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开展“法律服务进万企”主题帮扶活动】自2月份以来,蒙城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关于《“新春访万企 助力解难题”——“法律服务进万企”主题帮扶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全县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切实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和矛盾纠纷,促进企业提质扩量增效。
6月24日下午,蒙城县“法律服务进万企”律师宣讲活动走进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由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何燕铭律师为公司的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上了一堂精彩的法治课。何燕铭律师以《新时代下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范》为主题,讲解了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可抗力情形适用,商砼企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困境,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企业管理合规的必要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结合其办理的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企业经管人员树立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依法维权的法治理念。
宣讲结束后,县司法局一行又通过座谈会对该公司进行了免费“法治体检”,公司有关领导提出了行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法律争议点,何燕铭律师进行了耐心解答和精准指导。
本次“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受到了公司领导和经管人员的一致欢迎和肯定,并希望今后司法局能多组织类似的活动,加大律师服务企业的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一步,县司法局将进一步落实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企业结对联系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及时、长期、全面、系统帮扶企业的良好氛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6月24日下午,蒙城县“法律服务进万企”律师宣讲活动走进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由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何燕铭律师为公司的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上了一堂精彩的法治课。何燕铭律师以《新时代下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范》为主题,讲解了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可抗力情形适用,商砼企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困境,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企业管理合规的必要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结合其办理的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企业经管人员树立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依法维权的法治理念。
宣讲结束后,县司法局一行又通过座谈会对该公司进行了免费“法治体检”,公司有关领导提出了行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法律争议点,何燕铭律师进行了耐心解答和精准指导。
本次“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受到了公司领导和经管人员的一致欢迎和肯定,并希望今后司法局能多组织类似的活动,加大律师服务企业的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一步,县司法局将进一步落实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企业结对联系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及时、长期、全面、系统帮扶企业的良好氛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住建头条#【#2022年第二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发布!】
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上岗。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樱桃园十字路口东南侧的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210人,而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安徽省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8日,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大别山路—佛子岭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损毁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经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擅自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天然气泄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赔偿损失;3、处以10万元罚款。
● 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唯依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行政强制拆除案
2022年5月21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唯依广告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唯依大厦楼顶设置户外广告,且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单,要求5月23日前自行拆除,但该公司并未在限期内拆除广告。
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广告设置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户外广告进行强制拆除。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1日,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监理的桃园春晓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与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方案《基坑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内容不一致。
经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德州市陵城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28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金汇时代广场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举报后,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汇时代广场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0日,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西城市轴线东段(东二环-龙泉驿区)工程三标段”龙泉山二号隧道左线洞内爆破作业后,有一卷未完全爆破完毕的乳化炸药未及时清理退库。2022年1月24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向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交了该违法线索。
经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未爆破完毕的乳化炸药未及时清理退库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7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时,发现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城路东方大道小区进行人行天桥及一期配电室改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燃气管道。
经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施工存在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文昌市中鼎珑璟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建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施工总承包单位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仅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工地现场存在若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工地现场若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理直气壮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决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对通报的典型执法案例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天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上岗。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樱桃园十字路口东南侧的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劳务分包单位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210人,而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安徽省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8日,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大别山路—佛子岭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损毁解放南路与齐云路交叉口东北角燃气管道及设施,造成天然气泄漏并起火,导致21个小区1.5万户停气。
经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未通知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擅自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天然气泄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2、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赔偿损失;3、处以10万元罚款。
● 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唯依广告公司户外广告行政强制拆除案
2022年5月21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唯依广告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唯依大厦楼顶设置户外广告,且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单,要求5月23日前自行拆除,但该公司并未在限期内拆除广告。
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广告设置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户外广告进行强制拆除。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1日,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监理的桃园春晓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与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方案《基坑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内容不一致。
