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为了这次相聚
我设想了很多我们相见的场景
也想象了很多我们相处的风景
为你我受冷风吹
吹灭所有理想
甚至怀疑我的到来是否正确
一瞬间
回去吧
回去吧
一走了之
承诺过
既来之则安之
可能没有以后
最后的
珍惜吧
遗憾吗
进一步
退三步
坠入冰河
爱与喜悦
我来过
我走啦
再见
再见啦
……
为了这次相聚
我设想了很多我们相见的场景
也想象了很多我们相处的风景
为你我受冷风吹
吹灭所有理想
甚至怀疑我的到来是否正确
一瞬间
回去吧
回去吧
一走了之
承诺过
既来之则安之
可能没有以后
最后的
珍惜吧
遗憾吗
进一步
退三步
坠入冰河
爱与喜悦
我来过
我走啦
再见
再见啦
……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9月26日特别行动地图##俄乌局势# 【顿巴斯未来局势简析】
从今天的整个行动地图来看,乌军的炮击区域还是都集中在了顿涅茨克地区和卢甘斯克地区。这也反应了一个事实:乌克兰基本上已经对这两个地区不抱任何希望了。虽然不断的向这个方向推进,从军事上来讲,乌军已经没有别的方向可以推进。赫尔松方向目前乌军已经没有能力在此方向搅起波澜,扎波罗热地区由于是俄罗斯南部的交通大动脉,这一块的俄军一定是精锐部队驻防,乌军要想在此方向有动作,很难有作为。
目前来看就是两个方向顿巴斯地区和哈尔科夫州。
如果兄弟们仔细看这张局势图的话,兄弟有没有思考一个问题:哈尔科夫方向,乌军的目标会不会是控制住哈尔科夫全境,而不是为了占领卢甘斯克。
我刚开始对我这个自己的设想有点严重的怀疑,但是综合我们各方面的信息来看,也有一定的可能性。原因有这几个,兄弟们看看对不对。
▲在俄罗斯即将大规模入乌作战的情况下,乌军如果大规模地突击显然已经不可能了,也没有这样的兵力来实现这样的军事目标。
▲对于顿巴斯地区,俄罗斯肯定是势在必行,要完全解决。我相信乌克兰政府应该很清楚的这个问题,如果俄罗斯达不成这个目标,那实际上就意味着整个特别军事行动的失败。这在政治上是非常难看的,对俄罗斯的国际威望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俄罗斯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这绝对是俄罗斯不能接受的。
因此顿巴斯问题肯定会结束,这个决心没有必要怀疑。
▲乌克兰武装部队在红利曼方向的行动,我们看到乌军的小股侦察部队已经到达了马基伊夫卡,兄弟们如果看一下第二张图会发现,这儿有一条公路直通P66,乌军可以沿着这条公路控制住P66,既保证自己的后勤运输,又能控制住P66.
▲P66这条交通线是库普扬斯克与克里米纳的重要的交通线,如果乌军控制住了P66,克里米纳的俄军对库普扬斯克以东至卢甘斯克边境的哈尔科夫州领土上的据点,输送能力就会大打拆扣。另外P66在卢甘斯克的斯瓦托方向于P07交汇,通向库普扬斯克。因此乌军有从博罗瓦方向向斯瓦托方向推进的架式。
▲从进攻方向来看,看似是想占领的样子,但是很有可能这是为了断库普扬斯克一线俄军的补给,迫使哈尔科夫州领土上的俄军撤退。从而完全控制哈尔科夫州。
▲至于整个顿巴斯地区,在未来乌军是不可能守的住的。但是哈尔科夫是乌克兰东部重要的工业中心和燃料供应地,所以乌军的目的应该就是冲着占领整个哈尔科夫州去的,力求控制牢固。在哈尔科夫州与俄军硬杠。
▲相反如果乌军进入卢甘斯克,以目前的态势,乌军兵力显然是不够的,进入起卢甘斯克大平原地区,无异于自寻死路。而且还要看到,基罗夫西克--马基伊夫卡一线以西是高地,同样的这一线以东的克里米纳--扎利曼一线,也是高地,无形中形成了两条天然的防御线。以目前乌军的推进速度,在一个月内完成这两道防御线的突破几乎不可能。
而这个时候俄军动员的兵力就会大规模入乌作战,再加上一个月后,地面植被将全部凋零,乌军大量的部队和装甲设备就会暴露在俄军的打击火力之下。再加上此处西边是奥斯基尔河,南边是北顿涅茨克河,天然的两道屏障很有可能会断了乌军的退路。
届时,此处的乌军将成为了罐中的王八,想跑都来不及了。
▲结论
因此兄弟我大胆地推测一下,乌军的最终目标是占领哈尔科夫全境,并阻俄军于外。红利曼周围的战斗,目的是为了控制交通线,迫使哈尔科夫境内的俄军撤离。完成既定的战役目标。
▲至于顿涅茨克方向,我个人的推测是,乌军就是在搞破坏。因为此处乌军肯定是要丢失的。能炸就炸,能破坏就破坏这里的基础设施。
因为如果乌军还要想此处的,不会这样频繁的攻击民用目标,如果哪一天拿下来,一个破破烂烂的顿涅茨克对乌克兰有什么好处呢?显然没有半点好处。
