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隐形
「 富豪 」 :
如来藏学引论
印度大乘佛教思想有三大学派 :
中观、
瑜伽、
如来藏 ( 佛性 )。
在 《 阿含经 》
或部派佛教中,
学者都能够找到中观思想与瑜伽学派的思想渊源。
然而,
关于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学者间却有着不一致的看法。
支持如来藏学的宣称,
它是源自
《 阿含经 》 的
「 心性本净说 」;
反对如来藏学的则表示,
如来藏学是
「 非经 」、
「 非了义说 」,
甚至认为它违背了原始佛教的根本要义 ——
无我的思想。
本文将简单介绍甚么是如来藏,
它的思想根源,
以及它所面对的质疑。
甚么是如来藏
( 佛性 )
如来藏,
又称为
「 如来胎 」,
通常被视为
「 佛性 」、
「 佛藏 」、
「 如来界 」、
「 真如 」、
「 如来性 」 的异名。
在含义上,
这些名相虽有多少差别,
但就
「 成佛的可能性 」 及
「 众生与佛的本性不二 」 来说,
它们的意思却是一致的。
简而言之,
「 如来藏 」 等同
「 佛性 」,
它们都是指
「 成佛的可能性 」。
如来藏
( 佛性 ),
是众生成就如来的可能基础。
在佛教来说,
它是自性清净心,
以其为自性,
所以是众生本有的成佛可能性。
不过,
从现实来说,
本具佛性的众生却充满着贪瞋痴,
被烦恼覆盖了这如来藏的光明,
所以又称它为
「 在缠的法身 」。
那么,
这被烦恼覆盖的佛性有甚么特性呢?
佛教学者 Wallace 表示,
佛性有两个面向 :
一 、需要发掘;
二 、需要培育。
佛性虽本来存在,
但由于它深藏不现,
以致无法以
「 一般的理解 」
察觉它。
这情况就好像是 :
一个住在简陋小屋的穷人,
他并不知道,
在这陋屋的泥土里,
埋藏着无尽的金矿。
他不知道有这个隐藏的宝矿,
所以他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
假如他能发现屋下的宝矿,
便马上获得无穷的财富,
变成富翁。
同样的,
佛性就像是这陋屋下的宝矿,
它是本来存在。
我们要做的只是将它发掘出来。
佛性除了需要发掘,
亦需要培育,
藉由修行达到圆满。
这情形就像种子一般,
一颗种子有可能成长为一棵大树,
只要我们将那颗种子撒种在土壤中,
并给予适当的培育,
种子便能长成为茂盛的大树。
然而与种子不同的是,
佛性是不会毁坏的,
而且是一直都存在的。
只要我们透过听闻佛法、
思惟佛法、
修持佛法,
最终便能趋入佛道。
按这个说法,
成佛不需要从外在索求任何的加持,
而是揭示我们本具的佛性,
那么我们便能成佛。
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如来藏说
( 佛性思想 ),
是印度后期大乘佛教的思想主流。
从歷史的角度来看,
西元三世纪中,
是印度梵文学復兴的年代,
而印度大乘佛教为适应这一思潮,
以方便诱化众生,
于是提出了如来藏说。
有学者从心理的层面分析,
表示如来藏说是
「 佛涅槃后,
佛弟子对佛的永恆怀念 」
而产生的。
想要探究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除了诉诸歷史资料的考察及心理上的揣测,
也有学者指出,
我们可以从原始经典及部派佛教窥探到佛性论的端倪。
如来藏思想渊源于
《 阿含经 》 的
「 心性本净说 」,
而 《 增支部 》
更明确指出,
心是极光净的,
但为客尘烦恼所染。
这种
「 心清净 」 与
「 客尘烦恼 」 的关系,
便是如来藏说的理论基础。
经中举「生金」作例子,
生金的本质是清净的,
不过它却夹杂了些杂质,
陶鍊就是除去它的杂质,
彰显它纯净的本性。
在部派佛教中,
大众部及分别说部二大系继承了这种说法。
大众部的心净论说 :
「 众生心性本净,
客尘所污。」
而分别论者亦认为,
心性是本净的,
在烦恼未断之前,
是本性清净而相是染污的;
虽有染污相,
但心的体性却是不变的。
如《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 》说 :
