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无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矛盾
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具有明显“无界性”。所谓“无界性”,是指卖家跨境电商往往是发生在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主体之间的贸易,该类交易涉及的跨境往往不受地域、国界限制,交易对象也不仅限于境外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而知识产权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受政治、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个国家对本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内容、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且其权利的保护范围也仅在该国有效。因此,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尤其是B2C模式下,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因为这样做不仅本身是很难实现的,而且会大大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率。这种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跨境电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保护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跨境电商模式由传统的B2B模式逐渐衍生发展出了B2C、C2C等模式。其中,B2B模式下,由于订单金额大、数量多,因此交易双方均会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较为规范地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且一般此类模式下的卖家均为大型企业,既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意识,又有充足的资金和专业的团队进行前期产品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因此B2B模式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相对较少。
然而,在B2C、C2C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商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进行产品销售,而用户网购的产品往往是基于生活所需,具有品种多样、单笔交易额低、交易单数量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的交易规则解决纠纷,而很少会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平台交易规则是否公平公正也影响着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然而,平台规则的制定往往还受制于平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如所在国过分保护本国交易者的权利,那最终通过平台规则或平台所在国法律裁决出来的结果往往对我国卖家不利。
就目前而言,除阿里巴巴外,亚马逊、ebay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大部分是美国、欧洲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有着主导权。以亚马逊平台为例,依照该平台规则,一旦发现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未得到法院有效裁决前,平台有权下架、冻结电商用户的账户,一旦采取下架产品、冻结账户的措施,对卖家用户来说一方面增加了维权及应诉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长时间地错失交易机会,2015年的平衡车下架事件便体现了这一点。某平台在双十二之际下架了中国卖家的电动平衡车,甚至进一步追溯到此前已经收到货的买家,告知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并从中国卖家账户直接扣除退款,给中国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就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主体来看,虽然我国跨境出口企业数量多,但企业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但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弱,交易品种多样但额度小,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因此不少企业在发展前期均未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跨境贸易的“先锋”,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投入过多的成本。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亦缺乏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一味以“拿来主义”开拓国外市场,售卖仿冒产品,一旦被发现侵权,就立马更换平台账号或销售主体再次售卖,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爆发,损失掺重,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卖家的整体形象。
跨电商企业的合规意识不足
现阶段我国跨境出口电商领域中,卖家主要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少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具有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成本低带来的价格差异能够形成巨人的经济效益,再加之汇率差异导致了部分企业贪图短期利润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因此,低成本的仿冒、伪造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中显得尤为突出。随着“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互联网+”模式的深入发展我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合作更加紧密,跨境电商空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高、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的美国以及欧洲地区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权利人一旦维权成功,不但可以减少跨境卖家带来的市场份额的冲击,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份额以及维权利益的促动下,境外权利人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而在跨境进口电商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消费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平台也纷纷转向跨境进口电商领域,出现了代购、海淘等方式的跨境交易。在跨境进口时,同样因为合规意识不足存在仿冒、侵害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那么外贸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
1、建立知识产权专职部门为事前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在设计开发新技术及产品之前,做好完整的相关专利技术检索分析,以了解现存的纠纷风险。
2、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企业要发展自身的核心技术,拥有自己的专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专利。
