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这个地方很开心,但舍不得这些人。
对一个社恐来说对幸运的莫过于,第一份正式工作,部门同事都是年纪差不多的小姐姐们,并且都是在一开始就对我释放了很多善意的人,让我没有缩进壳里反而是开始主动交流。
工作上也是,不是财会专业,初会还没开始学,只考了3门a考,理论知识一大半都是英文,要啥啥没有,总是问一些很低级的问题,没有嫌弃这样的我,真的很感激。
还有很多遗憾没有实现,没有和饭搭子们去旅游去吃好吃的披萨,没有去佘姐家吃火锅撸猫猫,没有和一些朋友好好告别。今晚还是忍不住哭了,在宿舍楼下告别的场景,不舍的情绪,一年前大学毕业时还历历在目,别离为什么总是不可避免,我甚至想把她们揣兜里带走。
还有我的两个饭搭子,笑起来露出一口大白牙像花栗鼠一样可爱的思意姐姐,每一句话都像在撒娇的静宜姐姐,我们还有好多事没做,未来一定会再见的对吧,要在不同的地方各自精彩呀
对一个社恐来说对幸运的莫过于,第一份正式工作,部门同事都是年纪差不多的小姐姐们,并且都是在一开始就对我释放了很多善意的人,让我没有缩进壳里反而是开始主动交流。
工作上也是,不是财会专业,初会还没开始学,只考了3门a考,理论知识一大半都是英文,要啥啥没有,总是问一些很低级的问题,没有嫌弃这样的我,真的很感激。
还有很多遗憾没有实现,没有和饭搭子们去旅游去吃好吃的披萨,没有去佘姐家吃火锅撸猫猫,没有和一些朋友好好告别。今晚还是忍不住哭了,在宿舍楼下告别的场景,不舍的情绪,一年前大学毕业时还历历在目,别离为什么总是不可避免,我甚至想把她们揣兜里带走。
还有我的两个饭搭子,笑起来露出一口大白牙像花栗鼠一样可爱的思意姐姐,每一句话都像在撒娇的静宜姐姐,我们还有好多事没做,未来一定会再见的对吧,要在不同的地方各自精彩呀
就如果再次结合INTJ和INFJ脑电波交流方式的话,发现昆夜这里十年一抱真的就是神经脉络组的交流方式[允悲]
昆就是“不要你多说,我完全明白你在想什么”和完全知道怎么说进夜的心里,调整对方心态。
如果没记错细节的话,白糯米团子借糖醋肉队的事情趁机挑拨昆夜关系的时候(那次更新夜回忆昆的话真的有种“糟糕,要刀”的感觉[允悲])然而后面他俩信任关系完全没被撼动[允悲]夜真的全心全意极致信任着昆(相对的是昆的极致的宠溺www恐怕这是最好的回应吧)
虽然一直到现在看起来都是昆单箭头付出最多(其实刀也是因为失去夜一次,昆处在失而复得的影响里,所以极致宠溺更加明显)但是夜对昆的回应其实都很细节,很像INFJ的细节回应[抱一抱](总之就是又磕到了)
昆就是“不要你多说,我完全明白你在想什么”和完全知道怎么说进夜的心里,调整对方心态。
如果没记错细节的话,白糯米团子借糖醋肉队的事情趁机挑拨昆夜关系的时候(那次更新夜回忆昆的话真的有种“糟糕,要刀”的感觉[允悲])然而后面他俩信任关系完全没被撼动[允悲]夜真的全心全意极致信任着昆(相对的是昆的极致的宠溺www恐怕这是最好的回应吧)
虽然一直到现在看起来都是昆单箭头付出最多(其实刀也是因为失去夜一次,昆处在失而复得的影响里,所以极致宠溺更加明显)但是夜对昆的回应其实都很细节,很像INFJ的细节回应[抱一抱](总之就是又磕到了)
“不是你们追,他就不会死!”广东清远,交警执勤人员驾驶警用摩托车巡逻时,见一男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逆向停在快车道上,低头看手机,于是欲上前劝阻。而男子发现执勤人员后,立刻驾车逆行逃跑,执勤人员见状追赶男子,谁知不到20秒,男子就冲进了绿化带发生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其家属认为执勤人员所在的交警大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讼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8万元。
男子林某家属认为:第一、因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三)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所以,执勤人员逆向追车的行为并不是职责使然,而是知法犯法!
