生。
杂行者,
即 「 自余诸善 」,
包括定善散善、
修福修慧等。
反过来说,
正行就不用迴向而得生。
为何正行不用迴向而得生?
就往生极乐世界而言正、
杂二行
善导大师解释正行云 :
「 言正行者,
专依往生经行行者,
是名正行。」
即专门依据往生净土的经典来修行的,
这叫正行,
要以往生的经典为标准,
所以,
「 专依往生经 」
来修行的,
称为往生净土的正行。
不然,
就是杂行。
总之,
言正、
杂二行,
以往生极乐世界这件事情而言。
佛教言
「 正 」 者,
即正确方向,
对正目标,
纯正不杂。
这五种念佛正行专门引导求生净土者,
直接通往阿弥陀佛的极乐世界。
言 「 杂 」 者,
即杂而不纯正,
目标对不正,
方向有偏差,
行业夹杂余佛、
夹杂余行。
比如说,
修五戒十善,
本来和往生净土也扯不上关系,
五戒得人的果报,
十善得天的果报。
如今我不求那些了,
迴转过来向着西方极乐世界,
这叫
「 迴向求生 」,
所以杂余行者一定要迴向,
不迴向不可能往生。
又比如说,
念药师佛名,
与求生东方琉璃净土相应,
但与往生西方极乐净土扯不上直接关系。
如今行者不求东方琉璃净土,
欲迴转过来向着西方极乐净土,
所以杂余佛者亦要
「 迴向求生 」,
不迴向不可能往生。
正行就不必迴向,
顺彼佛愿故
那么,
就往生极乐世界这件事情而言,
正行要不要迴向呢?
按善导大师的说法,
正行就不必迴向。
甚么道理呢?
顺彼佛愿故!
「 顺 」 者,
顺从、
顺应、
相应。
称名是弥陀本愿所誓言的,
是弥陀本愿指定、
选定及约定之行业。
自余之行、
其他之法都不是弥陀本愿所誓,
是在弥陀本愿之中所没有的。
我们本来就为了往生极乐世界,
阿弥陀佛六字名号本来是为了我们要去往生,
我们愿意去往生,
阿弥陀佛誓愿接迎我们去往生。
称名与往生,
既是相应,
也是对口,
一拍即合。
如上文所说 :
「 称我名号,
必得往生 」
是必然和自然的因果关系,
称名正行自然成为往生之业,
不用迴向。
再者,
净土宗的根本义,
在于阿弥陀佛在因地修菩萨行时,
为众生发大愿,
修净业,
成佛土,
而且他现在还为众生兆载永劫,
积植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
迴施给念其名号的十方众生,
故名
「 他力迴向 」。
依本愿称念南无阿弥陀佛,
求生净土,
是不用迴向的。
阿弥陀佛迴向功德给我们,
使我们可以得生净土,
我们为何把念佛摄取的弥陀功德,
迴向
( 退回 )
给弥陀呢?
你退回弥陀功德,
拿甚麽功德去得生弥陀净土呢?
所以,
善导大师説称名正行,
求生净土,
乃是正定之业,
不用迴向,
此因
「 顺彼佛愿故 」。
佛愿者,
阿弥陀佛的第十八愿也。
至心迴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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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去处
最后,
净土三经常劝行者 :
至心迴向,
此有何义。
此言发愿往生者必须有迴向发愿心。
至心迴向,
即一心迴愿,
有捨归之义。
按善导大师的至诚心释言,
迴者,
厌捨一切过去及现在,
在三界六道自作教他作,
一切定散二门之功德;
向者,
身口意三业向求阿弥陀佛及极乐世界。
简单来说,
善导大师云 :
迴所修业,
向所去处。
再简单一点,
迴娑婆向极乐,
是名
「 至心迴向 」,
并不是说 :
至心称念佛名,
迴向念佛功德,
庄严佛土,
求得往生。
如善导大师偈语 :
莫论弥陀摄不摄,
意在专心迴不迴,
但使迴心决定向,
临终华盖自来迎。
【#以案说法# 丨被人冒名注册公司,笔迹鉴定还原真相-北流一男子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侵权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名下却突然有一家注册资本百万元的公司。莫名当了股东,是喜是忧?遇到此事的陈全为了自证做了笔迹鉴定,然后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用其姓名注册公司的相关人员诉至法院。
身份信息被冒用
2020年12月21日,北流的陈全无意中在网上查到自己是北流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流公司)的股东,且占股达49%。感觉蹊跷的陈全随即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档案,发现该公司2018年注册成立,公司登记材料里确有“陈全”字样的签名。
“这一看就不是我的笔迹。突然间名下就多了一家公司,还存续了好几年,太可怕了。”陈全说。
既然公司并非陈全本人成立,为什么注册公司时提交的材料里会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陈全”字样的签名呢?