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具有明显“无界性”。所谓“无界性”,是指卖家跨境电商往往是发生在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主体之间的贸易,该类交易涉及的跨境往往不受地域、国界限制,交易对象也不仅限于境外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而知识产权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受政治、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个国家对本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内容、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且其权利的保护范围也仅在该国有效。因此,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尤其是B2C模式下,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因为这样做不仅本身是很难实现的,而且会大大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率。这种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跨境电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保护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跨境电商模式由传统的B2B模式逐渐衍生发展出了B2C、C2C等模式。其中,B2B模式下,由于订单金额大、数量多,因此交易双方均会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较为规范地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且一般此类模式下的卖家均为大型企业,既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意识,又有充足的资金和专业的团队进行前期产品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因此B2B模式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相对较少。
然而,在B2C、C2C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商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进行产品销售,而用户网购的产品往往是基于生活所需,具有品种多样、单笔交易额低、交易单数量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的交易规则解决纠纷,而很少会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平台交易规则是否公平公正也影响着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然而,平台规则的制定往往还受制于平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如所在国过分保护本国交易者的权利,那最终通过平台规则或平台所在国法律裁决出来的结果往往对我国卖家不利。
就目前而言,除阿里巴巴外,亚马逊、ebay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大部分是美国、欧洲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有着主导权。以亚马逊平台为例,依照该平台规则,一旦发现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未得到法院有效裁决前,平台有权下架、冻结电商用户的账户,一旦采取下架产品、冻结账户的措施,对卖家用户来说一方面增加了维权及应诉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长时间地错失交易机会,2015年的平衡车下架事件便体现了这一点。某平台在双十二之际下架了中国卖家的电动平衡车,甚至进一步追溯到此前已经收到货的买家,告知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并从中国卖家账户直接扣除退款,给中国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就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主体来看,虽然我国跨境出口企业数量多,但企业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但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弱,交易品种多样但额度小,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因此不少企业在发展前期均未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跨境贸易的“先锋”,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投入过多的成本。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亦缺乏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一味以“拿来主义”开拓国外市场,售卖仿冒产品,一旦被发现侵权,就立马更换平台账号或销售主体再次售卖,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爆发,损失掺重,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卖家的整体形象。
跨电商企业的合规意识不足
现阶段我国跨境出口电商领域中,卖家主要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少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具有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成本低带来的价格差异能够形成巨人的经济效益,再加之汇率差异导致了部分企业贪图短期利润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因此,低成本的仿冒、伪造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中显得尤为突出。随着“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互联网+”模式的深入发展我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合作更加紧密,跨境电商空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高、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的美国以及欧洲地区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权利人一旦维权成功,不但可以减少跨境卖家带来的市场份额的冲击,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份额以及维权利益的促动下,境外权利人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而在跨境进口电商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消费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平台也纷纷转向跨境进口电商领域,出现了代购、海淘等方式的跨境交易。在跨境进口时,同样因为合规意识不足存在仿冒、侵害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那么外贸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
1、建立知识产权专职部门为事前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在设计开发新技术及产品之前,做好完整的相关专利技术检索分析,以了解现存的纠纷风险。
2、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企业要发展自身的核心技术,拥有自己的专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专利。
【打包拍卖175家食堂30年经营权,为何突然叫停?】#起拍1.8亿食堂经营权被叫停#近日,四川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阆中分网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引起了广泛热议。
