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车撞后打官司一波三折#【一场车祸,两份鉴定书!杭州女子被车撞后心力交瘁:这个官司一波三折】2018年12月8日傍晚5点多,杭州安女士骑电动车回家。
当天5点15分,开网约车的林师傅沿东新路由南向东往德胜路右转弯,遇上了从东新路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很不巧发生了车祸。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林师傅把她送到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
18天后,由于手术需要,安女士转到浙大邵逸夫医院,手术加住院共8天,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她多次前往医院复诊。
这起事故责任很清楚,当时交警认定网约车也就是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在安女士的认知里,事故责任和鉴定结果都明确,那么理赔应该会比较顺利。
让安女士没想到的是,理赔不顺利不说,这桩官司,更是一波三折,让她这两年都心力交瘁。
2022年3月24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滨江法院公开审理。
调解前一天保险公司通知无法到场
安女士的案子并不是第一次起诉。
2020年5月,原来的下城法院受理了这桩官司。安女士是原告,林师傅、网约车公司、负责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和负责商业险的“某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为被告。
法官先是为双方安排了调解,在约定好的调解日子前一天,某保险杭州公司告知投保车辆是和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天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
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诉讼过程中,中国人保主动向安女士在交强险范围(12万元)内赔付。由于安女士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凭证原件,这些证据原件都在承办法官处,安女士撤诉取回原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
安女士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二十多万元。
除了12万元,其余的赔偿没有落实,因此,2021年6月份,安女士再次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鉴定,多了一行字
这次,安女士起诉的是林师傅、网约车公司以及“某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余万元。
“某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安女士在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的事项是伤残程度鉴定和伤病关系鉴定。
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某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安女士说:“照着这样的说法,我(左)肩袖损伤是我自己造成的?不是车祸的原因?”让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其中一份会有这样的因果推论。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伤病关系的分析: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
“我是1974年出生的,年纪不算大吧?再说了,鉴定的时候我右肩确实是好的呀,要不是车祸,怎么会自己就左肩撕裂了呢?”安女士说。
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要是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我是不是就只能赔4万多块钱?光住院治疗就花了6万多,还在家里休养了很久……”安女士说,直到今年初第二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时候,她的左胳膊还是抬不起来。
伤病关系鉴定有没有必要?
听听专业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祝志建律师。
祝志建表示:“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次要作用的说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倘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我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这个伤病关系鉴定会影响责任认定?
祝志健说每一个案例都不一样:“以安女士的交通事故案来说,要看以前有没有在同一部位受过伤,假如被侵害人原本左肩部位就有过外伤,那么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又伤到了这个部位,这样的情况做伤病关系鉴定有合理性的。不过本案中被侵权人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当天5点15分,开网约车的林师傅沿东新路由南向东往德胜路右转弯,遇上了从东新路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很不巧发生了车祸。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林师傅把她送到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
18天后,由于手术需要,安女士转到浙大邵逸夫医院,手术加住院共8天,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她多次前往医院复诊。
这起事故责任很清楚,当时交警认定网约车也就是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在安女士的认知里,事故责任和鉴定结果都明确,那么理赔应该会比较顺利。
让安女士没想到的是,理赔不顺利不说,这桩官司,更是一波三折,让她这两年都心力交瘁。
2022年3月24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滨江法院公开审理。
调解前一天保险公司通知无法到场
安女士的案子并不是第一次起诉。
2020年5月,原来的下城法院受理了这桩官司。安女士是原告,林师傅、网约车公司、负责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和负责商业险的“某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为被告。
法官先是为双方安排了调解,在约定好的调解日子前一天,某保险杭州公司告知投保车辆是和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天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
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诉讼过程中,中国人保主动向安女士在交强险范围(12万元)内赔付。由于安女士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凭证原件,这些证据原件都在承办法官处,安女士撤诉取回原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
安女士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二十多万元。
除了12万元,其余的赔偿没有落实,因此,2021年6月份,安女士再次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鉴定,多了一行字
这次,安女士起诉的是林师傅、网约车公司以及“某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余万元。
“某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安女士在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的事项是伤残程度鉴定和伤病关系鉴定。
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某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安女士说:“照着这样的说法,我(左)肩袖损伤是我自己造成的?不是车祸的原因?”让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其中一份会有这样的因果推论。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伤病关系的分析: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
“我是1974年出生的,年纪不算大吧?再说了,鉴定的时候我右肩确实是好的呀,要不是车祸,怎么会自己就左肩撕裂了呢?”安女士说。
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要是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我是不是就只能赔4万多块钱?光住院治疗就花了6万多,还在家里休养了很久……”安女士说,直到今年初第二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时候,她的左胳膊还是抬不起来。
伤病关系鉴定有没有必要?
