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悉尼大学[超话]##英国essay##论文写作##留学[超话]##英国留学生##澳洲留学[超话]##留学##美国留学[超话]##英国留学生##essay辅导# 澳洲Paper高分写作基本原则|||澳洲留学生只要掌握了基本的Paper写作原则,就能写出导师认可的Paper,才可以拿到高分。
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容易很多的留学生们对于澳洲留学生Paper的写作原则不太了解。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澳洲留学生Paper写作的基本原则吧。
1️⃣论点清晰明确的原则
一篇出色的澳洲留学生Paper在写作的时候,是要做到论点明确的,这样才可以使整篇Paper的重点突出,让读者明白你要阐述的论题是什么。在陈述论点的时候,要对整篇澳洲留学生Paper的文章结构和目的做一个基本的介绍,比如阐明论点的理论、分析的角度等。写作Paper基本的就是要选择合适的题目,题目如果选择的太宽泛或者不合适的话,都会影响到正文的写作,建议在写作之前可以和导师商量一下Paper题目。别小看research method,越早定夺越好。
[doge]Paper选题要坚持三个基本的原则:
1.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来写作;
2、选择感兴趣的研究课题;
3、所选题目的选题意义。
2️⃣绪论的撰写
写绪论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你写Paper的目的,绪论应当包含背景信息,引用的相关文献,研究课题的本质、范围、意义,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课题的结果。绪论应当简明扼要,绪论的开始就要阐明你所感兴趣的研究范围,在开头的前几句你可以使用题目的关键词来扣紧你所要论述的观点。
3️⃣长、短句原则
长短句结合,抑扬顿挫,在文章第1段(开头)用一长一短,且先长后短;在文章主体部分,要先用一个短句解释主要意思,然后在阐述几个要点的时候采用先短后长的句群形式,定会让主体部分妙笔生辉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随手拍# 而且如果我们把短句放在段首或者段末,也可以揭示主题:As a creature,I eat;as a man,I read.比如:Although one action is to meet the primary need of my body and the other is to satisfy the intellectual need of mind,they are in a way quite similar.
#留学生辅导 ##paper #
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容易很多的留学生们对于澳洲留学生Paper的写作原则不太了解。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澳洲留学生Paper写作的基本原则吧。
1️⃣论点清晰明确的原则
一篇出色的澳洲留学生Paper在写作的时候,是要做到论点明确的,这样才可以使整篇Paper的重点突出,让读者明白你要阐述的论题是什么。在陈述论点的时候,要对整篇澳洲留学生Paper的文章结构和目的做一个基本的介绍,比如阐明论点的理论、分析的角度等。写作Paper基本的就是要选择合适的题目,题目如果选择的太宽泛或者不合适的话,都会影响到正文的写作,建议在写作之前可以和导师商量一下Paper题目。别小看research method,越早定夺越好。
[doge]Paper选题要坚持三个基本的原则:
1.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来写作;
2、选择感兴趣的研究课题;
3、所选题目的选题意义。
2️⃣绪论的撰写
写绪论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你写Paper的目的,绪论应当包含背景信息,引用的相关文献,研究课题的本质、范围、意义,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课题的结果。绪论应当简明扼要,绪论的开始就要阐明你所感兴趣的研究范围,在开头的前几句你可以使用题目的关键词来扣紧你所要论述的观点。
3️⃣长、短句原则
长短句结合,抑扬顿挫,在文章第1段(开头)用一长一短,且先长后短;在文章主体部分,要先用一个短句解释主要意思,然后在阐述几个要点的时候采用先短后长的句群形式,定会让主体部分妙笔生辉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随手拍# 而且如果我们把短句放在段首或者段末,也可以揭示主题:As a creature,I eat;as a man,I read.比如:Although one action is to meet the primary need of my body and the other is to satisfy the intellectual need of mind,they are in a way quite simi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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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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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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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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