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10个月取消婚宴,凭什么要扣我90000元?”浙江杭州,李大妈花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的婚宴,可没想到儿子却和女友分手了!订婚宴的时候,李大妈当场交了10万元的预付款,现在取消酒店却狮子大开口,说只能退1万元!李大妈不服,她认为酒店是霸 王条款!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我提前10个月取消婚宴,凭什么要扣我90000元?”浙江杭州,李大妈花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的婚宴,可没想到儿子却和女友分手了!订婚宴的时候,李大妈当场交了10万元的预付款,现在取消酒店却狮子大开口,说只能退1万元!李大妈不服,她认为酒店是霸 王条款!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在真空和惰性气体中高达+2000 °C条件下的陶瓷基复合材料超高温试验
陶瓷基和超高温陶瓷基复合材料(CMC和UHTCMC)为高性能材料:它们极其耐高温,最高可达+3000 °C。这些复合材料用于安全相关的应用,且必须承受很高的机械应力和腐蚀应力。DIN EN 843-1-1995EN 843-1DIN EN ISO 6892-1 - 环境温度下的金属拉伸试验适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DIN EN ISO 6892-1试验标准于2017年2月发布。该标准对室温下的金属或钢拉伸试验进行了标准化,并规定了力学特性值。
试验任务/试验方法描述
拉伸试验是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一项机械试验,它用于测定在设计和构造部件、商品、机器、汽车和建筑中至关重要的金属强度和应变特性值。
试验任务是以可靠、可再现的方式测定特性值并实现国际可比性。
单轴拉伸试验是用于测定屈服点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拉伸强度和断裂应变的特性值的方法。此外,还可测定下屈服点、屈服点伸长量和最大试验力处的伸长量。金属拉伸试验,ISO 6892和ASTM E8 - 基于温度范围加以区分
在金属拉伸试验中,该标准区分了进行拉伸试验的四个温度范围:室温、高温、低温和液氦温度。不同的温度范围和液氦介质对试验系统和试验方法(包括要制备的试样)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要求。因此,国际ISO标准分为四个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涉及上述温度范围之一:
ISO 6892-1室温试验方法
ISO 6892-2高温试验方法
ISO 6892-3低温试验方法
ISO 6892-4液氦试验方法
除这些国际公认的ISO标准外,国际上还采用美国ASTM标准、欧洲EN标准、日本JIS标准和中国GB/T标准等国家标准。对于特殊应用领域,如航空航天领域,其他特定标准可能也很重要或者必不可少。
DIN EN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或金属材料拉伸试验主要依据DIN EN ISO 6892-1和ASTM E8。这两个标准都规定了试样形状及其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的目标是规定和建立试验方法,确保即使在使用其他试验系统的情况下,待测定的特性值仍可再现且正确。这也意味着,试验标准要求涵盖的是重要影响因素,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定:有足够的余地用于技术实现和创新。
根据ISO 6892-1标准进行的金属拉伸试验的重要特性包括:
屈服点;更准确地说,是指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ReH和ReL)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在塑性伸长率为0.2%(Rp0.2)的情况下通常被测定为替代屈服点。
屈服点伸长;更准确地说,是指引伸计屈服点伸长,因为它只能使用引伸计来测定(Ae)
拉伸强度(Rm)
均匀伸长(Ag)
断裂应变(A),借助规范化的标距长度至关重要ASTM E8 | ASTM E8M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E8/E8M描述了环境温度下的金属单轴拉伸试验,以及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屈服强度、屈服点伸长、拉伸强度、断裂应变和断面收缩等特性值的测定。
这些值可用于预测材料的强度和韧性。ASTM E8和ASTM E8M的区别
严格来讲,ASTM标准包含两个标准,因此必须区分ASTM E8和ASTM E8M。ASTM E8引用的测量单位是“英寸”和“磅”,而ASTM E8M使用国际单位制。如此一来就会出现一种情况:采用一种单位制测定的特性值与采用另一种单位制测定的特性值并不完全相等。但在实际工况中,这通常不会出现问题,因为在测定和比较特性值时,单位并不会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测定应变的初始标距长度,ASTM E8中指的是4D,或圆棒试样直径的四倍,而ASTM E8M中则指5D,或圆棒试样直径的五倍。混淆或未注意到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特性值不再具有可比性。
ASTM E8/ASTM E8M详细介绍了试验机和试样夹具的类型,并提供了有关正确使用试样夹具的信息。
试样制备和试样形状
提供试样制备的重要信息,旨在确保制样工艺和后续试样制备不会影响材料,因为这会反过来影响拉伸试验的结果。