听听专业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祝志建律师。
祝志建表示:“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次要作用的说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倘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我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这个伤病关系鉴定会影响责任认定?
祝志健说每一个案例都不一样:“以安女士的交通事故案来说,要看以前有没有在同一部位受过伤,假如被侵害人原本左肩部位就有过外伤,那么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又伤到了这个部位,这样的情况做伤病关系鉴定有合理性的。不过本案中被侵权人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下雨天终于做出不塌陷的戚风蛋糕[允悲][允悲]
8寸戚风蛋糕
鸡蛋5个,盐1g,糖70g(蛋黄20g,蛋白50g)柠檬汁5滴,低精面粉75,食用油50g,牛奶50g
1.将鸡蛋蛋白蛋黄分离分别放入两个无水容器
2.将牛奶、盐、食用油、蛋黄、糖20g拌均匀再加入面粉V字拌匀
3.将柠檬汁加入蛋白用打蛋器打发,分三次加入糖50g,蛋白打发到弯勾不塌。
4.打好的蛋白三分之一加入蛋黄糊V字拌匀,再加剩下的二分之一拌,最后将拌有蛋黄的液倒入蛋白拌匀,
5.将拌匀的蛋糊倒备好的8寸模里,震几下,放入提前预热的烤箱上下火150度40分钟,取出震几下散热,倒扣放凉脱模即可
8寸戚风蛋糕
鸡蛋5个,盐1g,糖70g(蛋黄20g,蛋白50g)柠檬汁5滴,低精面粉75,食用油50g,牛奶50g
1.将鸡蛋蛋白蛋黄分离分别放入两个无水容器
2.将牛奶、盐、食用油、蛋黄、糖20g拌均匀再加入面粉V字拌匀
3.将柠檬汁加入蛋白用打蛋器打发,分三次加入糖50g,蛋白打发到弯勾不塌。
4.打好的蛋白三分之一加入蛋黄糊V字拌匀,再加剩下的二分之一拌,最后将拌有蛋黄的液倒入蛋白拌匀,
5.将拌匀的蛋糊倒备好的8寸模里,震几下,放入提前预热的烤箱上下火150度40分钟,取出震几下散热,倒扣放凉脱模即可
<股东抽逃出资>实战案例分享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2016年,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始终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由于甲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具有市场唯一性,为应对甲公司迟延交付导致乙公司客户订制化产品产能无法保证问题,乙公司被迫采取提前向甲方订货、备料等应对措施。上述应对措施造成乙公司流动资金占用及库存长期呆滞。期间,乙公司未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甲公司以迟延付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公司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000000万元……;二、如果乙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以4599750.03元为基数扣除已付款项的全部余下款项,并且以上述全部余下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划扣乙公司名下账户***元,但仍有200多万元不能清偿,法院经查,乙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公司受案后,我第一时间通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沟通,其回复需同股东协商,期间我多次催促未果,半月后,其答复:“不好意思,股东不能达成共识,我个人也无能为力。”
经甲公司授权,我调取了乙公司工商内档,仔细研究乙公司组织架构及其股东信息,在工商内档中发现会计事务所针对乙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乙公司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乙公司发起股东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五人于2012年设立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缴资100万元;2015年股东变更,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和五麻子(化名)后退出乙公司。同时,乙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增至1000万元,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已实际履行。
对方已经实际缴资了,又该如何呢!!!!
尽管这个世界很复杂,并不缺乏有钱人,但我不相信乙公司股东有能力实际出资1000万,办理执行案件总结出的经验告诉我:上述出资为过桥资金!
通过合法渠道,我筛查并比对了乙方股东银行账户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乙方及乙方股东银行流水信息:2012年乙公司设立后,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投资款打入乙公司对公账户,随后,乙公司股东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2015年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增加投资款后,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我心中喜悦无比,但同时又感慨万千,生意人生意事,这世间哪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这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讲的清楚的,或许乙公司股东几人怀揣着梦想创立了乙公司,只是经营与管理等问题的交错,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拟文书、准备证据材料,现场提交材料立案,一纸诉状将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八人告上法庭,不用缴诉讼费的喔!