「 …… 心本性清净,
客尘烦恼所染污故,
相不清净。……
彼说染污不染污心,
其体无异。
谓若相应烦恼未断,
名 『 染污心 』,
若时相应烦恼己断,
名 『 不染心 』。」
总之,
这两个部派都认为,
众生的心是本性清净的,
虽有染污相,
但心的本体却是清净不变的。
学者质疑如来藏学
佛性论道出在众生的身心中,
本具如来藏性,
继而得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的结论。
然而,
这种
「 众生本具如来藏性 」 的说法,
与原始佛教的根本要义 ——
「 无我 」 思想,
多少存有差距。
世尊开示离苦的方法是,
从众生的蕴处界中,
观一切为因缘所生法,
无常故苦,
苦故无我、
无我所。
这是依空无我而得解脱,
是有别于世间学说的教法。
反对如来藏说的学者指出,
虽然原始佛教有
「 心性本净 」 之说,
但它只是与定有关,
不必然与众生身中有清净如来藏相关。
在原始佛教的教义中,
定学也称为心学。
修定要远离五盖 ——
贪、瞋、惛沈、掉悔、疑,
因这五盖会覆蔽我们的心,
使我们的心不得清净。
我们可以这样看,
「 心性本净 」 说,
只是通俗的譬喻,
为非了义说。
反对者之所以指出如来藏说是非了义,
并不是反对者以自宗的理论为标准,
或因如来藏说与自身的理论相矛盾,
而论断它为非了义。
相反,
反对者是以
「 经典的宗趣 」
以及龙树菩萨的
「 四悉檀 」
作为判断的准绳。
简单来说,
「 四悉檀 」
即是佛陀化导众生的四种方法 :
世界悉檀、
对治悉檀、
各各为人悉檀、
第一义悉檀。
四阿含的思想意趣,
可以这四种悉檀来概括 :
《 长阿含经 》 是
「 吉祥悦意 」,
为
「 世界悉檀 」;
《 中阿含经 》 是
「 破斥犹豫 」,
为
「 对治悉檀 」;
《 增一阿含经 》 是
「 满足希求 」,
为
「 各各为人悉檀 」;
《 杂阿含经 》 是
「 显扬真义 」,
为
「 第一义悉檀 」。
从以上的概括,
我们得知
「 心性本净 」 与
鍊金譬喻,
是出自
《 增一阿含经 》。
而 《 增一阿含经 》
是属于各各为人悉檀,
用以启发人为善的,
不是第一义悉檀。
因此,
「 心性本净 」 是
非了义说,
而是为方便诱化众生,
所说的通俗教法。
学者或许可从歷史的角度,
分析如来藏说只是一种顺应世情的方便;
或从经典意趣的考究,
认为如来藏说是非了义的。
然而,
我们不能忽略的是 :
这种萌芽于印度的思想,
随佛法东渐后,
却在中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许多祖师大德依循这种教法,
也修出成果。
所以如来藏说是否不了义,
至今仍然莫衷一是。
「 富豪 」 :
如来藏学引论
印度大乘佛教思想有三大学派 :
中观、
瑜伽、
如来藏 ( 佛性 )。
在 《 阿含经 》
或部派佛教中,
学者都能够找到中观思想与瑜伽学派的思想渊源。
然而,
关于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学者间却有着不一致的看法。
支持如来藏学的宣称,
它是源自
《 阿含经 》 的
「 心性本净说 」;
反对如来藏学的则表示,
如来藏学是
「 非经 」、
「 非了义说 」,
甚至认为它违背了原始佛教的根本要义 ——
无我的思想。
本文将简单介绍甚么是如来藏,
它的思想根源,
以及它所面对的质疑。
甚么是如来藏
( 佛性 )
如来藏,
又称为
「 如来胎 」,
通常被视为
「 佛性 」、
「 佛藏 」、
「 如来界 」、
「 真如 」、
「 如来性 」 的异名。
在含义上,
这些名相虽有多少差别,
但就
「 成佛的可能性 」 及
「 众生与佛的本性不二 」 来说,
它们的意思却是一致的。
简而言之,
「 如来藏 」 等同
「 佛性 」,
它们都是指
「 成佛的可能性 」。
如来藏
( 佛性 ),
是众生成就如来的可能基础。
在佛教来说,
它是自性清净心,
以其为自性,
所以是众生本有的成佛可能性。
不过,
从现实来说,
本具佛性的众生却充满着贪瞋痴,
被烦恼覆盖了这如来藏的光明,
所以又称它为
「 在缠的法身 」。
那么,
这被烦恼覆盖的佛性有甚么特性呢?