拉伸试样的形状可以有很多种。ASTM E8/ASTM E8M标准列出了用于金属板和金属薄板、管状产品、特殊试样夹具的标准平板试样,以及用于其他金属产品的标准圆棒试样,并规定了所有应变值所参考的相应初始标距长度。除了少数例外情况,试样制备所需的全部尺寸均有规定,否则会注明最小尺寸。试验速度
需要特别关注的还有试验速度。ASTM E8/ASTM E8M标准允许以五种不同的方式指定试验速度。具体如下
(a)试样应变速率、
(b)试样应力速率、
(c)试验期间试验机两个横梁的分离速率、
(d)完成部分或全部试验所用的时间,或
(e)自由运行横梁速度(无载荷情况下试验机横梁的移动速率)。
为了测定所谓的屈服性能,即屈服强度、屈服点伸长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通常为与材料性能从弹性到塑性的变化有关的所有特性值),规定对试验速度进行适当的控制很重要。因为在金属材料的情况下,这些特性值可能主要取决于实际试验速度,因此必须将试验速度保持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考虑到这一点,ASTM E8/ASTM E8M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控制方法,分别为方法A、B和C。
方法A基于载荷施加期间拉伸应力的增加。在拉伸试验的线弹性部分中,即在试验刚刚开始时,应力施加速率必须在1.15和11.5 MPa/s之间(对应于10000和100000 psi/min)。然而,ASTM E8/ASTM E8M标准明确指出,这些规范和这种方法并不意味着在出现塑性性能之前应力增加必须保持恒定,或者可能会在线弹性范围之外对试验力增加进行闭环控制。
方法B基于载荷施加期间应变的增加。对于这种方法,试验机必须使用引伸计的应变测量保持闭环应变速率恒定。应将应变速率设置并保持在0.015 ± 0.006 in./in./min(或mm/mm/min*))的公差范围内。ASTM E8/ASTM E8M标准提供了应纳入考虑范围的因素的相关信息。
方法C基于横梁的恒定速度。应设置横梁速度并保持其恒定,以使试样的初始平行长度承受0.015 ± 0.003 in./in./min(或mm/mm/min*))的伸长率。如果材料不持续变形,建议使用此方法。
除非产品标准或特殊应用标准规定了其他值,否则应使用这三种方法的所有数据。
如果已完成屈服强度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的测定(或无需测定),且预计试样伸长率超过5%,则试验速度可增加至0.05最高0.5 in./in./min(或mm/mm/min*))。此规范引用的是测量引伸计的初始标距长度或试样的初始平行长度。因此,试验速度被指示为应变速率。
然后以此试验速度,根据ASTM E8/ASTM E8M标准测定拉伸试验的所有其他特性值。
*)上述情况指的是相对值,其长度单位不同也无关紧要(这些数值已最小化)
用于根据ASTM E8/ASTM E8M标准执行金属拉伸试验的相关产品DIN EN ISO 6892-1 - 环境温度下的金属拉伸试验
适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DIN EN ISO 6892-1试验标准于2017年2月发布。该标准对室温下的金属或钢拉伸试验进行了标准化,并规定了力学特性值。试验任务/试验方法描述
拉伸试验是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一项机械试验,它用于测定在设计和构造部件、商品、机器、汽车和建筑中至关重要的金属强度和应变特性值。
试验任务是以可靠、可再现的方式测定特性值并实现国际可比性。
单轴拉伸试验是用于测定屈服点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拉伸强度和断裂应变的特性值的方法。此外,还可测定下屈服点、屈服点伸长量和最大试验力处的伸长量。
金属拉伸试验,ISO 6892和ASTM E8 - 基于温度范围加以区分
在金属拉伸试验中,该标准区分了进行拉伸试验的四个温度范围:室温、高温、低温和液氦温度。不同的温度范围和液氦介质对试验系统和试验方法(包括要制备的试样)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要求。因此,国际ISO标准分为四个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涉及上述温度范围之一:
ISO 6892-1室温试验方法
ISO 6892-2高温试验方法
ISO 6892-3低温试验方法
ISO 6892-4液氦试验方法
除这些国际公认的ISO标准外,国际上还采用美国ASTM标准、欧洲EN标准、日本JIS标准和中国GB/T标准等国家标准。对于特殊应用领域,如航空航天领域,其他特定标准可能也很重要或者必不可少。
DIN EN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或金属材料拉伸试验主要依据DIN EN ISO 6892-1和ASTM E8。这两个标准都规定了试样形状及其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的目标是规定和建立试验方法,确保即使在使用其他试验系统的情况下,待测定的特性值仍可再现且正确。这也意味着,试验标准要求涵盖的是重要影响因素,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定:有足够的余地用于技术实现和创新。
根据ISO 6892-1标准进行的金属拉伸试验的重要特性包括:
屈服点;更准确地说,是指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ReH和ReL)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在塑性伸长率为0.2%(Rp0.2)的情况下通常被测定为替代屈服点。
屈服点伸长;更准确地说,是指引伸计屈服点伸长,因为它只能使用引伸计来测定(Ae)
拉伸强度(Rm)
均匀伸长(Ag)
断裂应变(A),借助规范化的标距长度至关重要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
什么是屈服点?
