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吴女士的公司聚会,大家吃吃喝喝玩得很开心,总计消费了17600元,刷卡结账后就离开了,第二天一对账,却发现了不对劲。公司一名业务员需要签合同,刷卡一直提示失败,他一查余额,才发现只有4万多,竟然凭空少了10多万。
由于余额不足,合同也没有签成,回到公司后,他将此事告诉了公司负责人,负责人也很诧异,这张卡里明明有20多万的,怎么会不够?
原来,问题出在他们的聚会上,他们在这之前,就核对过账单,是17600元,当时大家玩得很嗨,基本上都喝得有点多,结账时是用的公司银行卡,可酒店工作人员却多输了一个零,结账的人也没发现,就输了密码,支付了17.6万。
这也就能解释通,为何银行卡余额不足了,可是,这么大笔款项,酒店难道就没发现吗?
按照常理,做餐饮行业的,每天都会轧账核对,可是,过了这么久,酒店都没有联系他们,若不是业务员发现异常,公司可能还一直蒙在鼓里。
吴女士他们随即找到了酒店,希望对方能退还多付的钱,就这个再正常不过的要求,却被酒店给拒绝了。
酒店负责人说,他们对这个问题很抱歉,也承认弄错了金额,但是,他们的账户上,目前还没有收到这笔钱,需要等钱到账之后,再归还。
对于这个说法,吴女士难以接受,这笔钱不是个小数目,公司也急需这笔钱,她希望对方能立马退还。
既然承认多收了钱,却不肯马上退还,这又是什么道理?
记者陪同吴女士再次来到酒店,工作人说,虽然他们输错了金额,但是吴女士等人也签了字的,所以,双方都有责任,坚持要等到账了才能退还。
由于酒店账户是对公账户,所以,这笔钱最快都要等到周一去了,酒店保证钱到账,立马就还给吴女士。
酒店的态度坚决,吴女士等人也无可奈何,她决定再等等,若是周一酒店还不退款,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以没到账为由,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造成这个局面到底是谁的问题。
酒店工作人员疏忽,多输了一个零,导致客户多付了钱,虽然客户签了字,但是当时,结账之人喝了不少酒,签字也是履行个正常手续而已,没有仔细去核对。
很显然,主要责任在酒店,你不输错金额,客户能多付吗?
这种情况下,酒店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酒店获得了176000元,多收了158400元,这么大笔金额,就算是办个大型宴席,都绰绰有余了,更何况就几十个人。事后,酒店方就没有进行核实吗?当天也没有轧账吗?
这笔多付的钱不是酒店的,酒店就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给他打钱的人,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酒店是被动接受的,但是,却不能以“双方都有问题”为理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笔钱已经从公司银行卡里扣除,且付款凭证上也有记录,都可以证明,这笔钱转给了酒店,若是酒店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事情不是酒楼的错。对公账户是延后到账。如果酒楼退了钱,对方通过银行把资金冻结又怎么办?话退一步去说,为了你这十几万,这么个酒楼一夜之间就跑了,不干了,不至于吧?
也有网友说,酒店人员犯的错误,你晚上查账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主动联系客户说明情况?多刷了十几万,这酒店人员居然能淡定地等客户去找酒店。相信我,只要是酒店先联系客户说明了自己的失误情况,客户也不会急着说什么签合同差钱的借口了。
还有网友说,这个你必须等待!银行结算是要时间的,还有如果想退款最好是酒店在银行端将钱款原路退回,这样再付酒店餐费才合理,不然酒店就要倒贴手续费。
个人认为,这根本不是到不到账的问题,可能吴女士等人也不是真的急用,只是由于酒店推卸责任的态度,让他们感到气愤。
吴女士公司没有核对账单,确实有一定责任,但是有因才有果,明明是酒店先弄错金额,才导致客户多付,既然是自己的责任,先行垫付也是可行的吧。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了各位,不管是个人吃饭还是聚会,结账时一定要核对清楚账单,保存好相关小票,如果有疑问当场提出最好,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由于余额不足,合同也没有签成,回到公司后,他将此事告诉了公司负责人,负责人也很诧异,这张卡里明明有20多万的,怎么会不够?
原来,问题出在他们的聚会上,他们在这之前,就核对过账单,是17600元,当时大家玩得很嗨,基本上都喝得有点多,结账时是用的公司银行卡,可酒店工作人员却多输了一个零,结账的人也没发现,就输了密码,支付了17.6万。
这也就能解释通,为何银行卡余额不足了,可是,这么大笔款项,酒店难道就没发现吗?
按照常理,做餐饮行业的,每天都会轧账核对,可是,过了这么久,酒店都没有联系他们,若不是业务员发现异常,公司可能还一直蒙在鼓里。
吴女士他们随即找到了酒店,希望对方能退还多付的钱,就这个再正常不过的要求,却被酒店给拒绝了。
酒店负责人说,他们对这个问题很抱歉,也承认弄错了金额,但是,他们的账户上,目前还没有收到这笔钱,需要等钱到账之后,再归还。
对于这个说法,吴女士难以接受,这笔钱不是个小数目,公司也急需这笔钱,她希望对方能立马退还。
既然承认多收了钱,却不肯马上退还,这又是什么道理?
