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宠之下看完了 梅茹只爱第二世的傅铮 确实是第一世的傅铮伤她太多太多了 很多重生文都是第二世换男主或者男主回头 所以设定挺有意思 这才是真正的追妻火葬场破镜不重圆be 烦的是作者为什么要写番外啊 真的没必要也很恶心 可是第二世的傅铮真真可怜人啊 孤孤单单死在会辽河边 再也回不来 再也见不到他的好姑娘
【微普法】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丽丽的两次贷款合同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中国普法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丽丽的两次贷款合同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中国普法
安徽,淮北,几位客人在吃自助火锅时,选了很多生蚝,可没想到吃的时候,发现生蚝里满是黑泥,他们没有食欲了,于是要求店家退押金,店家却以客人浪费食物为理由,要求吃完才能退,这可激怒了客人。
当时这几位客人是好友相聚,就想着吃顿自助火锅,他们听说这家自助火锅的海鲜不错,然后就选了这家店。进来之后,他们点好锅底,然后就去选食材。他们选了一些青菜,一些肉类,更多的是选一些海鲜,有一位客人特别爱吃生蚝,还端了不少的生蚝。
不一会儿,餐桌上摆满了食物,几位客人也很开心,一边谈天说地,一边烫食物,吃得很开心。可是吃着吃着,一件糟心的事情发生了。
爱吃生蚝的那位客人,掰开了一个生蚝,竟然发现里面全是黑泥,还发出阵阵腥臭味,他顿时没有了食欲,于是,为了看看这些生蚝的新鲜度,他又掰开了几只,竟然还发现有黑泥的生蚝。
看着这些有黑泥的生蚝,几位客人都没有食欲了,但是他们看着那一桌的菜,心想不吃万,肯定被罚款,更别说退押金了。可是他们实在是没有食欲再吃下去,于是一位客人就把有黑泥的生蚝拍了下来,作为证据。
留好证据之后,几位客人就过来要求店家退押金,可店家一看,这几位客人桌上还有很多食物,根本不符合退押金的标准。于是就跟这几位客人说,桌上食物没有吃完,那么是要罚款的,不能退押金。
而这几位客人也很生气,他们告诉店家,这些生蚝里面都是有黑泥的,太影响食欲了,根本吃不下。但店家却依然要求客人把那些食物吃完,才能退押金。
而此时的这几位客人根本没有食欲再吃食物,于是双方便产生了争执。客人坚持要求店家退押金,并且告知店家,如果不退押金,就把拍下来的画面发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
而店家依然坚持不退押金,他们表示,生蚝里的黑泥是在里面的,他们在挑生蚝的时候,也不可能打开每个生蚝,查看里面的情况,那么存在生蚝里面有黑泥的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
但双方亮出底牌之后,依然没有协商一致,于是客人便把记录下来的录像发了出来,让大家评评理。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家是否应该给客人退押金。
1.客人来到自助火锅店吃火锅 ,便与该店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火锅店应当履行提供新鲜卫生食材的义务,店家提供的生蚝存在有黑泥的情况,那么属于店家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虽然店家提出生蚝里面有黑泥,是他们在挑选的时候很难发现的。但是新鲜的生蚝的味道肯定与有黑泥的味道不一样,也就是他们在挑选的过程中存在不足,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应当承当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客人提出退还押金,店家应当退还押金。
2.店家提供的生蚝有黑泥,证明他们的生蚝并不新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生蚝里有黑泥,这样的生蚝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因此店家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由于生蚝并不是店家生产的,所以不存在店家生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但是店家在挑选过程中,没有严格挑选,导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蚝出现在餐桌上,类似这种情况,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其实经营者遇到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他们不对在先,应该努力去处理这个事情,而不是和客人争论。当事情发生后,有问题,处理问题,并进行改正,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客人吃生蚝遇到有黑泥的情况,大家认为店家是否应该退还押金?
当时这几位客人是好友相聚,就想着吃顿自助火锅,他们听说这家自助火锅的海鲜不错,然后就选了这家店。进来之后,他们点好锅底,然后就去选食材。他们选了一些青菜,一些肉类,更多的是选一些海鲜,有一位客人特别爱吃生蚝,还端了不少的生蚝。
不一会儿,餐桌上摆满了食物,几位客人也很开心,一边谈天说地,一边烫食物,吃得很开心。可是吃着吃着,一件糟心的事情发生了。
爱吃生蚝的那位客人,掰开了一个生蚝,竟然发现里面全是黑泥,还发出阵阵腥臭味,他顿时没有了食欲,于是,为了看看这些生蚝的新鲜度,他又掰开了几只,竟然还发现有黑泥的生蚝。
看着这些有黑泥的生蚝,几位客人都没有食欲了,但是他们看着那一桌的菜,心想不吃万,肯定被罚款,更别说退押金了。可是他们实在是没有食欲再吃下去,于是一位客人就把有黑泥的生蚝拍了下来,作为证据。
留好证据之后,几位客人就过来要求店家退押金,可店家一看,这几位客人桌上还有很多食物,根本不符合退押金的标准。于是就跟这几位客人说,桌上食物没有吃完,那么是要罚款的,不能退押金。
而这几位客人也很生气,他们告诉店家,这些生蚝里面都是有黑泥的,太影响食欲了,根本吃不下。但店家却依然要求客人把那些食物吃完,才能退押金。
而此时的这几位客人根本没有食欲再吃食物,于是双方便产生了争执。客人坚持要求店家退押金,并且告知店家,如果不退押金,就把拍下来的画面发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
而店家依然坚持不退押金,他们表示,生蚝里的黑泥是在里面的,他们在挑生蚝的时候,也不可能打开每个生蚝,查看里面的情况,那么存在生蚝里面有黑泥的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
但双方亮出底牌之后,依然没有协商一致,于是客人便把记录下来的录像发了出来,让大家评评理。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家是否应该给客人退押金。
1.客人来到自助火锅店吃火锅 ,便与该店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火锅店应当履行提供新鲜卫生食材的义务,店家提供的生蚝存在有黑泥的情况,那么属于店家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虽然店家提出生蚝里面有黑泥,是他们在挑选的时候很难发现的。但是新鲜的生蚝的味道肯定与有黑泥的味道不一样,也就是他们在挑选的过程中存在不足,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应当承当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客人提出退还押金,店家应当退还押金。
2.店家提供的生蚝有黑泥,证明他们的生蚝并不新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生蚝里有黑泥,这样的生蚝肯定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因此店家应当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由于生蚝并不是店家生产的,所以不存在店家生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但是店家在挑选过程中,没有严格挑选,导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蚝出现在餐桌上,类似这种情况,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其实经营者遇到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他们不对在先,应该努力去处理这个事情,而不是和客人争论。当事情发生后,有问题,处理问题,并进行改正,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客人吃生蚝遇到有黑泥的情况,大家认为店家是否应该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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