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台防疫负责人陈时中5月“硬闯”世卫大会为选台北市长捞政治资本 最新民调显示蒋万安实现反转名列第一】 中国台湾网4月15日讯 眼看着一年一度的世卫大会(WHA)将在5月召开,民进党当局每逢此时就开始“冷饭热炒”所谓“台湾加入世卫”的话题。日前,台媒竟将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与美国副国务卿麦肯恩的会面,描绘成麦肯恩当面施压谭德赛,让台湾地区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世卫大会。更有传闻称,岛内主管卫生和防疫的陈时中,将在世卫大会期间去日内瓦“搅局、作秀”,以此捞取政治资本,回台后就宣布代表民进党参选台北市长。近几日,岛内疫情确诊数连创新高,陈时中不为“疫情”为“选情”的做法,引起岛内舆论不满。一份最新民调也显示,在3位可能参选台北市长的候选人中,陈时中的支持度无论怎样都低于中国国民党民代蒋万安。而对于被民进党当局打烂了的所谓“世卫牌”,国台办13日曾明确指出,台湾地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无权加入世卫组织。
WHA召开在即 民进党当局拉美国再炒相关话题
综合媒体报道,第75届世界卫生大会(WHA)将于5月22日至28日在日内瓦召开,2009年起至2016年,台湾地区连续8年受邀以观察员身份、以“中华台北”名义参加WHA。由于民进党当局上台后,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自2017年以来,世界卫生组织连续5年未邀请台湾地区参会。
但民进党当局每年都“不死心”,明知此路不通,还穷尽所能的拉着美国等外部势力炒作所谓“台湾加入世卫”话题。蔡英文们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对外提高所谓“国际能见度”,二是对内搞“大内宣”抹黑大陆对台所谓“打压”。
民进党当局至今未收到世卫大会邀请函
还有消息传出,陈时中将在5月世卫大会举行期间跑到日内瓦窜访,与各国官员会面,回台后,可能在6、7月就会宣布参选台北市长。不过,陈时中之前也很坦诚的称,民进党当局目前为止并未收到世卫大会邀请函。此言一出,引发岛内人士痛批:“‘莱猪’都吃了,日‘核食’也快要吃了,怎么还是参加不了?!”
国台办:台湾地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无权加入世卫
针对民进党当局炒作美国支持其参与世卫大会一事,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3日表示,世界卫生组织是仅限主权国家加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台湾地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无权加入。任何有关中国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都必须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解决。
马晓光指出,美国政府多次表示反对中国台湾地区参与仅限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我们敦促美方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在台湾问题上谨言慎行。
陈时中不为“疫情”为“选情”做法引众怒
另据台媒报道,岛内疫情近段时间再度延烧,本地确诊病例连日创新高,陈时中在这时不好好防疫,却四处“跑摊”,为选举“鞠躬尽瘁”的行为引岛内舆论批评。
中国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林家兴批评,假使陈时中对于选情更感兴趣,就应尽速离开岗位不要恋栈,更不该让台湾的防疫战略与他对选情的态度一样暧昧不明,使台湾民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中国国民党副发言人林杏儿更是直接指出,陈时中声称台湾疫情“超前部署”,事实上却只是“超前部署”自己的选举,这种政客行径相信台湾民众会记在心上。
台北选战最新民调:蒋万安反转陈时中
岛内最新民调也显示,在中国国民党、民进党和民众党有意参选的台北市长“三人战局”中,陈时中的支持度为32.1%,落后于蒋万安的35.0%,对比此前民调中陈时中领先的结果,出现了反转,可见陈时中一系列为自己选举铺路,罔顾岛内民众安危的行为不得人心。
岛内网友:陈时中防疫做这么烂对得起良心吗?