屈服点Re(屈服强度)是一种材料特性值,使用拉伸试验(例如,标准系列ISO 6892或标准系列ISO 527,前者适用于金属材料,后者适用于塑料和复合材料)方法测定。屈服点以MPa(兆帕)或N/mm²为单位。
通常可以测定上屈服点ReH和下屈服点ReL。
上屈服点表示材料在承受拉伸载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永久塑性变形的最大应力。材料确实发生了变形,但是在撤消拉伸应力后,它又回到了原来的形状。如果超过上屈服点,则开始塑性变形或永久变形;在拉伸试验中,试样发生不可逆的伸长。
可以通过屈服点Re和拉伸强度Rm计算屈服率:
Re / Rm
屈服率是应变硬化达到拉伸强度的测量值。因此,屈服率表明使材料明显开始失效需要在设计/结构中提供的拉伸应力裕度。
通常,材料的屈服点并不明显,因此在拉伸试验中无法明确测定。在这些情况下,测定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通常,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是在0.2%塑性伸长率下测定的,因此将特性值指定为Rp 0,2。
上屈服点ReH
将第一次显著下降前的最大应力值指定为上屈服点ReH。此时材料会发生塑性变形。如果屈服点非常明显,则材料开始流动,此时应力略有降低,但伸长量继续增加。流动过程中的最小拉伸应力对应于下屈服点ReL。这种结果只发生在含少量或不含合金的钢上。
上屈服点是流动前的最高拉伸应力,由金属拉伸标准ISO 6892-1定义如下:达到最大应力后,应力降低至少0.5%,随后的流动至少为0.05%,而拉伸应力不会再次超过上屈服点。
计算上屈服点
上屈服点ReH根据拉伸试验产生的应力-应变图测定:
上屈服点ReH = 上屈服点处的最大试验力FeH / 初始试样横截面积S0
下屈服点ReL
下屈服点ReL是在上屈服点ReH之后的材料流动范围内的最低应力值,因此不考虑发生瞬态振荡(例如,由于力的变化)。
在未识别出上屈服点(力的减少小于0.5%)或屈服发生在较大范围内力相当恒定的情况下,该应力值通常被称为屈服点Re。
计算下屈服点
下屈服点ReL根据拉伸试验产生的应力-应变图测定:
下屈服点ReL = 下屈服点处的试验力FeL / 初始试样横截面积S0
什么是最小屈服强度?
一方面,最小屈服强度是指经过适当热处理的特定材料稳定达到或超过的最小屈服强度值。另一方面,它是一个最大拉伸应力值,必须作为部件和支撑结构设计的依据,以便能够安全地避免部件和支撑结构在预期用途中发生永久变形。
因此,对于材料供应商,最小屈服强度成为必须达到的最小值,对于材料使用者,则成为设计期间不得超过的最大值。
屈服点如何应用于钢材?