第二、林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并不会对他人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执勤人员不是交警只是协助开展治安巡逻并无驾车追缉的权利,执勤人员紧跟在林某身后,明显超过法定职责,具有违法性。
第四、无证据证明被执勤人员在发现林林某时是否采取口头警告以及是否采取了其他合理行为,执勤人员逆向追赶林某期间,未停车联系家属,也未对林某进行口头警告,明显超出合理的职责范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面对林某家属的指控,交警大队则辩称,死亡是由林某自己造成的,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同样有4点。
第一,执勤人员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林某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上前制止及纠正,而林某发现执勤人员后采取加速逆向在快车道行驶的方式驶离,对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及人员存在极大生命及财产危险,对林某本人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执勤人员跟随林某拟制止的行为系法定职责所在。
第二、执勤人员仅驱车追随15秒,合计一百余米,始终与林某保持二、三十米距离,并未有任何拦截、超车行为,且在判定不宜继续跟车后已主动放弃追随,并未超过合理限度。
第三、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超速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因操作不当撞击至道路中间缺口花基,其超速驾驶机动车主观上是逃避处罚而非自力救济icon,客观上是自主行为而非胁迫。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企图通过驾驶机动车逃跑而逃避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自己及不特定第三人置于危险之地,最终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追车行为不等同于追缉行为,执勤人员仅是在合理限度内驱车跟随林某,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其程度远未达到追缉行为。事故发生前,林某行为是否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根据其有无对道路安全进行确认而考量,而应根据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首先,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在快车道上逆向停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不但罔顾个人自身安全,还对事发路段正常行驶的过往车辆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执勤人员虽为警务辅助人员,但其可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及取证,故执勤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后上前进行劝阻、检查,并无不当。
其次,林某在发现执勤人员后并没有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采取加速逆向行驶的过激方式逃避检查,进一步将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状态。又因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为无号牌车辆,且事发路段有多个路口,故通过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处理涉案违法行为的可行性较低。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纠正违法行为,执勤人员在此危急的情况下根据其职业经验进行判断,采取驾驶警用摩托车辆追缉违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院还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制是以一般人在其所属领域的平均认知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从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执勤人员在追缉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自身优势对林某采取拦截、碰撞等较为激烈的手段,亦没有对林某进行较为长时间的持续追赶,整个追缉过程体现了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有的克制和理性。
而相反,林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快车道上采取逆向加速行驶的危险方式,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且事后经鉴定其所驾驶的无号牌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因此,根据法律规制中的“一般人”判断标准,林某的死亡后果与执勤人员的追缉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诉请。事后林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事后其家属认为执勤人员所在的交警大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讼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8万元。
男子林某家属认为:第一、因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三)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所以,执勤人员逆向追车的行为并不是职责使然,而是知法犯法!
第二、林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并不会对他人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执勤人员不是交警只是协助开展治安巡逻并无驾车追缉的权利,执勤人员紧跟在林某身后,明显超过法定职责,具有违法性。
第四、无证据证明被执勤人员在发现林林某时是否采取口头警告以及是否采取了其他合理行为,执勤人员逆向追赶林某期间,未停车联系家属,也未对林某进行口头警告,明显超出合理的职责范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面对林某家属的指控,交警大队则辩称,死亡是由林某自己造成的,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同样有4点。
第一,执勤人员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林某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上前制止及纠正,而林某发现执勤人员后采取加速逆向在快车道行驶的方式驶离,对该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及人员存在极大生命及财产危险,对林某本人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执勤人员跟随林某拟制止的行为系法定职责所在。
第二、执勤人员仅驱车追随15秒,合计一百余米,始终与林某保持二、三十米距离,并未有任何拦截、超车行为,且在判定不宜继续跟车后已主动放弃追随,并未超过合理限度。
第三、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超速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因操作不当撞击至道路中间缺口花基,其超速驾驶机动车主观上是逃避处罚而非自力救济icon,客观上是自主行为而非胁迫。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企图通过驾驶机动车逃跑而逃避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自己及不特定第三人置于危险之地,最终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追车行为不等同于追缉行为,执勤人员仅是在合理限度内驱车跟随林某,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其程度远未达到追缉行为。事故发生前,林某行为是否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根据其有无对道路安全进行确认而考量,而应根据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首先,林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在快车道上逆向停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不但罔顾个人自身安全,还对事发路段正常行驶的过往车辆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执勤人员虽为警务辅助人员,但其可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及取证,故执勤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后上前进行劝阻、检查,并无不当。
其次,林某在发现执勤人员后并没有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采取加速逆向行驶的过激方式逃避检查,进一步将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状态。又因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为无号牌车辆,且事发路段有多个路口,故通过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处理涉案违法行为的可行性较低。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纠正违法行为,执勤人员在此危急的情况下根据其职业经验进行判断,采取驾驶警用摩托车辆追缉违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院还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制是以一般人在其所属领域的平均认知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从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执勤人员在追缉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自身优势对林某采取拦截、碰撞等较为激烈的手段,亦没有对林某进行较为长时间的持续追赶,整个追缉过程体现了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有的克制和理性。
而相反,林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快车道上采取逆向加速行驶的危险方式,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且事后经鉴定其所驾驶的无号牌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因此,根据法律规制中的“一般人”判断标准,林某的死亡后果与执勤人员的追缉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诉请。事后林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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