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积累】中国五大自治区
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在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
#江西省考[超话]##江西事业单位[超话]# https://t.cn/A6VNXNoi
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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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结构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奖励举报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奖励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涂四新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吐鲁洪·卡德尔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屈秀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及和田地区财政局。奖励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8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加强奖励资金保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和田地区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新疆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三)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四)来信来访举报: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 南路277号地区生态环境局,邮编: 800002.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二)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四)对同一被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 的;(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助情形;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助金额500元。(二)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5000元;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金额10000元。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五、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二)审核。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办公会审定。(三)决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四)领奖。举根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子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情形。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 月25日
为加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结构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奖励举报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奖励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涂四新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吐鲁洪·卡德尔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屈秀萍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及和田地区财政局。奖励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环规[2020]8号),结合我地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加强奖励资金保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和田地区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接受监督。
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新疆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三)微信举报: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四)来信来访举报: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 南路277号地区生态环境局,邮编: 800002.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二)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四)对同一被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的,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 的;(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助情形;
四、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助金额500元。(二)举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5000元;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金额10000元。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五、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二)审核。负责举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办公会审定。(三)决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四)领奖。举根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子以酌情考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情形。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 月25日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16个中央督导组已全部到位(附举报信箱)】
目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进行,对象是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干警。记者9月11日从全国教育整顿办获悉,16个中央督导组再次赶赴各地,目前已全部进驻到位。
据了解,督导工作是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的关键一招。这一次,中央督导组将由对市县两级的统筹督导转为对省级政法机关的直接督导和驻点式指导。在第二批教育整顿中,中央督导组负责督导的对象层级提高了,接收线索的渠道却更直接了。16个中央督导组进一步畅通线索举报渠道,扩大了线索来源,进驻期间,在31个省(区、市)开设专门邮政信箱,受理群众举报。目前,16个中央督导组已全部发布了设立举报信箱的公告。
受理范围包括:涉及省(区、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省级政法单位以及片区内中央政法单位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派出机构等单位政法干警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对干警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充当司法掮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干警家属利用干警职权或影响力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线索的举报。同时,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件,将按照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16个中央督导组举报信箱
中央第一督导组
邮政信箱:北京市A01208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辽宁省沈阳市A002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二督导组
邮政信箱:天津市第A0124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河北省石家庄市A71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三督导组
邮政信箱:山西省太原市A22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072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四督导组
邮政信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A28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0041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五督导组
邮政信箱:吉林省长春市A066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11月5日
邮政信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A34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六督导组
邮政信箱:上海市A0300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江苏省南京市A16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七督导组
邮政信箱:浙江省杭州市A171号邮政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安徽省合肥市A09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八督导组
邮政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321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江西省南昌市A10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九督导组
邮政信箱: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河南省郑州市A439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督导组
邮政信箱:湖北省武汉市A105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15日
邮政信箱:湖南省长沙市A18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
中央第十一督导组
邮政信箱:广东省广州A12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邮政信箱:海南省海口市A07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二督导组
邮政信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A04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云南省昆明市A00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邮政信箱:重庆市A160号邮政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贵州省贵阳市A097号邮政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中旬
中央第十四督导组
邮政信箱:四川省成都市A37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西藏自治区A000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五督导组
邮政信箱:甘肃省兰州市A29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青海省西宁市A15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六督导组
邮政信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A11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新华社、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目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进行,对象是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干警。记者9月11日从全国教育整顿办获悉,16个中央督导组再次赶赴各地,目前已全部进驻到位。
据了解,督导工作是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的关键一招。这一次,中央督导组将由对市县两级的统筹督导转为对省级政法机关的直接督导和驻点式指导。在第二批教育整顿中,中央督导组负责督导的对象层级提高了,接收线索的渠道却更直接了。16个中央督导组进一步畅通线索举报渠道,扩大了线索来源,进驻期间,在31个省(区、市)开设专门邮政信箱,受理群众举报。目前,16个中央督导组已全部发布了设立举报信箱的公告。
受理范围包括:涉及省(区、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省级政法单位以及片区内中央政法单位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派出机构等单位政法干警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对干警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充当司法掮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干警家属利用干警职权或影响力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线索的举报。同时,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件,将按照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16个中央督导组举报信箱
中央第一督导组
邮政信箱:北京市A01208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辽宁省沈阳市A002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二督导组
邮政信箱:天津市第A0124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河北省石家庄市A71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三督导组
邮政信箱:山西省太原市A22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072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四督导组
邮政信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A28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0041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五督导组
邮政信箱:吉林省长春市A066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11月5日
邮政信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A34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六督导组
邮政信箱:上海市A0300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江苏省南京市A16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七督导组
邮政信箱:浙江省杭州市A171号邮政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安徽省合肥市A09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八督导组
邮政信箱:福建省福州市B0321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江西省南昌市A10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九督导组
邮政信箱:山东省济南市A088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河南省郑州市A439号专用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督导组
邮政信箱:湖北省武汉市A105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15日
邮政信箱:湖南省长沙市A18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
中央第十一督导组
邮政信箱:广东省广州A12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邮政信箱:海南省海口市A07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二督导组
邮政信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A04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云南省昆明市A00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邮政信箱:重庆市A160号邮政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贵州省贵阳市A097号邮政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中旬
中央第十四督导组
邮政信箱:四川省成都市A379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西藏自治区A0003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五督导组
邮政信箱:甘肃省兰州市A296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邮政信箱:青海省西宁市A157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中央第十六督导组
邮政信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A110号信箱
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新华社、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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