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之“公司人格否认”案
2013年,齿轮公司为服饰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因服饰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同时银行以新设机械公司采用名租实买方式使用齿轮公司厂房、设备,且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为由,诉请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
1. 机械公司无法说明其具体接受齿轮公司员工的原委、过程,当时两家公司及员工对员工究竟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明确,此显与通常独立人格的企业聘用员工的行为特征不符。机械公司真正股东是否为李某、屠某存疑。两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属实,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及付款情况,有违理性商事主体行为模式,两者是否为正常的租赁关系存疑。
2. 机械公司使用齿轮公司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并非正常的租赁关系,两者存在财产混同。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大部分客户建立关系并非正常的业务关系新建,两者存在业务混同。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业务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对企业而言,稳定的业务关系是企业重要的隐形资产。虽不排除机械公司自行开发客户可能,但在极短时间里,齿轮公司原先70%以上的客户与机械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绝非机械公司短时间通过其自身业务拓展能够完成。
3.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齿轮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良好,系因担保而陷入危机,在此种情况下,齿轮公司可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对以往债务进行清理,对其优质资源进行折价,如此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包括职工利益,但其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将核心资产、资源转由机械公司继受,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了员工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不可否认损害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
4. 本案银行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能证明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存在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减弱了齿轮公司承担最高额保证能力,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本案事实虽无法落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范的情形之内,但“兄弟公司型人格混同”与“母子公司型人格混同”在事实构成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适用于后者的法律规范可被类推适用到前者情形,故判决服饰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齿轮公司及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要点: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https://t.cn/Rh7gfRI
2013年,齿轮公司为服饰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因服饰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同时银行以新设机械公司采用名租实买方式使用齿轮公司厂房、设备,且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为由,诉请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议庭认为:
1. 机械公司无法说明其具体接受齿轮公司员工的原委、过程,当时两家公司及员工对员工究竟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明确,此显与通常独立人格的企业聘用员工的行为特征不符。机械公司真正股东是否为李某、屠某存疑。两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属实,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及付款情况,有违理性商事主体行为模式,两者是否为正常的租赁关系存疑。
2. 机械公司使用齿轮公司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并非正常的租赁关系,两者存在财产混同。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大部分客户建立关系并非正常的业务关系新建,两者存在业务混同。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业务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对企业而言,稳定的业务关系是企业重要的隐形资产。虽不排除机械公司自行开发客户可能,但在极短时间里,齿轮公司原先70%以上的客户与机械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绝非机械公司短时间通过其自身业务拓展能够完成。