心中所想“证据充足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了吧,应该可以成功的吧,只是单纯的想一想,心中也是问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八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5月8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执行听证通知书,定于5月25日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结束后一周,我接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电,希望和解,此时法院的裁定尚未出具,对方此刻和解应当是认定八名股东抽逃出资成立,想在法院出具裁定前压低价格,以终结此事……我的小脑袋瓜也在飞速地转动。
某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股东李四(化名)约我见面,挂断电话后,我猜测乙公司想法为:“塞钱给我,压低和解金额!”
某天黄昏,我们相约茶馆面谈,交谈之中得知李四(化名)和我是老乡,法代和我的头型一致,我们俩都戴着苹果电子手表,款型一模一样。与两人握手而坐,二人讲述了乙公司发展史及欠款缘由。
面谈期间李四(化名)将张三(化名)支开,向我表示“好处”。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我直接婉拒了,坚决维护甲公司利益。双方展开了第一轮报价,张三(化名)报价150万。
随后,我跟甲公司沟通核实,确认实际欠款约170万,原标的额200多万中30多万双方已以其他形式完成抵扣。我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代表就金额持续僵持,某一天,李四(化名)打来电话,讲述了这笔款项是张三(化名)一人欠下的,王二(化名)、麻子(化名)等人目前已被张三排挤离开乙公司,李四(化名)实际控制乙公司公章,主要目的为阻止张三(化名)继续不管不顾下去,也让他给其他股东一个交代,印证了那句:“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说的清楚的。”
第二次谈判,张三(化名)带着律师和李四(化名),还是那家茶馆,只是换了一个房间,交谈中得知张三(化名)的律师是我大学学长,倍感亲切,未防止律师打校友牌,我未亮明校友身份,经过磋商,乙公司第二次报价160万元,未就金额达成一致,张三(化名)也没有再戴那块电子表,我也没有,心里琢磨着他是一个有想法的人。
2021年6月28日,我签收了法院执行裁定书:
我很理解乙公司股东的难处,但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我175万的报价是甲公司实际损失,为了甲公司利益最大化,我心里不断的告诉自己咬死这个价格不能松口,甲公司授权于我,只有这个金额可以补偿甲公司全部损失。
法院执行裁定书出具后,我和对方股东以及我还没有相认的学长律师没有再见面,一直保持电话沟通,最后为了尽快促成和解,回笼甲公司资金,经过甲公司同意,我代表甲公司接受了170万本金报价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签订和解协议的那天,我们约在了商场见面,因为张三(化名)要赶回老家给母亲过生日。那一天滂沱大雨,我没有带雨伞,从地铁口出来到商场的几十米的距离已然让雨水打湿了我的全身,走进商场就看到了张三(化名)带着他的儿子,小小的很可爱……我们找了地方坐下等待律师和李四(化名),而后大家会面,李四(化名)也从袋子里拿出了包裹着公章和印泥,双方开始盖章、签字,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1个月内支付完所有款项,大家寒暄几句又各奔东西,我衬衫衣扣也莫名其妙的掉了一颗,只好用书包挡着,不免笑话自己。
而后的一个月,中间也有些许波折,最终乙公司股东如数支付了170万元债务。与学长相认,此案终。
本案操作团队: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编辑: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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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2016年,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始终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由于甲公司提供电子元器件具有市场唯一性,为应对甲公司迟延交付导致乙公司客户订制化产品产能无法保证问题,乙公司被迫采取提前向甲方订货、备料等应对措施。上述应对措施造成乙公司流动资金占用及库存长期呆滞。期间,乙公司未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甲公司以迟延付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公司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000000万元……;二、如果乙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以4599750.03元为基数扣除已付款项的全部余下款项,并且以上述全部余下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划扣乙公司名下账户***元,但仍有200多万元不能清偿,法院经查,乙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公司受案后,我第一时间通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履行执行款给付义务沟通,其回复需同股东协商,期间我多次催促未果,半月后,其答复:“不好意思,股东不能达成共识,我个人也无能为力。”
经甲公司授权,我调取了乙公司工商内档,仔细研究乙公司组织架构及其股东信息,在工商内档中发现会计事务所针对乙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乙公司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乙公司发起股东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五人于2012年设立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缴资100万元;2015年股东变更,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和五麻子(化名)后退出乙公司。同时,乙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增至1000万元,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已实际履行。
对方已经实际缴资了,又该如何呢!!!!