经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第一分公司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德州市陵城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28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金汇时代广场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举报后,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定,日照市鑫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汇时代广场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0日,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西城市轴线东段(东二环-龙泉驿区)工程三标段”龙泉山二号隧道左线洞内爆破作业后,有一卷未完全爆破完毕的乳化炸药未及时清理退库。2022年1月24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向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交了该违法线索。
经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该公司未爆破完毕的乳化炸药未及时清理退库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7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时,发现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城路东方大道小区进行人行天桥及一期配电室改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损坏了燃气管道。
经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认定,贵州怡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施工存在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文昌市中鼎珑璟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建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施工总承包单位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仅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工地现场存在若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工地现场若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理直气壮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决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对通报的典型执法案例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快看】丹东市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 #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52号)文件要求,我市正式出台今年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继续坚持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入学户口、房照及实际居住“三统一”的原则,坚持小学入学“六年一户一学额”、初中入学“三年一户一学额”的招生政策。小学及初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原则上在8月28日前完成,具体方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坚持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入学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3.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
各地各校将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各项政策,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不能注册为正式在校生,各学校不得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和未办结转入手续的学生。
4.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也可以回户籍地报名参加中考,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招考办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并填报志愿,其中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只能参加统招批次的录取。
5.切实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等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并建立帮扶制度。推进融合教育,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通过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逐一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6.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县(市)区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要加大非建档立卡家庭适龄儿童辍学情况摸排,建立“一生一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7.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考虑疫情等因素影响,今年将适度增加市内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数量。
8.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
继续落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85%,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直属一般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进一步压减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今年将适当降低公办一般普通高中与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9.严肃志愿填报
考生志愿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考生填报或更改志愿。没有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得录取,填报了我市普通高中志愿被录取后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按放弃录取处理。
10.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管
严格审核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必须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
11.市内普通高中分4个批次录取
市内普通高中按录取顺序依次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校生(有级差)、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双向选择),共4个批次。丹东一中、二中、四中定校生指标到校分数线均按各自学校统招分数线下120分划定。本批次第一志愿填报丹东二中的,级差为 30 分;本批次第一志愿填报丹东一中或丹东四中的,级差为 10 分。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批次可以填报丹东市第十四中学、丹东市第二十七中学、丹东市振安高级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丹东市敬业实验高级中学、丹东市世纪高级中学、丹东市博阳学校、丹东市天娇文化艺术学校、丹东新区鹰桥国际学校、丹东市昇太高级中学共10所学校,本批次志愿间无级差。
12.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各个环节,强化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来源/丹东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52号)文件要求,我市正式出台今年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继续坚持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入学户口、房照及实际居住“三统一”的原则,坚持小学入学“六年一户一学额”、初中入学“三年一户一学额”的招生政策。小学及初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原则上在8月28日前完成,具体方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坚持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入学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3.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
各地各校将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各项政策,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不能注册为正式在校生,各学校不得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和未办结转入手续的学生。
4.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也可以回户籍地报名参加中考,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招考办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并填报志愿,其中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只能参加统招批次的录取。
5.切实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等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并建立帮扶制度。推进融合教育,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通过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逐一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6.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县(市)区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要加大非建档立卡家庭适龄儿童辍学情况摸排,建立“一生一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7.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考虑疫情等因素影响,今年将适度增加市内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数量。
8.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
继续落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85%,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直属一般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进一步压减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今年将适当降低公办一般普通高中与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9.严肃志愿填报
考生志愿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考生填报或更改志愿。没有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得录取,填报了我市普通高中志愿被录取后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按放弃录取处理。
10.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管
严格审核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必须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
11.市内普通高中分4个批次录取
市内普通高中按录取顺序依次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校生(有级差)、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双向选择),共4个批次。丹东一中、二中、四中定校生指标到校分数线均按各自学校统招分数线下120分划定。本批次第一志愿填报丹东二中的,级差为 30 分;本批次第一志愿填报丹东一中或丹东四中的,级差为 10 分。一般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批次可以填报丹东市第十四中学、丹东市第二十七中学、丹东市振安高级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丹东市敬业实验高级中学、丹东市世纪高级中学、丹东市博阳学校、丹东市天娇文化艺术学校、丹东新区鹰桥国际学校、丹东市昇太高级中学共10所学校,本批次志愿间无级差。
12.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各个环节,强化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来源/丹东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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