还有台湾网友在新闻报道下留言表示,“等染疫破万,票还要投陈时中吗”,“防疫都做不好,如果当选台北市长,市政会做的好才怪”,“陈时中防疫做的这么烂,也有人支持,问问自己对得起良心吗”。(中国台湾网)
WHA召开在即 民进党当局拉美国再炒相关话题
综合媒体报道,第75届世界卫生大会(WHA)将于5月22日至28日在日内瓦召开,2009年起至2016年,台湾地区连续8年受邀以观察员身份、以“中华台北”名义参加WHA。由于民进党当局上台后,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自2017年以来,世界卫生组织连续5年未邀请台湾地区参会。
但民进党当局每年都“不死心”,明知此路不通,还穷尽所能的拉着美国等外部势力炒作所谓“台湾加入世卫”话题。蔡英文们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对外提高所谓“国际能见度”,二是对内搞“大内宣”抹黑大陆对台所谓“打压”。
民进党当局至今未收到世卫大会邀请函
还有消息传出,陈时中将在5月世卫大会举行期间跑到日内瓦窜访,与各国官员会面,回台后,可能在6、7月就会宣布参选台北市长。不过,陈时中之前也很坦诚的称,民进党当局目前为止并未收到世卫大会邀请函。此言一出,引发岛内人士痛批:“‘莱猪’都吃了,日‘核食’也快要吃了,怎么还是参加不了?!”
国台办:台湾地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无权加入世卫
针对民进党当局炒作美国支持其参与世卫大会一事,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3日表示,世界卫生组织是仅限主权国家加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台湾地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无权加入。任何有关中国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都必须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解决。
马晓光指出,美国政府多次表示反对中国台湾地区参与仅限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我们敦促美方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在台湾问题上谨言慎行。
陈时中不为“疫情”为“选情”做法引众怒
另据台媒报道,岛内疫情近段时间再度延烧,本地确诊病例连日创新高,陈时中在这时不好好防疫,却四处“跑摊”,为选举“鞠躬尽瘁”的行为引岛内舆论批评。
中国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林家兴批评,假使陈时中对于选情更感兴趣,就应尽速离开岗位不要恋栈,更不该让台湾的防疫战略与他对选情的态度一样暧昧不明,使台湾民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中国国民党副发言人林杏儿更是直接指出,陈时中声称台湾疫情“超前部署”,事实上却只是“超前部署”自己的选举,这种政客行径相信台湾民众会记在心上。
台北选战最新民调:蒋万安反转陈时中
岛内最新民调也显示,在中国国民党、民进党和民众党有意参选的台北市长“三人战局”中,陈时中的支持度为32.1%,落后于蒋万安的35.0%,对比此前民调中陈时中领先的结果,出现了反转,可见陈时中一系列为自己选举铺路,罔顾岛内民众安危的行为不得人心。
岛内网友:陈时中防疫做这么烂对得起良心吗?
还有台湾网友在新闻报道下留言表示,“等染疫破万,票还要投陈时中吗”,“防疫都做不好,如果当选台北市长,市政会做的好才怪”,“陈时中防疫做的这么烂,也有人支持,问问自己对得起良心吗”。(中国台湾网)
公司抵赖拒不付薪又报假警倒打一耙,律师伸张正义维护劳动者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 乙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付一笔补偿后又矢口否认。姬广宇律师通过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关联性推断出承诺确实存在,在乙公司报警指控甲伪造协议后又向法官提出甲没有相关行为时公安机关不能处理。最终法院认定对方欠薪事实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证据理论理解深刻、运用得当,主持正义,为被欠薪的劳动者讨回了欠薪。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应聘到乙公司任副总经理一职,乙公司未和甲签订劳动合同。
BBBB年BB月BB日,甲和乙公司签订《甲工资核算及发放的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发放协议》)。《工资发放协议》约定了甲BBBB年及次年度的工资和奖励办法。
BBBB年底,乙公司只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元旦后,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与甲解除劳动关系,并口头承诺只要甲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支付给甲NN万元。此后,甲在乙公司拟定的《甲BBBB年未结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上签了名。
后,乙公司仅支付了《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少量款项,拒绝支付其承诺向甲支付的NN万元。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和前述NN万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
①甲要求乙公司支付《结算清单》上记载的剩余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因为甲不能通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所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认为,乙公司负责人确实口头承诺过甲,只要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甲支付NN万元。现在,乙公司对其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内容不认账,自己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和乙公司理论清楚,遂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实集中在②甲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问题上。因为,甲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因此,能否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的存在,是本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孤立的看这个问题,涉案的证据环境确实是对甲非常不利的。但是,我们应该高度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结算清单》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孤立产生的。
第一,该《结算清单》应该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否则,甲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
