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政身边事# 【十年来社会组织工作政策创制大事记】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加强,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社会组织活力全面激发,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取得显著进展。
2012年8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填补了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领域的空白。
2015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2015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提供范例。
2015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2015年12月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6年2月
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2016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填补了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的立法空白。
2016年8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中国社会组织明确了实践指引、历史方位和前进方向。
2016年12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构建了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多维度的立体监管框架。
2017年5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11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2017年11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
2017年12月
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2018年1月
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完善商会职能作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改进对商会的联系服务方式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9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19年6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应脱尽脱”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
2020年5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了明确条件要求。
2020年5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
2020年6月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依法开展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完善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020年12月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2021年3月
民政部会同21部门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空间。
2021年9月
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021年9月
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主线,科学规划社会组织发展路径,明确了8方面主要任务,设置了4项预期性发展指标,实行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
2021年12月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籍科技人才加入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有关政策,为引导和规范外籍科技人才加入我国科技类社会团体,促进我国科技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21年12月
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和外部行为的指导,推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规则意识,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
2022年5月
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2年7月
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助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
2012年8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填补了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领域的空白。
2015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2015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提供范例。
2015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顶层设计。
2015年12月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6年2月
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2016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填补了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的立法空白。
2016年8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中国社会组织明确了实践指引、历史方位和前进方向。
2016年12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构建了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多维度的立体监管框架。
2017年5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11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2017年11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
2017年12月
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2018年1月
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完善商会职能作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改进对商会的联系服务方式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9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19年6月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应脱尽脱”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
2020年5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了明确条件要求。
2020年5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
2020年6月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依法开展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完善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020年12月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2021年3月
民政部会同21部门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空间。
2021年9月
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021年9月
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主线,科学规划社会组织发展路径,明确了8方面主要任务,设置了4项预期性发展指标,实行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
2021年12月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籍科技人才加入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有关政策,为引导和规范外籍科技人才加入我国科技类社会团体,促进我国科技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21年12月
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和外部行为的指导,推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规则意识,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
2022年5月
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2年7月
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助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
【#长沙出台优化生育政策# 】#长沙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 3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长沙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首创支持生育的惠民“组合拳”,通过激励相容的政策大礼包,减轻育儿焦虑,降低养育成本,确保群众愿意生,孩子有人带。
[爱你]推动实现市、区县(市)均建有1个公益性妇幼保健机构
《工作方案》强调筑牢妇儿健康安全屏障。
进一步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发展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缴费、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推动实现市、区县(市)均建有1个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快推进市、区县(市)至少设置1个标准化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
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新生儿出生缺陷相关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大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爱你]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托育从业人员可领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工作方案》,长沙将不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新建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完成登记备案,按实际收托数1个托位1万元标准进行补贴。
不断完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将育婴员、保育师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的,根据不同培训种类和等级,给予每人720元至2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适时推进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推动小区托育机构试点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建立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爱你]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
《工作方案》创新性地推出一系列支持生育的惠民“组合拳”,力度大、覆盖广、标准高。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女方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生育的夫妻除享受育儿假外,在子女1周岁以内增加10天亲子假。继续做好生育保险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税收、住房、财政等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育儿补贴1万元。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统筹办好公办园、规范发展民办园,通过新建改扩建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50所,更好满足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推动各区县(市)均建有1所符合标准的培智学校或普特融合学校。抓实“双减”一号工程,确保学校作业时量控制100%在政策规定时间之内,全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100%。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处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等行为,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方案》还对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放 通讯员 尹新发 谢靖)>>https://t.cn/A6aFc2A7
[爱你]推动实现市、区县(市)均建有1个公益性妇幼保健机构
《工作方案》强调筑牢妇儿健康安全屏障。
进一步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发展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缴费、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推动实现市、区县(市)均建有1个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快推进市、区县(市)至少设置1个标准化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
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新生儿出生缺陷相关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大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爱你]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托育从业人员可领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工作方案》,长沙将不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新建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完成登记备案,按实际收托数1个托位1万元标准进行补贴。
不断完善托育服务标准规范。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将育婴员、保育师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的,根据不同培训种类和等级,给予每人720元至2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建立完善公办及公办民营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等补助机制,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适时推进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推动小区托育机构试点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建立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爱你]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
《工作方案》创新性地推出一系列支持生育的惠民“组合拳”,力度大、覆盖广、标准高。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女方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生育的夫妻除享受育儿假外,在子女1周岁以内增加10天亲子假。继续做好生育保险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税收、住房、财政等支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及以上每孩可享受一次性育儿补贴1万元。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统筹办好公办园、规范发展民办园,通过新建改扩建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50所,更好满足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推动各区县(市)均建有1所符合标准的培智学校或普特融合学校。抓实“双减”一号工程,确保学校作业时量控制100%在政策规定时间之内,全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100%。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处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等行为,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方案》还对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放 通讯员 尹新发 谢靖)>>https://t.cn/A6aFc2A7
【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4条征地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4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豫政土〔2022〕634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通达六路西侧,汇聚十路南侧,汇聚八路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5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5日以豫政土〔2022〕871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鼎路东侧,胜利路北侧,平安街道办事处弯柳树村委会弯柳树组;黄河路北、汇聚八路南侧,通达七路东,中州街道办事处刘楼村委会逯门楼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办理,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6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豫政土〔2022〕63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贾寨镇滨河路北侧,规划路西侧,利刘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7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以豫政土〔2022〕52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东沙河北,张周大道西,自然路南;G343北侧,自然路东,自然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4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豫政土〔2022〕634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通达六路西侧,汇聚十路南侧,汇聚八路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5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5日以豫政土〔2022〕871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鼎路东侧,胜利路北侧,平安街道办事处弯柳树村委会弯柳树组;黄河路北、汇聚八路南侧,通达七路东,中州街道办事处刘楼村委会逯门楼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办理,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6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豫政土〔2022〕633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贾寨镇滨河路北侧,规划路西侧,利刘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7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以豫政土〔2022〕52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东沙河北,张周大道西,自然路南;G343北侧,自然路东,自然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33809。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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