记者陪同吴女士再次来到酒店,工作人说,虽然他们输错了金额,但是吴女士等人也签了字的,所以,双方都有责任,坚持要等到账了才能退还。
由于酒店账户是对公账户,所以,这笔钱最快都要等到周一去了,酒店保证钱到账,立马就还给吴女士。
酒店的态度坚决,吴女士等人也无可奈何,她决定再等等,若是周一酒店还不退款,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以没到账为由,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造成这个局面到底是谁的问题。
酒店工作人员疏忽,多输了一个零,导致客户多付了钱,虽然客户签了字,但是当时,结账之人喝了不少酒,签字也是履行个正常手续而已,没有仔细去核对。
很显然,主要责任在酒店,你不输错金额,客户能多付吗?
这种情况下,酒店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件事中,酒店获得了176000元,多收了158400元,这么大笔金额,就算是办个大型宴席,都绰绰有余了,更何况就几十个人。事后,酒店方就没有进行核实吗?当天也没有轧账吗?
这笔多付的钱不是酒店的,酒店就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给他打钱的人,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虽然酒店是被动接受的,但是,却不能以“双方都有问题”为理由,就不予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笔钱已经从公司银行卡里扣除,且付款凭证上也有记录,都可以证明,这笔钱转给了酒店,若是酒店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事情不是酒楼的错。对公账户是延后到账。如果酒楼退了钱,对方通过银行把资金冻结又怎么办?话退一步去说,为了你这十几万,这么个酒楼一夜之间就跑了,不干了,不至于吧?
也有网友说,酒店人员犯的错误,你晚上查账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主动联系客户说明情况?多刷了十几万,这酒店人员居然能淡定地等客户去找酒店。相信我,只要是酒店先联系客户说明了自己的失误情况,客户也不会急着说什么签合同差钱的借口了。
还有网友说,这个你必须等待!银行结算是要时间的,还有如果想退款最好是酒店在银行端将钱款原路退回,这样再付酒店餐费才合理,不然酒店就要倒贴手续费。
个人认为,这根本不是到不到账的问题,可能吴女士等人也不是真的急用,只是由于酒店推卸责任的态度,让他们感到气愤。
吴女士公司没有核对账单,确实有一定责任,但是有因才有果,明明是酒店先弄错金额,才导致客户多付,既然是自己的责任,先行垫付也是可行的吧。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了各位,不管是个人吃饭还是聚会,结账时一定要核对清楚账单,保存好相关小票,如果有疑问当场提出最好,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湖北,武汉。李女士家安装了一台净化水器,却没想到净化管和软水管接错了,让他们一家喝了三年禁止食用的软水盐水,现在家人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于是她要安装公司和厂家给个说法。
三年前,李女士和丈夫为了喝到更健康卫生的水,于是他们就买了一台净化水器。可没想到就是这么一台净化水器,让他们的身体出现问题。
当他们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后,他们一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但净化水器刚刚安装的时候,李女士的丈夫就发现接出来的水有淡淡的咸味。
当他们向售后店员反应时,售后店员告诉他们刚安装的净化水器都是这样的,这是正常现象,于是李女士和丈夫就没把这件事当一回事。
后来每次售后店员过来更换滤芯,并且净化水器坏了,他们过来维修。李女士和丈夫也多次向他们确认,水里有淡淡的咸味,可他们都认为可能是水质的问题,所以都说这是正常的现象。
直到近段时间售后店员又上来放软水盐,李女士发现放了软水盐之后,水更咸了,于是就向售后店员反映。售后店员仔细检查后,才发现原来是净化水器的净化管和软水管接错了。
听到售后店员的话,李女士崩溃了,难怪她和丈夫的身体都出现了问题,那是因为他们喝了三年的软水盐水。
更让李女士崩溃的是,她有三个小宝宝,而这三个小宝宝一出生,就是用净化水冲奶粉喝的。现在也不知道宝宝们身体会出现什么问题。
因为在软水盐的包装袋上是明确标明着:禁止食用。而他们一家五口人竟然喝了三年软水的盐水。而现在,在售后店员加盐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李女士觉得此事不可思议。
因为作为外行的李女士并不知道,净化器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净化水器的净化管是过滤水质,过滤以后的水才可以提供给人饮用。而软水管则是起到软水的作用,要把软水盐放到软水管中。
如果不是这一次觉得水更咸了,如果不是在售后店员的再一次检查下,李女士和丈夫根本不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
发现这个问题存在之后,李女士和丈夫有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们不但担心自己身体上出现毛病,还担心三个宝宝的身体状况,于是他们要安装公司和厂家给一个说法。
安装公司表示,在安装完净化水器之后,他们有向李女士确认净化水器正常使用的情况,并且李女士也在上面确认签字了。
并且安装公司表示,一开始安装净化水器是工厂的公园安装的,所以和他没有关系,所以他们要和工厂确认。
等他们和工厂确认之后,他们又说,净化水器在刚开始安装时并没有装错,至于后来为什么会装错,他们也不清楚。
李女士听到他们推卸责任的话之后很是气愤,因为她和老公作为一个外行人,对净化水器什么都不懂,根本不会动装好的净化水器。
至于为何会签字确认,她也是无法判断净化水器是否装反,所以才会按照要求签字确认的。
因此安装公司和厂家对于这件事,也无法全部推卸责任,于是他们表示为了补偿李女士一家,愿意免费更换净化水器。
