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启动分类挂网+价格联动,联动全国最低价
分类采购+价格联动逐渐成为各省份开展药品挂网采购的标配
近日,辽宁省就《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釆购规定的药品除外)均可申请挂网,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均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进行采购,杜绝违规网下采购。
同时,《意见稿》提出了分类挂网采购思路,将药品分为国谈药品、国采药品、省际(省、市)采药品、短缺药、创新药、仿制药、以及其他药品进行规范。
此外,《意见稿》要求联动全国最低价,如其他省份低于辽宁挂网价应在60日之内主动申报。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2年后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下面来看看此次文件的重点内容:
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均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进行采购,杜绝违规网下采购。
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釆购规定的药品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
分类采购:
(一)国谈药品、国采和省际(省、市级)采药品
按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省际(省、市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釆购文件进行落实。鼓励未选择辽宁省作为供货区域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已挂网药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中选价格在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
(二)短缺药品
依据国家、辽宁省出台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结合辽宁省实际,通过邀请招标、撮合议价、价格联动等方式及时开展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未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且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在相关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级医疗保障局同意后,可临时釆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挂网但不能正常釆购的短缺药品,可先行线下釆购使用,釆购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须向市级医疗保障局报备。
(三)创新药品
创新药按照承诺制原则,申报企业如果自愿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釆购。
(四)仿制药品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的仿制药品,申报企业如果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釆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过评药品在辽宁省挂网釆购达到3家以上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辽宁省药品挂网釆购范围;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釆购平台挂网釆购的未过评药品,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企业可申请恢复挂网。
(五)其他药品
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釆购价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此类药品,申报企业如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挂网釆购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需增补不同包装的,按照差比价规则,经企业自愿申报,按季度进行增补。
挂网价动态调整
《意见稿》要求除国谈药品以及国采选择选择辽宁和以外省中选价直接挂网釆购的中选药品,其他药品的挂网价格在执行前一律进行公示。
凡在全国其它省(市、区)产生低于辽宁省集中挂网釆购价格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60日之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价格调整。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新的挂网价格。
建立药品暂停及撤销机制
(一)挂网药品确因厂址搬迁、生产线改造、无法釆购原料药等因素无法生产的药品,相关企业需提前30天向省医疗保障部门递交停产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待正常生产后,企业可递交恢复挂网釆购申请,原则上不得髙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2年后,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釆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取消挂网: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药品;
2.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到期未延续的药品;
3.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被吊销的药品;
4.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
5.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釆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
6.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取消该企业全部产品挂网资格;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属于上述第2款范围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后,可恢复挂网采购;属于上述第5、6款范围的,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釆购活动。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分类采购+价格联动逐渐成为各省份开展药品挂网采购的标配
近日,辽宁省就《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釆购规定的药品除外)均可申请挂网,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均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进行采购,杜绝违规网下采购。
同时,《意见稿》提出了分类挂网采购思路,将药品分为国谈药品、国采药品、省际(省、市)采药品、短缺药、创新药、仿制药、以及其他药品进行规范。
此外,《意见稿》要求联动全国最低价,如其他省份低于辽宁挂网价应在60日之内主动申报。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2年后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下面来看看此次文件的重点内容:
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均须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进行采购,杜绝违规网下采购。
挂网药品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釆购规定的药品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
分类采购:
(一)国谈药品、国采和省际(省、市级)采药品
按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省际(省、市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釆购文件进行落实。鼓励未选择辽宁省作为供货区域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已挂网药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中选价格在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
(二)短缺药品
依据国家、辽宁省出台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结合辽宁省实际,通过邀请招标、撮合议价、价格联动等方式及时开展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未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且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在相关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级医疗保障局同意后,可临时釆购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挂网但不能正常釆购的短缺药品,可先行线下釆购使用,釆购完成的7个工作日内须向市级医疗保障局报备。
(三)创新药品
创新药按照承诺制原则,申报企业如果自愿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釆购。
(四)仿制药品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的仿制药品,申报企业如果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釆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过评药品在辽宁省挂网釆购达到3家以上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辽宁省药品挂网釆购范围;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釆购平台挂网釆购的未过评药品,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企业可申请恢复挂网。
(五)其他药品
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增补挂网采购,对于全国各省现行釆购价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此类药品,申报企业如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挂网釆购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需增补不同包装的,按照差比价规则,经企业自愿申报,按季度进行增补。
挂网价动态调整
《意见稿》要求除国谈药品以及国采选择选择辽宁和以外省中选价直接挂网釆购的中选药品,其他药品的挂网价格在执行前一律进行公示。
凡在全国其它省(市、区)产生低于辽宁省集中挂网釆购价格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60日之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价格调整。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新的挂网价格。
建立药品暂停及撤销机制
(一)挂网药品确因厂址搬迁、生产线改造、无法釆购原料药等因素无法生产的药品,相关企业需提前30天向省医疗保障部门递交停产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待正常生产后,企业可递交恢复挂网釆购申请,原则上不得髙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挂网执行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取消挂网;挂网2年后,在不影响临床使用(具有可替代的药品)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可自主申请取消挂网。自主取消挂网的药品,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被列入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国家、省际(级)、市级集中带量釆购清单的药品除外。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取消挂网: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药品;
2.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到期未延续的药品;
3.企业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被吊销的药品;
4.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
5.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釆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