第二,乙公司负责人也是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
以此为切入点,我们很有可能从《工资发放协议》和《结算清单》之间的关联入手,根据证据规则,将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支付的NN万元这个事实,依法进行合理的推定。然后再根据这个合理推定的结果,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甲充分认可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己应该得到的相关款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
①将“《工资发放协议》的内容”和“BBBB年底乙公司向甲支付《工资发放协议》约定的部分工资和奖励”结合起来,是可以推定出乙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协议》的约定,尚未支付给甲的工资和奖励之具体数额的(以下简称:K)。
②《结算清单》中记载“甲BBBB年未结算款项的具体数额”(以下简称:Y)是和K无关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的、另外一部分的欠薪。这样K+Y正好等于NN万元,就是乙公司负责人不会毫无根据的信口开河同意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依据。
据此事实,我们依法可以推定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如此,乙公司负责人在《结算清单》产生前,口头承诺支付给甲NN万元就应该是有事实依据的了。
因此,正确的理解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是我们厘清并且正确认识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再通俗一点说,就是乙公司在和甲整体结算时,仅仅就Y和甲进行了结算,并针对Y对甲出具了《结算清单》,而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
如此,就使得乙公司可以通过“用《结算清单》掩盖乙公司没有就K对甲出具结算文书”的方式,形成了这样一个充满诡辩的逻辑。即:甲要求乙公司在《结算清单》(也就是Y)以外就K进行兑现,乙公司就利用结算Y的《结算清单》对甲说“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
这种避开K不涵盖在《结算清单》之中,而强调《结算清单》表明“我们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了”的诡辩方式,是很容易把常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引导到“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这个方向上去的。
所以,厘清了“K+Y=NN,即NN=K+Y,《结算清单》不含K”这个问题以后,本案中,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也就没有太重要的法律意义了。这样,甲也就从“必须举证证明乙公司负责人做过口头承诺的举证困境”中走了出来。
走出这个困境以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的将“截止《结算清单》产生之日,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作为已知事实,而依法推导出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的事实,即:由于《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Y只是NN万元中的一部分(NN万元中少了K这个数值),后来,乙公司又针对Y向甲支付了部分款项(以下简称:L),这样,乙公司尚未支付给甲的欠款,就应该是K+Y=NN万元以后减去L的结果(以下简称:H)。H才(就)是乙公司应该向甲支付的具体欠薪数额。
概括起来说就是,乙公司实际对甲欠款的具体数额为:K+Y=NN,NN-L=H,是有事实根据的。据此事实,甲无需再针对“乙公司负责人是否做过口头承诺”的问题履行举证责任。
甲认为姬广宇律师理性的分析,不仅让自己解脱了证据的困境,而且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的真相事实。更重要的是破解了乙公司的诡辩,即:“乙公司明知Y是和K无关且具体数额小于NN万元的另外一部分欠薪,却采取用把“《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偷换成“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手法,而将“乙公司对甲实际欠薪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偷换成了“甲应该就乙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存在的举证责任”的概念。
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公司继续否认其负责人口头承诺过支付甲NN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是,乙公司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K+Y”正好等于“NN万元”的问题。
于是,法庭认为,姬广宇律师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的的理性分析,确实还原了乙公司对甲欠薪具体数额的事实真相。以“K+Y=NN”作为基础事实,减去L,应该是乙公司实际需要向甲支付的欠薪具体数额H。
乙公司发现本案的诉讼走向开始对自己不利,转向公安机关报警,试图指控甲涉嫌伪造《工资发放协议》。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后,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
正在外地开庭的姬广宇律师得知以上消息后,及时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反映:在法院尚未对涉案《工资发放协议》的真伪进行认定前,公安机关接受乙公司报警,拟传唤甲并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是不利于法院正常审理本案的。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以后,公安机关表示,待法院对涉案的《工资发放协议》真伪进行认定以后,再考虑是否根据乙公司的报警,对甲做刑事立案处理的问题。
【案件处理的结果】 法院认定乙公司对甲欠薪的具体数额为NN万元-L=H万元,主持乙公司和甲进行了调解,乙公司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超话]##口头承诺#
失败和挫折是暂时的,只要你勇于微笑;误解和仇恨是暂时的,只要你达观待之;赞扬和激励是暂时的,只要你不耽于梦想;烦恼和忧愁只是暂时的,只要你不被它左右。大海茫茫,谁可争流,不拒众流方为沧海。芸芸终生,人生无常,不被艰难困苦吓倒,方显英雄本色。看着很容易的事,实际上做起来往往是很不容易的。除了少许的天分之外,大多是靠努力得来的。“三分天才,七分努力”是成功不变的法则,一个不愿或不肯努力的人,比原地踏步,还要糟糕,所以你要好好的去把握一分一秒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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