但是李女士拒绝了,因为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一家人的身体健康,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情中,由于净化水器的净化管和软水管接错,导致李女士一家喝了三年禁止食用的软水盐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李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喝了三年禁止食用的软水盐水,很明显净化水器对李女士一家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李女士一家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这件事情中,由于不知道是工厂工人安装时安装错的,还是安装公司在后来的维修当中安装错,因此李女士一家有权让安装店家和厂家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有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李女士一家人可以进行身体检查,如果由于喝这些水出现的状况,那么都可以要求他们赔偿。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的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疑惑,一定要去弄明白,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
大家对净化水器接错净水管和软水管事情,有何看法?
三年前,李女士和丈夫为了喝到更健康卫生的水,于是他们就买了一台净化水器。可没想到就是这么一台净化水器,让他们的身体出现问题。
当他们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后,他们一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但净化水器刚刚安装的时候,李女士的丈夫就发现接出来的水有淡淡的咸味。
当他们向售后店员反应时,售后店员告诉他们刚安装的净化水器都是这样的,这是正常现象,于是李女士和丈夫就没把这件事当一回事。
后来每次售后店员过来更换滤芯,并且净化水器坏了,他们过来维修。李女士和丈夫也多次向他们确认,水里有淡淡的咸味,可他们都认为可能是水质的问题,所以都说这是正常的现象。
直到近段时间售后店员又上来放软水盐,李女士发现放了软水盐之后,水更咸了,于是就向售后店员反映。售后店员仔细检查后,才发现原来是净化水器的净化管和软水管接错了。
听到售后店员的话,李女士崩溃了,难怪她和丈夫的身体都出现了问题,那是因为他们喝了三年的软水盐水。
更让李女士崩溃的是,她有三个小宝宝,而这三个小宝宝一出生,就是用净化水冲奶粉喝的。现在也不知道宝宝们身体会出现什么问题。
因为在软水盐的包装袋上是明确标明着:禁止食用。而他们一家五口人竟然喝了三年软水的盐水。而现在,在售后店员加盐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李女士觉得此事不可思议。
因为作为外行的李女士并不知道,净化器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净化水器的净化管是过滤水质,过滤以后的水才可以提供给人饮用。而软水管则是起到软水的作用,要把软水盐放到软水管中。
如果不是这一次觉得水更咸了,如果不是在售后店员的再一次检查下,李女士和丈夫根本不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
发现这个问题存在之后,李女士和丈夫有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们不但担心自己身体上出现毛病,还担心三个宝宝的身体状况,于是他们要安装公司和厂家给一个说法。
安装公司表示,在安装完净化水器之后,他们有向李女士确认净化水器正常使用的情况,并且李女士也在上面确认签字了。
并且安装公司表示,一开始安装净化水器是工厂的公园安装的,所以和他没有关系,所以他们要和工厂确认。
等他们和工厂确认之后,他们又说,净化水器在刚开始安装时并没有装错,至于后来为什么会装错,他们也不清楚。
李女士听到他们推卸责任的话之后很是气愤,因为她和老公作为一个外行人,对净化水器什么都不懂,根本不会动装好的净化水器。
至于为何会签字确认,她也是无法判断净化水器是否装反,所以才会按照要求签字确认的。
因此安装公司和厂家对于这件事,也无法全部推卸责任,于是他们表示为了补偿李女士一家,愿意免费更换净化水器。
但是李女士拒绝了,因为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一家人的身体健康,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情中,由于净化水器的净化管和软水管接错,导致李女士一家喝了三年禁止食用的软水盐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李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喝了三年禁止食用的软水盐水,很明显净化水器对李女士一家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李女士一家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这件事情中,由于不知道是工厂工人安装时安装错的,还是安装公司在后来的维修当中安装错,因此李女士一家有权让安装店家和厂家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有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李女士一家人可以进行身体检查,如果由于喝这些水出现的状况,那么都可以要求他们赔偿。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的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疑惑,一定要去弄明白,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
大家对净化水器接错净水管和软水管事情,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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