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美食##鼓浪屿# 鼓浪屿上这家海鲜好吃又新鲜。
来厦门旅游必逛鼓浪屿,在鼓浪屿要是不知道吃啥,就来这家六号私房菜吧,连锁的好几家店,海鲜新鲜,诚信经营吃得放心。
六号私房菜·连锁品牌(福建路店),
地址:福建路66号(靠近沈家肠粉店土耳其冰淇淋店)。
一楼海鲜池自己点菜,闽南人喜欢的点餐方式,看到哪个新鲜点哪个。他家环境也比较好,位置宽敞又干净。
味道:
海鲜都很新鲜,炒了花蛤肉挺多的,而且给的份量好足,那么大一盘,味道也好,特别入味。还有鲍鱼,虾、蟹什么的都吃得出来是新鲜的。家常菜做的也不错,炒茄子和豆角特别香很下发,闽南的笋炒肉,笋特别嫩。一结账价格还实惠,吃的饱饱的。
https://t.cn/A6oxL2NO https://t.cn/A6oxL2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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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号私房菜·连锁品牌(福建路店),
地址:福建路66号(靠近沈家肠粉店土耳其冰淇淋店)。
一楼海鲜池自己点菜,闽南人喜欢的点餐方式,看到哪个新鲜点哪个。他家环境也比较好,位置宽敞又干净。
味道:
海鲜都很新鲜,炒了花蛤肉挺多的,而且给的份量好足,那么大一盘,味道也好,特别入味。还有鲍鱼,虾、蟹什么的都吃得出来是新鲜的。家常菜做的也不错,炒茄子和豆角特别香很下发,闽南的笋炒肉,笋特别嫩。一结账价格还实惠,吃的饱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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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一男子发现一家店铺宣传“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遂花费1360元,买了两条苏烟、两条好猫烟,不料第二条烟未半价,男子认为受到了欺诈,便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店家三倍赔偿4080元,退还购烟款1360元。
(案例来源:陕西宝鸡中院)
事发当天,李某某外出闲逛时,发现一家超市门口挂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宣传条幅,便想着买几条香烟屯着,毕竟第二件半价,无论是自己吸还是送人,都是稳赚不赔。
于是,李某某特意买了两条苏烟(标价为450元/条)和两条好猫烟(标价为230元/条),原本以为第二条会半价,可万万没想到,总价竟然1360元。
李某某和店家屈某某起了争执,质问为何第二条香烟不是半价,但屈某某则表示,香烟不在第二件半价的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种情况,大多人都会换家店铺购买,可万万没想到,李某某直接支付了1360元,随后出门就将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货、退还货款1360元,3倍赔偿4080元。
屈某某辩解称,李某某明显存在恶意,因此不能算作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也就是说,如果证实屈某某有欺诈行为,则无论其销售商品的质量如何,屈某某都应当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屈某某作为经营者,为了促销在其商店门头醒目位置宣传“全场商品第2件半价”,并未明确标注出李某某所购买的香烟等商品不参加该促销活动,故存在欺骗顾客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在屈某某处购买第一件商品时被告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在购买第二件商品时,并未享受到促销广告所宣传的半价优惠,对此屈某某只在第二件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故屈某某除退还烟款后,还应当额外赔偿(450+230)×3=2040元。
一审判决后,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屈某某的诉求。
最终,屈某某输掉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某在起诉的同时,也向当地市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也就是说,屈某某除了要退一赔三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价格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店家朋友们,一定要诚信经营,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案例来源:陕西宝鸡中院)
事发当天,李某某外出闲逛时,发现一家超市门口挂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宣传条幅,便想着买几条香烟屯着,毕竟第二件半价,无论是自己吸还是送人,都是稳赚不赔。
于是,李某某特意买了两条苏烟(标价为450元/条)和两条好猫烟(标价为230元/条),原本以为第二条会半价,可万万没想到,总价竟然1360元。
李某某和店家屈某某起了争执,质问为何第二条香烟不是半价,但屈某某则表示,香烟不在第二件半价的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种情况,大多人都会换家店铺购买,可万万没想到,李某某直接支付了1360元,随后出门就将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货、退还货款1360元,3倍赔偿4080元。
屈某某辩解称,李某某明显存在恶意,因此不能算作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也就是说,如果证实屈某某有欺诈行为,则无论其销售商品的质量如何,屈某某都应当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屈某某作为经营者,为了促销在其商店门头醒目位置宣传“全场商品第2件半价”,并未明确标注出李某某所购买的香烟等商品不参加该促销活动,故存在欺骗顾客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在屈某某处购买第一件商品时被告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但在购买第二件商品时,并未享受到促销广告所宣传的半价优惠,对此屈某某只在第二件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故屈某某除退还烟款后,还应当额外赔偿(450+230)×3=2040元。
一审判决后,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屈某某的诉求。
最终,屈某某输掉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某在起诉的同时,也向当地市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也就是说,屈某某除了要退一赔三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价格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店家朋友们,一定要诚信经营,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以案普法)
这样的套路真坑人!故意把价标低吸引人,结算的时候又偷偷做手脚。李女士去药店买药,看到有款药比别的地方便宜,就一口气买了11盒。可回到家一看小票傻眼了,货架上标14块一盒,可结算却按18.8元,被多收了52.8元,这不是低标高卖吗?
