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3年, ͏
也就兔是年,
这年一自然也有多很生肖会遭犯遇太sui的击打。
每一个人应都该对此进行了解,
看自看己是不是属倒于霉的那类人
,一自旦己中了招,
那就么应该提前好想应对措,千万不能以坐待毙,则否情况会得变更加复杂
。下就面来具体了一解下,
兔年哪生些肖犯太sui呢?#犯太岁##道家#
也就兔是年,
这年一自然也有多很生肖会遭犯遇太sui的击打。
每一个人应都该对此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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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么应该提前好想应对措,千万不能以坐待毙,则否情况会得变更加复杂
。下就面来具体了一解下,
兔年哪生些肖犯太sui呢?#犯太岁##道家#
#中工网评#【营销须有规范,#弹窗不能任性#】这几天关于互联网弹窗这个话题,有两则新闻格外吸人眼球。#弹窗广告不能想弹就弹#
一是重庆的一位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现显示导航信息的中控屏幕突然出现厂商促销的弹窗广告,覆盖了屏幕上部一大半的空间,导致无法看清广告弹窗下面的导航信息,给安全驾驶造成很大困扰;二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推送弹窗消息时,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
两则新闻消息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问题:互联网弹窗广告要有一个清晰的发布边界,不能无法无天。
互联网弹窗广告由来已久,且呈爆炸式发展趋势。比较普遍的现象是,PC端、移动端充斥着大量的广告弹窗,影响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公众对此早有诟病。现在弹窗广告又瞄上了车载导航仪,大有无差别、不分时段地推送弹窗广告之势,不仅给驾驶员造成了一定的行车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公众的选择权,引发质疑自然在情理之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车联网、物联网广泛深入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在给公众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互联网强制弹窗广告就是其中的一大“疥癣”。公共舆论一直呼吁对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弹窗广告进行有效治理,以约束发布者的无边界行为。上述《规定》的出台,无疑因应了公众的呼声,在一定层面上给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划出了红线、底线。
车载导航设备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设备之一,其信息接受功能给互联网广告提供了新平台,加上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广告商纷纷将其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车载导航系统能不能推送弹窗广告,而是推送应有相应的规则约束,不能任其野蛮生长。
上述新闻中,那位重庆驾驶员的困扰恰恰点在这个问题的“穴”上。
基于互联网弹窗广告缺乏清晰法规边界和有效制约的现状,《规定》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等。为保障用户权益,《规定》要求,应当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但相比较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规定》对于弹窗广告仍缺少较为细化的罚则,比如,怎么限制“想弹就弹”,怎么界定“科学规划推送频次”,怎么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等。而这些问题都是《规定》发挥效用、治理互联网弹窗广告无序乱象的重点。
要让《规定》成为“长牙的老虎”,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堵住车载弹窗广告野蛮生长的漏洞,让厂商的营销行为合法合规,不得越界;让驾驶人不再为任性的弹窗广告烦恼。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要有法规边界,也要有道德边界。互联网弹窗广告的发布和推送也应遵循上述原则,这既是消费者的期盼,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秩序。(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一是重庆的一位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现显示导航信息的中控屏幕突然出现厂商促销的弹窗广告,覆盖了屏幕上部一大半的空间,导致无法看清广告弹窗下面的导航信息,给安全驾驶造成很大困扰;二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推送弹窗消息时,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
两则新闻消息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问题:互联网弹窗广告要有一个清晰的发布边界,不能无法无天。
互联网弹窗广告由来已久,且呈爆炸式发展趋势。比较普遍的现象是,PC端、移动端充斥着大量的广告弹窗,影响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公众对此早有诟病。现在弹窗广告又瞄上了车载导航仪,大有无差别、不分时段地推送弹窗广告之势,不仅给驾驶员造成了一定的行车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公众的选择权,引发质疑自然在情理之中。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车联网、物联网广泛深入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在给公众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互联网强制弹窗广告就是其中的一大“疥癣”。公共舆论一直呼吁对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弹窗广告进行有效治理,以约束发布者的无边界行为。上述《规定》的出台,无疑因应了公众的呼声,在一定层面上给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划出了红线、底线。
车载导航设备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设备之一,其信息接受功能给互联网广告提供了新平台,加上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广告商纷纷将其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车载导航系统能不能推送弹窗广告,而是推送应有相应的规则约束,不能任其野蛮生长。
上述新闻中,那位重庆驾驶员的困扰恰恰点在这个问题的“穴”上。
基于互联网弹窗广告缺乏清晰法规边界和有效制约的现状,《规定》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等。为保障用户权益,《规定》要求,应当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但相比较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规定》对于弹窗广告仍缺少较为细化的罚则,比如,怎么限制“想弹就弹”,怎么界定“科学规划推送频次”,怎么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等。而这些问题都是《规定》发挥效用、治理互联网弹窗广告无序乱象的重点。
要让《规定》成为“长牙的老虎”,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堵住车载弹窗广告野蛮生长的漏洞,让厂商的营销行为合法合规,不得越界;让驾驶人不再为任性的弹窗广告烦恼。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要有法规边界,也要有道德边界。互联网弹窗广告的发布和推送也应遵循上述原则,这既是消费者的期盼,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秩序。(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10月新规来了!事关身份证申领、车检、新交通标志……】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摩托车检验周期。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https://t.cn/A6o7pyQF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摩托车检验周期。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https://t.cn/A6o7py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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