6.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取消该企业全部产品挂网资格;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属于上述第2款范围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后,可恢复挂网采购;属于上述第5、6款范围的,自取消挂网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釆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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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新闻[超话]# #海南儋州#
通报!处理!海南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海南省教育厅11日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2021年9月—12月组织开展一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对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
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学科类培训机构
根据《方案》,海南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机制,全面规范全省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办学行为不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违规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范制度,构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信息化,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使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相应支出。
整治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招生、办学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含已取得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培训机构)。
全面普查每个学生参加学科类
校外培训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
根据《方案》,海南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排查。按照全口径、全覆盖、“一个不漏”、“一个不少”的原则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摸清全省培训机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资质状况、经营状况、教师队伍、办学行为、预收费情况和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动向等,按照“一校一档”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填报。对各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分类汇总,并监督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组织各中小学校全面普查每个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为集中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开展专项联合整治
对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
同时,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整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双减”工作部署,对以下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实现规范引导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强制取缔一批、纳入黑白名单公布一批,各市县每周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定期对外公告整治进展,突出工作实效:
1.未取得证照开展培训业务的:
对现有的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复核。坚决查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超许可事项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2.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
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逐级上报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分析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隐患,研究对策建议,明确整改责任。
3.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查处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未严格执行线下20:30、线上21:00结束当天培训活动的;未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要求开展超标超前培训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将参加校外培训以及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等违规行为;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4.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未使用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的;投放虚假广告、开展虚假宣传的;未执行预收费管理规定,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培训费用的;拒不按合同约定退费的违规行为等。
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通报;整治行动不力的责任人,处理!
此外,海南将通过整治规范完善一批监管服务举措。各地停止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相应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并执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完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方案》指出,开展一次省级联合督查督导。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督导组,分赴各市县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检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整治成果,对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给予通报,对整治行动不力的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确保达到整治目标。
同时,开展一次整治“回头看”活动。2021年12月份,各市县对辖区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摸排,精准把握每一所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改情况。省教育厅安排专项检查或者交叉检查等重点查看各地专项整治的总体效果、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并形成检查报告,报省“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市县提出追责建议。
《方案》指出,各市县高度重视,制定本市县的治理工作方案,并展开全面排查。
来源:南海网
通报!处理!海南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海南省教育厅11日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2021年9月—12月组织开展一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对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
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学科类培训机构
根据《方案》,海南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机制,全面规范全省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办学行为不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违规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范制度,构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信息化,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使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相应支出。
整治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招生、办学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含已取得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培训机构)。
全面普查每个学生参加学科类
校外培训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
根据《方案》,海南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排查。按照全口径、全覆盖、“一个不漏”、“一个不少”的原则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摸清全省培训机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资质状况、经营状况、教师队伍、办学行为、预收费情况和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动向等,按照“一校一档”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填报。对各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分类汇总,并监督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组织各中小学校全面普查每个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为集中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开展专项联合整治
对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
同时,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整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双减”工作部署,对以下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实现规范引导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强制取缔一批、纳入黑白名单公布一批,各市县每周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定期对外公告整治进展,突出工作实效:
1.未取得证照开展培训业务的:
对现有的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复核。坚决查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超许可事项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2.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
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逐级上报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分析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隐患,研究对策建议,明确整改责任。
3.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查处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未严格执行线下20:30、线上21:00结束当天培训活动的;未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要求开展超标超前培训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将参加校外培训以及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等违规行为;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4.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未使用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的;投放虚假广告、开展虚假宣传的;未执行预收费管理规定,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培训费用的;拒不按合同约定退费的违规行为等。
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通报;整治行动不力的责任人,处理!
