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念”?
一句话概括就是:得不到,又放不下,深深地不甘
执念是指对某一事物坚持不放,不能超脱。当执着的时候就会有怨念,唯有放下执着才会自在。
哲学上这样定义它,一个人过分专注于某事某物,长时间沦陷于某种情绪,这一情结就会成为有形,将之束缚住。
现也用作表示对某种追求的长期坚持,不轻易言弃。这个词用在了得不到的人或物上。是一种对于自己的禁锢,冷暖自知。
执念是一个很文雅的词,认真、坚持、较真、认死理、钻牛角尖,从行为病态上来说叫做强迫症。
执念是一个人做事的态度,是一个人处事的哲学,从这个层次上讲并没有什么问题。
实际上,执念是一种良好的品质,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但是什么东西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在某些场合和事情上执念就是认真、坚持,而在其他场合上则变成了认死理、钻牛角尖。
一句话概括就是:得不到,又放不下,深深地不甘
执念是指对某一事物坚持不放,不能超脱。当执着的时候就会有怨念,唯有放下执着才会自在。
哲学上这样定义它,一个人过分专注于某事某物,长时间沦陷于某种情绪,这一情结就会成为有形,将之束缚住。
现也用作表示对某种追求的长期坚持,不轻易言弃。这个词用在了得不到的人或物上。是一种对于自己的禁锢,冷暖自知。
执念是一个很文雅的词,认真、坚持、较真、认死理、钻牛角尖,从行为病态上来说叫做强迫症。
执念是一个人做事的态度,是一个人处事的哲学,从这个层次上讲并没有什么问题。
实际上,执念是一种良好的品质,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但是什么东西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在某些场合和事情上执念就是认真、坚持,而在其他场合上则变成了认死理、钻牛角尖。
无论多么平淡多么琐碎 都还是想把一切都悄悄记录下来 虽然渐渐不再在朋友圈分享生活 但记录却一刻也没有停下来过 是某一刻想说的话被写在某处 是路过街边好看的风景将其保存在相册里 是一些流浪的小猫小狗在太阳下撒欢伸懒腰 当然也可以是委屈难过 可以是失落消极 无论是好是坏都统统收入囊中 然后在某一天不经意的翻出来 就好像一本泛黄的老书夹带着某张记录青涩的照片
广东梅州,一男子捡到三只山羊,后因饲养不当致其中两只死亡。失主上门后,男子不想交羊,被失主告上法庭。男子反诉称:失主必须向他支付保管羊的费用,法院却这样判决。
今年1月份时,家住五华县某村的老李买了6只黑山羊。1月17日晚,他发现有三只山羊吃完草后未回羊圈,便四下寻找并报警求助,奈何均未找到。直到两个月后,他才发现这3只丢了的羊在同村老张的羊圈内,便向老张索要。
不过,面对老李的请求,老张却并未同意,并表示:除非老李能“赔偿自己的损失”,他才同意还羊。为此,老李只能将老张告上法庭。而就在诉讼期间,两只黑山羊因为老张饲养有问题,死在了羊圈之中。
于是,在庭审上,老李遂要求老张返还剩下的一只羊,并按死羊每只55斤、每斤60元的价钱赔偿自己。老张随即反诉,要求老张支付自己为保管羊而支出的15000元。那么,此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老张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一定的保管费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向失主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老李的三只羊已确认是自己走丢的,它们是在走丢的路上被不知情的老张碰上的,因此先可以排除老张盗羊的嫌疑。之后老张对羊的饲养、管理,就可以使用法律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因此,在老李上门向老张讨回丢失的山羊时,老张作为羊的拾得人,就有权向老张索要自己因保管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个权利和老张因重大过失而致羊死亡一事不存在任何联系。
2.老李亦有权请求老张还羊,并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老张在法律上毕竟不是羊的主人,而他的确也因自己的行为致羊死亡,给失主老李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对此,老张应当向老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后至该物被送交有关部门或失主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结合本条规定来看,由于老李总共丢了三只羊,其中两只因老张饲养不当而死,而剩余的一只依然完好,故老李既可以就死去的两只羊向老张索赔,而老张也有权就剩余的一只羊向老李索要保管费用。
而本案的判决结果上,法院确认:老张要偿还老李因山羊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共4400元(每只55斤,每斤40元),而老李也要向老张支付那只活羊的保管费1000元。
总之,该案的结果完全是公正的,这也是《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把替人保管财物设定为无偿的原因。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今年1月份时,家住五华县某村的老李买了6只黑山羊。1月17日晚,他发现有三只山羊吃完草后未回羊圈,便四下寻找并报警求助,奈何均未找到。直到两个月后,他才发现这3只丢了的羊在同村老张的羊圈内,便向老张索要。
不过,面对老李的请求,老张却并未同意,并表示:除非老李能“赔偿自己的损失”,他才同意还羊。为此,老李只能将老张告上法庭。而就在诉讼期间,两只黑山羊因为老张饲养有问题,死在了羊圈之中。
于是,在庭审上,老李遂要求老张返还剩下的一只羊,并按死羊每只55斤、每斤60元的价钱赔偿自己。老张随即反诉,要求老张支付自己为保管羊而支出的15000元。那么,此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老张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一定的保管费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向失主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老李的三只羊已确认是自己走丢的,它们是在走丢的路上被不知情的老张碰上的,因此先可以排除老张盗羊的嫌疑。之后老张对羊的饲养、管理,就可以使用法律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因此,在老李上门向老张讨回丢失的山羊时,老张作为羊的拾得人,就有权向老张索要自己因保管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个权利和老张因重大过失而致羊死亡一事不存在任何联系。
2.老李亦有权请求老张还羊,并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老张在法律上毕竟不是羊的主人,而他的确也因自己的行为致羊死亡,给失主老李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对此,老张应当向老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后至该物被送交有关部门或失主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结合本条规定来看,由于老李总共丢了三只羊,其中两只因老张饲养不当而死,而剩余的一只依然完好,故老李既可以就死去的两只羊向老张索赔,而老张也有权就剩余的一只羊向老李索要保管费用。
而本案的判决结果上,法院确认:老张要偿还老李因山羊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共4400元(每只55斤,每斤40元),而老李也要向老张支付那只活羊的保管费1000元。
总之,该案的结果完全是公正的,这也是《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把替人保管财物设定为无偿的原因。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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