佛教学者 Wallace 表示,
佛性有两个面向 :
一 、需要发掘;
二 、需要培育。
佛性虽本来存在,
但由于它深藏不现,
以致无法以
「 一般的理解 」
察觉它。
这情况就好像是 :
一个住在简陋小屋的穷人,
他并不知道,
在这陋屋的泥土里,
埋藏着无尽的金矿。
他不知道有这个隐藏的宝矿,
所以他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
假如他能发现屋下的宝矿,
便马上获得无穷的财富,
变成富翁。
同样的,
佛性就像是这陋屋下的宝矿,
它是本来存在。
我们要做的只是将它发掘出来。
佛性除了需要发掘,
亦需要培育,
藉由修行达到圆满。
这情形就像种子一般,
一颗种子有可能成长为一棵大树,
只要我们将那颗种子撒种在土壤中,
并给予适当的培育,
种子便能长成为茂盛的大树。
然而与种子不同的是,
佛性是不会毁坏的,
而且是一直都存在的。
只要我们透过听闻佛法、
思惟佛法、
修持佛法,
最终便能趋入佛道。
按这个说法,
成佛不需要从外在索求任何的加持,
而是揭示我们本具的佛性,
那么我们便能成佛。
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如来藏说
( 佛性思想 ),
是印度后期大乘佛教的思想主流。
从歷史的角度来看,
西元三世纪中,
是印度梵文学復兴的年代,
而印度大乘佛教为适应这一思潮,
以方便诱化众生,
于是提出了如来藏说。
有学者从心理的层面分析,
表示如来藏说是
「 佛涅槃后,
佛弟子对佛的永恆怀念 」
而产生的。
想要探究如来藏的思想渊源,
除了诉诸歷史资料的考察及心理上的揣测,
也有学者指出,
我们可以从原始经典及部派佛教窥探到佛性论的端倪。
如来藏思想渊源于
《 阿含经 》 的
「 心性本净说 」,
而 《 增支部 》
更明确指出,
心是极光净的,
但为客尘烦恼所染。
这种
「 心清净 」 与
「 客尘烦恼 」 的关系,
便是如来藏说的理论基础。
经中举「生金」作例子,
生金的本质是清净的,
不过它却夹杂了些杂质,
陶鍊就是除去它的杂质,
彰显它纯净的本性。
在部派佛教中,
大众部及分别说部二大系继承了这种说法。
大众部的心净论说 :
「 众生心性本净,
客尘所污。」
而分别论者亦认为,
心性是本净的,
在烦恼未断之前,
是本性清净而相是染污的;
虽有染污相,
但心的体性却是不变的。
如《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 》说 :
「 …… 心本性清净,
客尘烦恼所染污故,
相不清净。……
彼说染污不染污心,
其体无异。
谓若相应烦恼未断,
名 『 染污心 』,
若时相应烦恼己断,
名 『 不染心 』。」
总之,
这两个部派都认为,
众生的心是本性清净的,
虽有染污相,
但心的本体却是清净不变的。
学者质疑如来藏学
佛性论道出在众生的身心中,
本具如来藏性,
继而得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的结论。
然而,
这种
「 众生本具如来藏性 」 的说法,
与原始佛教的根本要义 ——
「 无我 」 思想,
多少存有差距。
世尊开示离苦的方法是,
从众生的蕴处界中,
观一切为因缘所生法,
无常故苦,
苦故无我、
无我所。
这是依空无我而得解脱,
是有别于世间学说的教法。
反对如来藏说的学者指出,
虽然原始佛教有
「 心性本净 」 之说,
但它只是与定有关,
不必然与众生身中有清净如来藏相关。
在原始佛教的教义中,
定学也称为心学。
修定要远离五盖 ——
贪、瞋、惛沈、掉悔、疑,
因这五盖会覆蔽我们的心,
使我们的心不得清净。
我们可以这样看,
「 心性本净 」 说,
只是通俗的譬喻,
为非了义说。
反对者之所以指出如来藏说是非了义,
并不是反对者以自宗的理论为标准,
或因如来藏说与自身的理论相矛盾,
而论断它为非了义。
相反,
反对者是以
「 经典的宗趣 」
以及龙树菩萨的
「 四悉檀 」
作为判断的准绳。
简单来说,
「 四悉檀 」
即是佛陀化导众生的四种方法 :
世界悉檀、
对治悉檀、
各各为人悉檀、
第一义悉檀。
四阿含的思想意趣,
可以这四种悉檀来概括 :
《 长阿含经 》 是
「 吉祥悦意 」,
为
「 世界悉檀 」;
《 中阿含经 》 是
「 破斥犹豫 」,
为
「 对治悉檀 」;
《 增一阿含经 》 是
「 满足希求 」,
为
「 各各为人悉檀 」;
《 杂阿含经 》 是
「 显扬真义 」,
为
「 第一义悉檀 」。
从以上的概括,
我们得知
「 心性本净 」 与
鍊金譬喻,
是出自
《 增一阿含经 》。
而 《 增一阿含经 》
是属于各各为人悉檀,
用以启发人为善的,
不是第一义悉檀。
因此,
「 心性本净 」 是
非了义说,
而是为方便诱化众生,
所说的通俗教法。
学者或许可从歷史的角度,
分析如来藏说只是一种顺应世情的方便;
或从经典意趣的考究,
认为如来藏说是非了义的。
然而,
我们不能忽略的是 :
这种萌芽于印度的思想,
随佛法东渐后,
却在中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许多祖师大德依循这种教法,
也修出成果。
所以如来藏说是否不了义,
至今仍然莫衷一是。
20221018
礼拜二,培训日…
今天晚霞好美
你也是
可惜只瞥了一眼
有时候
一瞬即永恒…
回到于连的剧情里…
于连也死了
因谋杀而被砍头
复杂的矛盾的充满野心的于连走了
雷纳夫人也跟着离开
玛蒂尔德亲手埋葬了爱人的头颅
一位同死,一位收尸…
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
于连回归了爱
结尾处我也释然了…
“活过,写过,爱过”
司汤达给自己的墓志铭
百年之后
我的墓志铭应该是什么呢…
礼拜二,培训日…
今天晚霞好美
你也是
可惜只瞥了一眼
有时候
一瞬即永恒…
回到于连的剧情里…
于连也死了
因谋杀而被砍头
复杂的矛盾的充满野心的于连走了
雷纳夫人也跟着离开
玛蒂尔德亲手埋葬了爱人的头颅
