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颖也演剧?新剧《许你春风野马》将袭,搭档柴碧云李宗翰去年汪小菲和大S离婚,连带着张颖颖也正式被牵扯出,至今已有近1年时间了。如今大S已和新任丈夫具俊晔恩爱甜蜜,仅偶尔活跃在大众视野里,但网友和媒体对张颖颖和汪小菲的后续却关注度不减。俩人之后还断续有绯闻八卦爆出,不过没有正式官宣恋情,所以这一对的结果还是得继续观望的。而张颖颖经过这起事件后,知名度也是暴涨了。
张颖颖也演剧?新剧《许你春风野马》将袭,搭档柴碧云李宗翰去年汪小菲和大S离婚,连带着张颖颖也正式被牵扯出,至今已有近1年时间了。如今大S已和新任丈夫具俊晔恩爱甜蜜,仅偶尔活跃在大众视野里,但网友和媒体对张颖颖和汪小菲的后续却关注度不减。俩人之后还断续有绯闻八卦爆出,不过没有正式官宣恋情,所以这一对的结果还是得继续观望的。而张颖颖经过这起事件后,知名度也是暴涨了。
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