陈全认为,自己的身份信息肯定是被伪造冒用了。
为了弄清真相,陈全找到了北流公司注册材料中提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亦明和注册经办人王珊,与他们商量解决办法。但何亦明、王珊均称对此事不知情。
无奈之下,陈全于2021年1月22日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所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书中的“陈全”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5000元。
2021年1月2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上述材料里“陈全”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陈全将鉴定意见书提交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21年4月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陈全名下的公司登记。
公司得以撤销,陈全松了一口气。但他认为,何亦明与王珊冒用其身份注册公司,侵害了其姓名权。他为撤销公司的注册登记,四处奔波,笔迹鉴定费和误工费损失应由侵权的何亦明和王珊承担。
起诉冒用者索赔
何亦明与王珊拒绝对陈全进行赔偿。陈全一气之下,将何亦明与王珊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维权造成的损失9800元(鉴定费5000元+误工费4800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查明,王珊是专门从事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人员,其是按何亦明的要求整理成立公司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交由何亦明核对。何亦明随后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陈全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书等材料交给王珊,由其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办公司的营业执照。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被冒名行为本质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全根本没有投资或管理公司事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经营之实,而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何亦明在未取得陈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姓名,提交虚假的材料交由王珊办理公司登记。因此,何亦明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构成对陈全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应由何亦明承担。王珊没有过错,陈全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产生4800元误工费,但其为处理本次事件多次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往返南宁做笔迹鉴定,造成误工损失是事实,法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600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亦明赔偿鉴定费、误工费合计5600元给陈全;驳回陈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害姓名权应担责
何亦明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何亦明称,案涉公司的成立是经陈全同意及授权的。陈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是陈全本人和其妻子到北流亲自将本人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他。公司成立后,陈全妻子还在2018年5月帮忙租了新办公室办公室并安装了公司的门头招牌,租用办公室的租金也是陈全妻子支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院不予采信。
何亦明未经陈全同意,提供非陈全本人签字的申请材料,将陈全登记为案涉公司的股东,是对陈全姓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由何亦明负担陈全支出的鉴定费和误工费合计5600元,并无不当。
近日,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是民法典规定的重要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进行侵害。当前,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漏已经成为相对普遍现象,实践中,姓名被他人冒用于注册登记公司,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陷入各类纠纷,不仅影响被冒用者的名誉,还有可能使其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对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以及民事责任地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姓名权这一重要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为姓名被冒用于注册公司的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向:一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相关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二是向工商登记机关投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公司登记。三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转载时略有改动)(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钟小伶、陈榕秋、陈少华) https://t.cn/A6SDpXxT
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名下却突然有一家注册资本百万元的公司。莫名当了股东,是喜是忧?遇到此事的陈全为了自证做了笔迹鉴定,然后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用其姓名注册公司的相关人员诉至法院。
身份信息被冒用
2020年12月21日,北流的陈全无意中在网上查到自己是北流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流公司)的股东,且占股达49%。感觉蹊跷的陈全随即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档案,发现该公司2018年注册成立,公司登记材料里确有“陈全”字样的签名。
“这一看就不是我的笔迹。突然间名下就多了一家公司,还存续了好几年,太可怕了。”陈全说。
既然公司并非陈全本人成立,为什么注册公司时提交的材料里会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陈全”字样的签名呢?
陈全认为,自己的身份信息肯定是被伪造冒用了。
为了弄清真相,陈全找到了北流公司注册材料中提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亦明和注册经办人王珊,与他们商量解决办法。但何亦明、王珊均称对此事不知情。
无奈之下,陈全于2021年1月22日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所对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书中的“陈全”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5000元。
2021年1月2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上述材料里“陈全”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陈全将鉴定意见书提交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21年4月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陈全名下的公司登记。
公司得以撤销,陈全松了一口气。但他认为,何亦明与王珊冒用其身份注册公司,侵害了其姓名权。他为撤销公司的注册登记,四处奔波,笔迹鉴定费和误工费损失应由侵权的何亦明和王珊承担。
起诉冒用者索赔
何亦明与王珊拒绝对陈全进行赔偿。陈全一气之下,将何亦明与王珊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维权造成的损失9800元(鉴定费5000元+误工费4800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查明,王珊是专门从事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人员,其是按何亦明的要求整理成立公司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交由何亦明核对。何亦明随后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陈全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任职书等材料交给王珊,由其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办公司的营业执照。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被冒名行为本质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全根本没有投资或管理公司事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经营之实,而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何亦明在未取得陈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姓名,提交虚假的材料交由王珊办理公司登记。因此,何亦明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构成对陈全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应由何亦明承担。王珊没有过错,陈全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产生4800元误工费,但其为处理本次事件多次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往返南宁做笔迹鉴定,造成误工损失是事实,法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600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亦明赔偿鉴定费、误工费合计5600元给陈全;驳回陈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害姓名权应担责
何亦明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全的全部诉讼请求。
何亦明称,案涉公司的成立是经陈全同意及授权的。陈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是陈全本人和其妻子到北流亲自将本人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他。公司成立后,陈全妻子还在2018年5月帮忙租了新办公室办公室并安装了公司的门头招牌,租用办公室的租金也是陈全妻子支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院不予采信。
何亦明未经陈全同意,提供非陈全本人签字的申请材料,将陈全登记为案涉公司的股东,是对陈全姓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由何亦明负担陈全支出的鉴定费和误工费合计5600元,并无不当。
近日,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是民法典规定的重要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进行侵害。当前,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漏已经成为相对普遍现象,实践中,姓名被他人冒用于注册登记公司,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陷入各类纠纷,不仅影响被冒用者的名誉,还有可能使其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对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以及民事责任地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姓名权这一重要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为姓名被冒用于注册公司的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向:一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相关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二是向工商登记机关投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公司登记。三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转载时略有改动)(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钟小伶、陈榕秋、陈少华) https://t.cn/A6SDpX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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