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来劝架的,这也要判刑?”广东汕尾,一男子得知同学因妻子出轨问题发生争吵后,遂前往劝阻。夫妻俩在楼梯口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失手导致同学滚下楼梯后身亡,事后男子赔偿80万给同学妻子,仍被判有期徒刑。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邓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还在同一宿舍生活了几年,因此二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参加工作后也一直保持着联系。
案发当天,邓某在得知黄某因妻子与同事存在不正当恋爱关系,欲离婚后,驱车从另外一个城市来到汕尾,准备安慰并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可不曾想,邓某刚到黄某家门口,还没进屋就听见夫妻二人正在发生争吵的声音,邓某等了好久才见房门打开。可是打开房门的原因,并不是给邓某开门,而是妻子郑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才开门的。
黄某随即追出门外欲阻止手提行李箱的妻子离开时,与妻子发生了厮打,邓某见状则上前拉开双方,可就在邓某在出手推开双方时,黄某因失足踩空了楼梯阶而意外滚到了楼梯平台,并导致黄某头部大量流血。
邓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受伤后的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后,于次日身亡。后经鉴定,黄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导致的。
案发后,检方认为,邓某虽然没有伤害黄某身体的故意,但其因过失导致黄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但其却因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他人死亡事实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此罪的行为上主观上是存在“过失”,并非“故意”的。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邓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是一种积极补救的表现,在法律上是一种可从轻情节。而且,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是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邓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等,并综合本案的案情,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故宣告缓刑。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宣判前,邓某赔偿了黄某
妻子8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亦是邓某能够被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或其家属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由于邓某的原因导致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本应判处其民事赔偿黄某家属经济损失的,只是由于其在事前已经赔偿了,因此家属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认为,对于邓某来说,他是不是有点懵呢?欢迎大家讨论!
近期,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岷江大队联合陇南市石油公司宕昌县分公司稽查队依法取缔了宕昌县南河镇朱各沟村一采沙厂的非法储油点。
岷江大队及各派出所组织精干警力多次深入重点沟系、林区及林缘区各村社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巡查及排摸,民警对南河镇朱各沟村河滩一采沙厂(手续齐全)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一活动板房地下存在端倪,经过民警询问当事人及实地查看,发现在活动板房地下深埋着两个储油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此储油罐是前几年为沙厂拉运沙子的车辆加油所用。
民警立即联系了陇南市石油公司宕昌县分公司稽查队工作人员,经过双方联合对其埋于地下的两具油罐(一具容积约50立方、一具容积约40立方)进行了开挖、调运、拆除及切割,并没收加油机1台。
经过民警与稽查队人员的共同努力,成功拆除了油罐,依法取缔了非法储油点,及时消除了林区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岷江大队及各派出所组织精干警力多次深入重点沟系、林区及林缘区各村社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巡查及排摸,民警对南河镇朱各沟村河滩一采沙厂(手续齐全)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一活动板房地下存在端倪,经过民警询问当事人及实地查看,发现在活动板房地下深埋着两个储油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此储油罐是前几年为沙厂拉运沙子的车辆加油所用。
民警立即联系了陇南市石油公司宕昌县分公司稽查队工作人员,经过双方联合对其埋于地下的两具油罐(一具容积约50立方、一具容积约40立方)进行了开挖、调运、拆除及切割,并没收加油机1台。
经过民警与稽查队人员的共同努力,成功拆除了油罐,依法取缔了非法储油点,及时消除了林区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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