此外,海南将通过整治规范完善一批监管服务举措。各地停止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相应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并执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完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方案》指出,开展一次省级联合督查督导。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督导组,分赴各市县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检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整治成果,对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给予通报,对整治行动不力的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确保达到整治目标。
同时,开展一次整治“回头看”活动。2021年12月份,各市县对辖区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摸排,精准把握每一所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改情况。省教育厅安排专项检查或者交叉检查等重点查看各地专项整治的总体效果、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并形成检查报告,报省“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市县提出追责建议。
《方案》指出,各市县高度重视,制定本市县的治理工作方案,并展开全面排查。
来源:南海网
解读《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2021年5月31日,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以下简称《基准》),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1,自2021年5月31日公布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的,除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外,还“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第四条对各地设定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文件,有必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行政处罚费用标准。二是满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技术标准我局已下文印发,但对其所需费用的标准尚未制定。实践中,最终费用需要在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工作后才能计算,且计算过程非常复杂,而恢复植被具有季节性,并非任何季节任何时间都适宜。但是根据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时限仅为1个月,这就造成了案件办理时限仅为1个月的规定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际所需费用短期内无法计算的矛盾,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工作,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三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同时,根据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森林法生效前发生、生效后立案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了具体标准。第二条明确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第三条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
(三)明确了处罚幅度。规定“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和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是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因此该适用范围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本标准所规定的费用是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处罚标准,不是实际所需的最终费用标准,而森林法并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处罚标准列入。对于时间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森林法或者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依据新森林法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罚,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作出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关于如何适用标准
本标准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对林地的违规占用或毁坏只破坏了植被,对林业生产条件没有进行破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因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为零,那么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也为零,这时我们按照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确定罚款金额即可。
五、关于处罚幅度的适用
我们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应注意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时,适用旧森林法或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时,处罚幅度应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新森林法时,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2021年5月31日,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1〕2号)(以下简称《基准》),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1,自2021年5月31日公布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的,除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外,还“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第四条对各地设定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文件,有必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行政处罚费用标准。二是满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技术标准我局已下文印发,但对其所需费用的标准尚未制定。实践中,最终费用需要在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工作后才能计算,且计算过程非常复杂,而恢复植被具有季节性,并非任何季节任何时间都适宜。但是根据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时限仅为1个月,这就造成了案件办理时限仅为1个月的规定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际所需费用短期内无法计算的矛盾,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工作,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三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同时,根据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森林法生效前发生、生效后立案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了具体标准。第二条明确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第三条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
(三)明确了处罚幅度。规定“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和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是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因此该适用范围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本标准所规定的费用是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处罚标准,不是实际所需的最终费用标准,而森林法并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处罚标准列入。对于时间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而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森林法或者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但依据新森林法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罚,是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作出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关于如何适用标准
本标准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对林地的违规占用或毁坏只破坏了植被,对林业生产条件没有进行破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因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为零,那么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也为零,这时我们按照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确定罚款金额即可。
五、关于处罚幅度的适用
我们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应注意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时,适用旧森林法或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时,处罚幅度应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新森林法时,处罚幅度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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