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人穿衣的自由度可谓越来越大。服装,除了御寒的基本功能,更多地用于彰显个性,展现时尚。不过小伙伴们知道吗?在古代,穿衣服可不像今天这样随便。何种场合配何种衣装,非常郑重其事。而且,有的服装不但有仪式意义,更有法律意义——用来量刑!是不是觉得匪夷所思?穿衣竟能和刑法联系到一起!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神奇之处。想知道原因,请往下看——
长安君读古代案例选编时,总能看到一些很奇怪的案例。它们能反映出我国古代量刑的若干原则,拿来给小伙伴们分享下。
清代,家长王起有俩儿子:哥哥王潮栋和弟弟王潮相。兄弟间“手足之情”挺“精深”。为了借钱,哥哥拿把大砍刀追着弟弟满院跑。王起试图解决家庭矛盾,就把王潮栋绑了。没想到这位长子竟破口大骂,跟亲爹开撕。王起一怒之下,干脆把王潮栋活埋。
这案件搁现在,肯定按故意杀人判刑。但是吉林将军是按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理殴杀”量刑的。意思就是:熊孩子不听话,被父母家暴致死,这个可以有;熊孩子不听话,被父母用变态的方式家暴致死,这个真不行……然而该罪很轻,竹板子打一百下屁股就完事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明清年代刑部和民国京师看守所所在
刑部收到汇报后,怒了,批示道:你没想到死的这人是啥好鸟?敢骂亲爹,死了活该!按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当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子孙有殴骂不慈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
万一儿子杀伤父母,又该以何罪论处呢?还有个更奇怪的清代案例:
周三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母亲周老太太上前阻拦,被儿子误伤左脸颊。后来老太太该吃吃,该睡睡,也不觉得疼,这事也就搁下了。事后有一天,周老太太上厕所时跌了一跤,驾鹤西游去了。周三倒了血霉,被刑部以“伤甚轻浅,死由于病,但业已误伤,伦纪攸关”为理由判了斩刑。
这逻辑很奇怪:刑部既承认周老太太是病死,同周三先前误伤没有关系,却又强调误伤实在有关伦理纲常,就算中间没事,周三也得死。
刑部后身,民国京师看守所
不管如何,该案例官方只算了误伤。按照元、明、清三朝法律,误伤父母处斩,砍头碗大的疤,二十年后又是好汉一条;要是故意杀死父母,可就要挫骨扬灰了。
小伙伴们可能有疑问,这杀伤父母肯定治罪重啊,有什么可奇怪的?长安君也就要继续抛出下一个怪异案例了:
张书向伯父张文升还钱,二人亲情的小船,说翻就翻。伯父抄起一根木棍,跟侄子开打。结果张书一躲,张文升扑空没打着,还被土块绊倒在地。按说人不能被痰给呛死,这死法太low了,但张文升还就是被痰给呛死了。
这在今天连过失致人死亡罪都算不上,但当时刑部是这么判的:张书的确没有逼迫伯父借钱的行为,伯父跌倒也是意料不到,但还是以“过失杀伯叔律”,判处三年徒刑。
《刑案汇览》汇辑了乾隆元年起近百年间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5640余件
三个案例,看似没有多大关联,但反映出中国古代很有价值的量刑原则:在存在有“尊卑亲疏”的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依照一般法律规则给犯人定罪,而要优先考虑此种关系的性质。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双方关系是父(母)子。父母对于孩子,关系极亲,地位更尊。孩子伤害父母,以卑犯尊,要比父母伤害孩子,判处死刑更重。
案例二和案例三中,被误伤的都是尊长。但鉴于父母比叔伯更亲更尊,因此孩子杀伤至亲至尊,要比杀伤关系稍远、地位稍卑一些的亲属,判刑更重。
量刑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呢?