尽管这个世界很复杂,并不缺乏有钱人,但我不相信乙公司股东有能力实际出资1000万,办理执行案件总结出的经验告诉我:上述出资为过桥资金!
通过合法渠道,我筛查并比对了乙方股东银行账户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乙方及乙方股东银行流水信息:2012年乙公司设立后,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将投资款打入乙公司对公账户,随后,乙公司股东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2015年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增加投资款后,以各种虚假交易名义抽逃出资款。我心中喜悦无比,但同时又感慨万千,生意人生意事,这世间哪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这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讲的清楚的,或许乙公司股东几人怀揣着梦想创立了乙公司,只是经营与管理等问题的交错,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拟文书、准备证据材料,现场提交材料立案,一纸诉状将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二(化名)、麻子(化名)、二麻子(化名)、三麻子(化名)、四麻子(化名)、五麻子(化名)八人告上法庭,不用缴诉讼费的喔!
心中所想“证据充足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了吧,应该可以成功的吧,只是单纯的想一想,心中也是问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八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年5月8日,我收到法院邮寄的执行听证通知书,定于5月25日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结束后一周,我接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电,希望和解,此时法院的裁定尚未出具,对方此刻和解应当是认定八名股东抽逃出资成立,想在法院出具裁定前压低价格,以终结此事……我的小脑袋瓜也在飞速地转动。
某天,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化名)、股东李四(化名)约我见面,挂断电话后,我猜测乙公司想法为:“塞钱给我,压低和解金额!”
某天黄昏,我们相约茶馆面谈,交谈之中得知李四(化名)和我是老乡,法代和我的头型一致,我们俩都戴着苹果电子手表,款型一模一样。与两人握手而坐,二人讲述了乙公司发展史及欠款缘由。
面谈期间李四(化名)将张三(化名)支开,向我表示“好处”。本着对客户负责态度,我直接婉拒了,坚决维护甲公司利益。双方展开了第一轮报价,张三(化名)报价150万。
随后,我跟甲公司沟通核实,确认实际欠款约170万,原标的额200多万中30多万双方已以其他形式完成抵扣。我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代表就金额持续僵持,某一天,李四(化名)打来电话,讲述了这笔款项是张三(化名)一人欠下的,王二(化名)、麻子(化名)等人目前已被张三排挤离开乙公司,李四(化名)实际控制乙公司公章,主要目的为阻止张三(化名)继续不管不顾下去,也让他给其他股东一个交代,印证了那句:“中间的盘根错节,哪是几张白纸能够说的清楚的。”
第二次谈判,张三(化名)带着律师和李四(化名),还是那家茶馆,只是换了一个房间,交谈中得知张三(化名)的律师是我大学学长,倍感亲切,未防止律师打校友牌,我未亮明校友身份,经过磋商,乙公司第二次报价160万元,未就金额达成一致,张三(化名)也没有再戴那块电子表,我也没有,心里琢磨着他是一个有想法的人。
2021年6月28日,我签收了法院执行裁定书:
我很理解乙公司股东的难处,但本着实事求是态度,我175万的报价是甲公司实际损失,为了甲公司利益最大化,我心里不断的告诉自己咬死这个价格不能松口,甲公司授权于我,只有这个金额可以补偿甲公司全部损失。
法院执行裁定书出具后,我和对方股东以及我还没有相认的学长律师没有再见面,一直保持电话沟通,最后为了尽快促成和解,回笼甲公司资金,经过甲公司同意,我代表甲公司接受了170万本金报价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签订和解协议的那天,我们约在了商场见面,因为张三(化名)要赶回老家给母亲过生日。那一天滂沱大雨,我没有带雨伞,从地铁口出来到商场的几十米的距离已然让雨水打湿了我的全身,走进商场就看到了张三(化名)带着他的儿子,小小的很可爱……我们找了地方坐下等待律师和李四(化名),而后大家会面,李四(化名)也从袋子里拿出了包裹着公章和印泥,双方开始盖章、签字,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1个月内支付完所有款项,大家寒暄几句又各奔东西,我衬衫衣扣也莫名其妙的掉了一颗,只好用书包挡着,不免笑话自己。
而后的一个月,中间也有些许波折,最终乙公司股东如数支付了170万元债务。与学长相认,此案终。
本案操作团队: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编辑:深圳前海团队-吴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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