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到底去哪了?”老刘在上海某公司任职。近日他受公司委托购车,便在上海尚丰汽车销售公司选了一款奔驰S400,后连买车带交各种保险、服务费等共花了98万余元。但他交完钱至今天已一个多月了,却连车的影子都没见到。
其实,早在8月26日,尚丰公司承诺在9月5日前轿车。如到期未交车,则老刘所在的公司有权要求尚丰公司全额退款,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9月5日过去了,老刘还是没见到车。
后来,双方签了二次协议:尚丰公司再次承诺在9月20日前交车,还并约定到期再不交车的话,再多给老刘单位5000元的赔偿金。可约定的日期又过去了,老刘又没等到车的出现。
最终,老刘的单位忍不住了,便向商务委反映该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尚丰作为经销商,不具备4S店性质。由于4S店要求强制车辆装潢,而有的客户不要装潢,这才导致老刘一方拖到现在也没拿到车。
不过,老刘随后在尚丰给自己公司出具的第三份协议中发现:尚丰收到购车款后还未将它们全部打给4S店。老刘认为:尚丰公司为规避责任,才将“锅”甩给了4S店,以“强制装潢”为名拖延交车时间。
对这件事,我想我们都能理解老刘的愤怒。毕竟钱也给了,手续也办了,按理说早就能开上新车了。可从老刘的叙述来看,这就是由于经销商迟迟没给4S店转钱的原因,才导致他到现在都没见到车,经销商对此应负全责。
老刘的说法没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假如他所述属实,那么作为汽车经销方的尚丰公司的确应该为迟延交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和4S店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律上,尚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销售合同的迟延履行。那么,该公司的迟延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老刘一方可以直接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尚丰公司本该依约在9月5日前交车,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交付时间。虽然老刘一方不知道他们出于何种动机才多次拖延交车,但尚丰公司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车义务”。
因此,如果老刘的公司不愿意再等,完全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向尚丰公司收购车款。
2.无论合同是否解除,老刘一方均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老刘一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他们收回购车款后,依然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论老刘一方是要继续取车,还是要解除合同,取回购车款,尚丰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成事实,他们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老刘一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老刘一方全程只需要找购车合同的相对方(即尚丰公司)维权,即使4S店对此存在过错,那也和老刘一方无关,他们不用再浪费时间去找4S店。
当然,目前老刘一方还是想拿到新车。对此,希望尚丰公司能够依约尽快交车,并足额支付违约金。否则,老刘一方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有效手段维权,到时侯,双方为此消耗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更大了。(by/毓秀法谈)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其实,早在8月26日,尚丰公司承诺在9月5日前轿车。如到期未交车,则老刘所在的公司有权要求尚丰公司全额退款,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9月5日过去了,老刘还是没见到车。
后来,双方签了二次协议:尚丰公司再次承诺在9月20日前交车,还并约定到期再不交车的话,再多给老刘单位5000元的赔偿金。可约定的日期又过去了,老刘又没等到车的出现。
最终,老刘的单位忍不住了,便向商务委反映该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尚丰作为经销商,不具备4S店性质。由于4S店要求强制车辆装潢,而有的客户不要装潢,这才导致老刘一方拖到现在也没拿到车。
不过,老刘随后在尚丰给自己公司出具的第三份协议中发现:尚丰收到购车款后还未将它们全部打给4S店。老刘认为:尚丰公司为规避责任,才将“锅”甩给了4S店,以“强制装潢”为名拖延交车时间。
对这件事,我想我们都能理解老刘的愤怒。毕竟钱也给了,手续也办了,按理说早就能开上新车了。可从老刘的叙述来看,这就是由于经销商迟迟没给4S店转钱的原因,才导致他到现在都没见到车,经销商对此应负全责。
老刘的说法没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假如他所述属实,那么作为汽车经销方的尚丰公司的确应该为迟延交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和4S店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律上,尚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销售合同的迟延履行。那么,该公司的迟延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老刘一方可以直接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尚丰公司本该依约在9月5日前交车,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交付时间。虽然老刘一方不知道他们出于何种动机才多次拖延交车,但尚丰公司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车义务”。
因此,如果老刘的公司不愿意再等,完全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向尚丰公司收购车款。
2.无论合同是否解除,老刘一方均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老刘一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他们收回购车款后,依然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论老刘一方是要继续取车,还是要解除合同,取回购车款,尚丰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成事实,他们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老刘一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老刘一方全程只需要找购车合同的相对方(即尚丰公司)维权,即使4S店对此存在过错,那也和老刘一方无关,他们不用再浪费时间去找4S店。
当然,目前老刘一方还是想拿到新车。对此,希望尚丰公司能够依约尽快交车,并足额支付违约金。否则,老刘一方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有效手段维权,到时侯,双方为此消耗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更大了。(by/毓秀法谈)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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