屈服点表示材料弹性性能的结束和塑性性能的开始。这意味着,如果超过屈服点,材料将发生不可逆的塑性变形,换句话说就是永久性塑性变形。
一般来说,即使是局部或部分超过屈服点,也不能安全地使用部件和结构了。
什么是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是单轴拉伸试验中的拉伸应力,其中塑性伸长率对应于引伸计测量长度百分比0.2%。
冷轧或冷成型材料没有明显的屈服点。对于这些材料,通常测定并指定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总是可以从应力-应变图中清楚地测定(而对于上屈服点,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是指试样发生塑性或者说发生不可逆的0.2 %伸长率(相对于试样初始长度)时的应力。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Rm(也称为撕裂强度)是评估强度性能的材料特性值。 拉伸强度是试样可加载的最大机械拉伸应力。 如果超过拉伸强度,则材料失效:力的吸收减少,直到材料试样最终撕裂。 然而,在达到实际拉伸强度值之前,材料会经历塑性变形(残余)。
什么是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Rm(也称为撕裂强度)
陶瓷基和超高温陶瓷基复合材料(CMC和UHTCMC)为高性能材料:它们极其耐高温,最高可达+3000 °C。这些复合材料用于安全相关的应用,且必须承受很高的机械应力和腐蚀应力。DIN EN 843-1-1995EN 843-1DIN EN ISO 6892-1 - 环境温度下的金属拉伸试验适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DIN EN ISO 6892-1试验标准于2017年2月发布。该标准对室温下的金属或钢拉伸试验进行了标准化,并规定了力学特性值。
试验任务/试验方法描述
拉伸试验是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一项机械试验,它用于测定在设计和构造部件、商品、机器、汽车和建筑中至关重要的金属强度和应变特性值。
试验任务是以可靠、可再现的方式测定特性值并实现国际可比性。
单轴拉伸试验是用于测定屈服点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拉伸强度和断裂应变的特性值的方法。此外,还可测定下屈服点、屈服点伸长量和最大试验力处的伸长量。金属拉伸试验,ISO 6892和ASTM E8 - 基于温度范围加以区分
在金属拉伸试验中,该标准区分了进行拉伸试验的四个温度范围:室温、高温、低温和液氦温度。不同的温度范围和液氦介质对试验系统和试验方法(包括要制备的试样)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要求。因此,国际ISO标准分为四个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涉及上述温度范围之一:
ISO 6892-1室温试验方法
ISO 6892-2高温试验方法
ISO 6892-3低温试验方法
ISO 6892-4液氦试验方法
除这些国际公认的ISO标准外,国际上还采用美国ASTM标准、欧洲EN标准、日本JIS标准和中国GB/T标准等国家标准。对于特殊应用领域,如航空航天领域,其他特定标准可能也很重要或者必不可少。
DIN EN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或金属材料拉伸试验主要依据DIN EN ISO 6892-1和ASTM E8。这两个标准都规定了试样形状及其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的目标是规定和建立试验方法,确保即使在使用其他试验系统的情况下,待测定的特性值仍可再现且正确。这也意味着,试验标准要求涵盖的是重要影响因素,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定:有足够的余地用于技术实现和创新。
根据ISO 6892-1标准进行的金属拉伸试验的重要特性包括:
屈服点;更准确地说,是指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ReH和ReL)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在塑性伸长率为0.2%(Rp0.2)的情况下通常被测定为替代屈服点。
屈服点伸长;更准确地说,是指引伸计屈服点伸长,因为它只能使用引伸计来测定(Ae)
拉伸强度(Rm)
均匀伸长(Ag)
断裂应变(A),借助规范化的标距长度至关重要ASTM E8 | ASTM E8M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E8/E8M描述了环境温度下的金属单轴拉伸试验,以及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屈服强度、屈服点伸长、拉伸强度、断裂应变和断面收缩等特性值的测定。
这些值可用于预测材料的强度和韧性。ASTM E8和ASTM E8M的区别
严格来讲,ASTM标准包含两个标准,因此必须区分ASTM E8和ASTM E8M。ASTM E8引用的测量单位是“英寸”和“磅”,而ASTM E8M使用国际单位制。如此一来就会出现一种情况:采用一种单位制测定的特性值与采用另一种单位制测定的特性值并不完全相等。但在实际工况中,这通常不会出现问题,因为在测定和比较特性值时,单位并不会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测定应变的初始标距长度,ASTM E8中指的是4D,或圆棒试样直径的四倍,而ASTM E8M中则指5D,或圆棒试样直径的五倍。混淆或未注意到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特性值不再具有可比性。
