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放任爱犬咬死猫咪被停职#看视频中确认没有真正去阻止,狗咬猫是天性使然,狗主人不阻止真的是太残忍了。狗不能预见,但是狗主人是可以预见事态的严重性的。身为警察,却无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看了好多消防员救助小动物的视频非常感动,这个人毫无恻隐之心看着猫咪被活活咬死于心何忍。一个成年人,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实在令人气愤。
文明社会时时处处体现的应是和谐、关爱、仁德、友善。做人要善良,要有同情心,不是爱猫爱狗的问题。从小处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人品!为自贡公安迅速而公正的处理鼓掌,敬畏生命人人有责!#v光计划#
看了好多消防员救助小动物的视频非常感动,这个人毫无恻隐之心看着猫咪被活活咬死于心何忍。一个成年人,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实在令人气愤。
文明社会时时处处体现的应是和谐、关爱、仁德、友善。做人要善良,要有同情心,不是爱猫爱狗的问题。从小处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人品!为自贡公安迅速而公正的处理鼓掌,敬畏生命人人有责!#v光计划#
《叫魂》
✿ 孔飞力著 |陈兼、刘昶 译
༻ི 上海三联书店
我们说,我们不能预见未来。
然而,构成未来的种种条件就存在于我们周围。只是它们似乎都被加上了密码,使我们在没有密码本的情况下难以解读(当这本子终于到了我们手中时,却又已经太迟了)可是,我们确实可以看到难以为我们解读的种种支离片断,并必须赋予它们某种意义。
我们自己当代文化的许多方面,大概也可以被称之为预示性的惊颤,正战战兢兢地为我们所要创造的那个社会提供目前还难以解读的信息。
归根结蒂,我们最大的激情,就在于将意义赋予生命——尽管这种意义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 孔飞力著 |陈兼、刘昶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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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我们不能预见未来。
然而,构成未来的种种条件就存在于我们周围。只是它们似乎都被加上了密码,使我们在没有密码本的情况下难以解读(当这本子终于到了我们手中时,却又已经太迟了)可是,我们确实可以看到难以为我们解读的种种支离片断,并必须赋予它们某种意义。
我们自己当代文化的许多方面,大概也可以被称之为预示性的惊颤,正战战兢兢地为我们所要创造的那个社会提供目前还难以解读的信息。
归根结蒂,我们最大的激情,就在于将意义赋予生命——尽管这种意义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河南周口,发生了一起人间惨剧!牛女士骑着三轮车带着3个孩子去镇上取快递,因为通往国道的必经之路被防汛人员的挖掘机挖断,她不得已改道走王楼村的乡村道路。然而因为前几天连续大雨导致积水没过路面,并与路两边两口三四米深的水塘相接。
分不清哪是路、哪是塘的牛女士只能摸索着前进,哪知一个不小心滑入水塘,牛女士与3个孩子均丧命。事发后,当地将此事定性为“意外溺水身亡”事件,遭到死者家属质疑!
#安律说法#
1、一家五口死了4个,对于牛女士的丈夫而言,整个家算是塌了。虽然镇政府对于徐家4人的不幸表示悲痛,并且事后还筹集了40万资金解决他们家的丧葬费问题,但是将此事定义为“意外溺水身亡”事故,还是引得徐家的不满!
2、什么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在法律上来讲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简而言之,就是说找不到责任方,才会定义成意外。本案是否符合意外事故的条件呢?
根据原《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时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0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21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换句话说,如果确如死者家属所说,事发路段并非第一次发生溺水事件,当地镇政府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事发时天气晴朗,镇政府也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未采取任何阻断措施,这种情况下说当地镇政府防护不力、管理不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也不为过。
3、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事故责任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如果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后不服的,应当及时提起异议。当然如果仍不能达到满意结果的,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赔。
这事你怎么看?#法律知识#
分不清哪是路、哪是塘的牛女士只能摸索着前进,哪知一个不小心滑入水塘,牛女士与3个孩子均丧命。事发后,当地将此事定性为“意外溺水身亡”事件,遭到死者家属质疑!
#安律说法#
1、一家五口死了4个,对于牛女士的丈夫而言,整个家算是塌了。虽然镇政府对于徐家4人的不幸表示悲痛,并且事后还筹集了40万资金解决他们家的丧葬费问题,但是将此事定义为“意外溺水身亡”事故,还是引得徐家的不满!
2、什么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在法律上来讲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简而言之,就是说找不到责任方,才会定义成意外。本案是否符合意外事故的条件呢?
根据原《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时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0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21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换句话说,如果确如死者家属所说,事发路段并非第一次发生溺水事件,当地镇政府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事发时天气晴朗,镇政府也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未采取任何阻断措施,这种情况下说当地镇政府防护不力、管理不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也不为过。
3、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事故责任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如果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后不服的,应当及时提起异议。当然如果仍不能达到满意结果的,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赔。
这事你怎么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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