3.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齿轮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良好,系因担保而陷入危机,在此种情况下,齿轮公司可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对以往债务进行清理,对其优质资源进行折价,如此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包括职工利益,但其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将核心资产、资源转由机械公司继受,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了员工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不可否认损害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
4. 本案银行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能证明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存在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减弱了齿轮公司承担最高额保证能力,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本案事实虽无法落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范的情形之内,但“兄弟公司型人格混同”与“母子公司型人格混同”在事实构成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适用于后者的法律规范可被类推适用到前者情形,故判决服饰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齿轮公司及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要点: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https://t.cn/Rh7gfRI
学术争鸣: Stakeholder译法问题商榷(中)
干系人这个术语出现在中国的项目管理及相关行业领域,并非从PMBOK第四版中文版才开始,从图3中CNKI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信息来看,最早可见于2003年的文献。
图3:CNKI干系人关键词年份数据检索
由此可见,干系人译法的存在至少比PMBOK第四版面世早了5年,并且早期的PMP考试中文试题中就已经采用了干系人这个译法。PMBOK第四、五版的中文版对于干系人的译法使用则大大加强了干系人这个词汇在中国项目管理界的影响,经过十年的普及推广,该词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项目管理行业标准术语。
以上是文献检索,如果从专业书籍的视角来看,PMBOK指南第4版问世后的这十年来,无论是书名还是书中的内容,“干系人”都已经占据了项目管理行业书籍的主流用词,“相关方”则几乎没有在项目管理专业书籍里独立出现过,如果出现,也基本上是以前面加上定语的“利益相关方”的形式出现。所以有充分理由说明“干系人”是比“相关方”在中国大陆尤其项目管理界更广为接受的一个术语。
三、对干系与干系人的汉语语境认识
对于干系人的中文理解,还得从它的词根“干系”开始。“干系”源自古汉语,相对于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关系”一词,“干系”的使用相对来说并不普遍。追根溯源,如果对干系进一步分拆,中国古汉语词典《词源》中对“干”有“关涉”的解释,“系”有“连结”的解释,二者如果简单合并在一起可以直观理解为有相互关联的关系。
把“干“”系”二字正式组合在一起成为词语并加以使用,目前能检索到的最早出处是北宋苏轼。苏轼年轻时在陕西凤翔府通判任上,因为不忍百姓疾苦曾给京城的上司写过一篇《上蔡省主论放欠书》,文中有两句使用“干系”这个词:“或未输之赃,责于当时主典之吏;或败折之课,均于保任干系之家。”和“以至于干系保人,亦无孑遗可偿。”此文中干系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具有相关责任的关系。
《词源》中对干系一词也有收录和解释:【干系】关系,责任。明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四登坛口授:“你这鼓手,……这号令一些差不得,你的干系非细。”
项目管理业界所用的“干系人”这个词从中文构词来看也是个合成词,把“干系”和“人”加以组合,可以理解为对某事情有相关责任的人或群体。但责任由何而来?所谓责任,背后其实有利益相关性,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是干系人与利益相关者和Stakeholder之间的内在关联。
所以干系人实际上可以说是中国大陆项目管理界基于干系这个古汉语词汇针对Stakeholder和利益相关者的简洁表达需求所发明创造出的现代新词,客观地说,该词是个既有历史文化渊源背景,又非常符合“信雅达”这个翻译基本原则的好词。可惜首创使用该词的人士暂时无从考据,首创者能够发掘并使用该词其实很不容易,值得业界的敬佩。
四、关于PMI术语翻译的观点
Stakeholder的译法在去年9月份PMBOK第六版中文译本发布后就曾引起过业界的争议,为此PMI中国在去年11月初曾经就Stakeholder的翻译做过一次小范围邮件调查,现在不妨重新来审视一下当时的调查,重新来做一下观点表达。
《PMBOK®指南》的新版翻译中,Stakeholder是译为干系人还是相关方? 一些不同的意见如下所示。
正方: Stakeholder应翻译为相关方。理由是:
1.干系在词典中的解释是指牵扯到责任或能引起纠纷的关系。而《PMBOK®指南》中对Stakeholder的定义是能影响项目、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的决策、活动或结果的个人、小组或组织,以及会受或自认为会受它们的决策、活动或结果影响的个人、小组或组织。这个定义比干系的定义更广泛。如个人可能不对项目承担责任,而仅受项目影响。干系有时带有贬义,如俗话中的脱不了干系,即此事与其有牵连的意思。
2.《项目管理技术》《项目管理评论》这两本杂志都不用“干系人”。在一些行业的应用中,也不用干系人。翻译成相关方容易与其他行业接轨。
3.大多数人更容易理解相关方,干系人理解起来有点难度,需要解释。
反方:Stakeholder应翻译为干系人。理由是:
1.《PMBOK®指南》翻译的是干系人。已经约定俗成。不要修改。
2.虽然有些行业不用干系人,但术语的翻译可以与众不同,本身也是价值所在。
3.PMI很有影响力,无需在意其他行业用哪个词汇。
针对以上的正反观点(其实客观地说这个正反假设立场就有先入为主之嫌),我想在此说明几点:
未完待续!
