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实名被封禁,3分钟实名信息捞回,揭秘最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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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的庄股有三大特征,公募和盘方如何联合坑基民、股民?随着叶飞的爆料,中源家居的股价大跌,“市值管理”的庄股有三大特征:首先是这些公司都有前科,它的图形都走得奇怪;其次是从K线走势来看都很差,明显能看得出来,分时图忽上忽下,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并且K线在拉升出货前,太多的上下影线;第三就是它们的业绩都是比较差的,这些个股都不是白马股。”实际上从叶飞披露的个股信息来看,大都属于中小盘股、民营上市公司,盘子最小的总市值不到10亿。
被爆料的隆基机械、维信诺、东方时尚、昊志机电、ST华钰、*ST众应、法兰泰克、祥鑫科技、今创集团的股价都受到波及。
第一:“市值管理”的庄股有三大特征
叶飞18日表示,“首先是这些公司都有前科,它的图形都走得奇怪。其次是从K线走势来看都很差,明显能看得出来,分时图忽上忽下,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并且K线在拉升出货前,太多的上下影线。第三就是它们的业绩都是比较差的,这些个股都不是白马股。”实际上从叶飞披露的个股信息来看,大都属于中小盘股、民营上市公司,盘子最小的总市值不到10亿。
就拿中源家居来说,公司股价忽上忽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拉升之后,该股会出现莫名的暴跌,其中在2019年4月份出现一次急涨急跌。在2020年4月份再次出现一波急涨急跌。2020年8月份出现一波急涨急跌。
第二:公募和盘方如何联合坑基民、股民?
盘方如果买了底仓,如果自己要拉升股价的话,一方面可能涉嫌操纵股价,另外可能要花大量的钱,通过公募基金完成从建底仓,到抬轿,到出货一条龙服务。有些基金公司的股票池很大,某种程度上可能出现盲区,若基金经理出于人情,即使买了不符合公司投资理念的股票,如果买得少很难被发现。
叶飞向记者介绍分成的模式,“例如,盘方买了三个亿,按10%算,将其中3000万的收益分给基金经理,出货时再按照3%、5%的比例来分成。”他表示。并且,由于股票是从公募的股票池里挑出来的,经过层层尽调,基本上不会踩雷,所以这类情况很难查出来。
叶飞18日:公募基金与券商一样,只要几个点的费用。公募和“盘方”合作,公募基金交出自己的股票池,然后“盘方”选出认可的股票,“盘方”先买。比如买3亿,其中拿出3000万的市值作为帮公募基金经理买的。
接下来公募基金负责拉升,“盘方”每赚10%就提现给公募基金经理。这样外边看起来很合规,因为“盘方”没有操纵股价,而是公募在操纵。叶飞表示,私募一般很少这样合作,因为私募基金的钱,赚到的只能分20%,其他是投资者的,这样划不来。而“盘方”的钱都是自有资金,所以划得来,这就是公募基金潜规则。
实际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问题由来已久,在这个“产业链”中,公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现象是否普遍呢?公募基金经理参与“市值管理”,主要还是因为缺钱。因为一般做得好的公募基金经理都不缺钱,已经赚得很多了,所以没有必要冒着风险来做这个业务。来接这个业务的多是一些不出名的公募基金经理,赚外快的事情,很多公募基金经理都会干,但私募不会干,因为私募让客户亏钱后,拿不到提成。
第三:叶飞,如何从私募冠军,到爆仓,再到欠债几亿
叶飞从2万元炒股起家,炒到顶峰时期的数千万,并且参加全国炒股大赛,拿到人气冠军,投资设立私募公司,结果这十年来几起几落。叶飞在2015年遭遇重仓股连续跌停,“因为我都是加杠杆的,而且跌停的原因也不是我操作失误,是配资公司老板给的信托账户有好几个票,别的操盘手股票跌停了,信托公司强行平仓我的持股,然后我一个月翻倍的渤海股份就被钉死了几个跌停,让我损失惨重。之后给客户赔偿了几千万了,然后赔不起了就打官司,然后官司输了房子也被冻结,身无分文,就被列入失信名单。”
在市值管理上,究竟欠了下家多少钱?叶飞表示,“在这次市值管理中,因为这个单子下家有70万,里面有我五万,我现在欠下家65万”。“我之前的私募公司被注销了,是因为失信,所以不能做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不是因为炒股不行。目前我们一共欠了2~3个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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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爆料的隆基机械、维信诺、东方时尚、昊志机电、ST华钰、*ST众应、法兰泰克、祥鑫科技、今创集团的股价都受到波及。
第一:“市值管理”的庄股有三大特征
叶飞18日表示,“首先是这些公司都有前科,它的图形都走得奇怪。其次是从K线走势来看都很差,明显能看得出来,分时图忽上忽下,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并且K线在拉升出货前,太多的上下影线。第三就是它们的业绩都是比较差的,这些个股都不是白马股。”实际上从叶飞披露的个股信息来看,大都属于中小盘股、民营上市公司,盘子最小的总市值不到10亿。
就拿中源家居来说,公司股价忽上忽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拉升之后,该股会出现莫名的暴跌,其中在2019年4月份出现一次急涨急跌。在2020年4月份再次出现一波急涨急跌。2020年8月份出现一波急涨急跌。
第二:公募和盘方如何联合坑基民、股民?
