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仅7控卫拿过MVP:魔术师3次,库里纳什各2次
美媒Fadeaway World列出NBA历史上获得过常规赛MVP的控卫,其中魔术师约翰逊得过3次,斯蒂芬-库里和史蒂夫-纳什各2次,完整名单如下:
2016-17赛季:拉塞尔-威斯布鲁克(场均31.6分10.7篮板10.4助攻1.6抢断0.4盖帽)
2015-16赛季:斯蒂芬-库里(场均30.1分5.4篮板6.7助攻2.1抢断0.2盖帽)
2014-15赛季:斯蒂芬-库里(场均23.8分4.3篮板7.7助攻2.0抢断0.2盖帽)
2010-11赛季:德里克-罗斯(场均25.0分4.1篮板7.7助攻1.0抢断0.6盖帽)
2005-06赛季:史蒂夫-纳什(场均18.8分4.2篮板10.5助攻0.8抢断0.2盖帽)
2004-05赛季:史蒂夫-纳什(场均15.5分3.3篮板11.5助攻1.0抢断0.1盖帽)
1989-90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2.3分6.6篮板11.5助攻1.7抢断0.4盖帽)
1988-89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2.5分7.9篮板12.8助攻1.8抢断0.3盖帽)
1986-87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3.9分6.3篮板12.2助攻1.7抢断0.5盖帽)
1963-64赛季:奥斯卡-罗伯特森(场均31.4分9.9篮板11.0助攻)
1956-57赛季:鲍勃-库西(场均20.6分4.8篮板7.5助攻)
编辑: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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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Fadeaway World列出NBA历史上获得过常规赛MVP的控卫,其中魔术师约翰逊得过3次,斯蒂芬-库里和史蒂夫-纳什各2次,完整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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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赛季:斯蒂芬-库里(场均30.1分5.4篮板6.7助攻2.1抢断0.2盖帽)
2014-15赛季:斯蒂芬-库里(场均23.8分4.3篮板7.7助攻2.0抢断0.2盖帽)
2010-11赛季:德里克-罗斯(场均25.0分4.1篮板7.7助攻1.0抢断0.6盖帽)
2005-06赛季:史蒂夫-纳什(场均18.8分4.2篮板10.5助攻0.8抢断0.2盖帽)
2004-05赛季:史蒂夫-纳什(场均15.5分3.3篮板11.5助攻1.0抢断0.1盖帽)
1989-90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2.3分6.6篮板11.5助攻1.7抢断0.4盖帽)
1988-89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2.5分7.9篮板12.8助攻1.8抢断0.3盖帽)
1986-87赛季:魔术师约翰逊(场均23.9分6.3篮板12.2助攻1.7抢断0.5盖帽)
1963-64赛季:奥斯卡-罗伯特森(场均31.4分9.9篮板11.0助攻)
1956-57赛季:鲍勃-库西(场均20.6分4.8篮板7.5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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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新闻# 俄罗斯瓦格纳突击队指挥官阿列克谢.纳金阵亡,追授俄罗斯英雄称号,在斯大林格勒战役凯旋厅举行盛大葬礼!阿列克谢.纳金是一个真正的猛人,是一位拳击,举重和空手道高手。同时,还是,俄罗斯英雄,顿涅茨克英雄,卢甘斯克英雄三枚勋章获得者。
阿列克谢.纳金作为俄军参加过第2次车臣战争和格鲁吉亚战争,后来作为雇佣军参加了叙利亚战争和利比亚战争。
在俄乌战争当中,阿列克谢.纳金率领的瓦格纳雇佣军突击队永远打头阵,啃硬骨头。而不是像车臣武装那样基本都躲在后面。在5月初的战斗当中,冲锋陷阵的瓦格纳突击队指挥官阿列克谢.纳金就身负重伤。
经过几个月的抢救,刚刚恢复的阿列克谢.纳金就再次带领突击队出现在顿巴斯战场。最终在9月20日的一次战斗当中阵亡。
阿列克谢.纳金作为俄军参加过第2次车臣战争和格鲁吉亚战争,后来作为雇佣军参加了叙利亚战争和利比亚战争。
在俄乌战争当中,阿列克谢.纳金率领的瓦格纳雇佣军突击队永远打头阵,啃硬骨头。而不是像车臣武装那样基本都躲在后面。在5月初的战斗当中,冲锋陷阵的瓦格纳突击队指挥官阿列克谢.纳金就身负重伤。
经过几个月的抢救,刚刚恢复的阿列克谢.纳金就再次带领突击队出现在顿巴斯战场。最终在9月20日的一次战斗当中阵亡。
如何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出资后获得的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继而保障其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理想情形下,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得到支持。生活中股东往往具备多重身份,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利益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形下,部分股东的权利行使目的便超出了上述合理范围,从而具备了“不正当性”。
《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是指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代价,通过掌握公司相关会计信息并加以利用、传播,为股东自身或他人攫取利益的行为目的。“不正当目的”属于当事人主观的内在心理活动,实践中的证明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该规定虽未直接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作出详细说明,但却从“有合理根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两个方面给出了判断指引。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对具备“不正当目的”的客观情形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合理根据”需具备一定的客观表象,《公司法解释四》所列的上述特定情形,为股东客观行为具备“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初步参照。此外,对“不正当目的”进行合理认定还应结合“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进行考量,做到认定上的“质”与“量”兼备。
“合理根据”应以《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所列情形为判断标准
《公司法解释四》通过对客观情形进行列举并加以概括,旨在将证明对象类型化,从而降低当事人证明难度及法院的认定难度。
第一种情形“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赋予公司对此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即公司可通过章程或全体股东间的约定对该情形予以排除。在未有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情形下,实践中的判断重点应在于“主营业务”及“实质性竞争关系”:主营业务一般应依据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业务范围进行对比,此为形式层面之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则包含多种情形,仅从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判断,依据并不完备,在实践中,还应添加对主营业务独特性、业务涵盖区域以及客户群体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此为实质层面之判断。在实践的认定过程中,形式与实质要件缺一不可。
第二种情形“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着重审查,股东向他人通报相关公司信息后,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形与第二种类似,并在其基础上加入了限定条件,即“三年内”“曾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使该情形性质从或然性变为必然性,此变化使当事人及法院有了既往事实可循,“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难度大为降低,实践中此种情形下的认定障碍并不多见。