答曰:五服制度。
五服“基本款”
它是古代中国的丧服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某人的追悼会上,前来悼念的各方人士,应当“穿什么衣服”的问题。参加追悼会的人,长幼尊卑不同,必须由统一的服装管理制度,来进行区别和划分。否则以古代家族的规模,一开启追悼会模式,就白花花一片,太伤眼了。
所谓“五服”,顾名思义是“五种服装”。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缁麻。小伙伴先别着急掀桌大喊“这是什么鬼”,长安君讲个故事,你们就知道压根不用记得这么复杂。
纪昀一辈子两部著作最为亮眼:《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和《阅微草堂笔记》。前者为其褒贬天下图书之大成,后者是他阅世的晚年感悟。满本冷笑话,却富含人生哲理。
清代名臣纪大烟袋纪晓岚写了本鬼故事书,叫《阅微草堂笔记》,里面记载的奇葩故事里,有一则同丧服有关:说是某家男主人死了,他新寡的媳妇有个刚出生几天后的儿子。孩子小,皮肉娇嫩,媳妇心疼,就没给孩子穿拿生麻布缝制的斩衰,而是穿了细麻布的缁麻。结果大半夜怪瘆人的,男主人没现身,他死了多年的老妈出现了。婆婆托梦给儿媳,说你这太不像话了,儿子给爹服丧,就该穿最重的丧服,你怎么能让孩子这么小就贪图享受骄奢淫逸呢?义正词严的,长安君哭笑不得。但在感慨“婆媳关系是家庭矛盾永恒的主题”之余,我们也可以看出,五种丧服质量不同:规格越高,品质越次。连续剧里有人拿白绸子做丧服,搁在古代会被以“不孝”治重罪,发配到烟瘴之地拉练,胆子全是管编剧借来的。
不同孝服,服丧时间也不同。超过一年的丧期算长的,通常是:皇帝去世,大臣为皇帝服丧;父母去世,儿子儿媳为父母服丧;夫妻一方去世,对方服丧等。
大家可以看下图体会一下,这已经算是简化版,古代家族真实情况远比这要古怪:
以长幼论:以“自己”为中心点,越往外,亲属关系越疏远。
以尊卑论:以“自己”为基准,上方亲属为尊;下方亲属为卑;与己平行的,同样尊卑,此时量刑以远近亲疏来衡量。
为尊亲者服丧,丧服规格高;为卑疏者服丧,丧服规格意思意思也只管。
但古代刑法通过“五服制度”量刑,可没法“意思意思”。若刑事关系双方存在“五服”内的关系,原则上:以长幼为基准,以法律为量刑起点,以卑犯尊,从重处罚;以尊犯卑,从轻处罚。(顺带一提,至今有些地域还会用“出了五服了”形容亲戚关系疏远。太远的亲戚也就没有穿丧服的义务了。)
该量刑制度,被称之为“准五服以制罪”。准,意为:确定。
这种量刑制度,有着中华法系的特色。它试图让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能兼顾到人情、伦理、法律三者。对于古代中国,有过一定现实意义。
但长安君认为,它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不言而喻,带给社会的消极作用更大。
在古典文学作品中,我们能见到五服制度的痕迹。比如李密的《陈情表》:“外无期功强近之亲”,“期功”指的就是丧期和丧服。
第一,“五服”和“准五服以制罪”的本质,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拿来进行社会管控的工具。
古代中国人有着巨大的亲缘关系网,他一生中用来服丧的时间异常漫长。“五服制度”除了穿丧服,还有配套的行为准则,比如要悲痛、不能吃肉、不能出门娱乐刷夜等……基本等同被剥夺人生一切乐趣。但统治者高兴了:这些人一守丧,就不会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打架闹事了。
“五服制度”表面上看是“礼法”的一部分。古代中国以家族为社会管控单位,家族实行礼法政治,封建政府想要有效管理社会,就必须让法律去贴合礼法。“准五服以制罪”本质上,是法律对礼法的妥协。但在当时,它有效地帮助封建王朝,维护社会稳固。
第二,“准五服以论斩”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个公平的社会,法律应当成为评判行为的唯一标准,而且所依据的法律也应当是唯一的。绝不能说尊长犯法,就不追究。然而在古代中国,这种“不公”,简直多不胜数。
比如前文所说“以卑犯尊,从重处罚”的原则。有个荒诞的例外,就是盗窃罪。某人偷了爹的钱,同他偷了舅舅的钱相比,前者治罪更轻。为啥呢?要考虑亲情:关系越近,就越有周济义务——逼得人家偷钱,不像话的是尊者!公平的社会,每人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且自己用钱,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经济权利。这个例外情形,说白了就是对侵犯他人财产权行为的鼓励,是不公平的。
“三言”之书影
第三,这套量刑标准具有等级性,不能从根本上塑造社会优良风气,反而催生人性中的恶。
在冯梦龙的“三言”里,记载了一则恶毒的故事:某位母亲,同隔壁老王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孩子知道了;孩子好心去劝,却令母亲起了杀心,同奸夫合伙谋害孩子。“虎毒不食子”,故事很扭曲。小说是虚构的,但还原到当时的社会及司法环境,父母之于子女,法律赋予他们生杀予夺的权力。在等级社会,当侵害卑下者的生命权被法律允许、被社会纵容时,社会,只可能是丛林一片。
更何况,被封建法律赋予最有权力的,还是封建统治者。“准五服以制罪”是管不着他们的。一幕幕近亲相残的丑剧,不断发生在封建王朝的交替轮换中。在统治者眼里,他们作为治国首选的礼法、伦理,都是用来管百姓的;至于屈居于礼法之后的法律,也就更是废纸一张了。
戴震,清代知名语言文字学家、哲学家、思想家。
最后,长安君想以清代哲学家戴震的一段话,为本文作结。
“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这段话的意思,说白了就是:封建社会规则,只保护统治者的利益;被统治者拿它来为自己说话,哪怕言之有据,也讨不到丝毫好处。没法说理,也就只能死了活该。
这就是封建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悲剧。
而戴震写下那句话时,距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时代的到来,已不到二百年。
当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子孙有殴骂不慈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意思就是:熊孩子不听话,被父母家暴致死,这个能有;熊孩子不听话,被父母用变态的方式家暴致死,这个真不行……然而该罪很轻,竹板子打一百下屁股就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