据该公告信息,拍卖的标的物为:阆中市公办学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的食堂食材统一配送服务未来30年特许经营权。起拍价为1.8亿元,竞买保证金2万元。
拍卖涉及阆中市公办学校98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共计77家,近10万余学生和职工。涉及群体之多、时间跨度之长、利益牵扯之深,瞬间将此事推上热搜。
据悉,该公告落款单位为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告显示,7月18日18时将停止办理报名登记手续,7月19日16时在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四楼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
7月15日下午,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公告上电话,致电具体负责拍卖事宜的四川广安天晟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已经有公司或个人交了保证金。
“单纯的价高者得,没有熔断机制。”当中国新闻周刊询问是否价格达到了一定程度,会有摇号或者其他竞拍机制时,上述工作人员这样回复。
此前,相关工作人员还对媒体表示,起拍价是1.8亿元,竞拍成功后,要一次性交清,买断30年经营权。30年内风险自担、盈亏不管,相当于一次性买断,亏了赚了都是自己负责。
7月16日,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发布公告,称因拍卖标的范围和期限调整,现终止拍卖。
据四川广安天晟拍卖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已经接到终止标的拍卖的通知,竞买人此前交纳的保证金接下来也将进行退还。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联系到阆中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单位,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小城阆中的困境
此前阆中为何要把这么多经营权,一次性“打包”售出?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与阆中的财政压力有关。
根据阆中官方发布的统计年鉴,2020年阆中税收收入6.8亿元,同比下降 15.6%,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为48.6%。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5.5亿元,同比增长21.1%。
到了2021年,根据阆中统计公报,阆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亿元,其中税收收入7.2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4亿元。
2020-2021年,尽管收支差额有所收窄,但是阆中的收入和支出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而2022年,随着疫情反复的影响,阆中贡献税收的部分主要产业,也受到影响。
阆中古城是中国四大古城之一,景区总面积达4.59平方公里,古城核心区域2平方公里,已有2300多年的建城历史。在全国5A景区中,阆中古城的影响力名列前茅。
2021年,根据官方统计公报,提出“旅游兴市”口号的阆中,全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24.8亿元。
然而今年第二季度开始,随着疫情的反复和各地的封控政策,全国旅游行业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对于不少将旅游业作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城市,影响更加严重。
合法但不合常理的做法
在财政困难情况之下,起拍175家食堂30年经营权的做法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法,曾经一度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阆中前述做法“在行业内闻所未闻”。
他表示,一般公立学校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等机构涉食堂经营权的,大都以招标形式为主,即便是拍卖形式,一般合同也以1-3年为主。
“我们单位合同一般是三年,每年一签。”上述业内人士透露。
该业内人士同时透露,大部分涉食堂经营权的拍卖以一家单位为一个主体,一个县一起“打包拍卖”的,闻所未闻。
如2022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在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食堂承包经营权,年租金(承包费)为19.44万元,承包期3年;2022年6月,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行政中心食堂公开拍卖三年经营权,总起拍价为9万元,采用现场竞价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21年时,湖南邵阳新宁二中小卖部3年经营权拍出320万高价的新闻,曾引起关于该拍卖是否有“垄断牟利”的热议。
据报道,该小卖部起拍价为68万,吕某以320万元交易价格竞得。
而引发议论后,当地新宁县教育局联合多个部门对该校办理小卖部公开招租情况启动全面调查。结果通报称,该公开招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但是竞价结果虚高,存在增加学生负担的风险。之后,新宁二中与中标人吕某经协商沟通,决定终止此次招租。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维国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在很多城市也在推学校食材的集中采购,集采配送不一定是坏事,只要做好过程中的有效监管,批量采购风险低于零食采购。
马维国称,如果政府拍卖未来30年食堂食材配送特许经营权,虽然不太合理,但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选择特许经营者应当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前置程序。
马维国说,对于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期间我国法律并不存在明确规定,因此就该事件的程序来看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须严格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为何阆中政府在拍卖前突然“叫停”,普遍认为和舆情的持续发酵有关。
马维国直言,若阆中一下子签订30年合同,此举有一定的风险与隐患。
“食材配送被拍卖了后,主管部门对中标的供应商的监管权是否能有效执行到位?市场竞争机制失效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如何保障?例如食材出现食品安全不符合问题,如何保障校方或具体采购方能有管理供应商的权利,或者拒绝不合规食材的配送后如何正常保障食材供应,不影响师生的就餐?”马维国认为,这些环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再进行。
他同时表示,阆中的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条件设置极低,仅要求竞买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团体。
据悉,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品安全、供餐单位等有着明确法律要求。
如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相关要求目的均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如何保证竞买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有能力负担如此大规模的食材配送服务。尤其是在涉及到大量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下,食品安全和饮食标准能否在长期保持合格更是重中之重。”马维国说。
也许是以上种种考量,最终让阆中决定叫停该拍卖行为。
马维国提到,若阆中后续还打算拍卖食堂食材统一配送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最好经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再进行,以免影响当地的其他企业以及可能产生的垄断风险。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据该公告信息,拍卖的标的物为:阆中市公办学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的食堂食材统一配送服务未来30年特许经营权。起拍价为1.8亿元,竞买保证金2万元。