李女士要求退还多收的部分,可药店的说法让人愤怒!药店直接拒绝退差价,说是标错价了,不要可以把药退回去。李女士不能接受药店的处理方案,药店反过来说李女士无理取闹,想占他们药店的便宜,不要脸!
李女士很是气愤,如果店家都故意把价标低,这不就是故意误导消费者吗?(来源:重庆广电第一眼)
看到这事情,网友感同身受,有个叫小王的网友说自己家附近有个药店也是一样,摆着的药标18块,拿去结账收28元多,问她怎么多收钱了。人家说药摆错位置了,有药卖完了为了好看就把药摆另一个位置。所以这个药应该看旁边的价格。
小王很郁闷,你药摆另外一个位置价格标签不知道摆另一个位置吗?而且是同一个药店碰到两次这个情况了。当时他就表示不要了,以后再也不去那个药店,宁愿走远一点去别的药店。
很多网友说自己去商店买东西的时候也有相似的经历。店家故意把东西放在便宜的地方,然后算账的时候我们也都没有仔细看,甚至小票拿过来也都直接扔了,以为买了一大堆便宜的东西回家,实际上被多收了钱一点都不知道。
这件事情明明是药店自己做手脚,却反过来怪顾客想要占便宜,这药店真是会打到一耙啊!既然已经明码标价,那李女士认为药是14块一盒就没有毛病,我觉得她要求药店退还多收的部分不过分。
如果解释权都归店家所有,那实在是太可恶了。在货架上用低价把顾客给吸引住,然后顾客买的时候又偷偷多收钱,顾客没发现他们就赚了,发现了就说自己标错价了,这不是套路是什么?
我认为药店的行为存在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赔偿李女士至少500元,李女士再次来到药店的时候,发现店里已经把标价给换了,只能说这家药店实属无赖!
我想说,做生意是要靠诚信经营,不是靠这种小伎俩的。金杯银杯不如自己的口碑,如果只看重眼前的小利益,这家药店开的就不会长远!
李女士要求退还多收的部分,可药店的说法让人愤怒!药店直接拒绝退差价,说是标错价了,不要可以把药退回去。李女士不能接受药店的处理方案,药店反过来说李女士无理取闹,想占他们药店的便宜,不要脸!
李女士很是气愤,如果店家都故意把价标低,这不就是故意误导消费者吗?(来源:重庆广电第一眼)
看到这事情,网友感同身受,有个叫小王的网友说自己家附近有个药店也是一样,摆着的药标18块,拿去结账收28元多,问她怎么多收钱了。人家说药摆错位置了,有药卖完了为了好看就把药摆另一个位置。所以这个药应该看旁边的价格。
小王很郁闷,你药摆另外一个位置价格标签不知道摆另一个位置吗?而且是同一个药店碰到两次这个情况了。当时他就表示不要了,以后再也不去那个药店,宁愿走远一点去别的药店。
很多网友说自己去商店买东西的时候也有相似的经历。店家故意把东西放在便宜的地方,然后算账的时候我们也都没有仔细看,甚至小票拿过来也都直接扔了,以为买了一大堆便宜的东西回家,实际上被多收了钱一点都不知道。
这件事情明明是药店自己做手脚,却反过来怪顾客想要占便宜,这药店真是会打到一耙啊!既然已经明码标价,那李女士认为药是14块一盒就没有毛病,我觉得她要求药店退还多收的部分不过分。
如果解释权都归店家所有,那实在是太可恶了。在货架上用低价把顾客给吸引住,然后顾客买的时候又偷偷多收钱,顾客没发现他们就赚了,发现了就说自己标错价了,这不是套路是什么?
我认为药店的行为存在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赔偿李女士至少500元,李女士再次来到药店的时候,发现店里已经把标价给换了,只能说这家药店实属无赖!
我想说,做生意是要靠诚信经营,不是靠这种小伎俩的。金杯银杯不如自己的口碑,如果只看重眼前的小利益,这家药店开的就不会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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