正是因为对顿涅茨克不抱有任何希望,乌克兰军队才不断的制造类似恐怖袭击的炮击,袭击民用目标。这可能才是乌克兰政府的真正目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我的推测,是否成真,让时间来验证。
#关注俄乌局势最新进展#
从今天的整个行动地图来看,乌军的炮击区域还是都集中在了顿涅茨克地区和卢甘斯克地区。这也反应了一个事实:乌克兰基本上已经对这两个地区不抱任何希望了。虽然不断的向这个方向推进,从军事上来讲,乌军已经没有别的方向可以推进。赫尔松方向目前乌军已经没有能力在此方向搅起波澜,扎波罗热地区由于是俄罗斯南部的交通大动脉,这一块的俄军一定是精锐部队驻防,乌军要想在此方向有动作,很难有作为。
目前来看就是两个方向顿巴斯地区和哈尔科夫州。
如果兄弟们仔细看这张局势图的话,兄弟有没有思考一个问题:哈尔科夫方向,乌军的目标会不会是控制住哈尔科夫全境,而不是为了占领卢甘斯克。
我刚开始对我这个自己的设想有点严重的怀疑,但是综合我们各方面的信息来看,也有一定的可能性。原因有这几个,兄弟们看看对不对。
▲在俄罗斯即将大规模入乌作战的情况下,乌军如果大规模地突击显然已经不可能了,也没有这样的兵力来实现这样的军事目标。
▲对于顿巴斯地区,俄罗斯肯定是势在必行,要完全解决。我相信乌克兰政府应该很清楚的这个问题,如果俄罗斯达不成这个目标,那实际上就意味着整个特别军事行动的失败。这在政治上是非常难看的,对俄罗斯的国际威望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俄罗斯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这绝对是俄罗斯不能接受的。
因此顿巴斯问题肯定会结束,这个决心没有必要怀疑。
▲乌克兰武装部队在红利曼方向的行动,我们看到乌军的小股侦察部队已经到达了马基伊夫卡,兄弟们如果看一下第二张图会发现,这儿有一条公路直通P66,乌军可以沿着这条公路控制住P66,既保证自己的后勤运输,又能控制住P66.
▲P66这条交通线是库普扬斯克与克里米纳的重要的交通线,如果乌军控制住了P66,克里米纳的俄军对库普扬斯克以东至卢甘斯克边境的哈尔科夫州领土上的据点,输送能力就会大打拆扣。另外P66在卢甘斯克的斯瓦托方向于P07交汇,通向库普扬斯克。因此乌军有从博罗瓦方向向斯瓦托方向推进的架式。
▲从进攻方向来看,看似是想占领的样子,但是很有可能这是为了断库普扬斯克一线俄军的补给,迫使哈尔科夫州领土上的俄军撤退。从而完全控制哈尔科夫州。
▲至于整个顿巴斯地区,在未来乌军是不可能守的住的。但是哈尔科夫是乌克兰东部重要的工业中心和燃料供应地,所以乌军的目的应该就是冲着占领整个哈尔科夫州去的,力求控制牢固。在哈尔科夫州与俄军硬杠。
▲相反如果乌军进入卢甘斯克,以目前的态势,乌军兵力显然是不够的,进入起卢甘斯克大平原地区,无异于自寻死路。而且还要看到,基罗夫西克--马基伊夫卡一线以西是高地,同样的这一线以东的克里米纳--扎利曼一线,也是高地,无形中形成了两条天然的防御线。以目前乌军的推进速度,在一个月内完成这两道防御线的突破几乎不可能。
而这个时候俄军动员的兵力就会大规模入乌作战,再加上一个月后,地面植被将全部凋零,乌军大量的部队和装甲设备就会暴露在俄军的打击火力之下。再加上此处西边是奥斯基尔河,南边是北顿涅茨克河,天然的两道屏障很有可能会断了乌军的退路。
届时,此处的乌军将成为了罐中的王八,想跑都来不及了。
▲结论
因此兄弟我大胆地推测一下,乌军的最终目标是占领哈尔科夫全境,并阻俄军于外。红利曼周围的战斗,目的是为了控制交通线,迫使哈尔科夫境内的俄军撤离。完成既定的战役目标。
▲至于顿涅茨克方向,我个人的推测是,乌军就是在搞破坏。因为此处乌军肯定是要丢失的。能炸就炸,能破坏就破坏这里的基础设施。
因为如果乌军还要想此处的,不会这样频繁的攻击民用目标,如果哪一天拿下来,一个破破烂烂的顿涅茨克对乌克兰有什么好处呢?显然没有半点好处。
正是因为对顿涅茨克不抱有任何希望,乌克兰军队才不断的制造类似恐怖袭击的炮击,袭击民用目标。这可能才是乌克兰政府的真正目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我的推测,是否成真,让时间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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