干系人这个术语出现在中国的项目管理及相关行业领域,并非从PMBOK第四版中文版才开始,从图3中CNKI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信息来看,最早可见于2003年的文献。
图3:CNKI干系人关键词年份数据检索
由此可见,干系人译法的存在至少比PMBOK第四版面世早了5年,并且早期的PMP考试中文试题中就已经采用了干系人这个译法。PMBOK第四、五版的中文版对于干系人的译法使用则大大加强了干系人这个词汇在中国项目管理界的影响,经过十年的普及推广,该词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项目管理行业标准术语。
以上是文献检索,如果从专业书籍的视角来看,PMBOK指南第4版问世后的这十年来,无论是书名还是书中的内容,“干系人”都已经占据了项目管理行业书籍的主流用词,“相关方”则几乎没有在项目管理专业书籍里独立出现过,如果出现,也基本上是以前面加上定语的“利益相关方”的形式出现。所以有充分理由说明“干系人”是比“相关方”在中国大陆尤其项目管理界更广为接受的一个术语。
三、对干系与干系人的汉语语境认识
对于干系人的中文理解,还得从它的词根“干系”开始。“干系”源自古汉语,相对于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关系”一词,“干系”的使用相对来说并不普遍。追根溯源,如果对干系进一步分拆,中国古汉语词典《词源》中对“干”有“关涉”的解释,“系”有“连结”的解释,二者如果简单合并在一起可以直观理解为有相互关联的关系。
把“干“”系”二字正式组合在一起成为词语并加以使用,目前能检索到的最早出处是北宋苏轼。苏轼年轻时在陕西凤翔府通判任上,因为不忍百姓疾苦曾给京城的上司写过一篇《上蔡省主论放欠书》,文中有两句使用“干系”这个词:“或未输之赃,责于当时主典之吏;或败折之课,均于保任干系之家。”和“以至于干系保人,亦无孑遗可偿。”此文中干系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具有相关责任的关系。
《词源》中对干系一词也有收录和解释:【干系】关系,责任。明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四登坛口授:“你这鼓手,……这号令一些差不得,你的干系非细。”
项目管理业界所用的“干系人”这个词从中文构词来看也是个合成词,把“干系”和“人”加以组合,可以理解为对某事情有相关责任的人或群体。但责任由何而来?所谓责任,背后其实有利益相关性,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是干系人与利益相关者和Stakeholder之间的内在关联。
所以干系人实际上可以说是中国大陆项目管理界基于干系这个古汉语词汇针对Stakeholder和利益相关者的简洁表达需求所发明创造出的现代新词,客观地说,该词是个既有历史文化渊源背景,又非常符合“信雅达”这个翻译基本原则的好词。可惜首创使用该词的人士暂时无从考据,首创者能够发掘并使用该词其实很不容易,值得业界的敬佩。
四、关于PMI术语翻译的观点
Stakeholder的译法在去年9月份PMBOK第六版中文译本发布后就曾引起过业界的争议,为此PMI中国在去年11月初曾经就Stakeholder的翻译做过一次小范围邮件调查,现在不妨重新来审视一下当时的调查,重新来做一下观点表达。
《PMBOK®指南》的新版翻译中,Stakeholder是译为干系人还是相关方? 一些不同的意见如下所示。
正方: Stakeholder应翻译为相关方。理由是:
1.干系在词典中的解释是指牵扯到责任或能引起纠纷的关系。而《PMBOK®指南》中对Stakeholder的定义是能影响项目、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的决策、活动或结果的个人、小组或组织,以及会受或自认为会受它们的决策、活动或结果影响的个人、小组或组织。这个定义比干系的定义更广泛。如个人可能不对项目承担责任,而仅受项目影响。干系有时带有贬义,如俗话中的脱不了干系,即此事与其有牵连的意思。
2.《项目管理技术》《项目管理评论》这两本杂志都不用“干系人”。在一些行业的应用中,也不用干系人。翻译成相关方容易与其他行业接轨。
3.大多数人更容易理解相关方,干系人理解起来有点难度,需要解释。
反方:Stakeholder应翻译为干系人。理由是:
1.《PMBOK®指南》翻译的是干系人。已经约定俗成。不要修改。
2.虽然有些行业不用干系人,但术语的翻译可以与众不同,本身也是价值所在。
3.PMI很有影响力,无需在意其他行业用哪个词汇。
针对以上的正反观点(其实客观地说这个正反假设立场就有先入为主之嫌),我想在此说明几点:
未完待续!
9H面露愠色,但此刻与她发怒也是于事无补。https://weibo.com/274400184成都婚[赞啊]纱[赞啊]摄影工作室即便是顾书栊死了她也绝对不会让得偿所愿嫁给他。成都婚[赞啊]纱照旅[赞啊]拍工作室有些奇怪她可是知道并非是什么真才女面上故作不经意的说道:是吗?可惜了我没看到不知道是什么词想来定然是不错的。”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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