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袭击辅警同样可构成袭警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新增了袭警罪这个罪名。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辅警不是警察”,认为只有打了警察才构成袭警罪。否则,打了辅警只要达不到轻伤,就没事,不用负刑事责任。请看一下这个案例2021年6月的某天早上,交警部门在某条主干道一红绿灯处附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遇刘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逆行经过该路段,遂要求刘某下车接受检查。刘某拒不配合,被现场执勤的交警陈某、辅警人员王某截停。为防止刘某驾车逃跑,交警陈某在查验刘某身份同时,指挥辅警王某将刘某的摩托车钥匙拔出。刘某见王某并非警察,只是一个辅警时,顿时嚣张跋扈起来,对王某破口大骂,质问王某有何权力拔其车钥匙,让其熄火。交警陈某和辅警王某与其理论,并告知其未佩戴头盔、驾车逆行等行为违法时,刘某突然从摩托车上跳下掌掴王某,并用脚踢踹王某,致王某受轻微伤。现场执勤的交警及辅警人员见状,遂上前将刘某制服。随后,刘某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某辩解称,自己不敢打警察,也没有打警察,只是打了辅警而已,不构成袭警罪。说到这里,这里要告诉大家,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辅警虽是警察辅助人员,但他们是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执法行为,应视同民警执法。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事发时,交警陈某、辅警王某对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属于执法行为,应当将两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执法行为。刘某对辅警王某的殴打,实际上也是侵害了警察的执法行为,此时,王某在法律上等同于警察,所以,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最终,刘某被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也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来源:黄埔检察)

检察日报:暴力袭击辅警也可构成袭警罪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21日第7版。作者:李建超、刘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录】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

【全文】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保护对象、暴力程度、处断标准等存有分歧,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以便更加精准打击袭警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种类较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外,个别地方还招录有协勤等临时用工人员。这些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开展工作或者协助人民警察一同执行任务比较常见,单独或者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存有困惑,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警罪系行为犯,与警察“动手”即构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基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合理解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需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判处拘役、缓刑等轻缓刑罚,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上考虑,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职务合法性正当性的审查

  警察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激化矛盾、引发行为人反抗,如警察履职时不当使用强制措施,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抵抗的,能否认定为袭警罪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执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或者言语不文明,不影响职务行为合法性以及袭警罪的认定;有的观点认为因瑕疵或不当执法激化矛盾的,对于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综合评估主观过错的大小。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不当执法引发的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谨慎入罪。
  第一,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既要符合实体规范,具备抽象的法律规范授权和具体的职务权限,又要符合程序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告知程序。如果实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禁令禁止实施的行为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第二,审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制度明确了执法执勤时适用不同措施的情形,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一般不得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超范围采取措施属于执法不当甚至违法。办案中不能单纯以警察个人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超范围采取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情况、矛盾冲突激化因素、罪过程度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刑罚处断严与宽的适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与宽的关系,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罪名的选择上凸显体系化保护,暴力袭击警察并非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或伤害等罪名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执法的体系化保护。对于使用间接暴力、以威胁等方式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可以适用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于打击报复、故意杀害警察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进行处罚。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执法不规范等事出有因的暴力袭警行为,从严把握入罪标准,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如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主动道歉获得谅解、尚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的案件,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于主观恶性较大、采取严重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袭警犯罪,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并监督法院从严适用缓刑,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推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阻碍警察执法执勤的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构建起对袭警行为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惩罚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的严密化、犯罪处断的精细化,推动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 #夏季整治百日行动# 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部署,西华交警于7月22日紧急部署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重拳打击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截止到23日晚,共出动警力150余人,查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3起。西华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安全风险突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文明出行。

【江苏省省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决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1、马士光,男,汉族,1969年9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连云港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设区市委书记。
2、邢正军,男,汉族,1971年3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市委常委,南京江北新区党工委书记、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党工委书记,拟推荐提名为设区市市长人选。
3、刘标,男,汉族,1973年8月生,在职研究生,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党组成员,拟任省级机关正职。
4、黄军伟,男,汉族,1968年4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5、姜朋明,男,汉族,1970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6、方海林,女,汉族,1965年7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盐城工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7、方忠,男,汉族,1964年7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盐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8、刘志远,男,汉族,1967年7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宿迁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9、张策华,男,汉族,1966年4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晓庄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10、汤正华,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常州工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11、徐向明,男,汉族,1969年6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12、兰青,男,汉族,1966年4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3、尚洪波,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4、张志华,男,汉族,1970年7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5、王培君,男,汉族,1969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林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6、勇强,男,汉族,1968年3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林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7、董必荣,男,汉族,1970年6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8、王立新,男,汉族,1967年2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19、姜建明,男,汉族,1966年5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0、张晓宏,男,汉族,1967年1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1、徐守坤,男,汉族,1972年11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常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2、张宏如,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常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3、顾菊平,女,汉族,1970年5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4、邵荣,男,汉族,1973年5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盐城工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5、赵宜江,男,汉族,1968年9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淮阴师范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6、潘志明,男,汉族,1972年9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宿迁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7、季赛,男,汉族,1976年3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宿迁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8、张兵,男,汉族,1976年11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常州工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拟任本科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29、姚东瑞,男,汉族,1966年6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党委委员,拟任正厅级事业单位正职,试用期一年。
30、时玉昌,男,汉族,1969年2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高职院校党委书记。
31、龚方红,男,汉族,1966年8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高职院校党委书记。
32、朱东风,男,汉族,1971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高职院校党委书记。
33、曹毓民,男,汉族,1964年4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市职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拟任高职院校党委书记。
34、王洪法,男,汉族,1969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拟任高职院校党委书记。
35、赵胜忠,男,汉族,1974年4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职)、一级调研员,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36、赵玉峰,男,汉族,1975年12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37、薛宇,男,汉族,1972年9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部部长,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38、马延文,男,汉族,1976年10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邮电大学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办公室主任,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39、林刚,男,汉族,1975年9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扬州大学党委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主任,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0、吕林,男,汉族,1971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学院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文明办主任,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1、孔捷,男,汉族,1970年5月生,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南京理工大学江阴校区党工委书记兼副校长,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2、罗晓清,男,汉族,1972年9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3、周桂瑾,男,汉族,1971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4、傅玉峰,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在职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5、温贻芳,女,汉族,1975年2月生,在职研究生,博士,中共党员,现任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高职院校正职,试用期一年。
46、梅亚萍,女,汉族,1972年1月生,大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试用期一年。
公示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对公示对象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省委组织部联系。联系电话:025—12380—1、83393812(机关)、83393862(市县)、83393863(高校院所),83392561(传真)。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江苏省委组织部(邮编:210013)。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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