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境外网站传播谣言被立案侦查#】9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警方对外发布警情通报,2022年9月2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分别查处1起刑事案件和4起治安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马某斌(男,28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境外网站歪曲捏造事实,传播各类谣言信息,诋毁国家防疫政策,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马某斌立案侦查。
9月25日20时许,陈某诚(男,22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6日16时许,加某(男,38岁,现住天山区),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9月26日21时许,陈某强(男,49岁,现住沙依巴克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5日,卢某(男,22岁,现住水磨沟区)在微信群中发布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害信息。
以上4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无故挑起事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马某斌(男,28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境外网站歪曲捏造事实,传播各类谣言信息,诋毁国家防疫政策,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马某斌立案侦查。
9月25日20时许,陈某诚(男,22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6日16时许,加某(男,38岁,现住天山区),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9月26日21时许,陈某强(男,49岁,现住沙依巴克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5日,卢某(男,22岁,现住水磨沟区)在微信群中发布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害信息。
以上4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无故挑起事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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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9月28日通报:2022年9月2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分别查处1起刑事案件和4起治安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马某斌(男,28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境外网站歪曲捏造事实,传播各类谣言信息,诋毁国家防疫政策,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马某斌立案侦查。
9月25日20时许,陈某诚(男,22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6日16时许,加某(男38岁,现住天山区),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9月26日21时许,陈某强(男,49岁,现住沙依巴克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5日,卢某(男,22岁,现住水磨沟区)在微信群中发布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害信息。以上4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无故挑起事惴,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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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4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马某斌(男,28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境外网站歪曲捏造事实,传播各类谣言信息,诋毁国家防疫政策,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马某斌立案侦查。
9月25日20时许,陈某诚(男,22岁,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6日16时许,加某(男38岁,现住天山区),在微信群中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9月26日21时许,陈某强(男,49岁,现住沙依巴克区),在微信群中发布具有煽动性的涉疫不当言论;9月25日,卢某(男,22岁,现住水磨沟区)在微信群中发布煽动他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有害信息。以上4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上述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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