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页电子杂志是怎么制作的?
电子杂志是这几年来比较倍受大众欢迎的一种电子刊物,大家利用每天的休息时间就可以获取日常信息,丰富的图文+动画效果不仅给生活增添了色彩,还能增长知识。那你知道像这种跟翻书一样的电子杂志是怎么制作的吗?我每次制作电子杂志的时候都是借用FLBOOK这个在线制作平台,还挺好用,做出来的效果就是像你说的那种翻页的。
我大概分析了一下,用FLBOOK这个平台制作翻页电子杂志其实就简单几步就可以制作出来,尤其是像我这种没有排版基础的都可以制作属于自己的电子杂志,还是挺人性化的。我把制作步骤分享一下,感兴趣的可以试着去操作一番。
1.浏览器搜索FLBOOK,进入平台,点击登录/注册,然后再点击开始创作;
2.进入开始创作界面,FLBOOK平台有4种创建方式,可以满足多种需求,分别是:空白页面创建、套用模板创建、上传PDF创建、上传图片创建。这四种创建方式也很好理解,空白页面创建指的就是像新建一个PPT一样,自己动手找元素、找素材进行编辑制作;套用模板创建这个就是在平台里现有的模板当中找一个自己喜欢的模板进行编辑使用,里面的文字和图片以及背景什么的都是可以修改的,简单还能制作出好看的效果;上传PDF/图片创建这个也很方便,就是将文件整理好,保存成word/jpg/pdf/PPT格式就行,然后直接上传进行转换,也可以快速生成翻页电子书,特别方便;
3.我个人比较喜欢用套用模板创建,点开模板后我们只需简单的换换图片和文字,基本一本翻页杂志就能制作完成;
4.完成制作编辑后,点击保存,发布与导出,导出之后可以在电脑、手机、平板同时分享阅读浏览,还可以复制链接和扫描二维码进行无限制的分享和分发。
就这样简单几步,一本翻页电子杂志就轻松制作好了,你也去试试吧!
电子杂志是这几年来比较倍受大众欢迎的一种电子刊物,大家利用每天的休息时间就可以获取日常信息,丰富的图文+动画效果不仅给生活增添了色彩,还能增长知识。那你知道像这种跟翻书一样的电子杂志是怎么制作的吗?我每次制作电子杂志的时候都是借用FLBOOK这个在线制作平台,还挺好用,做出来的效果就是像你说的那种翻页的。
我大概分析了一下,用FLBOOK这个平台制作翻页电子杂志其实就简单几步就可以制作出来,尤其是像我这种没有排版基础的都可以制作属于自己的电子杂志,还是挺人性化的。我把制作步骤分享一下,感兴趣的可以试着去操作一番。
1.浏览器搜索FLBOOK,进入平台,点击登录/注册,然后再点击开始创作;
2.进入开始创作界面,FLBOOK平台有4种创建方式,可以满足多种需求,分别是:空白页面创建、套用模板创建、上传PDF创建、上传图片创建。这四种创建方式也很好理解,空白页面创建指的就是像新建一个PPT一样,自己动手找元素、找素材进行编辑制作;套用模板创建这个就是在平台里现有的模板当中找一个自己喜欢的模板进行编辑使用,里面的文字和图片以及背景什么的都是可以修改的,简单还能制作出好看的效果;上传PDF/图片创建这个也很方便,就是将文件整理好,保存成word/jpg/pdf/PPT格式就行,然后直接上传进行转换,也可以快速生成翻页电子书,特别方便;
3.我个人比较喜欢用套用模板创建,点开模板后我们只需简单的换换图片和文字,基本一本翻页杂志就能制作完成;
4.完成制作编辑后,点击保存,发布与导出,导出之后可以在电脑、手机、平板同时分享阅读浏览,还可以复制链接和扫描二维码进行无限制的分享和分发。
就这样简单几步,一本翻页电子杂志就轻松制作好了,你也去试试吧!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10.15.2022
我学到了一件事,属于你的,将是你的。 不属于你的,不管你怎么坚持,到最后也不是你的。 学会放下,再固执也得不到。对不起,我已经没有力气继续接受你的挑战了, 我一直以为我们之间有默契,爱情来找我们应该要珍惜。 。当破碎的心不能又拼凑,错过就错过了。祝你23岁生日快乐[蛋糕],希望你和最喜欢的的人能在一起,一生的乐趣和平。。我很高兴认识你,我的白月光。
我学到了一件事,属于你的,将是你的。 不属于你的,不管你怎么坚持,到最后也不是你的。 学会放下,再固执也得不到。对不起,我已经没有力气继续接受你的挑战了, 我一直以为我们之间有默契,爱情来找我们应该要珍惜。 。当破碎的心不能又拼凑,错过就错过了。祝你23岁生日快乐[蛋糕],希望你和最喜欢的的人能在一起,一生的乐趣和平。。我很高兴认识你,我的白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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