ASTM E8/ASTM E8M详细介绍了试验机和试样夹具的类型,并提供了有关正确使用试样夹具的信息。
试样制备和试样形状
提供试样制备的重要信息,旨在确保制样工艺和后续试样制备不会影响材料,因为这会反过来影响拉伸试验的结果。
拉伸试样的形状可以有很多种。ASTM E8/ASTM E8M标准列出了用于金属板和金属薄板、管状产品、特殊试样夹具的标准平板试样,以及用于其他金属产品的标准圆棒试样,并规定了所有应变值所参考的相应初始标距长度。除了少数例外情况,试样制备所需的全部尺寸均有规定,否则会注明最小尺寸。试验速度
需要特别关注的还有试验速度。ASTM E8/ASTM E8M标准允许以五种不同的方式指定试验速度。具体如下
(a)试样应变速率、
(b)试样应力速率、
(c)试验期间试验机两个横梁的分离速率、
(d)完成部分或全部试验所用的时间,或
(e)自由运行横梁速度(无载荷情况下试验机横梁的移动速率)。
为了测定所谓的屈服性能,即屈服强度、屈服点伸长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通常为与材料性能从弹性到塑性的变化有关的所有特性值),规定对试验速度进行适当的控制很重要。因为在金属材料的情况下,这些特性值可能主要取决于实际试验速度,因此必须将试验速度保持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考虑到这一点,ASTM E8/ASTM E8M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控制方法,分别为方法A、B和C。
方法A基于载荷施加期间拉伸应力的增加。在拉伸试验的线弹性部分中,即在试验刚刚开始时,应力施加速率必须在1.15和11.5 MPa/s之间(对应于10000和100000 psi/min)。然而,ASTM E8/ASTM E8M标准明确指出,这些规范和这种方法并不意味着在出现塑性性能之前应力增加必须保持恒定,或者可能会在线弹性范围之外对试验力增加进行闭环控制。
方法B基于载荷施加期间应变的增加。对于这种方法,试验机必须使用引伸计的应变测量保持闭环应变速率恒定。应将应变速率设置并保持在0.015 ± 0.006 in./in./min(或mm/mm/min*))的公差范围内。ASTM E8/ASTM E8M标准提供了应纳入考虑范围的因素的相关信息。
方法C基于横梁的恒定速度。应设置横梁速度并保持其恒定,以使试样的初始平行长度承受0.015 ± 0.003 in./in./min(或mm/mm/min*))的伸长率。如果材料不持续变形,建议使用此方法。
除非产品标准或特殊应用标准规定了其他值,否则应使用这三种方法的所有数据。
如果已完成屈服强度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的测定(或无需测定),且预计试样伸长率超过5%,则试验速度可增加至0.05最高0.5 in./in./min(或mm/mm/min*))。此规范引用的是测量引伸计的初始标距长度或试样的初始平行长度。因此,试验速度被指示为应变速率。
然后以此试验速度,根据ASTM E8/ASTM E8M标准测定拉伸试验的所有其他特性值。
*)上述情况指的是相对值,其长度单位不同也无关紧要(这些数值已最小化)
用于根据ASTM E8/ASTM E8M标准执行金属拉伸试验的相关产品DIN EN ISO 6892-1 - 环境温度下的金属拉伸试验
适用于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的DIN EN ISO 6892-1试验标准于2017年2月发布。该标准对室温下的金属或钢拉伸试验进行了标准化,并规定了力学特性值。试验任务/试验方法描述
拉伸试验是世界上最重要也最常用的一项机械试验,它用于测定在设计和构造部件、商品、机器、汽车和建筑中至关重要的金属强度和应变特性值。
试验任务是以可靠、可再现的方式测定特性值并实现国际可比性。
单轴拉伸试验是用于测定屈服点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拉伸强度和断裂应变的特性值的方法。此外,还可测定下屈服点、屈服点伸长量和最大试验力处的伸长量。
金属拉伸试验,ISO 6892和ASTM E8 - 基于温度范围加以区分
在金属拉伸试验中,该标准区分了进行拉伸试验的四个温度范围:室温、高温、低温和液氦温度。不同的温度范围和液氦介质对试验系统和试验方法(包括要制备的试样)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要求。因此,国际ISO标准分为四个不同的部分,每个部分涉及上述温度范围之一:
ISO 6892-1室温试验方法
ISO 6892-2高温试验方法
ISO 6892-3低温试验方法
ISO 6892-4液氦试验方法
除这些国际公认的ISO标准外,国际上还采用美国ASTM标准、欧洲EN标准、日本JIS标准和中国GB/T标准等国家标准。对于特殊应用领域,如航空航天领域,其他特定标准可能也很重要或者必不可少。
DIN EN ISO 6892-1:
金属拉伸试验或金属材料拉伸试验主要依据DIN EN ISO 6892-1和ASTM E8。这两个标准都规定了试样形状及其试验方法。试验标准的目标是规定和建立试验方法,确保即使在使用其他试验系统的情况下,待测定的特性值仍可再现且正确。这也意味着,试验标准要求涵盖的是重要影响因素,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定:有足够的余地用于技术实现和创新。
根据ISO 6892-1标准进行的金属拉伸试验的重要特性包括:
屈服点;更准确地说,是指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ReH和ReL)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在塑性伸长率为0.2%(Rp0.2)的情况下通常被测定为替代屈服点。
屈服点伸长;更准确地说,是指引伸计屈服点伸长,因为它只能使用引伸计来测定(Ae)
拉伸强度(Rm)
均匀伸长(Ag)
断裂应变(A),借助规范化的标距长度至关重要上屈服点和下屈服点
什么是屈服点?