盘方如果买了底仓,如果自己要拉升股价的话,一方面可能涉嫌操纵股价,另外可能要花大量的钱,通过公募基金完成从建底仓,到抬轿,到出货一条龙服务。有些基金公司的股票池很大,某种程度上可能出现盲区,若基金经理出于人情,即使买了不符合公司投资理念的股票,如果买得少很难被发现。
叶飞向记者介绍分成的模式,“例如,盘方买了三个亿,按10%算,将其中3000万的收益分给基金经理,出货时再按照3%、5%的比例来分成。”他表示。并且,由于股票是从公募的股票池里挑出来的,经过层层尽调,基本上不会踩雷,所以这类情况很难查出来。
叶飞18日:公募基金与券商一样,只要几个点的费用。公募和“盘方”合作,公募基金交出自己的股票池,然后“盘方”选出认可的股票,“盘方”先买。比如买3亿,其中拿出3000万的市值作为帮公募基金经理买的。
接下来公募基金负责拉升,“盘方”每赚10%就提现给公募基金经理。这样外边看起来很合规,因为“盘方”没有操纵股价,而是公募在操纵。叶飞表示,私募一般很少这样合作,因为私募基金的钱,赚到的只能分20%,其他是投资者的,这样划不来。而“盘方”的钱都是自有资金,所以划得来,这就是公募基金潜规则。
实际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问题由来已久,在这个“产业链”中,公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现象是否普遍呢?公募基金经理参与“市值管理”,主要还是因为缺钱。因为一般做得好的公募基金经理都不缺钱,已经赚得很多了,所以没有必要冒着风险来做这个业务。来接这个业务的多是一些不出名的公募基金经理,赚外快的事情,很多公募基金经理都会干,但私募不会干,因为私募让客户亏钱后,拿不到提成。
第三:叶飞,如何从私募冠军,到爆仓,再到欠债几亿
叶飞从2万元炒股起家,炒到顶峰时期的数千万,并且参加全国炒股大赛,拿到人气冠军,投资设立私募公司,结果这十年来几起几落。叶飞在2015年遭遇重仓股连续跌停,“因为我都是加杠杆的,而且跌停的原因也不是我操作失误,是配资公司老板给的信托账户有好几个票,别的操盘手股票跌停了,信托公司强行平仓我的持股,然后我一个月翻倍的渤海股份就被钉死了几个跌停,让我损失惨重。之后给客户赔偿了几千万了,然后赔不起了就打官司,然后官司输了房子也被冻结,身无分文,就被列入失信名单。”
在市值管理上,究竟欠了下家多少钱?叶飞表示,“在这次市值管理中,因为这个单子下家有70万,里面有我五万,我现在欠下家65万”。“我之前的私募公司被注销了,是因为失信,所以不能做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不是因为炒股不行。目前我们一共欠了2~3个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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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管局发布通知!新建商品房需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5月6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楼盘表(以下简称楼盘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盘表是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新建商品房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楼盘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实施楼盘表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建立楼盘表的,应当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物理状态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基本单元、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楼层等;
(二)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抵押信息等;
(三)交易状态信息。包括房屋销售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查封限制信息、住宅价格信息等。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政策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楼盘表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期间,该楼盘相关销售或抵押的新增信息暂停记载。
第九条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供楼盘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及楼盘发生变更(更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已经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的,申报变更(更正)的内容与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记载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申报已售商品房所在楼盘表变更(更正),且变更(更正)内容与买受人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变更(更正)内容,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变更(更正)内容可能对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经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条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涉及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确认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房屋已签约销售且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二)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
(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预查封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物灭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报楼盘表注销。
第十二条 申报楼盘表注销的,应当提交楼盘表注销申请表及建筑物灭失的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开展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权利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楼盘表建立、变更(更正)、注销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房管局发布通知!新建商品房需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5月6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楼盘表(以下简称楼盘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盘表是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新建商品房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楼盘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实施楼盘表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报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建立楼盘表的,应当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物理状态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基本单元、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楼层等;
(二)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抵押信息等;
(三)交易状态信息。包括房屋销售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查封限制信息、住宅价格信息等。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政策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楼盘表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期间,该楼盘相关销售或抵押的新增信息暂停记载。
第九条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供楼盘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及楼盘发生变更(更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已经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的,申报变更(更正)的内容与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记载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申报已售商品房所在楼盘表变更(更正),且变更(更正)内容与买受人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变更(更正)内容,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变更(更正)内容可能对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经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条 申报楼盘表变更(更正)涉及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确认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房屋已签约销售且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二)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
(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预查封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物灭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报楼盘表注销。
第十二条 申报楼盘表注销的,应当提交楼盘表注销申请表及建筑物灭失的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开展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权利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楼盘表建立、变更(更正)、注销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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