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唐女士晚上下班回家时路过超市,买了一份牛肚和一份牛头肉。回家后发现两盒肉都有明显腥臭味,于是向超市的客服人员反映。不料,等到第二天把肉拿到超市索赔,对方却不承认有变质的情况,同时还认为唐女士是狮子大开口。
事情发生在7月10号。当天她在路过一家超市时,购买了一份23.11元的牛肚,以及折后9.18元的牛头肉。上面贴标时间为当天6点多,她是晚上8点多购买的。
唐女士说,当时回家拆开牛头肉后发现有很大的异味,是那种明显的腐臭味,后来又打开第二盒,也有轻微的气味,不过没有第一盒明显。她并没有吃,而是拍照联系了超市的线上客服,对方表示会通知门店进行处理。随后她就把肉放到了冰箱里。
没过多久,超市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因为当时超市马上就要打烊下班了,所以让唐女士第二天拿着商品过来。不过第二天是工作日,唐女士表示白天要上班,在对方的同意下,唐女士于第二天晚上8点多,拿着两盒肉来到超市。
来到超市后,唐女士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赔偿,自己买了两盒肉,就应该赔偿2000块钱。不过超市并没有同意,反而表示超市不存在有变质食物的问题,而且她也不是及时来处理,隔了一天的时间,说不清楚这个事。
在唐女士看来,超市完全推翻了前一天的说法,而且多次有言语上对她的污蔑。这是她不能接受的。于是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后来经过协调,超市方面愿意赔偿300元,但因为那段时间唐女士家中有变故,所以一直没有来处理,现在再次找过了,超市已经不承认了。
无奈之下,她只能求助媒体来介入。记者帮忙联系了超市,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存在变质的情况,当天让唐女士过来,她也没过来,这个事情就说不清了,而且9块钱的东西要赔偿1000元,这个事也挺离谱的。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帮忙调解过,他们也去超市做过调查,不过并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至于唐女士买的肉,时隔一天,确实也说不清楚了。再加上之前唐女士的这件事就给超市带来过不太好的影响,也对员工做了处罚,所以超市方面不太接受赔款。
对此,唐女士还是不太认可,在她看来,牛头肉在当晚就找过在线客服,由此可以证明变质是当天发生的,不存在储存不当过期的情况。现在超市不赔偿自己也能接受,但希望超市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要注意解决的态度,而不是像现在一样。
在超市买的食物变质了,那用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没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额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请求额外增加的赔偿金数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不过这件事的问题点就在于如何举证,唐女士确实在当晚向在线客服反映了情况,但毕竟只是图片,闻不到味道,所以很难作为证据。
当然,此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进行佐证。按常理来说,超市同一批次的商品可能不仅仅是唐女士一人购买,如果同一时间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接到其他顾客的投诉,超市里的商品又没有问题,那唐女士这个诉求就很麻烦了。
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点问题没有的,但这个前提是要保留好证据,并且尽快去处理,不然往后一拖,很可能自己吃亏。
事情发生在7月10号。当天她在路过一家超市时,购买了一份23.11元的牛肚,以及折后9.18元的牛头肉。上面贴标时间为当天6点多,她是晚上8点多购买的。
唐女士说,当时回家拆开牛头肉后发现有很大的异味,是那种明显的腐臭味,后来又打开第二盒,也有轻微的气味,不过没有第一盒明显。她并没有吃,而是拍照联系了超市的线上客服,对方表示会通知门店进行处理。随后她就把肉放到了冰箱里。
没过多久,超市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因为当时超市马上就要打烊下班了,所以让唐女士第二天拿着商品过来。不过第二天是工作日,唐女士表示白天要上班,在对方的同意下,唐女士于第二天晚上8点多,拿着两盒肉来到超市。
来到超市后,唐女士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赔偿,自己买了两盒肉,就应该赔偿2000块钱。不过超市并没有同意,反而表示超市不存在有变质食物的问题,而且她也不是及时来处理,隔了一天的时间,说不清楚这个事。
在唐女士看来,超市完全推翻了前一天的说法,而且多次有言语上对她的污蔑。这是她不能接受的。于是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后来经过协调,超市方面愿意赔偿300元,但因为那段时间唐女士家中有变故,所以一直没有来处理,现在再次找过了,超市已经不承认了。
无奈之下,她只能求助媒体来介入。记者帮忙联系了超市,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存在变质的情况,当天让唐女士过来,她也没过来,这个事情就说不清了,而且9块钱的东西要赔偿1000元,这个事也挺离谱的。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帮忙调解过,他们也去超市做过调查,不过并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至于唐女士买的肉,时隔一天,确实也说不清楚了。再加上之前唐女士的这件事就给超市带来过不太好的影响,也对员工做了处罚,所以超市方面不太接受赔款。
对此,唐女士还是不太认可,在她看来,牛头肉在当晚就找过在线客服,由此可以证明变质是当天发生的,不存在储存不当过期的情况。现在超市不赔偿自己也能接受,但希望超市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要注意解决的态度,而不是像现在一样。
在超市买的食物变质了,那用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没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额外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请求额外增加的赔偿金数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不过这件事的问题点就在于如何举证,唐女士确实在当晚向在线客服反映了情况,但毕竟只是图片,闻不到味道,所以很难作为证据。
当然,此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进行佐证。按常理来说,超市同一批次的商品可能不仅仅是唐女士一人购买,如果同一时间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接到其他顾客的投诉,超市里的商品又没有问题,那唐女士这个诉求就很麻烦了。
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遇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点问题没有的,但这个前提是要保留好证据,并且尽快去处理,不然往后一拖,很可能自己吃亏。
12星座面对不可能的爱情会怎样呢?
#明知不可能还会表白吗# #金牛座性格##天秤座性格##双子座性格#
【白羊、狮子、射手】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白羊、狮子、射手还是会表白,我喜欢你,但是不代表我们一定要在一起,我们不能在一起这也不妨碍我喜欢你,这是这三个星座的心意。
【双子、水瓶、天秤】喜欢一个人一定要他知道,管他可能不可能,说出来还有一线希望,不说出来,一点希望都没有,这是这三个星座的态度。
【金牛、摩羯、处女】喜欢一个人,是我自己的事情,如果明知不可能,就会在心里默默地消化这段感情,暗恋这种事,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这是这三个星座的做法。
【双鱼、巨蟹、天蝎】喜欢一个不可能的人不会去表白,但是会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透露出自己的喜欢,一步一步的慢慢的让对方感受到,如果还是不可能,就会慢慢收敛对他的好,这是这三个星座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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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羊、狮子、射手】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白羊、狮子、射手还是会表白,我喜欢你,但是不代表我们一定要在一起,我们不能在一起这也不妨碍我喜欢你,这是这三个星座的心意。
【双子、水瓶、天秤】喜欢一个人一定要他知道,管他可能不可能,说出来还有一线希望,不说出来,一点希望都没有,这是这三个星座的态度。
【金牛、摩羯、处女】喜欢一个人,是我自己的事情,如果明知不可能,就会在心里默默地消化这段感情,暗恋这种事,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这是这三个星座的做法。
【双鱼、巨蟹、天蝎】喜欢一个不可能的人不会去表白,但是会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透露出自己的喜欢,一步一步的慢慢的让对方感受到,如果还是不可能,就会慢慢收敛对他的好,这是这三个星座的交代。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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