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位涨过堤坝之后,渐渐出现了一些垂钓的人,他们要把湖里的波光钓起来带回家去,小小一颗就足够一个家庭一周的照明使用。有人把波光装进露营灯或者手电筒,也有人把波光丢进鱼缸,这样一来,鱼缸里养大的鱼就会长出夺目的鳞片…“只有在中午十二点到一点,波光才会刚好出现在鱼竿可以够到的地方,过了这个钟点马上就消失不见咯。”湖畔的人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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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张先生在餐馆点了一份红烧石斑鱼,说好的30元一斤,结账时却收498元一斤,张先生向店家讨要说法,对方却称:是张先生自己听错了,他们一直就卖这个价。而张先生在价目表上,根本就没有看到石斑鱼的价格。
张先生平时很少在外面吃饭,由于朋友送了一张餐馆的卡给他,里面有五百块钱,他便带着家人来消费。
他们点了一些家常菜,算下来也才三四百,这样卡里还剩一百多,等到下次来消费也不现实,因为餐馆离家比较远。
张先生看向餐馆的角落处,发现鱼缸里有石斑鱼,他从来没有吃过这种鱼,很想知道是什么味道的,于是就问店员石斑鱼多少钱一斤?
店员很响亮地说:石斑鱼30元钱一斤,基本都是两三斤的。张先生算了一下,这个价格正好合适,能把卡里的钱消费完,于是让店员帮他来一条。
弄好的石斑鱼很快就端上来了,味道真的很不错,肉质鲜嫩,麻辣适中,一家人吃的是连连称赞。张先生也对这次的消费很满意,当他看到账单的那一刻,所有的好心情都没有了。
店员说的30元一斤的石斑鱼,账单上却显示498元一斤,张先生赶紧找到老板,要求对方解释清楚。
老板却说他们的石斑鱼一直都是498元一斤,从来没有卖过30元钱一斤。大家都知道石斑是很贵的,30元钱一斤连进价都不够,肯定是张先生自己听错了。
张先生有点纳闷,自己一个人听错了也罢,家人听到的也是30元一斤呀。
张先生想看看到底是自己听错了,还是店员说错了?就要求餐馆调取监控,自证清白。可他们坐的包间里根本就没有,既然这样,张先生也只有认栽了,那就按照价目表的来吧。
可张先生看到价目表的时候不淡定了,上面根本就没有实际的价格,只写了一个时价,这是什么意思?
老板赶忙解释道:时价就是当时的价格。专门针对比较贵的鱼,因为进货价格随时在变动,他们卖的价格也会跟着做出调整,所以不能固定价格,只能按照时价来算。
张先生为此提出疑问?如果按老板说的不能固定价格,随时都可能上下浮动,那不就成了店家随心所欲喊价,想卖多少就卖多少了吗?
老板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只是强调他们的价格就是498元一斤,时价也是行业内的规矩,其他餐馆都一样。
张先生对老板的解释并不买账,该店没有明码标价,却从30元一斤的价格,猛涨到了498元一斤,全凭老板一张嘴说了算,这搁谁也不会同意。
随后,张先生把情况反映给了市监局,让他们出面协调此事。
经过调查,该店确实没有对石斑鱼进行明码标价,时价不能体现具体的价格,所以违反了价格法。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对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餐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石斑鱼就没有标明费用,所以,餐馆没有理由按每斤498元的价格来收取费用。既然这样,就只能按照店员和张先生的口头协议来结算。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民事法律⾏为的形式】民事法律⾏为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特定形式。
口头协议是符合法律行为的,既然张先生一家都听清楚店员说:石斑鱼是30元一斤。而餐厅又拿不出石斑鱼明码标价的价格出来,市监局就要求餐馆,按照口头协议30元一斤的价格来结算。
而餐馆这种不明目标价,随意乱收费的行为,也应该受到顾客的监督和相应的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事件中,店家对石斑鱼没有明码标价,这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需要责令整改,并且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还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店家应该明码标价,才能让顾客吃得放心,消费得安心。大家对店家把石斑鱼涨到498一斤,你怎么看
张先生平时很少在外面吃饭,由于朋友送了一张餐馆的卡给他,里面有五百块钱,他便带着家人来消费。
他们点了一些家常菜,算下来也才三四百,这样卡里还剩一百多,等到下次来消费也不现实,因为餐馆离家比较远。
张先生看向餐馆的角落处,发现鱼缸里有石斑鱼,他从来没有吃过这种鱼,很想知道是什么味道的,于是就问店员石斑鱼多少钱一斤?
店员很响亮地说:石斑鱼30元钱一斤,基本都是两三斤的。张先生算了一下,这个价格正好合适,能把卡里的钱消费完,于是让店员帮他来一条。
弄好的石斑鱼很快就端上来了,味道真的很不错,肉质鲜嫩,麻辣适中,一家人吃的是连连称赞。张先生也对这次的消费很满意,当他看到账单的那一刻,所有的好心情都没有了。
店员说的30元一斤的石斑鱼,账单上却显示498元一斤,张先生赶紧找到老板,要求对方解释清楚。
老板却说他们的石斑鱼一直都是498元一斤,从来没有卖过30元钱一斤。大家都知道石斑是很贵的,30元钱一斤连进价都不够,肯定是张先生自己听错了。
张先生有点纳闷,自己一个人听错了也罢,家人听到的也是30元一斤呀。
张先生想看看到底是自己听错了,还是店员说错了?就要求餐馆调取监控,自证清白。可他们坐的包间里根本就没有,既然这样,张先生也只有认栽了,那就按照价目表的来吧。
可张先生看到价目表的时候不淡定了,上面根本就没有实际的价格,只写了一个时价,这是什么意思?
老板赶忙解释道:时价就是当时的价格。专门针对比较贵的鱼,因为进货价格随时在变动,他们卖的价格也会跟着做出调整,所以不能固定价格,只能按照时价来算。
张先生为此提出疑问?如果按老板说的不能固定价格,随时都可能上下浮动,那不就成了店家随心所欲喊价,想卖多少就卖多少了吗?
老板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只是强调他们的价格就是498元一斤,时价也是行业内的规矩,其他餐馆都一样。
张先生对老板的解释并不买账,该店没有明码标价,却从30元一斤的价格,猛涨到了498元一斤,全凭老板一张嘴说了算,这搁谁也不会同意。
随后,张先生把情况反映给了市监局,让他们出面协调此事。
经过调查,该店确实没有对石斑鱼进行明码标价,时价不能体现具体的价格,所以违反了价格法。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对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餐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石斑鱼就没有标明费用,所以,餐馆没有理由按每斤498元的价格来收取费用。既然这样,就只能按照店员和张先生的口头协议来结算。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民事法律⾏为的形式】民事法律⾏为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特定形式。
口头协议是符合法律行为的,既然张先生一家都听清楚店员说:石斑鱼是30元一斤。而餐厅又拿不出石斑鱼明码标价的价格出来,市监局就要求餐馆,按照口头协议30元一斤的价格来结算。
而餐馆这种不明目标价,随意乱收费的行为,也应该受到顾客的监督和相应的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事件中,店家对石斑鱼没有明码标价,这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需要责令整改,并且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还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店家应该明码标价,才能让顾客吃得放心,消费得安心。大家对店家把石斑鱼涨到498一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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