一位同死,一位收尸…
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
于连回归了爱
结尾处我也释然了…
“活过,写过,爱过”
司汤达给自己的墓志铭
百年之后
我的墓志铭应该是什么呢…
情侣分手后拒绝注销合伙公司暗藏风险,律师情法兼顾化解矛盾高效解决。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乙恋爱期间共同注册丙公司,分手后甲为避免法律风险想注销,乙不愿配合。孙建美律师发现乙认为公司未实际经营是否注销毫无意义,甲这是不信任自己。律师耐心沟通打开了乙的心结,让乙了解到不注销的隐患,最终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促成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快捷高效,步步为营,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原是恋人。AAAA年A月,乙想要创立一个丙公司,并且也想要甲加入进来,遂和甲商量,甲答应了乙的请求。乙为了未来方便以丙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同时乙还听别人说现在成立公司是按照注册资本制进行,即:注册公司时即使注册资本约定的再高,都不用实际缴纳,所以,乙就将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申报为XXXX万元。甲一开始不同意乙这样做,但是,甲听乙说这XXXX万元注册资本仅是“虚标的”,不用实际缴纳后,甲便同意将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申报为XXXX万元。
丙公司成立后,甲登记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出资比例为丙公司注册资本的99%;乙的出资比例为丙公司注册资本的1%。
因甲、乙双方事先说好:由乙负责丙公司的实际经营,甲只是在丙公司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因此,丙公司的公章等资料都由乙掌管。乙在某小区门口租了一个门面房经营公司业务。由于没有业务可做,偶尔有一些零星的业务上门,还时常被人投诉等,一周之后,乙决定丙公司不再经营。
后,甲、乙二人分手。甲虽然明白自己和乙曾一起注册过丙公司,但丙公司几乎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遂没有把丙公司的存在当做一个问题处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甲的朋友提醒甲,虽然丙公司注册后确实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也确实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但是,丙公司依然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公司公章等资料由乙掌管,如果,乙拿着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甚至提供担保等,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甲听到这些提醒后开始感到害怕,找到乙,想让乙和甲一起注销丙公司,但是,乙表示不愿意。为此,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注销丙公司。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公司注销必须要全体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行,如果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甲只能尽快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
甲认为,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确实不失为一条正确的途径,但是,诉讼程序之繁琐,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自己也不能确实相信,在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的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其他某些不可预料的问题。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给甲的答复无疑是正确的,而甲的担忧,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此,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虽然甲、乙二人已经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但是,甲、乙并未因此反目成仇,而是尚具备对话可能的。所以,让甲尽快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的工作,我们可以稍缓进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和乙沟通的方式,让乙尽快的配合注销丙公司,这应该是优质处理本案的最佳选择。