拍卖涉及阆中市公办学校98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共计77家,近10万余学生和职工。涉及群体之多、时间跨度之长、利益牵扯之深,瞬间将此事推上热搜。
据悉,该公告落款单位为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公告显示,7月18日18时将停止办理报名登记手续,7月19日16时在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四楼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
7月15日下午,中国新闻周刊根据公告上电话,致电具体负责拍卖事宜的四川广安天晟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已经有公司或个人交了保证金。
“单纯的价高者得,没有熔断机制。”当中国新闻周刊询问是否价格达到了一定程度,会有摇号或者其他竞拍机制时,上述工作人员这样回复。
此前,相关工作人员还对媒体表示,起拍价是1.8亿元,竞拍成功后,要一次性交清,买断30年经营权。30年内风险自担、盈亏不管,相当于一次性买断,亏了赚了都是自己负责。
7月16日,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发布公告,称因拍卖标的范围和期限调整,现终止拍卖。
据四川广安天晟拍卖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已经接到终止标的拍卖的通知,竞买人此前交纳的保证金接下来也将进行退还。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联系到阆中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单位,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小城阆中的困境
此前阆中为何要把这么多经营权,一次性“打包”售出?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与阆中的财政压力有关。
根据阆中官方发布的统计年鉴,2020年阆中税收收入6.8亿元,同比下降 15.6%,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为48.6%。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5.5亿元,同比增长21.1%。
到了2021年,根据阆中统计公报,阆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亿元,其中税收收入7.2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4亿元。
2020-2021年,尽管收支差额有所收窄,但是阆中的收入和支出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而2022年,随着疫情反复的影响,阆中贡献税收的部分主要产业,也受到影响。
阆中古城是中国四大古城之一,景区总面积达4.59平方公里,古城核心区域2平方公里,已有2300多年的建城历史。在全国5A景区中,阆中古城的影响力名列前茅。
2021年,根据官方统计公报,提出“旅游兴市”口号的阆中,全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24.8亿元。
然而今年第二季度开始,随着疫情的反复和各地的封控政策,全国旅游行业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对于不少将旅游业作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城市,影响更加严重。
合法但不合常理的做法
在财政困难情况之下,起拍175家食堂30年经营权的做法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法,曾经一度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阆中前述做法“在行业内闻所未闻”。
他表示,一般公立学校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公司等机构涉食堂经营权的,大都以招标形式为主,即便是拍卖形式,一般合同也以1-3年为主。
“我们单位合同一般是三年,每年一签。”上述业内人士透露。
该业内人士同时透露,大部分涉食堂经营权的拍卖以一家单位为一个主体,一个县一起“打包拍卖”的,闻所未闻。
如2022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在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食堂承包经营权,年租金(承包费)为19.44万元,承包期3年;2022年6月,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行政中心食堂公开拍卖三年经营权,总起拍价为9万元,采用现场竞价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21年时,湖南邵阳新宁二中小卖部3年经营权拍出320万高价的新闻,曾引起关于该拍卖是否有“垄断牟利”的热议。
据报道,该小卖部起拍价为68万,吕某以320万元交易价格竞得。
而引发议论后,当地新宁县教育局联合多个部门对该校办理小卖部公开招租情况启动全面调查。结果通报称,该公开招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但是竞价结果虚高,存在增加学生负担的风险。之后,新宁二中与中标人吕某经协商沟通,决定终止此次招租。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维国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在很多城市也在推学校食材的集中采购,集采配送不一定是坏事,只要做好过程中的有效监管,批量采购风险低于零食采购。
马维国称,如果政府拍卖未来30年食堂食材配送特许经营权,虽然不太合理,但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选择特许经营者应当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前置程序。
马维国说,对于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期间我国法律并不存在明确规定,因此就该事件的程序来看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须严格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为何阆中政府在拍卖前突然“叫停”,普遍认为和舆情的持续发酵有关。
马维国直言,若阆中一下子签订30年合同,此举有一定的风险与隐患。
“食材配送被拍卖了后,主管部门对中标的供应商的监管权是否能有效执行到位?市场竞争机制失效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如何保障?例如食材出现食品安全不符合问题,如何保障校方或具体采购方能有管理供应商的权利,或者拒绝不合规食材的配送后如何正常保障食材供应,不影响师生的就餐?”马维国认为,这些环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再进行。
他同时表示,阆中的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的条件设置极低,仅要求竞买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团体。
据悉,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品安全、供餐单位等有着明确法律要求。
如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相关要求目的均是为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如何保证竞买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有能力负担如此大规模的食材配送服务。尤其是在涉及到大量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下,食品安全和饮食标准能否在长期保持合格更是重中之重。”马维国说。
也许是以上种种考量,最终让阆中决定叫停该拍卖行为。
马维国提到,若阆中后续还打算拍卖食堂食材统一配送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最好经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再进行,以免影响当地的其他企业以及可能产生的垄断风险。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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