现实中的情形复杂多样,除此3种客观情形以外,《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4项进行了兜底规定,即“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对于兜底条款的理解,应紧扣前述3种情形,并结合立法目的,从客观行为的相似性、结果的同质性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要求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可能性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结果要件在《公司法》第33条、《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2项里被明确列出,但在除《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3项所列的必然情形外,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也蕴含了对该结果要件的内在要求。“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仅是一种可能性,损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对其的证明并非“是或否”的排他认定,而是在盖然性程度进行的单一维度延伸,实践中的判断尺度不统一、类案结果不一致。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除极个别证明事项外(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欺诈、胁迫),通用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标准。然而,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来讲,其本身便体现一种或然性。对于或然性的证明,既不能设置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不宜将标准设置过低,从而导致股东知情权的正常行使遇到阻碍。实践中,欲证明股东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一或然结论具有高度可能性,负有举证义务的公司只需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有较大可能(≥50%)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出资后获得的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继而保障其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理想情形下,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得到支持。生活中股东往往具备多重身份,若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利益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形下,部分股东的权利行使目的便超出了上述合理范围,从而具备了“不正当性”。
《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是指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代价,通过掌握公司相关会计信息并加以利用、传播,为股东自身或他人攫取利益的行为目的。“不正当目的”属于当事人主观的内在心理活动,实践中的证明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该规定虽未直接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作出详细说明,但却从“有合理根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两个方面给出了判断指引。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对具备“不正当目的”的客观情形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合理根据”需具备一定的客观表象,《公司法解释四》所列的上述特定情形,为股东客观行为具备“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初步参照。此外,对“不正当目的”进行合理认定还应结合“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进行考量,做到认定上的“质”与“量”兼备。
“合理根据”应以《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所列情形为判断标准
《公司法解释四》通过对客观情形进行列举并加以概括,旨在将证明对象类型化,从而降低当事人证明难度及法院的认定难度。
第一种情形“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赋予公司对此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即公司可通过章程或全体股东间的约定对该情形予以排除。在未有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情形下,实践中的判断重点应在于“主营业务”及“实质性竞争关系”:主营业务一般应依据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业务范围进行对比,此为形式层面之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则包含多种情形,仅从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判断,依据并不完备,在实践中,还应添加对主营业务独特性、业务涵盖区域以及客户群体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此为实质层面之判断。在实践的认定过程中,形式与实质要件缺一不可。
第二种情形“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着重审查,股东向他人通报相关公司信息后,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形与第二种类似,并在其基础上加入了限定条件,即“三年内”“曾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使该情形性质从或然性变为必然性,此变化使当事人及法院有了既往事实可循,“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难度大为降低,实践中此种情形下的认定障碍并不多见。
现实中的情形复杂多样,除此3种客观情形以外,《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4项进行了兜底规定,即“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对于兜底条款的理解,应紧扣前述3种情形,并结合立法目的,从客观行为的相似性、结果的同质性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要求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可能性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结果要件在《公司法》第33条、《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2项里被明确列出,但在除《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3项所列的必然情形外,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也蕴含了对该结果要件的内在要求。“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仅是一种可能性,损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对其的证明并非“是或否”的排他认定,而是在盖然性程度进行的单一维度延伸,实践中的判断尺度不统一、类案结果不一致。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除极个别证明事项外(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欺诈、胁迫),通用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标准。然而,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来讲,其本身便体现一种或然性。对于或然性的证明,既不能设置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不宜将标准设置过低,从而导致股东知情权的正常行使遇到阻碍。实践中,欲证明股东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一或然结论具有高度可能性,负有举证义务的公司只需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有较大可能(≥50%)导致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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