甲高度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注销丙公司。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针对甲希望尽快注销丙公司的想法,让乙能够尽快的配合甲注销丙公司的关键,在于当充分了解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的原因。如果我们能找到此原因并且处理好相关问题,让乙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应该是完全有这种可能的。
为此,孙建美律师联系到乙,充分的和乙交换了意见,据此,孙建美律师发现了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的原因是:乙认为,由于丙公司几乎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所以,是否注销丙公司,对甲、乙双方而言,是一件没有太多积极意义的事情。甲在和自己终止恋爱关系后,迫切的要求尽快注销丙公司,本质上是充满了对乙的不信任。用乙的话说,在关于不注销丙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而言,“她(甲)是不是那么好,我(乙)现在自己不好评价,但是,我(乙)肯定没有她(甲)想的那么坏”。
找到了乙不同意配合的原因后,孙建美律师和乙继续沟通:
1、乙的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不说乙的这种想法是具有片面性的。
2、关于乙“我(乙)肯定没有她(甲)想的那么坏”的问题,孙建美律师认为,客观地说,应该再加上一句话,才能有效的化解乙的这种思维偏见,那就是:虽然“甲是不是那么好,乙现在自己不好评价,乙肯定没有甲想的那么坏”这二点,我们是承认的,但是,乙应该基于甲、乙二人以往的恋情,相信“她(甲)真的也不是那么坏”,在大家终止恋情后,尽快注销当初甲、乙二人共同注册的丙公司,无论是对甲、乙二人珍惜过去情感而言,还是针对甲、乙二人各自选择自己新的人生追求而言,都应该是一个理性和明智的选择。
3、出于彼此的猜忌而不尽快注销丙公司,虽然“注册公司时即使注册资本约定的再高,都不用实际缴纳”,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司申报了注册资金以后,公司股东是可以无休无止的拖延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如果公司注册完成以后,一旦工商管理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甲、乙二人补足注册资本,这对甲、乙二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孙建美律师的一番话,打开了乙的心结。
【案件处理结果】 乙配合甲以简易程序注销了丙公司。#法律##法律咨询##公司注销##简易程序#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乙恋爱期间共同注册丙公司,分手后甲为避免法律风险想注销,乙不愿配合。孙建美律师发现乙认为公司未实际经营是否注销毫无意义,甲这是不信任自己。律师耐心沟通打开了乙的心结,让乙了解到不注销的隐患,最终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促成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快捷高效,步步为营,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原是恋人。AAAA年A月,乙想要创立一个丙公司,并且也想要甲加入进来,遂和甲商量,甲答应了乙的请求。乙为了未来方便以丙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同时乙还听别人说现在成立公司是按照注册资本制进行,即:注册公司时即使注册资本约定的再高,都不用实际缴纳,所以,乙就将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申报为XXXX万元。甲一开始不同意乙这样做,但是,甲听乙说这XXXX万元注册资本仅是“虚标的”,不用实际缴纳后,甲便同意将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申报为XXXX万元。
丙公司成立后,甲登记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出资比例为丙公司注册资本的99%;乙的出资比例为丙公司注册资本的1%。
因甲、乙双方事先说好:由乙负责丙公司的实际经营,甲只是在丙公司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因此,丙公司的公章等资料都由乙掌管。乙在某小区门口租了一个门面房经营公司业务。由于没有业务可做,偶尔有一些零星的业务上门,还时常被人投诉等,一周之后,乙决定丙公司不再经营。
