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事儿# 【痛经假实施25年几乎成“摆设”极少数医院能开证明】据了解,早在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即开始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经期女性的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且“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济南日报)https://t.cn/Rtg5TVG
#山东要闻# 【山东女性经期休假权益有保护 执行1到2天“痛经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根据国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较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及高处作业等,都属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大众网)https://t.cn/RtnfgYa
#临沂新闻#【25年前山东就有“痛经假” 每月一至两天 你休过吗】近日,宁夏明确“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规定一出,“痛经假”迅速引起热议,临沂不少女性也是各种羡慕嫉妒恨,“为啥我们没有?”其实早在1991年山东省就已经有“痛经假”,然而,多数女性朋友并不知道有这个假期,更别提执行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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