屈服点Re(屈服强度)是一种材料特性值,使用拉伸试验(例如,标准系列ISO 6892或标准系列ISO 527,前者适用于金属材料,后者适用于塑料和复合材料)方法测定。屈服点以MPa(兆帕)或N/mm²为单位。
通常可以测定上屈服点ReH和下屈服点ReL。
上屈服点表示材料在承受拉伸载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永久塑性变形的最大应力。材料确实发生了变形,但是在撤消拉伸应力后,它又回到了原来的形状。如果超过上屈服点,则开始塑性变形或永久变形;在拉伸试验中,试样发生不可逆的伸长。
可以通过屈服点Re和拉伸强度Rm计算屈服率:
Re / Rm
屈服率是应变硬化达到拉伸强度的测量值。因此,屈服率表明使材料明显开始失效需要在设计/结构中提供的拉伸应力裕度。
通常,材料的屈服点并不明显,因此在拉伸试验中无法明确测定。在这些情况下,测定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通常,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是在0.2%塑性伸长率下测定的,因此将特性值指定为Rp 0,2。
上屈服点ReH
将第一次显著下降前的最大应力值指定为上屈服点ReH。此时材料会发生塑性变形。如果屈服点非常明显,则材料开始流动,此时应力略有降低,但伸长量继续增加。流动过程中的最小拉伸应力对应于下屈服点ReL。这种结果只发生在含少量或不含合金的钢上。
上屈服点是流动前的最高拉伸应力,由金属拉伸标准ISO 6892-1定义如下:达到最大应力后,应力降低至少0.5%,随后的流动至少为0.05%,而拉伸应力不会再次超过上屈服点。
计算上屈服点
上屈服点ReH根据拉伸试验产生的应力-应变图测定:
上屈服点ReH = 上屈服点处的最大试验力FeH / 初始试样横截面积S0
下屈服点ReL
下屈服点ReL是在上屈服点ReH之后的材料流动范围内的最低应力值,因此不考虑发生瞬态振荡(例如,由于力的变化)。
在未识别出上屈服点(力的减少小于0.5%)或屈服发生在较大范围内力相当恒定的情况下,该应力值通常被称为屈服点Re。
计算下屈服点
下屈服点ReL根据拉伸试验产生的应力-应变图测定:
下屈服点ReL = 下屈服点处的试验力FeL / 初始试样横截面积S0
什么是最小屈服强度?
一方面,最小屈服强度是指经过适当热处理的特定材料稳定达到或超过的最小屈服强度值。另一方面,它是一个最大拉伸应力值,必须作为部件和支撑结构设计的依据,以便能够安全地避免部件和支撑结构在预期用途中发生永久变形。
因此,对于材料供应商,最小屈服强度成为必须达到的最小值,对于材料使用者,则成为设计期间不得超过的最大值。
屈服点如何应用于钢材?
屈服点表示材料弹性性能的结束和塑性性能的开始。这意味着,如果超过屈服点,材料将发生不可逆的塑性变形,换句话说就是永久性塑性变形。
一般来说,即使是局部或部分超过屈服点,也不能安全地使用部件和结构了。
什么是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是单轴拉伸试验中的拉伸应力,其中塑性伸长率对应于引伸计测量长度百分比0.2%。
冷轧或冷成型材料没有明显的屈服点。对于这些材料,通常测定并指定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总是可以从应力-应变图中清楚地测定(而对于上屈服点,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0.2 %的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是指试样发生塑性或者说发生不可逆的0.2 %伸长率(相对于试样初始长度)时的应力。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Rm(也称为撕裂强度)是评估强度性能的材料特性值。 拉伸强度是试样可加载的最大机械拉伸应力。 如果超过拉伸强度,则材料失效:力的吸收减少,直到材料试样最终撕裂。 然而,在达到实际拉伸强度值之前,材料会经历塑性变形(残余)。
什么是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Rm(也称为撕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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