后,甲、乙二人分手。甲虽然明白自己和乙曾一起注册过丙公司,但丙公司几乎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遂没有把丙公司的存在当做一个问题处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甲的朋友提醒甲,虽然丙公司注册后确实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也确实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但是,丙公司依然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公司公章等资料由乙掌管,如果,乙拿着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甚至提供担保等,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甲听到这些提醒后开始感到害怕,找到乙,想让乙和甲一起注销丙公司,但是,乙表示不愿意。为此,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注销丙公司。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公司注销必须要全体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行,如果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甲只能尽快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
甲认为,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确实不失为一条正确的途径,但是,诉讼程序之繁琐,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自己也不能确实相信,在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的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其他某些不可预料的问题。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给甲的答复无疑是正确的,而甲的担忧,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此,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虽然甲、乙二人已经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但是,甲、乙并未因此反目成仇,而是尚具备对话可能的。所以,让甲尽快通过法院,依法强行注销丙公司的工作,我们可以稍缓进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和乙沟通的方式,让乙尽快的配合注销丙公司,这应该是优质处理本案的最佳选择。
甲高度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注销丙公司。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针对甲希望尽快注销丙公司的想法,让乙能够尽快的配合甲注销丙公司的关键,在于当充分了解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的原因。如果我们能找到此原因并且处理好相关问题,让乙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应该是完全有这种可能的。
为此,孙建美律师联系到乙,充分的和乙交换了意见,据此,孙建美律师发现了乙不同意配合注销丙公司的原因是:乙认为,由于丙公司几乎没有实际经营,对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所以,是否注销丙公司,对甲、乙双方而言,是一件没有太多积极意义的事情。甲在和自己终止恋爱关系后,迫切的要求尽快注销丙公司,本质上是充满了对乙的不信任。用乙的话说,在关于不注销丙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而言,“她(甲)是不是那么好,我(乙)现在自己不好评价,但是,我(乙)肯定没有她(甲)想的那么坏”。
找到了乙不同意配合的原因后,孙建美律师和乙继续沟通:
1、乙的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不说乙的这种想法是具有片面性的。
2、关于乙“我(乙)肯定没有她(甲)想的那么坏”的问题,孙建美律师认为,客观地说,应该再加上一句话,才能有效的化解乙的这种思维偏见,那就是:虽然“甲是不是那么好,乙现在自己不好评价,乙肯定没有甲想的那么坏”这二点,我们是承认的,但是,乙应该基于甲、乙二人以往的恋情,相信“她(甲)真的也不是那么坏”,在大家终止恋情后,尽快注销当初甲、乙二人共同注册的丙公司,无论是对甲、乙二人珍惜过去情感而言,还是针对甲、乙二人各自选择自己新的人生追求而言,都应该是一个理性和明智的选择。
3、出于彼此的猜忌而不尽快注销丙公司,虽然“注册公司时即使注册资本约定的再高,都不用实际缴纳”,但是,这并不是说公司申报了注册资金以后,公司股东是可以无休无止的拖延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如果公司注册完成以后,一旦工商管理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甲、乙二人补足注册资本,这对甲、乙二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孙建美律师的一番话,打开了乙的心结。
【案件处理结果】 乙配合甲以简易程序注销了丙公司。#法律##法律咨询##公司注销##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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